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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武汉货柜有限公司租赁设备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31:30  浏览:8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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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武汉货柜有限公司租赁设备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的批复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武汉货柜有限公司租赁设备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的批复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武汉海关:
你关武关征统(89)第017号文收悉。关于武汉对外贸易租赁公司购买有关设备进口,再租凭给中外合资的武汉货柜有限公司,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有关优惠问题,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由于该批设备是武汉对外
贸易租赁公司购买进口,且设备所有权仍属于该租赁公司,因此,该批设备进口时应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报关和纳税手续。如果武汉货柜有限公司能出具已实际收入外资数额验资证明的,其当年转租赁进口的有关设备可在实际投入总额内予以退税。



198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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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各地在办案中试行了赔偿保证金制度,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但短时间内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一方向公安机关提供适当的赔偿保证金,作为赔偿被害人的资金或者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赔偿之用,以此表明嫌疑人的和解意愿,缓解双方的对立冲突。其适用目的:一是保障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二是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作为新生事物,赔偿保证金制度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笔者就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赔偿保证金的适用标准问题。实践中,各地对赔偿保证金标准规定不一,有的实行最高限额制度,如新密市检察院。而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则对赔偿保证金的数额实行估算制度。

笔者认为,赔偿保证金标准应当实行计算加上浮的办法确定,计算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财产案件“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赔偿保证金在此计算的基础上适当上浮10%至30%。这样确定标准好处有三:一是保证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为双方和解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二是可以减轻加害人压力,有利于和解协议达成;三是体现和解协议的公正和理性。

二、配套措施与规范问题。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办案人员利用当事人不了解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原因,以赔偿保证金制度索贿或作为强制和解的筹码。二是集体研究。一个案件能否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必须经科室集体研究,报检委会批准才能进行。三是答疑说理。在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时,承办人必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答疑说理,使双方当事人明白自身权利义务及适用该制度产生的影响。

三、监督监管问题。一是赔偿保证金数额如何确定,是一个点还是一个幅度。如果确定为一个绝对数额,虽有利于执法统一,但可能太过机械。如果确定为一个幅度,虽可灵活掌握但难免有随意性。二是赔偿保证金的管理问题。让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以开户建折的方式缴纳保证金,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存折户主为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是否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把存折挂失取走保证金的情况值得注意。笔者建议,借鉴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模式,由公安机关设立“赔偿保证金”专户,赔偿保证金由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凭办案单位出具的相关手续,按规定的数额到银行缴纳,缴费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当事人持有,一份附卷。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赔偿保证金用于执行相应的赔偿数额,多余部分退还缴纳人。三是风险评估。适用赔偿保证金的案件必须充分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所办案件不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四是跟踪回访。对适用赔偿保证金后不捕的犯罪嫌疑人,积极进行跟踪回访,尽力促成其刑事和解。五是加强监督。检察院纪检组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对赔偿保证金制度实行全程监督。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阐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措施和影响

