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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7:05  浏览:9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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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2001年—2010年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不断增强和提高全市人民的身体素质,市政府决定于2005年8月至9月举办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现将《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组队参赛,确保市首届运动会圆满成功。



二○○五年四月五日


丽水市首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丽水市首届运动会将于2005年8月至9月在丽水市区和各有关县(市)举行。为切实做好本届运动会的组织工作,特制定本竞赛规程总则。
  一、竞赛设置
  本届运动会设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
  (一)大众体育部
  1.竞赛项目(8项):
长跑、篮球、乒乓球、羽毛球、象棋、围棋、桥牌、气排球(老年组)。
  2.参加单位和办法:
  以各县(市、区)、市直七大系统(党群、宣教、政法、财贸金融、计委、经委、农委)为单位组团参加大众体育部比赛,驻丽部队由所在的各县(市、区)和系统报名参赛。报名工作由运动员所属各县(市、区)和市直七大系统牵头单位负责。
  3.参赛运动员资格:
  以运动员户籍关系所属区域或工作单位和身份证为依据(户籍和工作单位关系确认时间为2005年6月15日前)。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参加比赛,如运动员代表资格发生矛盾,以县(市、区)为优先权。
  4.录取与计分办法:
  (1)排列并公布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代表团团体总分录取前8名(各代表团参加项目不足6项不排列团体名次)。
  (2)各单项比赛录取前8名,分别按9、7、6、5、4、3、2、1分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篮球按3倍计分,气排球(老年组)按2倍计分。
  (3)如参赛的队(组、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时,按实际参赛的队(组、人)数录取名次,名次计分值不变。
  (二)青少年部
  1.竞赛项目(9项):
  县(市、区)组队项目:田径、游泳、羽毛球、跆拳道、乒乓球。
传统(基地)学校组队项目:田径、篮球、射击、足球、举重(竞赛规程另行印发)。
  2.参加单位和办法:
  以县(市、区)和传统(基地)学校为单位组团参加青少年部比赛,报名工作由各运动员所属的县(市、区)负责。
  3.参赛运动员资格:
  (1)实行以运动员注册为主要依据的代表资格审查制度。
  (2)凡经省体育局确认的适龄运动员的资格不再进行审查。
  (3)没有在省体育局注册和确认的运动员必须于6月30日前携带本人一寸近照1张和本人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必须是电脑制   作并加盖派出所公章,体育传统(基地)学校运动员还需带学籍证明),到市体育局办理注册手续,并需进行骨龄检测,骨龄检测  费用由各代表团自理。
  4.录取与计分办法:
  (1)排列并公布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名次和金牌总数名次,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名次分别录取前6名(各代表团参加项目不足6项不计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
  (2)各单项比赛录取前8名,分别按9、7、6、5、4、3、2、1分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
  (3)如参赛的队(组、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时,按实际参赛的队(组、人)数录取名次,名次计分值不变。
  (4)传统(基地)学校组的比赛分数计入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具体方法参照传统(基地)学校各项目竞赛规程。
  (5)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输送省体工队一人(以文件转正为准),记入金牌3枚;输送省少体校一人(以文件转正为准),记入金牌1枚。
  二、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的竞赛时间、地点、报名人数、年龄规定及分组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各单项竞赛规程由运动会组委会另行印发)。
  (二)本总则设定的竞赛项目,如只有一个队(组、人)报名参赛时,由运动会组委会通知改项。
  (三)单项比赛规程如与本规程总则有矛盾之处,以本规程总则为准。
  (四)执行国家各单项运动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特定规则。
  (五)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服装颜色、号码等按各单项比赛规程的要求执行。
  三、团体总分及金牌名次统计办法
  (一)团体总分统计办法:分设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代表团团体总分,按各代表团在所有参赛项目中获得的各单项比赛名次得分和所有团体总分的加分累计总和计算,得分总和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等以第一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二)金牌名次统计办法:排列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金牌总数,按各代表团在所有参赛项目中,所获得的金牌数(含加计金牌,下同)的总和多少排列,金牌总数多者列前,如金牌数相等,按银牌总数多少排列;银牌相等,按铜牌多少排列;金牌、铜牌均相等,则按第四名多少排列名次,以此类推。
大众体育部和青少年部的各项目比赛将评选体育道德风尚运动队(员)和裁判员。
  四、参赛要求
  (一)各代表团自备2×3米的单位旗一面,颜色不限,旗面统一为“××县(市、区)、××系统”,旗杆由大会统一准备。
  (二)县(市、区)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人数可报3人,市直七大系统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人数可报2人。
  五、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
  第一次预报名于2005年6月15日截止,各代表团将参赛项目报送市首届运动会竞赛部(丽水市大洋路382—2号,邮编323000,  电话:2266299、2266285),同时必须发送报名的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地址:lssjsyh@163.com),确定参加的项目经报名后原则 上不得更改和调整。
  第二次报名以各单项竞赛规程为准。报名表须经各代表团团部审查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报名后运动员名单不得更改或补充,不得无故弃权。
  (二)报到
  1.各代表队应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比赛时间,到达指定赛区报到。
  2.各代表队报到时,应交验运动员体检合格证明(县级医院以上)和运动员的代表资格证。
  3.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的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六、参赛费用
  (一)大众体育部各代表队伙食费由大会承担,其它一切经费自理。
  (二)青少年部各代表队每人每天自交基本伙食费10元,住宿和伙食费由大会承担,车旅费自理。
  (三)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住宿和伙食费由大会承担,车旅费自理。
  七、本竞赛规程总则由大会组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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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经2011年6月22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构)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修人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和农村居民自建住宅以外的个人住宅的装饰装修。

