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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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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经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9年1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对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商品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经过登记注册,由二十个以上的经营者独立集中进行综合性或专业性生产资料、消费品交易(含批发、零售)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兴建或改建市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市场开办者设立或通过招标、委托授权等形式确立的具体经营管理市场并为市场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的个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凡在特区内规划、兴建或改建、监督管理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五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贯彻实施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及其变更、注销和年度检验;
(三)对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核发营业执照;
(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和市场统计制度;
(六)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城管、规划国土、建设、文化和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发展市场创造条件,积极扶持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市场;同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七条 兴建市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阻碍交通,破坏市容环境,侵占、损坏公共设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在交通干道两侧和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的周边地区兴建市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纳入城市规划的市场用地、建筑、设施挪作他用。
第八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市场,应当由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市场的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或其他组织开办市场,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市场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共同申请登记注册。
市场登记注册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条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负责人、开办单位、经营范围、商品交易方式、经营期限。
市场名称实行预先核准制度,具体办法适用国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未经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不得开业或组织任何形式的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市场登记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有相应的经营场地和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消防、环境卫生条件;
(四)要求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市场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办市场的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的批准设立文件;
(三)市场设施消防检验意见书;
(四)场地使用权证明;
(五)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六)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合同;
(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自受理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准予登记注册的,应核发《市场登记证》;对不予登记注册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市场登记证》是市场开办的凭证。任何人不得伪造、出租、出借或转让《市场登记证》。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扣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缴、毁坏《市场登记证》。
第十五条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登记注册的市场实行年检制度。市场开办者应按时提交年检报告书,登记主管部门应对市场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四章 市场开办者和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义务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可以在市场内设立管理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派驻专兼职工作人员,市场开办者应当为其提供方便,有关费用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负担。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设立或通过招标、委托授权等形式确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情况。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有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双方可根据市场调节原则在合同中约定租金。
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市场店档租赁格式合同,供当事人参考或采用。
第二十条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包括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设立显著的市场名称牌,划行归市;
(二)建立和实施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环境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项制度;
(三)维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五)依法纳税;
(六)开展有关的法制宣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下列事项:
(一)服务管理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和注册地点;
(二)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市场管理制度;
(四)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市场内店档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或工作证,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不得向经营者索取财物,不得在市场内或市场外随意设点、变相扩大市场场界。

第五章 市场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部位悬挂营业执照;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还应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证。从业人员应佩戴营业卡。
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或涂改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按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划定的行业经营,不得超出摆卖线摆摊设点。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 市场商品交易
第二十六条 市场经营者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标识、计量、包装及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物品交易:
(一)走私物品;
(二)国家和广东省重点保护、禁止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假冒伪劣商品;
(四)淫秽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五)国家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批准的经营者外,其他经营者不得在市场经营下列商品: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金、银、文物和有价证券;
(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五)进口汽车和旧机动车;
(六)法律、法规、规章限制流通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迫他人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
(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三)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短斤缺两;
(五)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声誉或商业信誉;
(六)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第三十条 市场经营者应对销售的商品按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并附有“三包卡”。
不实行“三包卡”制度的商品,消费者要求开具商品信誉卡的,经营者应当开具商品信誉卡。商品信誉卡的格式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应载明档位编号、售货时间、商品名称及数量和价格。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明确、真实的答复。
经营者应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标明商品的价格。
第三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以此减轻、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可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者,暂扣其营业执照或吊销其非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对下列行为的违法者分别予以处罚:
(一)对无营业执照进入市场经营的,予以取缔;
(二)对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确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擅自开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市场登记证》;
(三)对因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且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或年检的市场开办者,责令其限期办理延期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吊销其《市场登记证》。
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因上款(一)、(二)、(三)项的原因有过错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违法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市场登记注册,擅自招商在市场进行交易的;
(二)在市场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文件骗取市场登记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市场变更登记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违法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允许无营业执照或无其他合法证件者进入市场经营的;
(二)市场开办者或服务管理机构在市场内外随意设点,变相扩大市场场界的;
(三)市场开办者未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市场年度检验的;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违法者处以三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
(四)违反第三十条第二、四款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已不在市场经营的,由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市场开办者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市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将依法查封、扣押的商品变价后抵缴罚没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开办的市场,市场开办者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后开办的市场,自其开办之日起五年内,开办者可免缴《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本条例施行前已有的市场,房屋转租的,对转租租金的差额部分,转租人可免缴《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
租赁管理费。
第四十二条 商品展销会的管理可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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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7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业经2004年12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志光
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一、市政府决定保留行政许可的事项目录(232项)


