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稿)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01年 第 1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作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14号公告,为统一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对《规范》作以下修改:
(一)《规范》第九条“运输工具名称”增加如下内容,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4)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上述“驳船船名”、“驳船航次”、“车名”、“日期”均须事先在海关备案。
(2)铁路运输出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其它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2位载货清单号)。
(二)《规范》第十条“提运单号”最后一款修改为:
1.进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1位总运单号+“/”+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报11位总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填报铁路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4)其它运输方式进境的转关运输货物,本栏目为空。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境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中转货物填报海运正本提单号;出口非中转货物为空;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
(2)其它运输方式出境货物: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车牌号;其它地区为空。
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结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还应同时填制《出(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部分栏目有特殊填制要求。为此,对《规范》作以下修改:
(一)《规范》第三条“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增加一款,作为倒数第二款: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关名称及代码。
(二)《规范》第四条“备案号”最后一款增加如下内容:
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三)《规范》第八条“运输方式”第三款增加一项,作为第4项:
4.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填报“9”(其他运输);
(四)《规范》第十二条“贸易方式(监管方式)”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填制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选择填报适用于出口加工区货物的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及局部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发[2001]285号),《规范》第三十五条“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第三款第2项修改为:
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
四、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便捷通关作业规程(试行)〉的通知》(署通发[2001]401号),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结转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项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通关系统自动审核报关清单与报关单及电子帐册的一致性。为此,《规范》第三十三条“项号”增列一款,作为最后一款:
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结转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项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
五、为顺利实施协定税率,凡申报采用协定税率的商品,必须在报关单的备注栏填报原产地证明标记,为此,《规范》第三十二条“标记唛码及备注”增加下述内容,列在本条的最后:
凡申报采用协定税率的商品,必须在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明标记,具体填报方法为:
在一对“〈〉”内以“协”字开头,依次填入该份报关单内企业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申报商品项号,各商品项号之间以“,”隔开;如果商品项号是连续的,则填报“起始商品项号”+“”+“终止商品项号”,例如:
某份报关单的第2、5、16项商品,企业能够提供原产地证明,则填报“〈协2,5,16〉”;
某份报关单的第4、9、10、11、12、17项商品,企业能够提供原产地证明,则填报“〈协4,9-12,17〉”。
上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及数字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修订稿)
二ОО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肋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
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
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
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
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
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
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
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JI匝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
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
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g3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I/刁
档编号。理单g3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
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必须在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或
分册,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登记手册》
限定或指定的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登记手册》的变更手续后填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出口
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
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 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
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出口加工区之间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出口加工区海
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
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
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
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㈦卜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
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
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
《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
的十二位编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
册》编号。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
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出入出口加
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出入
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
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
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
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
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
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
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本栏目为6位数,/顷序为年、月、日各2位。
七、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
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
为十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1.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2.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3.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
外商投资企业。
八、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
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报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4.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Z”; 同一出口
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互结转(调拨)的货物,
填报“9”(其他运输);
5.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运输方式
代码表》中运输方式“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
“1”(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7”(保税
区运往非保税区)、“8,,(保税,仓库转内销)或“9”(其他运输)。
九、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
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舶呼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簿编
号)+“/”+航次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
进出境日期(8位数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进出境日期+“/”+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
7.无实际进出境的加工贸易报关单按以下要求填报: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及料件结转货物,加工贸易成品凭《征
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出口加工区与区外之间
进出的货物,同一出口加工区内或不同出口加工区的企业之间相
互结转(调拨)的货物,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在出口报关单本
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号, 即“转入
XX(关区代码)XXXXXXXXX(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
号)”。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结转手续的,按转关运输有关规定填
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㈤”+16位转关申报单
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
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㈤”+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④”+16位转关中报单
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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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治长春”创建活动的决议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治长春”创建活动的决议
(2010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中共长春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法治长春”活动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不断提升我市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快我市法治化建设进程,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依法行政
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切实提高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效能型和廉洁型政府为目标,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水平,着力建设法治政府。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完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审查监督制度。
二、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公正司法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深入推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务公开、监(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政治和业务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加强经济法治建设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提高物权保护水平,完善投资保护措施;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障、节能降耗、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监管体制,促进各类企业依法经营;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落实,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夯实法治长春创建基础;完善以职代会为基础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促进基层企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五、进一步完善“法律六进”机制,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广泛宣传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围绕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拓展法律宣传领域,创新形式、强化效果,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防止和打击农村黑恶势力插手干预农村各项事务;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进基层;健全完善群防群治和联防联治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加大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与信访部门协调配合力度,把法制教育与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结合起来,确保上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逐步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大接访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七、进一步深化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法律服务领域管理创新
完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体系;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律师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延伸法律服务范围,推进法律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加大法律服务领域监管力度,建立法律服务质量监督体系,促进法律服务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监督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八、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多种监督手段,形成监督合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纠正和查处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行为,确保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加强行政监督,强化对重要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强化司法监督,加强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惩治司法腐败,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各种监督渠道。
九、进一步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切实营造全民参与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创办法制栏目,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取法律帮助的有效途径;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手段;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律志愿者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长春”创建活动,按照本决议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在创建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对“法治长春”创建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本决议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