刘成江


  孝文帝拓跋宏,显祖拓跋弘长子。自幼接受儒学教育,造诣颇深。孝文帝看到北魏“兴自北土,徙居平成,虽富有四海,文轨未一”,他梦寐以求“光宅中原” ,把北魏建成政通人和、民富国强,声威教化覆盖南北的大一统国家,以身成就北魏作为华夏正统王朝的千秋伟业。太和时期,大批智能之士绸缪帷幄,任寄为重,辅助他进行了轰轰烈烈的法制改革,显著改善了北魏前期法律制度野蛮暴虐的旧貌。孝文帝法制改革创立的某些制度,也被后律吸收,影响贯逾千年。
  一、孝文帝法制改革的措施
  1.“营国之本,礼教为先”礼教是经制的核心和主体,囊括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一切行为准则。礼教又是封建社会道德伦理之所在,无“礼”是为无“理”或无德。孝文帝深谙天下已定,备礼化民为治术之尚。他主动调整统治政策,高倡“营国之本,礼教为先 ”,发动了声势浩大的明礼仪、定制度、移风易俗运动,为“开导兆人,致之礼数”服务 。
  太和时期,北魏仿周礼重制祭祀之礼,造名堂、营太庙,反复争论推敲祭礼的各种细节,有意识地强调祭祀之礼作为宗族结合精神支柱的特征,发覆了孝道之义 。孝文帝还在朝堂亲讲丧服,开自古未有天子讲丧礼之先例 。服制拘天下胡汉臣民于伦常,服丧违制即构成犯罪行为。朝廷三番五次奖励表彰孝悌,宣扬尊老养老,千方百计强化人们对礼德的认同感。太和七年下诏,同姓之间不得婚娶,“有犯以不道论 ”。仿古重定婚礼,著之律令,“犯者以违制论 ”,北朝自此首创了婚律。太和十一年,复“乡饮酒”。诏曰:“乡饮礼废,则长幼之叙乱。孟冬十月,民闲岁隙,宜于此时导以德义。可下诸州,党里之内,推贤而长者,教其里人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不率长教者,具以名闻 。” 此时,德政礼治不再停留于魏初的泛泛而提,已作为改革的理论根据,也成为法制的规矩绳墨。
  2.礼入于法,创制阐礼,礼是儒家处理家庭宗法关系的准则,孝文帝以律阐礼,使之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1)加重对不孝罪的惩罚。孝文帝之前,由于北魏还保留部落习惯法的因素,没有把家庭伦理关系放在一个很高的地位,所以北魏的法律对于不孝罪处罚较轻。到了孝文帝时期,为了稳固家庭关系,他加重了对不孝罪的处罚,他认为:“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详改 。” 孝文帝的这一改革,表明汉族儒家的伦理思想对北魏统治者的影响越来越大。这一时期,“不孝罪”的外延有所扩大,居父母丧而冒哀求仕,也要处以刑罚。延昌二年(公元513年),偏将军乙飞虎就因“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依律处刑五岁” 。这些为以后不孝作为“重罪十条”以及“十恶”的重要组成部分起了重要的铺垫作用。
  (2)创立了存留养亲制度。孝文帝时期规定:“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华法系很有特色的制度,即犯有死罪的人,在其尊亲属尚在又无人供养时,允许该人奉养至其尊亲属死亡,然后再执行刑罚。存留养亲制度的立法意图在于契合礼“老有所养,终有所送”的孝亲意蕴,既不否定罪犯罪责,而又体恤犯亲缺侍,情理相顾,占足新意,宣扬皇恩浩荡,深合礼为法鹄之旨。经过后世细致补充,更加完备,垂用千载。
  3.刑罚轻简,以求宽仁
北魏前期尚武君主倾心重法任刑,故而轻刑窒碍,刑酷难改。孝文帝则把刑罚目的由“以刑刑民”转向“以刑禁民”,把用刑“参详旧典,务从宽仁”作为法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北魏法制自此由严酷向宽缓转折。
  (1)罢门房之诛。北魏世祖时期的汉族地主崔浩因国书被诛案牵连到五个大家族,对汉族地主阶级的震动比较大。孝文帝即位后,为了加强统治,需要不断与汉族地主融合,消除汉族地主对其的戒备心理;同时他也认识到一味残暴地杀戮只能激起人民的反抗和国人的不耻;而且一人犯罪牵连他人“违失《周书》父子异类” 。所以他于“延兴四年六月诏曰:‘……下民凶戾,不顾亲戚,一人为恶,殃及合门。朕为民父母,深所愍悼。自今已后,非谋反、大逆、干纪、外奔,罪止其身而已 。’” 北魏特有的门房之诛终于被废除了,从此在北朝的史籍记载上,门诛虽还偶尔出现,但已不是法内常刑。“夷五族,夷三族之刑,从此绝迹了 。”
