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8:36  浏览:8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于2009年10月16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6日


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成员。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

第五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指导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投诉站(点);

(三)协调、督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及时受理、调解、查处家庭暴力案件,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救助等服务。

第七条 各级妇联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反对家庭暴力热线、妇女儿童援助机构;

(二)受理投诉,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公正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第八条 市、县(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站附设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为需要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性救助。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创建文明家庭活动;

(二) 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化解家庭矛盾。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形成社会高度关注、有关部门和组织认真受理、公民积极制止和有效防范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把相关内容列入法制宣传教育普法规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法律咨询热线为咨询者解答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酌情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及时救治,做好诊断、治疗记录,妥善保存就诊档案和相关病历资料。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或受害人及其亲属等提出要求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第十三条 受害人应当保存家庭暴力的有关证据,可以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司法所、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机构投诉或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投诉或求助的单位或组织应当提供帮助,不得拒绝、推诿。

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事态严重、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警;需要出具遭受家庭暴力证明的,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

第十四条 接到家庭暴力投诉的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及时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

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十七条 处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纠纷和案件,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社会团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保护请求不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劝阻,有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对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核算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定稿).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15/001e3741a2cc0e4ae90401.doc
附件: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核算和报告,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生的公益性项目债务。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相关规定的融资平台公司。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如市政建设、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项目债务,是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平台公司)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发生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全部经济业务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公益性项目债务相关的业务和事项设置辅助账簿体系,进行辅助核算和报告。
第三条 融资平台公司对公益性项目债务进行辅助核算,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辅助账科目。发生公益性项目债务相关业务和事项时,应当援引相关原始凭证编号,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辅助账,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第四条 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辅助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五条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公益性项目债务报表。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报表由债务增减变动表、公益性项目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一览表、逾期公益性项目债务明细表、担保情况表组成。

第二部分 辅助账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第六条 公益性项目债务辅助账科目名称及编号。
序号 名 称
一、偿债资金类
1 已收款项
一般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预算外
非财政性资金
2 应收款项
待分配
项目支出
转贷
应计利息
担保损失支出
财政性资金
非财政性资金
二、债务资金类
3 银行借款
未逾期
逾期
4 应付债券
5 应付利息
未逾期
逾期
6 应付款项
第七条 公益性项目债务辅助账科目使用说明。
一、“已收款项”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收到的、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明细科目下应设置“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 车辆通行费”、“其他”等明细科目,“非财政性资金”明细科目下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三)已收款项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贷记“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科目。
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非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非财政性资金),贷记“应收款项——非财政性资金”科目。
2.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时,借记“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应付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融资平台公司收到的、尚未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
二、“应收款项”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经核实认定应当收取的、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待分配”、“项目支出”、“转贷”、“应计利息”、“担保损失支出”、“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可根据需要按照支出类型设置“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购建”、“设备购置”、“其他”等明细科目,“财政性资金”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偿债资金来源设置“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等明细科目,“非财政性资金”明细科目下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三)应收款项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时,按照核实认定的公益性项目债务金额,借记本科目(待分配),贷记“银行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
2.将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用于支付项目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项目支出),贷记本科目(待分配)。
3.将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转贷时,按照实际转贷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转贷),贷记本科目(待分配)。
4.计提公益性项目债务利息时,按照核实认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5.对外债转贷形成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应当于会计期末按照期末汇率计算调整本科目以及“银行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的期末余额,按照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待分配、项目支出、转贷、应计利息),贷记或借记“银行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6.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金额,借记“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应付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性资金)。
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非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非财政性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非财政性资金)。
7.项目完成且对应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偿还完毕,下年初对相关科目进行冲转,按照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贷记本科目(项目支出、转贷、应计利息)。
8.发生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担保损失时,按照核实认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担保损失支出),贷记“应付款项”科目。收到用于支付担保损失的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性资金)。收到用于支付担保损失的非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非财政性资金)。偿付担保损失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款项”科目,贷记“已收款项”科目。
担保损失偿付完毕,下年初进行冲转,借记本科目(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贷记本科目(担保损失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融资平台公司应收未收的、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
三、“银行借款”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借入的,经核实认定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债务是否逾期设置“未逾期”和“逾期”明细科目,并按照债权人、项目、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银行借款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银行借款资金时,按照核实认定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金额,借记“应收款项——待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未逾期)。
2.债务逾期时,按照逾期债务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未逾期),贷记本科目(逾期)。
3.偿还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银行借款本金时,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收款项”科目。
财政部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银行借款本金的,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科目。
4. 对外债转贷形成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银行借款本金,应当于会计期末按照期末汇率计算调整本科目以及“应收款项”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按照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应收款项——待分配、项目支出、转贷”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银行借款本金。
四、“应付债券”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经核实认定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债券本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券编号、项目、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债券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发行债券取得资金时,按照核实认定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金额,借记“应收款项——待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2.偿还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债券本金时,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收款项”科目。
财政部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债券本金的,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债券本金。
五、“应付利息”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计提的应付利息。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债务是否逾期设置“未逾期”和“逾期”明细科目,并按照债权人或债券编号、项目、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公益性项目债务利息时,按照核实认定的金额,借记“应收款项——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2. 债务逾期时,按照逾期债务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未逾期),贷记本科目(逾期)。
3.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利息时,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收款项”科目。
财政部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利息的,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科目。
4.对外债转贷形成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利息,应当于会计期末按照期末汇率计算调整本科目以及“应收款项”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按照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应收款项——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利息。
六、“应付款项”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中除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款项,如担保损失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项目、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款项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担保损失时,按照核实认定的金额,借记“应收款项——担保损失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用于支付担保损失的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科目,贷记“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科目。收到用于支付担保损失的非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非财政性资金”科目。偿付担保损失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收款项”科目。
2. 发生除担保损失外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应付款项时,按照核实认定的债务金额,借记“应收款项——待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用于偿还应付款项的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科目,贷记“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科目。收到用于偿还应付款项的非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非财政性资金”科目。实际支付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收款项”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其他各种应付款项。

