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下达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用于扶贫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56:07  浏览:9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下达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用于扶贫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下达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用于扶贫的通知
财政部


各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不断加大扶贫力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将上缴中央财政的股票售表收入用于扶贫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分配你省(区、市)上缴股票售表收入资金××万元,用于改善你省(区、市)××个
固定贫困县的人畜饮水问题,对已经解决饮水问题的地区也可以用于改善教育卫生和村镇道路、桥梁建设等基础性生产、生活条件,请你省(区、市)根据《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管理办法》,认真选择扶持项目,并于1997年7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审批。
附件:一、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二、股票售表收入资金分配表(略)

附件一: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是中央财政一次性拨付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改善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条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项目投放,集中用于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对已经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的,也可以用于改善教育卫生,以及村镇道路、桥梁建设等基础性生产生活条件。
二、实行无偿使用,各省(区、市)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股票售表收入资金使用要规范化,要体现一次性,各省(区、市)不得截留,不得转作有偿使用。
四、股票售表收入资金不得用于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四条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实施程序:财政部向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下达资金规模,各贫困县向财政厅(局)报送项目,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项目计划,经财政部审批确定后,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预算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对扶持对象建立档案卡,完整记录扶持项目的地点、受益人数和户数、工程实施的时间和期限等项内容,加强项目管理。项目报送时应充分听取扶贫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各有关贫困县财政部门必须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实行跟踪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期末向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汇总后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书面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七条 股票售表收入资金的监督机制: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对资金的使用效果承担主要的监督和管理责任,财政部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被挪用,有权抽回已拨付的资金,或者在年终结算中扣除。
第八条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6月1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泥包装用袋定点生产企业评定实施细则

国家建材局


水泥包装用袋定点生产企业评定实施细则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材包装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所有生产水泥包装用袋的企业(包括水泥厂的制袋车间及附设的制袋厂)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所有制形式等,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申请定点生产厂手续。
第三条 凡被评定为定点生产的企业,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的有关规定享有定点生产企业的权利与履行定点生产企业的义务。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委托中国建材包装工业协会负责定点生企业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定点生产企业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检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标的产品检测证明。其检测内容与抽样方法一律按《GB9774-88》执行。不符合检测内容的检测证明无效。
第七条 企业必须具备完整、正确、统一的工艺技术文件。
(一)具有《GB9774-88》和用于内部控制产品质量的《企业内控标准》。企业内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二)各项工序工艺操作规程。
(三)健全的原材料检验(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制度和产品检验入库制度。成品必须做到生产厂名、生产日期、检验批号、质量等级一目了然。
(四)《GB9774-88》规定进行成品型式检验,并完整记入生产档案。
第八条 企业的生产设备应保养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机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其维修、保养、操作事故等做到记录清淅,责任分明;
(二)生产设备正常运转;
(三)辅助设备操作使用均能保证满足主机要求;
(四)应有必要零备件,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其备件应有完整台帐和保管制度;
(五)应有必要的检测仪器,如钢尺、跌落试验机等,并能定期对测量器具进行校核。
第九条 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质量检测体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生产工序和成品都有健全的质量检查人员或机构;
(二)有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和责任制;
(三)关键部位如制筒、缝合、成品验收必须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和验收员;
(四)有完善的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做到随时调整工艺技术参数,指导生产正常进行。
第十条 企业必须配备进行正常生产的管理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必须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制;
(二)熟悉本厂制袋工艺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3%,并不少于3人;
(三)熟悉本厂产品质检、成品验收人员应不少于3%,并不少于3人;
(四)在岗技术工人熟悉并能熟练操作生产;
(五)工人应有定期的职工技术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培训后的人员素质应达到熟悉国标并执行国标。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制定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积极做好环境保护、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具有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条以上水泥包装用袋设施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申请及考核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企业,均可按评定办法规定的申请书格式,向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建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由省级建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考核应在书面审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合格的标准是:
(一)产品质量必须合格;
(二)现场考核优良或合格的项数在70%以上。
省级建材主管部门负责将初审合格的材料统一报送中国建材包装工业协会。
第十五条 现场考核的主要内容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并重点考核下列方面的情况:
(一)装备、工艺的实际情况;
(二)厂级领导、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工人的素质;
(三)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质量检测、质量控制体系;
(五)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状况;
(六)按抽样方法,封存15只样袋。
第十六条 中国建材包装工业协会成立复审组,对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报送的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组应吸收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和骨干制袋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复审工作的内容是审合格材料,并现场抽查其中20-30%的企业。抽查全部合格,对该省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初审结果予以认定;抽查全部不合格,对初审结果不予认定,退回重新组织初审,两个月内另行上报;抽查部分不合格,按不合格的数量加倍抽查,除不合格者外,对合格的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对复查合格的企业由中国建材包装工业协会上报国家建材局终审评定。
第十九条 定点企业样袋的检测由中国建材科学研究院水泥包装检验中心(筹)承担。

第四章 公告与标记
第二十条 评为定点生产的制袋企业,由国家建材局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评为定点生产的制袋企业,必须由袋上加印油国家建材局统一制订的定点标志。

第五章 收费办法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均应交纳申报、办公、差旅、检测、公告等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定点生产的企业应一次性交纳各项费用金额1400元。
第二十四条 初审、复审、评定单位的费用分配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地区开办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地区开办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兰州地区开办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 于1996年9月19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朱作勇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对 各类市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发展, 重复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兰州地区开办市场主 体资格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 组织、城镇的居民委员、乡村的村民委员会, 均可申请开办或参与开办市场。

第三条 凡兰州地区消费品市场、生产资 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和特种市场以及早市夜 市均属本办法管辖范围。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开办市场的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地区各类市场的登记 管理。

第五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兰州国民经济发 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商贸中心总体方案和市 场建设发展规划。

第六条 申靖开办市场登记必须向登记管 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含主管单位意见);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城建审批文件和场地租赁协议;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商贸主管部门 批准开办的文件;
(五)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六)环卫、消防、交通部门的意见;
(七)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件;
(八)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七条 开办市场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交易的种类和名称;
(二)市场所在区域该种类商品的消费量。 流通量、同类市场的数量、规模及该地区的生产 能力;
(三)沛场成交量、成交额和辐射能力预测;
(四)所在地交通、通讯设施情况;
(五)市场的规模、设施、主要服务功能;
(六)市场的筹建方案和近远期建设目标;
(七)投资的直接、间接效益预测;
(八)项目的优势、不足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九)市场管理人员情况。

第八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 钢石狮个念文史进行商直。自受邀文又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任何单位未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不得擅自开办各类市场和以开办市场名义进行招商经营活动。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及 登记事项的变更,开办者应提前三十日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市场登记实行不定期检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在要求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 关提交《市场登记征)和检验报告书,接受检验。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未办埋市场登记的,经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仍不 办理登记的,对开办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取缔。重复建设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归并。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检验的,由市场登记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检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