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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9:55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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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尽可能补偿环卫职工因公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市政府决定设立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为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以下称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设立“双控”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助资金是指用于长沙市城区环卫局(中心)、各环卫作业单位从事环卫作业的环卫一线职工(包括道路清洁工、垃圾站和公厕清洁工、渣土现场监管员,道路、垃圾站和公厕一线管理员及洒水车、机扫车、垃圾运输车驾驶员等,以下统称环卫职工)因公死亡、致残、重伤的一次性救助资金。对于已享受相关医疗、工伤保险等补偿的环卫职工,享受该项救助时,应相应扣除其已享受的相关医疗、工伤保险等补助金额。

第四条 救助资金由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进行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城管执法局市容环卫处,由市城管执法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市环卫职工因工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救济对象的核查、公示、建档以及建立救助资金台账等日常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按照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救助对象和资金绩效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接受市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度滚动使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当年未使用完的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 救助资金救济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九条 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每年拨付200万元,以专项账户上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为上限,用于环卫职工因公死亡、残疾、重伤救助;

(二)专项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按规定可用于环卫职工因公伤亡致残救助的捐赠收入等其他资金。

第十条 救助标准

(一)因公死亡救助标准:因公死亡职工家属可申请8万元救助金。

(二)因公致残救助标准:十级伤残可申请0.5万元救助金。伤残程度每提高一级,申请救助金标准提高0.5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因公重伤救助标准:依据经审核后的自付医药费用金额给予相应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救助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自付金额
1≤¥<3
3≤¥<5
5≤¥<8
8≤¥<10
¥≥10

救助比例
10%
15%
20%
25%
3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单位环卫职工因公死亡、重伤事故处理完毕后,由符合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申请因公伤亡救助金,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金申报表》;

2、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3、原始病历和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

4、受伤害人员的身份证;

5、受伤害人员的受伤害经过,1-2人的旁证材料;

6、被派遣到外单位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对方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7、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

8、申请伤残救助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证明;申请重伤救助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费开支情况等证明;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0、相关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单位上报。各单位将初审的《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盖章后,以书面形式上报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备案,按程序报批。审核时必须审验原件并留存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审批。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署审批意见。

(五)公示。经审核的《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金申报表》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六)付款。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根据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批复,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被救助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救助资金项目的审批实行公示及异议处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所公示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审批的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 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对匿名无正当理由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市环卫职工因工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处理异议,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市环卫职工因工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长沙市环卫职工因公伤亡救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领导小组备案。领导小组要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检查,对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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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7〕32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5日


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
(2007年—2011年)
一、总 则

1、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是社会前进的源动力。从广义来说,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文化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结构。加快我市文化建设主要指狭义文化概念,其基本内容主要有思想道德建设、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公共文化设施、科普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事业、文化精品创作、文化思想传播、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
2、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和重要任务。要大力加强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铸造城市精神、以地方特色文化塑造城市形象、以健康文化生活陶冶市民情操、以文化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3、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市文化建设,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化建设的指导方针和部署要求,以及市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实施“文化兴市”战略的精神,特制定《惠州市加快推进文化建设五年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本《纲要》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理清思路、谋划全局,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指导和引领全市文化建设朝着预定目标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4、《纲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文化发展全局,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全面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现代化惠州的总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为基本出发点,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为根本,在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文化事业,打造文化精品,壮大文化产业,为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5、《纲要》的总体目标是:到2011年,“文化兴市”战略全面实施;文化生产服务体系基本完善,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全市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文化生活质量及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成功摘取“全国文明城市”奖牌;文化产业增长速度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水平,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文化对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珠三角和粤东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文化大市。
——思想道德建设成效显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弘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得到尊崇,以“兼容开放、艰苦创业”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精神得以确立,市民受教育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有较大提高,共建共享社会主义现代化惠州的主人翁意识、创业者观念得到大力推崇。
——公共文化设施基本完善。以大型公共文化设施为骨干,以社区和乡镇(街道)基层文化设施为基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功能齐备、便捷有效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逐步建成,文化服务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文化思想传播健康发展。报纸、广播、影视、网络、出版等文化思想宣传阵地更加巩固,正面宣传鼓劲为主、积极健康向上的正确舆论导向,具有广泛影响的文化思想传播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
——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和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方面的文化精品不断涌现,高雅艺术和大众文化迅速发展,历史文化资源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进一步加强;“五个一工程”获奖作品数和文化精品数居全省地级市前列。
——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文化人才队伍不断扩大,文化产业生产、服务、销售网络体系更加完善,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日趋活跃,文化产业的科技含量和资源开发能力、生产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基本形成;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高于全市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教育事业均衡发展。2008年,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前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各类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健康发展,学习型社会基本形成,现代化教育体系基本建立,实现教育强市目标。
——卫生事业全面进步。农村、社区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城乡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人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体育事业加快发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广泛开展,竞技体育水平显著提高,体育产业不断壮大。成功承办第13届省运会,第13届省运会我市金牌数和团体总分双双进入全省前八名。
——科普教育全面加强。科普体系更加健全,科普投入保障有力,科普教育深入发展,人民群众科学素养进一步提高,全市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文明城市创建获得突破。“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城市硬件设施不断完善,市民素质明显提高,城市管理与服务达到先进地区水平,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大幅提升,力争2008年进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