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设定依据
审批类别

市府办公室 1 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小汽车定编审批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发〔 1995 〕 21 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办发〔 1997 〕 14 号),省府令第 87 号明确提请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审核
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 超短波无线电频率使用、台(站)设置 国务院令第 1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审批
3 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和进口 国务院令第 12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审核
发展计划局 4 市管权限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登记 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核准
5 市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令第34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核准
6 招标核准 国家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核准
粮食局 7 市管权限粮食收购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244号《粮食收购条例》 审批
经济贸易局 8 酒类专卖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核准
9 特种作业操作证 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核准
10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核准
11 企业专(兼)职安全上岗资格 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核准
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含剧毒化学品、成品油)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核准
13 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 196 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审核
14 设立拍卖企业 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 年) 审核
15 设立典当行 《广东省典当条例》 审核
16 煤炭经营资格 国家主席令第 7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 年) 审核
17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和加油站设立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核
1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含剧毒化学品、成品油)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审核
教育局 19 申办基础教育民办中学 国家主席令第 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 年)、《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审批
20 申办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市直单位) 国家主席令第 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 年) 审批
公安局 21 举办3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22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国家主席令第 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 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审批
23 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拍卖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 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 年)、《广东省典当条例》 审批
24 民用枪支持枪证 国家主席令第 7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 年) 审批
25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审批
26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 国务院令第 344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审批
27 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984 年) 审批
28 省内运输、携带枪支弹药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7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 年) 审批
29 车辆载运超限物品道路通行证 国家主席令第 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40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 年) 审批
30 因私出国护照 国家主席令第 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 年)及实施细则 审批
31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通行证 国务院令第 93 号《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审批
32 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 国家主席令第 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 年)及实施细则 审批
33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34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35 出海船民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36 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自制保安员服装、标志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核准
37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核准
38 外国人居留证、临时居留证 国家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及实施细则 核准
39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核准
40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核准
41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包括补发、迁入) 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核准
42 机动车入户、过户、转籍 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核准
43 在道路上设置交叉道口 国家主席令第 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 年)、国家主席令第 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本, 1999 年)、《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核准
44 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更改 省府令第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继续执行至2005年6月30日 核准
45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审核
46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审核
47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资质 省府令第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继续执行至2005年6月30日 审核
48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核
49 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网络安全 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审核
民政局 50 市区内兴建公益性公墓 国务院令第 225 号《殡葬管理条例》 审批
51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国务院令第 225 号《殡葬管理条例》 审批
52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 国务院令第 250 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审批
53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 国务院令第 251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审批
54 地名命名、更名、销名 国发〔 1986 〕 11 号《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 审批
55 建设经营性公墓 国务院令第 225 号《殡葬管理条例》 审核
司法局 56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57 律师市内转所 国家主席令第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本,2001年) 审批
58 设立公证处及公证处设立办事处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审核
59 公证员执业证书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审核
60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分所 国家主席令第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本,2001年) 审核
61 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年度注册 国家主席令第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本,2001年) 审核
62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 国家主席令第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本,2001年) 审核
6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核
64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核
65 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核
财政局 66 会计从业资格 国家主席令第 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本, 1999 年) 核准
67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核准
68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 国家主席令第 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 年) 审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9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审批
70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 国家主席令第 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 年) 审批
71 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在汕就业 国家主席令第 3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 年) 审批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72 市区临时用地 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1998年)、国家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审批
73 划拨用地改建、合建、抵押,划拨用地改出让 国家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1997年市人大公布) 审批
74 采矿许可证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审批
75 一般性详细规划 国家主席令第 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 年)、《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 1997 年市人大公布) 审批
76 项目用地预审 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1998年) 审批
7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及建筑立面装修、高新区区办工业临主次干道建筑方案) 国家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1997年市人大公布) 核准
78 土地、房地产权登记(含抵押登记) 国家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1998年) 核准
79 商品房预售许可 国家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条例》 核准
80 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令第 350 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正本, 2002 年) 核准
8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国家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核准
