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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51:10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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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207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工作,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进办公室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州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发挥参谋助手、协调落实、督促检查、跟踪调研作用,履行“办文、办会、办事”职能,全心全意做好为领导服务、为部门服务、为基层和群众服务工作。
第三条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办公室工作优质高效有序运转。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
(四)督促检查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
(五)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搜集整理政务信息,为领导提供准确、全面、有效的信息服务。
(六)负责“州长专线电话”、“州长信箱”的管理、协调和反馈工作,随时掌握社情民意,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七)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县市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八)协助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理的应急事件和重大事故,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九)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服务。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办公室实行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例会制度。
第六条办公室主任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必要时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确定,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务工作由文书科负责。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州党委、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讨论决定办公室工作中需要报告或请示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审定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末工作总结以及重要制度、工作程序的制定或调整;讨论研究办公室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干部编制、机构设置、干部人事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负责研究决定办公室自身建设、日常工作和经常性事务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检查和督促办公室各科室的工作;对需要请示领导决定的事项提出方案。
第七条办公室例会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确定,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务工作由文书科负责。例会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和办公室的重要工作部署;听取各科室工作汇报以及对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布置、总结讲评办公室机关阶段性工作;各科室交流工作经验。
第四章 公文处理
第八条办公室的公文运转(包括接收、分办、办理、传批、审核、签发、复核、缮印和归档等),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4〕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新政发〔2001〕63号)和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承办公文的有关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公文质量,共同做好公文的办理、把关
和报送工作。秘书科要高级立集体学习和评议制度,每周五由分管副主任组织集体学习和稿件讲评,必要时可吸收其它科室参加。
第九条呈报办公室主任审批的内部公文,按照“谁呈报、谁负责”的原则,由呈报科室负责人、分管文字副主任分类核稿后按程序报送,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或签发;办公室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公文,由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后按程序报送。
第十条实行公文办理跟踪督查制度,明确公文办理时限。对超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人和承办科室负责人要写明原因,并附在公文底稿后页备查。凡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要明确回复时限,对不能按时回复的,应要求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附在公文底稿后页备查。
第十一条各科室办理的公文依据所涉及内容,需标注密级程度。以州人民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不涉密普发性公文,由文书科按规定程序及时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内部信息网站上刊登发布。
第十二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文书科要加强与州党政信息网络中心的联系和配合,以收文、办文、发文、领导批示登录、查阅抄告及交办事项全部实行网上运行为目标,积极运用电子政务办文,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推进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
第五章 政务活动
第十三条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政府党组会议,由文书科提出安排意见,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秘书长审核,由州长确定;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按业务分工由各对口副秘书长衔接,并提出书面方案,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印发执行。以上会议,秘书科负责起草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材料;文书科负责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参会领导、参会人员、负责会场布置。政府领导出席或应邀参加其它会议,由文书科提请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领导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政府主要领导外出调研,由文书科拟定方案,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秘书科负责调研中有关文字综合事项,跟踪落实领导在调研中表态确定的事项。其它领导外出调研,由秘书科拟定方案,报分管副秘书长和政府有关领导审定,由领导秘书做好有关文字综合事项。政府领导组团赴内地省区考察,由分管副秘书长安排有关部门做好考察方案,按程序报批和衔接。
第十五条国内媒体采访政府领导,由相关科室提出意见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经政府领导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任务。采访的文稿、录音、录像须经领导本人审定后发表。国外、境外媒体采访政府领导,按照政府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由相关科室与州外宣办和州外办协调办理。政府领导活动或政府召开的会议如需报道,新闻稿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初步审核后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最终审核。特别重要的会议和活动,需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后方能在有关媒体上使用。