三、重点任务与行动要求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专题教育、完善宣教网络、扩大宣教阵地等措施,深入开展公民道德建设,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为着力点,大力倡导爱国守法、诚信知礼、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教育,坚定党的领导信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实践,推动“八荣八耻”荣辱观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家庭;深入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教育网络,全面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水平。深入挖掘和弘扬惠州“水城文化”特质,着力培育“包容并蓄,艰苦奋斗”的新时期惠州人精神。2008年起,“十百千万”驻村干部所在单位每年在所在村举行2次以上专题报告会;市和各县(区)在讲师团的基础上,抽调有关专家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巡讲团”,每年深入基层单位举行100场以上的专题巡讲,年受教育群众10万人以上。
7、加强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提高理论研究与普及水平。全面实施《惠州市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实践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对建设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支持体系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四大工程”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强化政策激励。力争从2007年起,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界每年完成1项以上专题研究、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篇以上。到2011年,基本建成具有惠州区域优势和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系,一批学科和专题研究成果进入全省先进水平;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科学普及周”受众面更加广泛,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指导作用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8、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全面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财政投入,完善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服务功能。在保证2008年前完成“两馆一中心”等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市数字图书馆、县(区)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广场和镇(乡、街道)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力争2011年前,建成市和各县(区)数字化图书馆,全市基本建成市、县、镇、村四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其中市级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县(区)图书馆、文化馆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全市人均拥有图书馆藏书0.8册以上;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运转正常,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对未成年人、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半价优惠开放;现代文化服务设施更加健全,95%以上的行政村通无线电话、通广播电视、通互联网。
9、加强文化传播体系建设,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坚持党管宣传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不断增强新闻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完善市、县(区)舆情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掌握社会思想动态,进一步健全和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广播等文化传播媒体的引导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传播管理体制,防范有害信息传播;加强网站管理,掌握网上宣传的主动权;使各种文化传播媒体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对外宣传惠州的新渠道。
10、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全面激发文化发展活力。全面推进我市作为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市的各项工作,着力推进文化市场监管体制、文化企业运作机制、文化产品创作机制、文化发展激励机制等体制和机制改革,积极探索文化与企业联姻、文化与经济结合、文化与现代传媒联手发展的新路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2011年前,完成惠州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演出公司和市歌舞剧团的改制改组,建立起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惠州报业传媒集团、广电传媒集团;全员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形成有效的文化资产监管机制;“专业与业余结合、创作与演出结合、拍卖与收购结合”的文化创作机制良性运作;各类文化艺术展演和以送戏、送电影、送书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三下乡活动健康有序推进。
11、大力培育文化精品,努力促进文艺创作繁荣。实施文艺精品工程,着力打造一批文学创作精品、文艺演出精品、民间艺术精品和节庆文化精品。力争从2007年起,全市每年有10件以上文学作品获全国、省级奖项,争取有3件以上作品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以及“文华奖”、“群星奖”等全国大奖;每年创作排练一批具有较高质量的新节目,平均每年推出一个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原创小品、话剧或歌舞剧;到2011年,龙门农民画、蓝田瑶族舞蹈、惠东渔歌等优秀民族民间艺术成为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民间艺术精品,全市培育出15个以上“民族民间特色之乡”;惠州悠闲旅游节、龙门南昆山旅游文化节、惠东鞋文化节、客家民间艺术节等成为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节庆文化精品。