8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三级)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核准
83 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务院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核准
84 房屋拆迁许可及房屋拆迁资格 国务院令第 305 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 1年)、《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大公布) 核准
85 编制出版地区性地图 国家主席令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正本,2002年)、《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审核
86 测绘资格 国家主席令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正本,2002年)、《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审核
87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和重点地段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专业规划 国家主席令第 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 年) 审核
88 县城镇和省中心镇总体规划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7 年) 审核
89 乙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国家主席令第 2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 年) 审核
90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含村民住宅用地) 国务院令第 379 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家主席令第 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 1998 年) 审核
91 农地转用及集体土地征用 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1998年) 审核
92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 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1998年) 审核
建设局 93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审批
94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95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96 燃气企业资质、燃气经营许可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核准
97 燃气建设工程项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核准
98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国家主席令第 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核准
99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证书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修正)》 核准
100 承包工程的港澳台企业资质 国家主席令第 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核准
10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核准
102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企业(单位)资质 国家主席令第 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核准
103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修正)》) 审核
10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国家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审核
1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国务院令第 293 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审核
106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核
107 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设立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审核
10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国家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审核
交通局 109 公路建设项目 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110 经营水路运输业及新增、更新、注销船舶运力 国务院令第 23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本, 1997 年) 审批
111 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 国务院令第 23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本, 1997 年) 审批
112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国务院令第 40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审批
113 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核准
114 申办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核准
11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核准
水利局 116 取水许可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审批
117 河道采砂许可 国务院令第 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 年) 审批
118 水土保持方案 国家主席令第 4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审批
119 涉及在河道堤围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国家主席令第 8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 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核准
120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审核
121 水利工程的维修及达标加固 国家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本,2002年) 审核
12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国家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本,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审核
农业局 123 从外省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审批
124 特别防火期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审批
125 核发主要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3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 年) 核准
126 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核准
127 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父母代、二级种畜禽) 国务院令第 153 号《种畜禽管理条例》 核准
128 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兽药管理条例》 核准
129 核发《农药经营上岗证》 国务院令第 326 号《农药管理条例》(修正本, 2001 年) 核准
130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粪便废水直排农用的许可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核准
131 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制成品农用许可证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核准
132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和修筑工程设施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核准
133 核发《木材运输证》 国务院令第 27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核准
134 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核准
135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国务院令第98号《植物检疫条例》(修正本,1992年) 核准
136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审核
137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国务院令第 27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审核
138 收购、加工、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国家主席令第 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 审核
139 农业环境保护方案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审核
140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祖代) 国务院令第 153 号《种畜禽管理条例》、《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 审核
外经贸局 141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及终止的审批 国家主席令第 4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本, 2001 年) 审批
文化局 142 文化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 261 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9 年市人大公布) 审批
143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国务院令第 342 号《电影管理条例》 审批
144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国家主席令第 7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本, 2002 年) 审批
145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审批
146 印刷经营许可证(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国务院令第 315 号《印刷业管理条例》 审批
14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和出租经营许可及变更) 国务院令第343号《出版管理条例》 审批
148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设立营业性演出团体) 国务院令第 229 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审批
149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 341 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审批
150 在本特区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外演出除外) 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市人大公布) 审批
151 在本特区举办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汕头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市人大公布) 审批
152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国家主席令第 7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本, 2002 年) 核准
153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书报刊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 国务院令343号《出版管理条例》 审核
卫生局 15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 149 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审批
155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3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 审批
156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资格 国家主席令第 3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 核准
157 医师执业证书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 年) 核准
158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核准
15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国发〔 1987 〕 24 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核准
160 食品卫生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5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 年) 核准