  (2)流刑列入五刑系列。汉文景二帝废除肉刑,本顺应历史潮流,推动刑罚文明化,但是又产生了“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的弊病 。因此,自汉止晋,一直存在着肉刑存废之争。事实上,肉刑也并未被彻底废除,至南北朝时期,宫刑仍有适用,甚至作为替代死刑的一种刑罚,试图解决刑太重导致的社会矛盾。北魏建立后,将鲜卑用刑习惯加以扩大汨扬,用流刑处置入死为重而入徒尤轻的犯罪,自此,其作为生死刑之间的中间刑的优越性日渐突出,地位遂冉冉上升。但此时,流刑非正刑,虽有适用但不普遍。太和十一年孝文帝审改有关死刑律条 ,大批死罪降减为流。太和十六年修刑律,孝文帝亲定徒刑流刑的适用范围,流刑自此入律成为正刑,从此,以死、流、徒、鞭、杖为内容的封建五刑体系得以确立,并经后世发展完善,影响愈千年。流刑列入主刑体系,有利于严格地衡量犯罪地轻重差异,克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轻度犯罪重刑化,罪刑严重失衡的现象,可从刑罚体系的改造上保证缩小死刑的适用,遏制肉刑的恶性发展,不失为封建刑罚体系发展中具有积极意义的重大举措。
  (3)废除裸体而斩的规定。长期以来,北魏在行斩之时,犯人要上身裸露,虽有“入死者绞”的规定,但是斩刑依然是常用的刑罚。孝文帝认为:“刑法所以禁暴息奸,绝其命不在裸形。”并下诏:“民由化穆,非严刑所制。防之虽峻,陷者弥甚。今犯法至死,同入斩刑,去衣裸体,男女亵见。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者也。今具为之制 。” 这样,受戮者免受裸骸之耻,同时不污风化。
  二、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影响
  孝文帝的法制改革继承了以德治化民功能为底蕴的儒术传统,改造总结北魏前期法制,同时为北魏后期以及北齐、北周的法制建设规定了方向。北朝封建法制儒家化运动遵循着太和改革的思路,走向深入和全面。可以说,太和年间的改革对北朝法制的发展有决定性影响。
  1.孝文帝法制改革为北朝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孝文帝法制改革时期,北魏增廓辟壤已定,地方豪族分权转向中央集权,农业经济日益排挤游牧经济,世代徙移的游牧诸族逐步被纳入封建农业文明轨道,北魏已由“骑马民族国家转型为农耕民族国家 ”。诸胡面临重建统一价值观的转换期,孝文帝按照周礼“以教典扰万民,以礼典谐万民,以刑典纠万民”的理论框架进行法制改革,为北朝社会向封建化演进提供了统一的价值评判标准,为南北朝统一做了意识形态准备。
  隆礼重道在北朝社会确立了封建意识形态,是推动北朝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其影响很快就显现出来。由于南北朝具有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南人也不由地欣叹“衣冠士族,并在中原;礼仪富盛,人物殷阜 ”,时日已久,终于使“南方不再目北朝为种族、经济、文化全然不同之集团 ”。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此获得了真正扎实的基础。
  2.孝文帝法制改革推动了北朝社会进步,太和时期的法制改革为北朝社会的封建化提供了秩序保障,而且由于它积极地参与了北朝社会的封建化进程,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改革中建立了包括司法系统这类主要的国家机构封建化的政治制度,实体法的主要领域也得到了改造。不仅是“教随时设”,立法灵活变通;禁止律外用刑,考核法司严格;而且用刑“务从宽仁”,改“以刑刑民”的重恐吓为“以刑禁民”兼重教化;控制死刑的适用,改造缘坐刑,减死增流等措施都体现了在儒家刑罚观指导下,封建刑法向“罪刑相当”法理靠近。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社会稳定发展,有不可否认的进步性。
3.孝文帝法制改革规定了北朝法制的发展方向,太和年间的法制改革,无不体现了隆礼仪、重教化、慎刑罚三环紧扣的总方针,儒家德刑相济、礼本刑用的理论被付诸实行,这不仅是对北魏建国百年法制加以反思和总结的结果,也为北魏后期以及北齐,北周的法制建设规定了方向,北朝法律从内容、结构、精神方面提高了礼法结合的层次,北朝法律制度的格局和风貌自此基本确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