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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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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06]13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天津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天津市把加强卫生监督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点,近期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现将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供借鉴参考。


二〇〇六年四月三日

关于推进全市区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641184547468.doc
关于卫生监督所、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意见.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641184616968.doc
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监督执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64118463143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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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龙政[2003]1号


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1月21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1月21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决议、命令;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接受市委的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
  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即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组成。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任务,按分管的工作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四)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简称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市长出国(境)等外出期间,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各工作部门要着眼政府工作全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基层,方便群众;要扎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各工作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主动协商,加强协调,共同研究解决。
  各工作部门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及专题会议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其有关人员列席。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请市直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和县(市、区)长,驻岩中央、省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委工作部门、议事协调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纪委机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市中级法院、检察院,武警支队,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的负责人列席。
  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安排在每年的一月和七月;或视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
  2、通报市内外形势,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
  3、讨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4、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部门领导列席会议。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固定列席。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3、讨论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讨论决定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5、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和工作中的问题,交换意见,互通情况。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并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部门领导列席会议。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固定列席。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主要任务是通报情况和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需由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专题会议。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门事项。
  (五)市人民政府其他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召开工作会议、全市县(市、区)长会议。主要任务是部署、通报市人民政府工作,并就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问题广泛征求意见。
  (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县(市、区)长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七)加强会前协调把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市长或副市长的要求,做好各类会议的会前协调把关,条件不成熟的议题不安排上会。
  (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工作会议必须由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与会的,应事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同时派其他领导代表部门参加会议,其意见被视为本部门意见。专题会议必须由部门领导参加,与会领导的意见被视为本部门意见。
  (九)市人民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工作会议、全市县(市、区)长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可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协有关领导列席。
  (十)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及有关重要决策,应视情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
  (十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就市人民政府会议的秘书工作制定出具体规定。
  五、公文审批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和各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市人民政府公文的审批,按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和授权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求办理。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求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注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按此要求签注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求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分管副市长审批;涉及重大问题的,在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后,呈报市长审批;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须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长签署。
  (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由市长或按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和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有关利益和职权关系调整等重大问题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或报市长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六)除市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
  (七)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原则上由工作部门自行发文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发文,但联合发文应明确主办部门。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六、重大决策制度
  以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不断完善决策机制。
  (一)政府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1、较大经济建设项目安排;
  2、较大额度资金安排;
  3、较大额度国有资产的处置;
  4、有关人事安排;
  5、其他重大事项。
  (二)决策程序与形式
  1、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2、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决定,超出权限的报市长决定;
  3、市长根据决策事项,分别召集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4、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乃至省政府报告;
  5、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向市政协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或通报情况,必要时应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6、逐步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逐步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论证作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七、协调沟通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各领导之间、各工作部门之间、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要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地开展工作。
  (二)具体事项的协调实行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制。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协办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邀请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必须出席;根据主办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可派员列席会议。对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协商后仍有分歧意见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协调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
  (三)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协调的事项,按提出要求的部门实行谁分管谁为主协调。
  1、在同一分管范围内,分管的市政府副市长可以直接召集或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议。遇重大事项或协调后仍有不同意见时,报告市长,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进行协调,或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协调事项涉及到2个或2个以上市政府分管领导的,为主协调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要主动征求相关副市长意见,在取得明确意见后直接召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召开协调会研究决定。副市长之间对协调事项有不同意见时,报告市长,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进行协调,或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各部门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有具体时限要求的除外)。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八、公务活动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市长(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的日常活动。
  (二)按突出重点、精简务实的原则,减少请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除特殊需要以外,原则上不参加剪彩、奠基、颁奖、庆典等活动,一般不题词、作序。
  (三)坚持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得超标准接待。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排市人民政府领导阶段性和每周活动安排表,增强工作计划性。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周汇总通报前阶段市人民政府领导活动情况,增强领导成员之间的情况沟通。
  九、监督制度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市政协、总工会的联系制度,每年分别召开1次联席会议,适时召开向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群众团体工作情况通报会。市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之前,在作出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各项决策之前,在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之前,都应主动与市政协进行民主协商,充分听取意见。
  (三)按照工作分工,认真组织办理人民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政协提案、建议案。涉及的重大事项,按市人民政府决策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
  (四)提高政务活动透明度。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和会议的内容,宜公布的,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内部监督。定期召开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监督责任。
  十、请假制度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借考察之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得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国内、国外(境外)考察。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外出必须请假。市长离岩出差,由秘书长向常务副市长或各位副市长通报。副市长、秘书长离岩出差,事前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岩出差或因私请假、休假离岩,应事前书面向市长(市长外出时向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同时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明确外出期间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还应将请假情况通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以便上下协调一致。


