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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26:43  浏览:9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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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政发[2005]9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一日



沧州市招商引资

专职人员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专业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创新突破,为我市的对外开放多做贡献,特设立“沧州市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奖励基金由香港“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明辉先生倡仪并捐款20万元发起和建立,市财政注入30万元。今后的主要来源是社会力量自愿捐赠。

第三条 奖励基金为专项资金,由市开放办统一管理、单独立帐,按规定核定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先进个人。设一等奖1名,奖金3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2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1000元;鼓励奖若干名,奖金各500元。

第五条 评定标准

1、热爱招商引资工作,熟悉招商引资业务和法规政策;

2、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所创新、成绩突出;

3、清正廉洁、热心为企业服务。

第六条 评定程序

1、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开放办(招商局)向市开放办推荐并上报评审材料及表格,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市开放办组成评委会,依据评审材料和考察情况进行评定;

3、由主管开放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4、以一定方式颁发奖金和有关奖励证明。

第七条 奖励的评审结合全市开放工作年度评选活动每年 进行一次。受奖人员除获得奖金外,不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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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6月12日经市政府二届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确保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区立项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深圳市规划国土、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及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可成立行业协会。

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主管部门批准其筹建:
1、企业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选址意见;
4、拟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文件;
5、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凭市主管部门的筹建批文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用地申请手续。不具备市主管部门的筹建批文规划国土部门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三)申请人凭规划国土部门的用地证明文件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规划。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各站的供应区域宜在十至十五公里的半径范围内。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用地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以协议方式批租。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经市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颁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混凝土总用量超过五百立方米或一次用量超过二十立方米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
市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区域和工程项目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建筑业企业应向市或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狭窄等原因,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符合有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结算办法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预拌混凝土的指导价格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月公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不得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市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运输车。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市主管部门的筹建批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而销售预拌混凝土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拒绝接受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和未遵守有关质量保证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停止现场搅拌并按现场实际浇筑的混凝土量对其处以每立方米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责令其停止购买使用,并按购买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三十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区主管部门按职责作出,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规定的市、区主管部门应作出的有关决定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当事人对市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区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
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市、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1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劳动竞赛评比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
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



劳动竞赛评比办法







振兴南宁“经济效益杯”和经济技术创新竞赛在我市已开展多年,对南宁经济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进一步调动全市广大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建设大南宁做出新贡献,现修订振兴南宁“创新·经济效益杯”竞赛评比办法。



一、评比范围



南宁市区内所有工业、交通、商贸、建设等企业,均可参加竞赛评比。



二、竞赛评比项目



(一)经济效益杯



金杯20个,银杯20个,铜杯20个,鼓励杯若干个。



1、考核指标



以当年财务年报经济技术指标为主要考核依据。具体考核指标如下表:







序号


考核指标(%)


企业考核标准


标准分



工业


商贸


建设


交通


其他



1


社会贡献率


25


20


25


20


25


20



2


实际销售利税率


5


5


5


5


5


15



3


资本保值增值率


110


110


110


108


110


20



4


总资产报酬率


7


8


5


5


7


15



5


资产负债率


70


80


80


60


70


10



6


成本费用利润率


1.5


2


1.3


15


1.8


10



7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


2.4


12


2.5


5


2.5


10




2、企业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夺杯: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交通事故和工伤死亡事故超标的,或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税务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 ;



(2)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3、评比办法



(1)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办法,标准分合计为100分,总得分80分以上方可进入夺杯评比范围。



(2)实行加减分计算的办法:



<1>上表1—7项考核指标加减分额分别为:



第1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



第2、3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5分;



第4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第5项每减、增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第6项每增、减2个千分点加减1分;



第7项每增、减工业5千元/人、商贸1万元/人、交通1万元/人、建设1.5万元/人加减2分。



每项最高最低得分为正负100分。



<2>被确认为市级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市级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市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5分;自治区(部)级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自治区(部)级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自治区(部)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10分;被确认为全国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全国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全国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20分。



<3>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实现利润总额(以万元为单位)×系数0.04=实际得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0分。



<4>企业当年实现利税总额比上年每增长百分之一加1分。此项最高加分为100分。



以上<1><2><3><4>项得分相加为总得分。



<5>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县、区,各行业、系统参赛企业的比例和对南宁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分配奖励评选名额。各县、区,各行业、系统按企业实际得分的高低排列,推荐金、银、铜杯候选单位;按企业扭亏成效和减亏幅度推荐鼓励杯候选单位,提交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评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4、奖励办法及资金来源