16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办 国家主席令第 6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 年) 核准
计划生育局 16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国务院令第 309 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审批
16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国务院令第 309 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审批
环保局 16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主席令第 2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审批
165 排放污染物许可 国家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本,2000年)、国务院令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核准
16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国家主席令第 2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核准
167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 国家主席令第 2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核准
168 建筑施工噪声临时许可(中午或夜间作业、使用搅拌机或桩机)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汕头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市人大公布) 核准
169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核准
170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 国务院令第 408 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核准
171 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核准
172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 国家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本,2000年) 核准
173 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核准
174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复审(不含香港、澳门越境转移) 国家主席令第 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年) 审核
17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审核
176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初审 国家主席令第 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 年) 审核
177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初审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审核
统计局 178 部门管辖系统外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主席令第 6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本, 1996 年)、《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审批
海洋与渔业局 179 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本, 2000 年) 审批
180 核发水产种苗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本, 2000 年)、《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审批
181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 国家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国家主席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本,2000年) 核准
182 本市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 国务院令第 38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核准
183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国家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核准
184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国家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核准
185 核发海域使用证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国家主席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本,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审核
186 发放机动渔船捕捞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本,2000年) 审核
187 本市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 审核
188 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专项捕捞证 国家主席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本, 2000 年) 审核
189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 国务院令第 27 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审核
190 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捕捉、运输、收购、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许可证 国家主席令第 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 审核
191 海岸工程建设《环境报告书(表)》 国家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本,1999年) 审核
旅游局 192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 1999 年市人大 ) 审批
193 设立旅行社 国务院令第 334 号《旅行社管理条例》(修正本, 2001 年) 审核
外事侨务局 194 受理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资兴办公益事业 《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审核
195 授予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 《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市人大于2001年公布) 审核
城市管理局 196 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国务院令第 198 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审批
197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及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 国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化条例》 审批
198 建设项目绿化配套 国务院令第 100 号《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核准
199 市区(金平、龙湖、濠江)建筑、修缮工程垃圾渣土处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核准
200 市区(金平、龙湖、濠江)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行业资质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核准
201 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国家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核准
202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核准
民族宗教事务局 203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审批
204 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教职人员短期培训班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审批
205 市属宗教活动场所拆建、扩建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核准
206 宗教团体登记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核准
207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入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审核
208 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重建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审核
209 外国人在宗教活动场所拍摄电影、电视片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审核
210 宗教团体组织出访,邀请国外宗教人员来访 《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审核
汕头港务局 211 港口经营许可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 审批
212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及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 审批
213 在港口进行采掘、疏浚、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活动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 核准
214 在港界范围内水域填筑新生土地和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工程项目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 核准
215 规划港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和设施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 核准
216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 核准
217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或水陆线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 审核
218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 国家主席令第 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253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审核
人防办 219 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 国家主席令第 7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 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审批
220 人防工程使用和改造 国家主席令第 7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 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审批
221 人防工程设计图纸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国家主席令第 7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 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核准
广播电视局 222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批
223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核准
224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审核
225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审核
226 乡镇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审核
227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审核
地震局 228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 国家主席令第 9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 年)、国务院令第 323 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审批
229 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国家主席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国务院令第323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核准
公路局 230 临时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 国家主席令第 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本, 1999 年) 审批
石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31 风景名胜区内植物采集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核准
232 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及工程建设许可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审核






