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48:44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常德市实施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主任的注册登记、聘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主任是指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被企业聘用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全市注册安全主任,负责注册安全主任的考试、考核、注册及录用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培育注册安全主任执业队伍,发展注册安全主任中介机构,并逐步过渡到按市场经济管理方式运作,建立以注册安全主任为基础、以中介机构为纽带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新体制。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

  (一)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行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本行业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安全工程、工业卫生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第六条 发放《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全市统一培训考试,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现代安全管理概论;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企业安全技术知识;

  (四)相关行业安全技术知识(石油、化工、机械、医药、建筑、民爆、商贸、矿山等)。

  第七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 企业在与所聘任的注册安全主任签定的聘任合同中,应明确其具体职责、权利,以及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被企业聘用并签定聘任合同的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必须在签定聘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和聘任合同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建立档案并注册,发给《注册安全主任注册证》。

  第十条 注册安全主任的待遇由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略高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的待遇。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主任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服务中知悉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二)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接受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每月除以文字或报表形式向企业领导报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外,还应按要求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认真听取注册安全主任的意见,研究落实注册安全主任提出的安全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企业在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的同时,还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员,协助注册安全主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主任,可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伤亡事故有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

  (三)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且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检举揭发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及其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注册安全主任的;

  (二)企业负责人不支持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或不采纳注册安全主任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 负责注册安全主任考试、考核、录用、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及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征收宿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时,均应实行“土地换社保”,依据本办法对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第三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发〔2006〕29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分年龄段保障。未成年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劳动年龄段人群发放基本生活费,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范围;老龄人群参照企保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养老待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村民小组为核算单位,按户保障,待遇按人发放。
二、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保障对象
  (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常住人口。
  (二)征地方案批准之日前已出生,户口未报的人员,凭准生证和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补办户口申报手续,补足期间应承担的村组各项义务。
  (三)征地方案批准之日前进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户口由本地迁入学校所在地,入学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凭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四)征地方案批准之日前已领取结婚证的夫妇,一方符合第1款规定条件,配偶方户口迁入后,补足期间应承担的村组各项义务后,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五)征地方案批准之日前,在征地村组范围内户口互迁的人员。
  (六)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不含现役军官和三级以上士官)在入伍前符合第1款规定,退役后回原籍落户并参加劳动的。
  (七)入狱、劳教前符合第1款规定的人员,在刑期期满,户口回原籍的。
  (八)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年龄段划分
  以征地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按被征地农民出生日期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第七条 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人员由征地所在地的村组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送同级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建档备案。
  纳入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与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协议。
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
  第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全部安置补助费;
  (三)政府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部分。提取标准,按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宿豫区、骆马湖示范区每亩不低于8000元,其他地区每亩不低于9000元;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以上资金不足支付的,由被征地农民所在区财政负责筹集解决。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设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不低于70%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安置补助费划入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和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划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分别记入各自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用于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养老保险费缴纳、养老待遇发放。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用于第一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弥补个人账户支付不足。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社会保障费用的解缴,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转入财政部门账户,财政部门定期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汇入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计划,按月将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
  区(管委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建立、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发放第一年龄段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第二、三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和第四年龄段人员养老待遇;办理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四、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4000元/人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到达就业年龄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第二年龄段人员,从纳入社会保障当月起按14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限为2年。发放期结束仍未就业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社会保障的当月起按12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直至到达男60周岁、女55周岁。
  第十三条 第二、三年龄段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缴费标准: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年限最低为15年。
  (三)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以组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每年缴费一次。被征地农民至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仍有结余的,可向前折算缴费年限,提高退休待遇,但折算的年限不得超过法定的就业年龄。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不足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从社会保障资金统筹账户列支,仍不足的,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解决。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予以补齐。
  (四)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就业后,随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其缴费年限,将原从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给本人,直至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退完为止。
  (五)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参保期间死亡的,丧葬抚恤费按企保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扣除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仍有余额的,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
  第十四条 第四年龄段人员从纳入社会保障当月起,参照企保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缴费年限15年标准,按月发放养老待遇。养老待遇标准应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
  第十五条 第四年龄段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扣除领取的养老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一次性退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第二、三年龄段人员按所属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第四年龄段人员养老待遇由所在区负责发放。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已实现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就业培训
  第十八条 对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管理,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等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相关问题处理。
  (一)一征全保,按实际征用土地比例发放社会保障待遇。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小组不论被征用土地多少,全组人员可以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全组农民以户为单位,与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签订协议,其家庭成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社会保障待遇以全部土地测算,按实际征地比例发放。
  (二)2014年底前,对过去土地已被征用的农户,如一次性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家庭成员可全额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若不愿退还已领取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发生剩余土地被征收时,按征收土地比例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三)被征地农户家庭实际居住状况与户口簿登记状况不一致的,以户口簿登记状况为准。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期间涉及房屋折迁安置的,房屋拆迁费用不足一处房屋安置费用的,其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可在留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在剩余资金中适当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邮电滚动计划编制办法(试行)