(1)凡评上金、银、铜杯的企业,均给予奖励。奖金以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计提,列入成本(不包括中央企业)。



(2)奖金提取比例:金杯奖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8%;银杯奖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5%;铜杯奖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2%。具体奖金额按市财政局、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核审数额发放。



奖金分配原则:获奖金额在领导班子成员中按贡献大小分配,副职奖金额为正职的60—80%。厂长(经理)兼书记者,在原正职的标准上再增加20%。



(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分别按获金、银、铜杯奖等级增加年薪1.8%、1.5%、1.2%,不再按企业实现利润提取奖金。



企业职工的奖励由企业自行确定。



(4)评上金杯奖和银杯奖的企业厂长(经理)、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经职代会审议同意,可同时申报南宁市优秀(先进)厂长(经理)、南宁市优秀(先进)党组织书记、南宁市优秀(先进)工会主席。由县、区、行业审核,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后,授予相应称号。



(5)连续三年获得金杯奖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南宁市明星企业”称号,并给予该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工会主席各奖励一次性奖金10000元。



(6)设竞赛优秀组织工作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县区、行业、系统的竞赛组织部门。获竞赛优秀组织工作奖的单位,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7)奖励竞赛“优秀组织者”200名,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5、获奖企业凡经审计发现弄虚作假的,除扣回全部获奖金额、撤销荣誉称号外,对厂长(经理)、书记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经济技术创新竞赛(优胜单位20个,优秀合理化建议实施项目和优质服务品牌20个)



1、评比条件



(1)工交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以效益为主的全年各项经济指标计划的;或同比有较大增长的;或减亏、控亏取得明显成效的;



(2)商贸、旅游企业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文明待客,依法经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计量、物价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或获自治区、部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



(3)市政、城建企业在重点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在工程质量、施工速度创新记录的,或获自治区、部级优质工程奖的;



(4)行业系统的企业参赛率达80%以上,各项经济指标完成较好的;



(5)全年无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交通事故和工伤死亡事故超标的。



(三)南宁市十佳员工(包括技术革新能手、操作能手、开发新产品能手、服务创新明星等,同时推荐为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候选人)



1、经济技术创新能手(包括技术革新能手、操作能手、开发新产品能手)。在实施合理化建议项目、技术革新、创造发明、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进行技术攻关成效显著的;或在市级以上技术比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中成绩优秀的。



2、服务创新明星。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文明用语,真诚待客,态度热情,熟悉业务,服务技能熟练,形成特色服务,品牌服务的;或在市级以上技术比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中成绩优秀的。



获得南宁市十佳员工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三、竞赛要求



(一)各县、区,各行业、系统积极做好组织指导工作。要将振兴南宁 “创新·经济效益杯”竞赛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经营计划结合起来,制定本系统的劳动竞赛方案,开展本系统的劳动竞赛,发动企业为完成年度的各项经济工作目标,为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个突破和三个百亿目标,服务中国—东盟博览会、建设大南宁冲刺立功。



(二)为了确保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增产增效、扭亏增盈、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确保安全等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激发广大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全面完成年度的企业工作目标而努力奋斗。



(三)工交企业在进行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同时,要通过开展劳动竞赛,下大气力抓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认真开展以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环保创新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技术创新竞赛活动,实施开发新产品、创名牌发展战略,内抓质量成本,外抓市场营销,千方百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四)商贸、旅游企业要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推动服务品牌创建。以优质服务为切入点,开展以“三新”为主要内容(即服务模式创新、服务功能创新、服务特色创新)的“争当职业明星,争创服务品牌”竞赛,突出规范服务、星级服务、品牌服务,树立首府“窗口”新形象。



(五)市政、城建企业要以“136”工程为主体,以重点工程为舞台,开展“增光杯”劳动竞赛,针对承建工程的重点、难点、急点,发动组织广大职工献计献策,依托技术创新,促进重点工程建设,为南宁市面貌的改变做出新贡献。



(六)各企业要继续开展“安康杯”竞赛,在抓生产经营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消灭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四、奖励和表彰



各项奖项由企业申报,经县、区、行业审查鉴定,向市劳动竞赛办公室推荐,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评比。市委、市政府对竞赛活动优胜单位,项目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