二、市政府决定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 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目录
(214项)




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注

市府办公室 1 党政机关的小汽车定编审批  
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 无线电频率使用、台(站)设置(超短波除外)  
发展计划局 3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审核  
4 市管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5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6 项目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审核管理  
7 限制类及权限上内外资项目的审核管理  
8 区县及高新区、保税区限额内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9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  
粮食局 10 地方储备粮食轮换和陈化粮处理  
经济贸易局 11 重点用能单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  
12 乡镇企业产品标准  
13 注册安全主任  
14 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  
15 省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初审 省府令第 87 号明确按一般业务管理
16 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初审 省府令第 87 号明确按一般业务管理
17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  
18 重点技术改造限上项目  
19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教育局 20 区县审批的社会力量教育机构  
21 申办乡(镇)或文化技术学校  
22 申请刊登招生简章及招生广告  
23 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  
科技局 24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5 汕头软件园入园企业资格  
26 重点新产品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初审  
27 确定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  
28 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省府令第 87 号明确按一般业务管理
29 国家、省级科技保密项目  
30 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及注销  
公安局 31 技防系统验收  
32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作业  
33 举办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跨区县的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许可  
34 在道路周围设置广告  
35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  
36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计算机机房设计方案  
37 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购买使用  
38 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单位  
39 大型活动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40 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在汕养犬许可  
41 国际联网备案  
42 计算机安全培训  
43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安全检测和安全事项  
44 户口迁移、准迁  
45 特聘人才居住证  
46 办理《经济特区居住证》  
47 《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  
48 营业性射击场立项  
49 暂住证 国办发〔 2004 〕 62 号文明确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50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 国办发〔 2004 〕 62 号文明确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民政局 51 核发《婚姻登记员证书》  
52 全国社团或广东省社团在汕设立分支机构  
53 村(居)委会的设立  
54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55 尸体国内运送  
56 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57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含涉外收养)  
司法局 58 劳教人员所外就医、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加减期  
59 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提前解教、六个月以上加减期  
60 司法考试报名资格  
财政局 61 一般预算资金管理(预算、决算、退库、返拨、提留等)  
62 罚没收入使用管理  
63 核发财政票据购领证  
64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管理  
65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若干财务事项  
66 国有企业财务报告  
67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68 国有企业有关财产、财务处理  
69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70 预算外资金管理(包括开户、收支、预算、决算、使用)  
71 国有企业产权界定  
72 地方金融企业有关财务处理  
73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74 从事代理记帐业务资格  
75 会计专门培训单位资质  
76 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用汇  
77 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项目资产评估结果  
78 企业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有关文件  
79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  
80 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  
人事局 81 国家公务员录用  
82 获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83 大中专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  
84 外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到市区就业  
85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数  
86 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录用  
87 职位设置及公务员过渡  
88 组建中级和市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  
89 国家公务员行政奖励  
9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待遇  
91 因公出国、赴港澳地区人员政审  
92 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聘用  
93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94 大中专自费毕业生录聘用  
95 干部调配  
96 外国专家来汕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7 非定点医院住院就医  
98 常住异地职工住院就医  
99 集体合同  
100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招生广告  
101 职业技能鉴定初级考评员资格认定  
102 特殊工种职工退休  
10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  
104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用药品种  
105 从市外调入员工  
106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  
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107 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108 高新区、保税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09 设置户外广告会办  
110 房地产评估人员执业资格  
111 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112 成立业主委员会   
113 房屋租赁  
114 商品房现房销售  
11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建、转让、出租、抵押等)  
116 房地产交易确认  
117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建设局 118 外来企业(含建筑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来汕承接工程业务  
119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120 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跨地区经营管理备案登记  
121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122 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123 工程档案认可  
12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  
125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交通局 126 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投放  
127 汽车客运站定级  
128 公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129 地方公路规划  
130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人员上岗资格  
131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132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  
133 核发《道路运输证》  
134 申办汽车租赁经营企业  
水利局 135 水利工程的维修及达标加固  
136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农业局 137 省、市扶持老区有偿资金免归还手续  
138 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39 设立种子经营分支机构  
140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  
141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项目  
142 建立市级森林公园(包括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143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  
144 核发农机牌证  
145 农民技师职称评审  
外经贸局 146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上报资金到位情况  
147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48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确认  
149 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确认  
150 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备案  
151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  
文化局 152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变更、终止经营活动  
153 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  
154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  
155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156 设立文物商店  
157 创办正式报纸  
158 设立报刊记者站  
卫生局 159 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160 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161 护士执业注册  
16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环保局 163 建筑施工噪声登记  
16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告  
165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  
统计局 166 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  
16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  
海洋与渔业局 168 渔业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  
169 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70 渔港的认定  
物价局 171 重要储备物资价格  
172 农产品价格  
173 部份化肥价格  
174 重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  
175 教育收费(包括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强制性培训)  
176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77 部分能源价格  
178 重要交通运输价格  
179 邮政、电信基本业务价格  
180 重要专业服务价格  
181 房地产价格  
182 公用事业价格  
183 省委托市管理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  
184 省委托市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85 核准自制特色标价签、价目表  
186 核发收费许可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服务收费)  
187 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员证》  
188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部分)  
189 特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190 气象服务收费标准  
外事侨务局 191 本市出国(境)文化体育团组  
192 随团出国(境)举办招商、办展;参加境外培训(不含购买设备附带培训)以及敏感问题的非经贸性出访  
193 本市组团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业务  
194 办理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  
195 因公前往未建交国家及按规定须报外交部审定的国家与地区  
196 安置侨房腾退特困户公租房  
197 处理土改被农会拍卖城镇侨房  
城市管理局 198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宗教局 199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县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  
200 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201 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变更手续  
202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小宗捐赠  
203 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港务局 204 港口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205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  
人防办 206 人防工程技术档案  
体改办 207 市直国有企业改组改制 省府令第 87 号明确按一般业务管理
广播电视局 208 有线电视台(站)工程设计安装资格  
体育局 209 国家二级运动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210 体育经营许可证  
211 广东省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包含广东省游泳救生员资格)资格证  
档案局 212 市设置专门档案馆 省府令第 87 号明确按一般业务管理
213 市直部门设置部门档案馆 省府令第 87 号明确按一般业务管理
公路局 214 公路养路费免征或减征  








