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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开展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40:05  浏览:9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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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开展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联合通知

全国爱卫会 铁道部 交通部 等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开展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联合通知
全国爱卫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为国内、外旅客提供1个整洁、优美、舒适、安全的旅行环境,全国爱卫会与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商定,在全国开展检查、评比、命名卫生车站、卫生港口、卫生机场以及卫生列车、卫生客轮、卫生客机活动。
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的卫生状况,不仅直接反映我国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也直接关系到客运的安全、人民的健康和国家的声誉。因此,尽快提高铁路、交通、民航等窗口部门的卫生水平,使之达到我国制定的有关卫生标准,并逐步接近或符合国际要求
,对国内、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展检查、评比、命名卫生单位活动,正是提高卫生水平的1个重要措施。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积极参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推荐参加全国性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必须是本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的卫生先进单位。
二、凡参加检查、评比、命名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以前由部门初评后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三、由全国爱卫会负责组织对铁道、交通、民航系统推荐的单位进行检查、评比、命名以及表彰和奖励,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四、铁道、交通、民航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把开展这一活动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使卫生条件的改善和卫生水平的提高与交通运输的建设同步发展。
五、这种全国性的卫生检查、评比、命名工作,将长期坚持下去,各有关部门每年都可以申报,全国爱卫会每两年组织1次评比、复查,使全国有更多的单位,早日达到卫生先进水平。
附1:车站、港口、机场卫生检查、评比、考核标准
一、有健全的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计划地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增添必要的卫生设备。
二、室内、外环境整洁,建好、管好厕所,处理好垃圾污物,达到净化、美化、绿化。各等候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并有医疗急救设施、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措施。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合格率不低于80%。
三、食品的生产、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3年内未发生集体性职工和旅客的食物中毒,食物在运输、装卸中不受污染。
四、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制度、设施健全,有监测手段。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毒发生。
五、媒介生物控制效果明显,灭鼠、蝇、蚊、蟑螂、臭虫等均达到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制定的有关标准。
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各种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低于本系统和该地区的传染病平均发病率,3年内未发生传染病流行。
七、开展经常性卫生宣传教育。领导和职工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对旅客、职工的不卫生行为有指导监督措施。
八、国内、外旅客对卫生状况反映良好。
注:车站包括火车站及大型长途汽车站。
附2: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考核标准
一、有健全的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卫生设施和急救设备完好。
二、车厢、机舱、船舱内的环境卫生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的要求;车容、机容、船容卫生整洁;垃圾等废弃物按规定处理,不污染城市、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列车途经的隧道和桥梁。
三、食品经营、运输、储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3年内未发生职工和旅客的集体食物中毒。
四、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毒发生。
五、媒介生物的控制必须达到灭鼠先进单位标准,控制蝇、蚊、蟑螂、臭虫达到《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
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3年内职工未发生传染病流行。