12、培育壮大文化产业,打造全市经济新增长点。引导、鼓励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酒吧、茶室、休闲浴场等休闲娱乐企业健康发展,大力扶持罗浮山、西湖、南昆山、叶挺红色旅游景区、平海、龙门功武村等龙头文化旅游项目加快发展,多元发展文化演艺业,进一步做大广告传媒、印刷出版和互联网服务业,培育和规范网上阅读、在线娱乐、互动游戏、手机短信、数字广播电视、主流媒体等新兴文化市场,鼓励、支持发展艺术培训业,大力扶持创意、动漫设计业和文博会展业。力争2007年起,全市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文化产业增加值在全市GDP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到2011年,惠城区培育成3—5个休闲娱乐业集中片区,2个以上融书画、古玩、惠州特产经营于一体的特色街区,其他各县(区)培育成1—2个休闲娱乐业集中片区;全市培育出2个以上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会展品牌;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10%以上。
13、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全民文化教育水平。通过不断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加大教育投入,推进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实施城乡教育联动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助、补、贷、减、免、奖的助学体系,全面实施教育“阳光工程”等措施,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实现教育公平,全面提高全市群众文化教育水平。从2007年起,每年完成150所以上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2008年起,每年有2个以上乡镇创建为教育强镇,全面完成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前,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2011年前,全市100%的中小学校通过规范化验收,25%以上乡镇成为教育强镇,全面消除城市中小学“大班额”现象,在剔除地区差、物价差的基础上,全面实现城乡教师“同工同酬”。
14、加强公共医疗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通过加大财政投入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完善公共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水平,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2011年前,全市所有行政村卫生站实现“一村一站一医一护士”的建设目标,所有万人以上的社区建有卫生服务站,中心镇卫生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非中心镇卫生院达到一级医院标准;基本建成以大病统筹为主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农民个人出资额度不变的前提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人均筹资水平从目前的60元提高到100元,大病报销上限从1万元提高到3万元。
15、加快发展体育事业,提高全民体质和体育运动水平。加快省运会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体育运动,加强竞技体育训练,做大做强体育产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运动会。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第13届省运会所有场馆建设;2010年,成功承办好第13届省运会,力争我市代表团金牌数和团体总分进入全省前八名;全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群众占比不断提高,到2011年,达到45%以上。
16、加强科学普及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养。通过建立基地、完善体系,大力推进科学普及工作。2008年前,全市每个城市社区、行政村要建成6米以上的科普宣传橱窗(栏),到2011年,全市共建立150个各类培训示范基地,建成2个以上国家级、省级科普教育基地,5个市级科普教育基地,5个科普示范镇,50所以上科普特色学校。
17、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不断丰富惠州特色文化内涵。摸清家底,全面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机构,加强保护。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文化和历史遗产的摸底、分类和分级工作,完善全市历史文化保护开发规划;到2011年,全部文物保护工作实现有保护标志、有保护范围、有档案、有保护机构和人员“四个有”;完成惠城区桥东白鹤峰周边地区、铁炉湖街区、水东街街区、桥西金带街街区和惠东平海古城楼、十字街街区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并有计划地修复和完善古城墙、宾兴馆、东坡祠、合江楼、桃子园、东江民俗文物馆等一批文物景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平海渔歌、惠城舞麒麟、龙门农民画等申请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力争到2011年,全市有3个以上“民族民间特色之乡”获评广东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2个以上获评全国民间艺术之乡;有惠州特色的文化品牌建设有效推进,获评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
18、加大引进培养力度,不断壮大文化专业人才队伍。通过拓宽引进渠道、优化发展环境、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扶持力度,建立与文化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人才培养选拔和奖励制度,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文化专业人才,造就一批引领时代潮流的文化名家,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化经营、管理专业人才队伍。从2007年起,每两年举行一次“文化名家名作”评选表彰活动,不断培养和推出文化名人。2008年,建立起我市书画、影视、戏剧、小说、网络等文化创作人才库,大力培养和引进图书、档案、文博、策划、经管类高级人才,到2011年,全市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达到80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达到100人以上、国家级各类专业协会会员数达50人以上。
19、加强文明创建工作,力争进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通过完善创建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突破重点难点,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进创建工作向基层和纵深发展。振奋精神,一鼓作气,举全市之力,力争经过近一年的攻坚冲刺,2008年5月前,全面完成科技馆、博物馆、文化艺术中心、合生大桥、惠南大道等设施建设和西湖整治美化等重点工程,全面突破市民文明素质建设、惠阳区硬件建设和环境整治等难点工程,大力开展广场文化活动,丰富和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确保全市创建工作在硬件方面不扣分,在软件方面多加分,顺利通过“全国文明城市”检查验收,摘取全国文明城市奖牌。