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1995年10月19日,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电力工业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本单位实施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或评价,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电力部在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北、西南地区设立审计分局。电力大中型企业、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财务收支金额较大和下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及其兴办的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审计人员。
上述需要设置审计机构的单位,可创造条件设立总审计师。
第五条 审计署驻电力部审计局,在审计署和电力部领导下行使政府审计职能,并负责组织指导电力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网局、省局,水电建设总公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等以及有所属单位的部门和单位,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各级领导部门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指导、监督各级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工作;总结、交流、宣传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理论研究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构,可视工作需要配备财务会计、工程、经济各占一定比例的干部,从事审计工作的各类专业审计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分别按照国家规定聘任。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上级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证、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主要审计事项:
(一)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五)国家财经法规,电力部、上级部门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七)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合同契约、协议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八)厂局长(经理)任期实行期中、终结经济责任审计;
(九)根据需要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十)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所属有关单位、职能部门按时报送经济活动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经济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经济活动有关的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参加有关生产、经营、计划、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作出立即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财务收支的临时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冻结资产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的建议,并向上级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构有以下处理、处罚权:
(一)各单位自己审计出来的违纪金额,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处理;
(二)上级审计机构审计出的违纪金额,凡属应交国家的,上级审计机构负责追交。凡属应交部、网局、省局和上级单位的应交款项负责追交。凡定为违反财经纪律的款项由执行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收缴。从通知交款日起,逾期不交按千分之十罚滞纳金。收缴的款项和滞纳金,必须按国家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三)通报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准备
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拟定审计实施工作计划,经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审计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分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内容、范围;
(三)审计方式(就地审计、送达审计或委托审计);
(四)人员组织;
(五)审计时间;
(六)政策、规章办法学习;
(七)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或授权审计通知书,应在审计前七天通知被审计单位。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审计组长及其他审计人员;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五)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实施项目审计主要步骤:
主要采取就地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辅的方式,通过核对财务帐簿、报表、凭证资料,核查实物、调查访问的方法进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实有问题的事项;
(二)准确编写审计底稿;
(三)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在审计底稿上签署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意见书一并送单位领导,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做为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一)审计意见书: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改进、建议的,下达审计意见书。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抄送上级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必须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向执行审计任务单位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人在十五日内提出,该负责人应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审计决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部门和本单位规定的财务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和处罚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对重要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六章 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审计机构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审计工作总结,部直属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部,审计统计报表应于季后五日内报部,重要审计报告、重要审计情况、审计工作经验可随时报送。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的范围及其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审计派出机构
第十九条 电力部设在各地的审计分局,为电力部的派出机构,审计业务由部直接领导。
各分局审计工作管辖地区、机构组织设置、人员配备及其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为了解情况,有利于审计工作开展,各分局参加挂靠网、省局有关会议,按规定阅读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分局的主要任务:
(一)对各该地区部直属电力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实行指导。
(二)代表电力部按本规定的职权,对各该地区部直属电力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三)根据需要进行审计调查,并及时向部反映情况和报告工作。
(四)完成部交办的审计项目及其他事项。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单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有突出贡献,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违反财经纪律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二)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财务会计凭证及重要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假财务帐簿、财务会计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审计人员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电力部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