七、开展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领导和职工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对职工和旅客的不良卫生行为有指导监督措施。职工有一般性卫生防病知识,有劝阻吸烟的措施。
八、国内、外旅客对卫生状况反映良好。
车站、港口、机场卫生检查考核标准、项目和内容
(1991年5月23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一、有健全的自 |1.爱卫会组织 |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任务落实,有
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 | |足够的活动经费。
善的卫生管理制度, |2.卫生管理制度 | 出示书面材料(有专、兼职清洁队)
并付诸实施。有计划 |3.卫生检查评比制 | 出示书面材料(有奖、罚制度)
地改善卫生基础设 | 度 |
施,增添必要的卫生 |4.卫生设施和用具 | 实地考察,设施齐全,性能和使用良
设备。 | |好。
----------|----------|--------------------
二、室内、外环境|5.环境卫生 | 考察环境清洁美观,主要道路旁及
整洁,建好、管好厕 | |公共场所绿化美化达95%,不得有垃
所,处理好垃圾污物,| |圾、粪便、污物、污水、废弃物、烟头、纸
达到净化、美化、绿 | |屑。站、港、场区不得饲养家禽。货物堆
化。各等候室符合《中| |放整齐。
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 |6.厕所管理 | 各等候室内厕所数量、蹲位够用,布
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局合理,通风良好,无臭味,无蝇蛆,保洁
有医疗急救设施,有 | |制度健全,洗手等各种设施完好,管区内
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措 | |无旱厕所。
施。生活饮用水符合 |7.垃圾处理 | 垃圾日产日清,有固定垃圾点,储运
国家标准,污水排放 | |密闭化,垃圾箱、桶清洁,周围无垃圾。机
合格率不低于80%。| |上垃圾袋装并集中处理,机上粪便进行
| |初步无害化处理,有专用污水车。
|8.室内环境卫生质 | 出示监测报告,有连续两年、完整的
| 量 |监测资料,各项指标及有关规定符合国
| |家标准。
|9.医疗急救 | 了解旅客疾病救治措施及设备。掌
| |握空难事故的抢救预案、抢救器材和救
| |护车配备情况。
|10.禁止吸烟 | 各等候室禁止吸烟,要有禁烟标志、
| |措施及监督人员,如设吸烟室要通风良
| |好,无香烟广告。
|11.饮用水 | 水质量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公共
| |饮水设施及加水车、储水罐卫生良好。
|12.污水排放 | 排放合格率(理化标准)不低于
| |80%。
------------------------------------------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三、食品经营、运|13.食品售货与旅 | 出示食品卫生监督记录。考察等候
输、储存符合《中华人| 客餐厅 |室内各类食品售货卫生状况,食品生、熟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 |分开,炊具、容器生熟分开、标志明显,包
法》的要求,3年内未| |装食品有“两期”,无腐败变质及过期食
发生集体性职工和旅 | |品。
客的食物中毒;食品 | | 从业人员体验率100%,健康证及
在运输、装卸中不受 | |卫生许可证发放率100%,“五病”调离
污染。 | |率100%。
| | 卫生知识及《食品卫生法》培训合格
| |发证率95%以上。
| | 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情况。
|14.职工食堂卫生 | 要求同上。
|15.食物中毒发生 | 出示3年内未发生食物中毒报告。
| 和预防情况 |检查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 |和卫生培训记录。有健全的卫生制度,有
| |专、兼职卫生管理员。食品采购、储藏、保
| |管及加工有严格的程序和制度。
----------|----------|--------------------
四、劳动卫生和 |16.劳动卫生状况 | 出示3年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发生
职业病防治制度、设 | |情况的书面材料,劳动环境监测报告(监
施健全,有监测手段,| |测数据合格率80%以上),了解作业场
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 | |所卫生状况。
例和职业中毒发生。 | | 职工休息间、女工卫生间和票房卫
| |生符合要求。
| | 有毒有害作业点有监测和防护设
| |施。
----------|----------|--------------------
五、媒介生物控 |17.组织除“四害”| 出示书面材料(包括组织、措施落实
制效果明显,灭鼠、 | 活动情况 |情况和消杀记录)。
蝇、蚊、蟑螂、臭虫等| | 室内粉迹法鼠密度低于3%,室外
均达到全国爱卫会办 | |夹日法低于1%;检查建筑物50处,新
公室制订的有关标 | |的鼠迹、咬痕、鼠粪、鼠洞阳性率不超过
准。 | |3%。并有长期防鼠灭鼠措施。
| | 有防蚊、蝇、蟑螂、臭虫措施,蚊蝇孳
| |生地得到控制。
| | 鼠、蚊、蝇、蟑螂、臭虫密度分别达到
| |全国爱卫办灭鼠、蚊、蝇、蟑、臭虫先进单
| |位标准。为部门或省市级以上的灭鼠先
| |进单位。
------------------------------------------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六、认真贯彻《中|18.贯彻《传染病防| 出示书面材料。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 治法》和《国境|
防治法》和《中华人民| 卫生检疫法》情|
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 况。 |
法》,各种传染病发病|19.传染病发病情 | 卫生防疫站证明各类传染病低于当
率明显低于本系统和 |况 |地发病水平,3年内无传染病流行。
该地区的传染病平均 | |
发病率,3年内未发 | |
生传染病流行。 | |
----------|----------|--------------------
七、开展经常性 |20.健康教育活动 | 出示对旅客和职工进行健康教育活
健康教育活动,领导 | |动及效果的资料;考察健康教育形式、内
和职工有良好的卫生 | |容;现场检查职工的个人卫生。
习惯,对旅客、职工的|21.卫生监督措施 | 有卫生监督员及监督材料。
不卫生行为有指导监 | |
督措施。 | |