四、保障措施与激励政策

20、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文化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文化大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具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文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一起部署、一起实施。充实和完善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文化建设的综合协调,监督落实文化发展方针政策,把握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把文化建设作为评价发展水平,衡量发展质量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文化建设,把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关于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部署要求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惠州特色文化建设上来,形成文化发展合力。
21、加大对文化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十一五”时期各项宣传文化经济政策,重点落实好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的政策、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退税及相关优惠政策、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并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捐赠的政策、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政策等。加大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制定和落实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对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支持。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逐步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精品工程等方面的投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大文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并随着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逐年提高。健全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加强文化市场管理,集中打击刊载色情、反动、非法内容的出版物和网吧、娱乐场所等的违法活动,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强信用监督,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形成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文化市场秩序;加强执法监督,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22、拓宽文化发展投融资渠道。支持、引导和鼓励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吸收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逐步形成财政资金、企业资金、银行贷款、文化基金、证券融资、民间捐助、境外资金等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和项目,支持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及股份制改造、文化设施建设和经营。对民营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文化企业,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待遇,除国家明文规定限制进入的文化领域外,支持民资、外资以合资、合作、参股、兼并、收购、项目招标等形式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积极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需求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保险业务,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项目贷款应适当倾斜,安排一定政策性贷款用于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对新办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引导社会力量以民建公管、冠名权出让、政府出地企业出资、结对共建等多种方式,投资兴办公益性文化,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建文化事业的格局。
23、健全完善文化发展激励机制。建立与文化发展规律、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对在文化发展领域取得卓越成就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优秀成果和重大项目进行奖励。建立和完善文化建设的考核评估机制,形成以文化项目完成率、文化经费投入率、文化设施利用率、辖区资源共享率、社区居民参与率、文艺作品创作率、各类比赛获奖率、文化产业贡献率、文化人才占有率、不文明事件曝光率等为主要内容的量化考核体系。加大对文化创新成果的奖励,2007年起,政府收取的宣传文化建设费应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市文化作品的出版发行、改编拍摄、排练演出、对外交流和“文化名家名作”奖励;设立全市文化建设奖,评选表彰在文化建设过程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先进,树立标兵,充分调动起全市各阶层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保证本《纲要》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五、附 则

24、本《纲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5、本《纲要》由惠州市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贵州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民政厅



(1987年2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都必须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为合法申请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 ,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机关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准绳,严格执行《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加强宣传教育,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婚姻登记员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能担任。没有婚姻登记员证书者,不得承办婚姻登记工作。
第七条 婚姻登记员办理婚姻登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忠于职守;方便群众,及时办理。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婚姻登记统计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机关 应将婚姻登记情况统计每半年向县(市、区)民政局报告,县(市、区)民政局年终上报地、州、市民政局,地、州、市民政局汇总报省民政厅。
第九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的申请、证明等材料,应编写号码,装订成册,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婚姻当事人丢失婚姻证件以后,因出国、继承财产等原因,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应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 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 魇椤贰?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新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须持下列征件:
(一)本人身分证或户口簿或户口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民政部门制发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等证明。离婚后再婚的,应持离婚证件。
(三)在已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地方进行登记的,应持《婚前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复婚和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男女双方二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三张或男女单人免冠大一寸照片各三张;涉外婚姻的提交照片四张。
第十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其结婚登记手续,依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华侨、港澳同胞(包括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香港中国同胞)在我省申请结婚登记,按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由县(市、区)民政局办理。
第十六条 我省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申请结婚登记,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执行,并统一由省民政厅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未到二十二周岁、女未到二十周岁)的;
(二)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十八条 男女双方离婚后,又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时,在申请表上注明“恢复结婚”,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九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双方新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及《结婚证》。
第二十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 ,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提供情况,申明离婚理由,婚姻登记机关 对此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并在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上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第二十一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有争执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已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后,未同居即要求解除夫妻关系的,应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须经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 ,双方共同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二十四条 我省公民同外国人要求离婚的,不论双方自愿离婚或是一方要求离婚,依照有关规定,均由人民法院处理。

第五章 对违法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犯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婚姻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状况证明情况不实,应向出具证明的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出具证明的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未取得结婚证而同居的男女双方提出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式样印刷,县(市、区)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婚姻登记机关在证书的照片上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婚姻状况证明书》由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统一
规定式样印制。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复婚、离婚、出证,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确定。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取的婚姻登记手续费,作为婚姻档案管理开支和婚姻登记工作必要的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在执行本细则时,可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具体情况,制订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