邮电部


邮电滚动计划编制办法(试行)
1993年1月14日,邮电部

第一条 编制邮电滚动计划的目的
为适应邮电事业迅速发展的要求,需把五年计划与年度计划更好地衔接起来,为此,邮电发展规划要体现瞻前顾后指导实际计划工作,使之符合主客观条件变化的实际需要,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部决定从今年起正式编制邮电滚动计划。为建立正常滚动计划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使滚动计划编制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邮电滚动计划的原则:
(一)两级编制,上全下简
两级编制,是指邮电滚动计划,原则上由部和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两级编制,地(市)县邮电通信企业是否编制,由各省(区、市)管理局自定。
上全下简,是指部编的滚动计划内容比较全面,省(区、市)局编的滚动计划内容,仅限于一些主要计划指标,主要网路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
(二)五年为期,逐年滚动
五年为期,是根据国家计划期的划分以及邮电通信建设的需要,尤其是重大建设项目周期而确定的,有利于计划目标的实现和建设项目安排实施。
逐年滚动,指根据本五年滚动计划中的第一个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制下一个年度计划及后续的四年的框架计划,形成新的五年滚动计划,今后逐年推进。
(三)近细远粗,抓住重点
近细远粗,是指滚动期第一个年度计划的内容要细,即或相当于每年编制的年度计划主要内容,以后四年的计划为框架计划,仅对主要计划指标和重大建设项目做出年度分解和预安排。
抓住重点,是指要重点安排好邮电业务量,投资规模,主要通信能力(包括邮政生产用房、邮电局所,长话电路,长途交换机,市话交换机等)及邮电业务收入,收支系数等财务、经济效益指标。
第三条 编制邮电滚动计划的主要任务
通过滚动计划,使原定五年计划期内确定的邮电发展目标、规模、速度、经济效益和骨干建设项目,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指导邮电通信建设事业持续、稳定、协调、超前地发展。
第四条 邮电滚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邮电滚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邮电通信业务的发展水平及其增长速度;
(二)邮电主要通信能力、网路布局及服务水平;
(三)邮电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重点建设项目;
(四)邮电通信职工人数及文化水平;
(五)邮电通信主要经济效益指标;
(六)重要技术经济政策。
第五条 编制邮电滚动计划的依据
(一)党和国家、邮电部制定的方针、政策是编制邮电滚动计划的指导思想。
(二)面向市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搞好邮电业务预测,是编制邮电滚动计划的前提。
(三)目标网规划,是编制邮电滚动计划的方向。
(四)上一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是编制下一轮滚动计划的基础。
第六条 编制程序
(一)邮电滚动计划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两下一上的编制程序。
每年八月份,由部下达编制下一轮邮电滚动计划的通知,包括方针、政策、措施、计划框架,注意事项及计划表格等。
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及各相关单位,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本省(区、市)、本单位实际及掌握的有关情况、资料,编制下一轮邮电滚动计划并于一月份报部计划司。
每年十月下旬,由部召开每年一次的,有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及各相关单位参加的邮电滚动计划衔接协调会,对滚动计划、网络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等,进行协调平衡(注:与现每年召开的年度计划协调片会合开)。部计划部门汇编全国分省、分年的下一轮邮电滚动计划草案报部;经部审查批准后,于十一月末下达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及相关单位执行。全部编制下达工作最迟于十二月底结束。
(二)编制分工
部计划部门负责全国邮电滚动计划的组织、编制、监督、检查,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负责本省(区、市)的滚动计划编制执行。
部内各相关局司配合计划部门,负责本专业的滚动计划编制、督促检查工作,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部规划研究院负责全国业务量发展规划、邮政干线通信网、长途电话干线网、话机总体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逐步建立完善邮电滚动管理信息系统
为使邮电滚动计划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实现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的信息交流计算机化,部将统一滚动计划的编制要求和表报样式,由计算机软盘报送方式,逐步创造条件,过渡到计算机联网。
第七条 综合平衡
邮电滚动计划的综合平衡,要根据国家和邮电部确定的方针、政策、任务、要求,瞻前顾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照顾一般,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各专业、地区、环节之间的关系。使邮电业务、通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增长,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邮电通信的需要。综合平衡具有全局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它贯穿于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
第八条 滚动计划与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检查
邮电五年计划是遵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编制的阶段性计划,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完整。其有关指标、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均要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检查邮电五年计划执行情况,以邮电部上报国家的计划为准,(如需调整,经部审查后,上报国家审查备案)。按照近细远粗编制的滚动计划为实际执行计划,经部批准后,滚动计划的第一年计划即为正式年度计划,后四年计划为框架计划或预安排计划。检查滚动计划完成情况时,主要检查第一年计划完成情况及其他年度计划发展的连续性,对跨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要逐项、逐
年、连续检查考核。滚动计划中出现的五年计划期末年的计划数字,为实际安排的计划指标,可用以衡量五年计划实际完成情况,但不做为检查五年计划的标准。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邮电部计划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