三、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审项目录(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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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肖琴


论 文 摘 要
所谓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
本文首先对42条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作出介绍,接着对42条规定的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及其责任的条件限制和责任的免除进行详细的分析,最后指出由于42条内容的不确定性,建议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排除42条的适用。






目 录

一、 前言………………………………………………………(4)
二、 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4)
三、 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及其责任限制………………(6)
(一) 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二) 第三人的任何权利或权利要求
(三) 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四) 目的国: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转售或使用的国家
四、 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免除…………………………(15)
五、 结语………………………………………………………(15)










浅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
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一、前言
所谓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
本文首先对42条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作出介绍,接着对42条规定的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及其责任的条件限制和责任的免除进行详细的分析,最后指出由于42条内容的不确定性,建议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排除42条的适用。

二、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为了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社会从上个世纪30年代起就开始致力于制定能够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货物买卖公约。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30年代起草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F)由于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没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1968年,联合国国际卖贸易委员会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工作组在对以上两公约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以下简称《公约》)草案。该公约草案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对于货物买卖中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权利,《公约》以前没有任何公约曾做出规定;而对于货物买卖中第三人权利,以前的公约中也只有《公约》的前身ULIS第52条做出过规定。ULIS第52条规定卖方有担保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不受任何第三人权利和要求骚扰的义务。但是一般认为这里的“第三人权利和要求”主要是针对所有权瑕疵,它是否也包括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权利和要求,ULIS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界对此众说纷纭 。
在《公约》制订初期,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问题没有引起公约起草者的重视,根据资料记载,《公约》1977年草案更是明确规定公约不调整基于知识产权提起的第三人权利要求问题 。尽管如此,逐步增长的国际贸易量使人们对国际自由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关注,认识到必须对国际贸易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统一的规则。在起草1980年公约最后阶段,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成立了特别工作小组,起草关于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条款,该条款最后被接受为公约正式文本的第42条。
立法的目的有两个:首要的目的是确定对于卖方交货应承担的不存在任何第三人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的责任限制,通过规定卖方承担此项责任以它在订立合同是知道第三人权利要求存在为条件得以实现第一个目的;另一项目的是确定依据哪一个相关法律决定卖方是否违反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通过选择适用货物预计将被销售或将被适用国家的法律,在其他情况下,选择卖方营业地国家的法律,实现了第二个目的。 由此可见公约制订第42条的立足点在于对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