  本条例所称装修人,是指进行装饰装修的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主管部门。市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与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职能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规划、房管、公安、工商、质监、消防、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用考核制度和体系,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条 推行使用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饰装修纠纷,对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单位进行处理。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规划、房屋安全、消防、环境保护以及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建筑装饰装修采用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

  第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主次道路两侧和重要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其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色彩规划和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遵守城市建筑色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装修人应当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装饰装修活动影响房屋安全的,应当按照《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建筑装饰装修行为:

  (一)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装饰装修;

  (二)损坏建(构)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四)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通行、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的,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法定节假日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九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或者减少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声、振动、施工照明等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从事电、电焊、脚手架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六条 装修人不得要求施工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施工方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装修人与施工方关于质量保修的约定可以严于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投资额或者工程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限额应当进行招投标、实行监理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办理招投标、工程监理手续。

  第十九条 单独发包并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自建筑装饰装修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装修人和施工方应当共同持合同向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单独发包并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二)施工企业已经确定;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通过了审图机构审查;

  (四)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五)资金已经落实;

  (六)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修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备案。个人住宅和依法不需要竣工验收备案的装饰装修工程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前,应当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房屋装饰装修、房屋安全、电梯使用、建筑垃圾处置等有关管理规定告知装修人和施工方。

  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装修人或者施工方违反建筑装饰装修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个人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的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修人应当予以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属于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排斥装修企业或者装修作业人员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二)排斥装修人购置的装饰装修产品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三)违背装修人意愿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各种与装修活动相关的有偿服务;

  (四)违法收取各种费用。

  第二十七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使用电梯搬运装修材料应当遵守电梯安全运行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房,应当就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书面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抽样检测报告和包含装饰装修内容的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当为装修人提供房屋结构图、管线图以及其他相关图纸的查询服务,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方在禁止作业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建筑未经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装修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房时,未向买受人提供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抽样检测报告或者包含装饰装修内容的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由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以及所属的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举报的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加强2005年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加强2005年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