----------|----------|--------------------
八、国内外旅客 |22.国内、外旅客反| 查阅旅客意见簿或评议书;征求旅
对卫生状况反映良 | 映 |客意见;了解社会和舆论的评价情况。
好。 | |
------------------------------------------
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考核标准、项目和内容
(1991年5月23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一、有健全的自 |1.有卫生管理组织 | 出示书面材料。
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 | 和人员 |
善的卫生管理制度, |2.有专职的卫生清 | 现场检查
并付诸实施;卫生设 | 洁队 |
施和急救设备完好。 |3.有卫生管理制度 | 出示书面材料。
|4.有卫生检查考核 | 出示书面材料。
| 记录 |
|5.卫生设施 | 实地考察,设施齐全、完好。
|6.急救设备 | 急救药箱、药品、器材齐全,能及时
| |补充、更换、存放在固定地点。
----------|-----------|-------------------
二、车厢、机舱、|7.车厢、机舱、船舱 | 出示卫生监督机构监测资料,各项
船舱内的环境卫生达 | 卫生 |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有两年以上的监督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 |数据。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 | | 车厢、机舱、船舱清洁美观,空气清
准》的要求;车容、机| |新,地毯(地面)清洁无污物,玻璃明亮,
容、船容卫生整洁;垃| |桌面、扶手无污垢,定期消毒。旅客列车
圾等废弃物按规定处 | |卧具硬卧为1单程1换,软卧为1人1
理,不污染城市、港 | |换,椅套整洁。
口、机场、车站以及列| | 机舱头片1人1换,毛毯加封,书
车途经的隧道和桥 | |报、耳机摆放整齐。
梁。 | | 船舶卧具三等客舱1航次1换,二
| |等以上客舱1人1换。
| |
|8.健康检查 | 出示体检合格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
|9.垃圾处理 |可证。
| | 车厢垃圾袋装或设卫生箱,塑料饭
| |盒回收率达80%以上。
| | 船舱垃圾装袋,返港后集中处理。甲
| |板上不得有垃圾。
| | 机上垃圾实行袋装,集中处理。传染
| |病人用过的物品单独放入袋内,并有明
| |显标志。
|10.厕所卫生 | 厕所无臭味,地面清洁,马桶、洗手
| |池等卫生设施齐全完好,机上厕所按规
| |定投加化粪剂。
------------------------------------------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三、食品经营、运|11.食品供水和操 | 出示卫生监督机构当年卫生监督记
输、储存符合《中华人| 作间、餐车卫 |录、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和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 生 |卫生培训记录。
法》的要求,3年内未| | 检查操作间卫生,要求容器、台面清
发生职工和旅客的集 | |洁、无异味;餐食、饮料新鲜。餐、饮具消
体性食物中毒。 | |毒合格。
| | 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客机水箱定期冲洗。
| | 出售和供应给旅客的食品符合食品
| |卫生法的要求。
|12.食物中毒和食品 | 出示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3年内未
| 污染发生情况 |发生食物中毒的报告或证明。
| | 出示3年内未发生食品运输污染事
| |故的检查记录。
----------|-----------|-------------------
四、3年内无新 |13.职业病和职业中 | 了解劳动卫生、劳动防护工作情况,
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 | 毒情况 |出示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毒
毒发生。 | |发生报告。
| | 船舶的机舱工作人员有有效的劳动
| |防护设施。
| | 女职工劳动防护规定应符合国家要
| |求。
----------|-----------|-------------------
五、媒介生物的 |14.除“四害”情况 | 出示除“四害”书面材料。
控制必须达到灭鼠先 | | 车厢鼠、蟑密度达标,始发站苍蝇1
进单位标准,控制蝇、| |个视野少于3个。
蚊、蟑螂、臭虫达到 | | 客机鼠密度为零,无蟑螂,在始发站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 | |客舱内无蚊、蝇。
施细则》中交通工具 | | 船舶为部门授予的灭鼠先进单位,
的卫生要求。 | |蝇、蚊、蟑、臭虫的控制达全国爱卫办规
| |定的标准。
------------------------------------------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六、认真贯彻《中|15.贯彻《传染病防治| 提供有关资料,职工传染病发病率
华人民共和国传病防 | 法》情况 |低于当地水平;有自身管理制度。
治法》和《中华人民共|16.贯彻《国境卫生检| 提供有关资料。
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 疫法》情况 |
法》;3年内未发生传|17.传染病流行情况 | 出示近3年传染病发病情况资料。
染病流行。 | | 船医对传染病的报告率及转报率
| |100%。
----------|-----------|-------------------
七、开展经常性 |18.健康教育情况 | 出示对旅客、职工进行健康教育的
的健康教育,领导和 | |资料和宣传效果报告。
职工有良好的卫生习 |19.卫生监督措施 | 了解经常性卫生监督情况。
惯。对职工和旅客的 | | 列车考查“三禁止”的情况。
不良卫生行为有监督 |20.职工卫生防病知 | 要求机组掌握自救互救技术,车、
指导措施。职工有一 | 识 |船、机乘务员掌握简单卫生防病知识。
般性卫生防病知识, |21.禁止吸烟措施 | 国内和国际航班国内段禁止吸烟,
有劝阻吸烟措施。 | |国际航班内有禁烟区。
| | 车厢、船舱内禁止吸烟。
----------|-----------|-------------------
八、国内、外旅客|22.国内、外旅客反映| 阅查旅客意见簿或评议书;征求旅
对卫生状况反映良 | |客意见;了解社会和舆论的评价情况。
好。 | |
-----------------------------------------