第三部分 报表及编制说明
第八条 公益性项目债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报表名称 编制期
债务增减变动表 月报、年报
公益性项目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一览表 月报、年报
逾期公益性项目债务明细表 月报、年报
担保情况表 月报、年报
一、债务增减变动表
(一)报表样式


债 务 增 减 变 动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债务类型 年初数 当期增加 当期减少 期末数
公益性项目 非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 非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 非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 非公益性项目
一、银行借款                
1                
2                
…                
小计                
二、应付债券                
1                
2                
…                
小计                
三、应付利息                
1                
2                
…                
小计                
四、应付款项                
1                
2                
…                
小计                
五、合计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融资平台公司某一会计期间债务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本表“债务类型”栏应当按照债权人名称填列。
3.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本表“期末数”栏内数字填列。
4.本表“当期增加”栏数字,反映债务从年初到当期期末的增加情况。其中,“公益性项目”栏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应付款项”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栏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5. 本表“当期减少”栏数字,反映债务从年初到当期期末的偿还情况。其中,“公益性项目”栏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应付款项”等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栏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6. 本表“期末数”栏数字,反映债务期末余额。其中,“公益性项目”栏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应付款项”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栏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二、公益性项目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一览表
(一)报表样式


公 益 性 项 目 与 非 公 益 性 项 目 债 务 一 览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年初数 当期增加 当期减少 期末数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一、公益性项目                
(一)                
(二)                
(三)                
…                
小计                
二、非公益性项目                
(一)                
(二)                
(三)                
…                
小计                
合计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及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本表“项目名称”栏反映各类项目的具体名称。融资平台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项目或项目类别填报。
3.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本表“期末数”栏内数字填列。
4.本表“当期增加”栏内“本金”栏数字,反映各项目或各项目类别对应的债务本金从年初到当期期末的增加情况。其中,“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款项”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本表“当期增加”栏内“利息”栏数字,反映各项目或各项目类别对应的债务利息从年初到当期期末的增加情况,其中,“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辅助账“应付利息”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5. 本表“当期减少”栏内“本金”栏数字,反映各项目或各项目类别对应的债务本金从年初到当期期末的偿还情况。其中,“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款项”等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本表“当期减少”栏内“利息”栏数字,反映各项目或各项目类别对应的债务利息从年初到当期期末的偿还情况,其中,“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辅助账“应付利息”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6. 本表“期末数”栏内“本金”栏数字,反映各项目或各项目类别对应的债务本金期末余额。其中,“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款项”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表“期末数”栏内“利息”栏数字,反映各项目或各项目类别对应的债务利息期末余额,其中,“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辅助账“应付利息”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三、逾期公益性项目债务明细表
(一)报表样式
逾 期 公 益 性 项 目 债 务 明 细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债权人 一般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预算外 非财政性资金
年初逾期 当期新增 当期偿还 期末逾期 年初逾期 当期新增 当期偿还 期末逾期 年初逾期 当期新增 当期偿还 期末逾期 年初逾期 当期新增 当期偿还 期末逾期 年初逾期 当期新增 当期偿还 期末逾期




合计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融资平台公司当期逾期公益性项目债务增减变动及结余情况。
2.本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栏内各“年初逾期”栏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本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栏内各“期末逾期”栏内数字填列。
3.本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栏内各“当期新增”栏数字,反映从年初到当期期末新增的逾期债务,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逾期”、“应付利息——逾期”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本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栏内各“当期偿还”栏数字,反映从年初到当期期末偿还的逾期债务,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逾期”、“应付利息——逾期”等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本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栏内各“期末逾期”栏数字,反映逾期债务的期末余额,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逾期”、“应付利息——逾期”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四、担保情况表
(一)报表样式
担 保 情 况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担保项目 担保金额 已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年初余额 当期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 当期实际赔偿金额 已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期末余额








合计
注:融资平台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政府出资比例为 %。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融资平台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及经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的增减变动情况。
2.本表“担保项目”栏目,反映对外提供担保的项目的具体名称。本栏目应当根据辅助账簿及有关文件、合同的信息填列。
3.本表“担保金额”栏目,反映对外提供担保的金额。本栏目应当根据有关文件、合同的信息填列。
4.本表“已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年初余额”栏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本表“已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
5.本表“当期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栏目,反映从年初到当期期末核实认定的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担保损失。本栏目应当根据辅助账“应付款项”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表“当期实际赔偿金额”栏目,反映从年初到当期期末实际偿付的赔偿金额。本栏目应当根据辅助账“应付款项”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本表“期末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栏目,反映已核实认定的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担保损失期末余额。本栏目应当根据辅助账“应付款项”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第四部分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2〕36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审批“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治国理政能力为宗旨,以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经济社会安全为目标,加快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加强顶层设计,坚持需求主导,强化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突出建设效能,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规划》,大力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形成统一完整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满足政务应用需要;初步建成共享开放的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支撑面向国计民生的决策管理和公共服务,显著提高政务信息的公开程度;基本建成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建成覆盖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治国理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发展改革委要强化统筹协调,明确具体工程项目的牵头建设部门和单位,科学组织工程建设,推进管理创新,强化信息安全保密,确保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要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完工投用后的共用共享机制,增强部门间的业务协同能力,确保取得实际效果,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中期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要向国务院报告,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