  2005年4月11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在北京召开了国家防总2005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按照会议议定事项,为加强2005年全国防汛抗旱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完善预案,加快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做好防汛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要从防大汛、抗大旱出发,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分析新形势,研究新情况,制定新对策,解决新问题,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要着力解决大江大河防汛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各地要充分利用汛前有限时间,切实加大投入,广泛发动群众,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江河堤防水毁工程修复、病险工程除险加固和度汛应急工程建设,提高江河防洪标准和抗御洪涝灾害的能力,汛前难以完成的,要制订应急对策,落实安全度汛措施。要完成主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的编制、修订、审批工作,汛前,黄河流域要完成黄河洪水调度方案的报批工作,淮河流域要完成淮河沂沭泗洪水调度方案的审批工作,海河流域要完成漳卫南运河、北三河洪水调度方案的补充完善工作。同时,淮河流域要抓紧编制淮河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海河流域要抓紧修订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辽河流域要抓紧编制辽河流域洪水调度方案,珠江流域要抓紧开展西江洪水调度方案研究,太湖流域要抓紧开展太湖流域防御超标准洪水方案研究,年底前完成。针对黄河河势游荡、长江崩岸和淮河、海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太湖等大江大河险工险段等问题,有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应急除险加固和防汛备石工作,加强工情险情监测和抢护。
  二是要切实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水库水毁工程修复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跨汛期施工的,要制订周密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水库安全度汛。要抓紧制订重点水库洪水调度方案,汛前,长江流域要完成三峡水库2005年防洪调度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松花江流域要完成尼尔基水库调度方案的编制审批工作。要高度重视中小型水库存在的通信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在汛前予以解决。要特别注意大强度局部暴雨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水库造成的影响,提前落实雨水情监测、预警预报、防洪调度、人员转移、险情探测、应急抢险等具体措施,全方位加强安全管理。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险情,提前制订抗洪抢险方案,做到领导、方案、队伍、物料四落实。要精心组织,科学调度,切实做好水库洪水调度工作。汛期水库调度要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调度计划,绝不能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要按照安全、科学、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好水库汛限水位动态控制试点工作。汛前,辽河流域、黄河流域和海河流域要完成申窝、故县、密云等3座试点水库的汛限水位设计与运用专题研究工作。
  三是要切实做好山洪灾害防治和中小河流安全度汛工作。要继续贯彻《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以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制定完善的预防、撤退、抢护、救灾预案,并落实到县乡,落实到村户。要加强对山区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应对山洪灾害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对山洪灾害的识别能力。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预测预警试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山洪灾害监测和预报手段,提高预警水平。要切实解决中小河流防洪标准低等突出问题,加快中小河流防洪工程建设进度,抓紧处理工程安全隐患,提高中小河流防洪能力。
  四是要加强防台风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沿海地区受台风直接威胁的489个县市,今年汛前都要编制完善的防台风预案,从预警预报到人员转移安置等都要有具体预案,有措施。要加快海堤建设。要重点摸清沿海地区民居建筑抗御强台风的能力,对抗台风能力差的民居建筑要抓紧落实安全措施。要进一步完善气象云图接收系统,确保正常运行。在提高重要城市江河堤防防洪能力的同时,要抓紧做好排涝管网的更新改造工作,建立灾害预警机制,提高城市抗灾能力,减少生命财产损失,降低洪涝灾害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影响。
  五是要切实做好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运用准备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力度,长江流域要加快城陵矶附近100亿立方米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黄河流域要加强下游滩区的保安措施,淮河流域要加快淮干行蓄洪区建设,海河流域要加快永定河泛区、文安洼等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要全面检查长江、黄河、海河、淮河流域97个蓄滞洪区的通信和预警报系统,落实人员转移方案,做好运用准备。
  六是要进一步加强气象水文监测预报工作。汛前,要抓紧完成测报设施水毁修复,修订完善长江、黄河、海河流域重点地区洪水预报方案,完善防汛抗旱业务系统,努力提高预报预测水平,增长有效预见期。要重点落实海河流域官厅山峡区间、黄花小花区间、汉江丹黄区间等降雨集中、洪水陡涨地区的洪水预报方案。
  七是要加强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等非工程措施建设。要继续抓好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有关计算机骨干网、防洪工程数据库、洪水调度模型和洪水预报模型及水情分中心等项目的建设。每个流域今年都要安排2~3个基础条件较好的省(市、区)开展洪水风险图编制试点工作,主要绘制重点江河、水库、蓄滞洪区等三类洪水风险图,年底完成。有关流域机构要继续做好电子江河展示系统应急开发工作,汛前,要完成长江、淮河、海河、松花江、辽河、珠江等江河主要河道1:10000比例尺的电子江河展示系统开发。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资料整编。
  二、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抗旱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大力度,防抗结合,抓紧供水、灌溉设施维修、配套、改造,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强化抗旱预案,开源节流并重,切实做好抗旱工作。
  一是要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统筹安排各方用水,坚持把保证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放在抗旱工作的首位,同时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二是要进一步深入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抓紧对现有的供水、灌溉设施进行维修、配套和改造,因地制宜地开展集雨、截流、拦蓄、储水、灌溉等小型抗旱工程建设,尽量多引多提多拦多蓄水,千方百计地为抗旱储备水源。
  三是要大力抓好节水工作,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要大力推广节水技术,认真落实各项节水措施。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和生态抗旱工作,大力推行抗旱预案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五是要继续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拓宽服务项目,强化服务功能。
  三、从严要求,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和督促
  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抓紧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防汛抗旱检查,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留隐患,把防汛抗旱检查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检查进度和质量。
  一是防汛抗旱检查要由各级政府的领导带队,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技术专家参加,事先要制定周密、具体的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地组织检查,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是检查方式方法要注重实效,避免华而不实。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领导检查和技术人员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要加大突击检查力度,对所辖地区和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防止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离岗、脱岗事件发生。
  三是要对水情、墒情监测设施、防洪抗旱工程设施、通讯预警设施、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滞洪区的安全避险设施和各类预案的制定与落实等进行严格检查,把病险水库、病险涵闸、险工险段、在建工程和山洪易发地区等作为检查重点。
  四是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登记造册,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抓紧处理,防患于未然。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
  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落实责任是关键。各级政府要把落实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作为工作重点,督促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是要继续贯彻落实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把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防汛抗旱工作的全过程,层层签订责任书。
  二是要继续公布行政首长防汛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国家防总将在汛前公布全国大江大河、大型水库、主要蓄滞洪区、重点防洪城市行政首长防汛责任人名单。各地也要逐级公布辖区内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人名单。
  三是各有关部门汛前要明确职责,细化方案,落实到人。要各司其职、团结协助、加强配合,形成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的合力。
  四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与人民解放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部队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
  五是要制定并建立防汛抗旱责任追究制度,并将防汛抗旱工作业绩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奖惩分明。对于领导不力、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明确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并加以追究,严肃处理。
  目前,南方部分地区已经入汛,一些地区旱情仍在持续。请你们高度重视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充分估计面临的形势,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以上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夺取2005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全面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