198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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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

(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第九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10%的出资人。

第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二)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三)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四)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五)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内容的报告: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三)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所称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前款所称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安全检测认证,或技术安全检测认证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检测认证。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二)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四)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所称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需申请文件、资料均以中文书写为准,并应当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网站上连续公告《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3日。

第二十一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置其住所显著位置。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申请续展的理由;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得同时申请变更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后作出是否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的,支付机构应当自其确认许可证灭失、损毁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连续公告3日,声明原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自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灭失、损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登载声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新申领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向支付机构补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的,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拟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

(二)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三)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信息移交协议、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当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之前按照前款规定连续公示30日。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支付服务协议,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供调取查用的纸质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内容。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界定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提请客户注意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并予以说明。

支付机构拟调整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应当在调整前30日告知客户,并提示拟调整的内容。未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的,调整后的条款对该客户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为备案的分公司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分公司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放置分公司住所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前款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办理。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于备案时交回其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灾难恢复处理能力,是指支付机构应当在支付业务中断后24小时之内恢复支付业务,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的制度规定;

(二)具有稳妥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计划;

(三)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人员和应急营业场所;

(四)具有同机房数据备份设施和同城应用级备份设施。

第三十七条 支付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原因、影响及补救措施。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比照前款分别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灭失、损毁、泄露。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门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相关调查工作结束。

第四十条 支付机构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文印发)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支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二)支付机构多次发生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做好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1993年6月10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商业)局(厅):
今年夏粮收购入库工作即将开始,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夏季农产品收购工作的通知》,切实安排好夏粮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管好用好资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积极主动筹措夏粮收购资金。今年的夏粮收购是在全国粮价和经营全面放开的情况下进行的,抓好粮油收购,对于国家掌握粮源,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稳定国民经济全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夏粮的收购进度和资金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财政、银行部门联系,及早筹措夏粮收购资金,并逐县安排落实。不仅要保证合同定购粮食的收购资金,还要保证议价粮油收购所需的资金。资金有困难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尽全力去解决,决不能听之任之。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3〕9号文件精神,建立良性的资金管理体制。目前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贷款包括粮油收购、运输、加工、供应以及多种经营所需的各项资金,粮食部门要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在保证城乡粮油正常供应的同时,尽量多挤出资金用于收购。在粮油收购旺季,可适当压缩粮油加工及多种经营所需资金的规模和比例,以保证粮油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粮食部门要积极组织货款回笼,减少“三角债”。对于企业在工、农两行开户而导致货款拖欠严重的,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反映,请他们协助进行全面清理,尽快收回拖欠的货款。为保证粮油收购资金及时到位,随文附发粮食企业夏收期间资金回笼计划指标(见附表),请各地抓紧落实,必须完成。为防止拖欠,银行已对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调拨时,双方要签订经济合同,并注明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和违约的责任。付款企业开户银行对加盖农副产品调销专用戳记的付款凭证或托收凭证,将优先付款,并通过人民银行联行汇划。各地粮食部门要争取财政部门及时将亏损补贴足额拨补到位。地方财政不补或少补的,粮食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反映,并按财政部(93)财商字第157号文件精神,由上级财政直接扣回给粮食企业。
四、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在收购期间,粮食回笼资金要全力以赴保收购,严禁挤占挪用,如有发生,要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要认真落实价外加价政策,在收购定购粮时,随收购价款一并兑现给农民,严禁克扣和挪用,绝不允许出现任何挖农民、坑农民的事。
五、我部决定建立收购资金需求和落实情况的报送制度。各地要按照粮油收购资金筹集进度情况表(附后)的要求,层层实行责任制,将收购资金的需求和筹集进度情况,报送我部财会司,在粮油收购旺季,要做到十日一报,由我部财会司汇总后,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协调解决粮油收购资金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