第十六条政府接待国务院及各部委、自治区及各厅局及州外领导同志来疆活动以及参加重要庆典、仪式、会展以及接待重要纪念活动和大型文体活动,均由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科室配合,提出活动方案,经主任审核,报政府领导核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凡接到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上级督查检查组、国内知名人士等重要客人来州活动的信息,文书科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来客信息报自治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时通报自治州党委办公室,必要时告知人大、政协办公室。
第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重要活动要分别写入大事记。大事记的日常记载、登录、整理、编辑、送审和印制工作由文书科负责。
第六章 政务督查
第十九条政务督查工作要以政令畅通为目标,确保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以全面贯彻落实。政务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属于州督查室负责的重大督办事项,由州督查室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属于政府督查事项,由政府办文书科转督查科,由督查科负责检查、反馈和汇总,后统一报督查室汇总。
第二十条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制定目标,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办公室领导对分管工作要认真部署,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政府办督查科是政府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查办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政务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要随收随办,急事急办,注重实效,做到不误事、不误时,切忌形式主义;政务督查力求准确,向上级报告办理情况应一事一报,文字简炼,格式规范。
第七章 政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政务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以服务本级政府领导为重点,及时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领导分析形势、把握全局、发现问题、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信息科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州政府机关和县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承担收集、编辑、刊印、传递政务信息业务,通过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驻外办事处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任务的下达、考核及奖惩工作。信息报送、编辑实行审签制,由信息科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及印发。要严格保密规定,组织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领导要指导分管科室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各科室要以政府领导政务活动信息为重点,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报送信息科;政府领导专职秘书负责及时向信息科提供领导批示和重要决定事项等信息。信息科要深入调查研究,广辟信息渠道,确保信息质量。
第二十五条各科室收集的重大信息,由本科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送信息科,信息科负责对信息进行筛选、汇总、整理。
第二十六条要利用办公室电子政务系统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要以信息网络中心为平台,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工作,并指导和协调各县(市)、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建设,办公室各科室及有关单位对办理政府和办公室文件,按要求标明可否在政府网络使用,并按照职务和职责分工,及时提供有关数据和内容。
第八章 政务值班与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自治州人民政府与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之间联络畅通,反应迅速,确保各种情况得到及时处理。总值班室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先口头报告政府有关领导,再形成文字材料。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总值班室负责了解掌握州内发生的重大情况和动态,及时向政府领导报告,并协助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应急事件等级程度及政府和办公室领导批示,及时向自治区值班室报送重大值班信息。
第二十九条总值班室负责组织安排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节假日值班工作,保证不缺岗、不漏岗。
第三十条总值班室负责检查掌握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的值班情况,保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九章 “州长专线”管理和协调
第三十一条州长专线办公室负责“州长专线”、“州长信箱”的接听(收)、协调、办理、反馈工作,以及政府系统“争先创优”和“季度讲评”工作的协调落实工作。
第三十二条“州长专线”、“州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由办公室主任阅批,州长专线办督促协调落实。
第三十三条每次“季度讲评”工作在每季度末开始,次月10日前结束,州长专线办负责统计通报,在开展“季度讲评”工作的基础上,年底由州长专线办提出政府“争先创优”活动考核安排意见,参照年初计划组织落实。
第十章 行政后勤管理
第三十四条按照“整洁、规范、开放、文明”的要求,行管科负责州政府机关的环卫、绿化、亮化、美化等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办公用品的申购、发放与保管工作,检查、监督、管理各科室保洁、规范及安全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行管科负责办公室人事档案的接收、鉴别、整理、转递等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工作制度,经常收集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确保人事档案全面真实,推进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十六条财务室具体负责办公室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状况,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据,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十一章 印件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办公室印件使用和管理由文书科专人负责、专柜保管。
第三十八条办公室的印件使用,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第三十九条政府及办公室印章管理由文书科负责,并做好建档、归档工作;用印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履行签批手续,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二章 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
第四十条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弘扬“忠诚、勤廉、严谨、高效、和谐”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精神,讲团结、识大体、顾大局,在工作中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相互补台,相互体谅,营造和谐、干事的氛围,努力做到政治上坚定、学习上刻苦、工作上敬业、生活上廉洁,在建设学习型、法制型、服务型、廉政型、节约型政府方面率先垂范,共同维护办公室良好形象。
第四十一条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原则上按工作分工逐级请示报告。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副主任应及时向主任请示报告,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分管副主任请示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向主任汇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各项保密规定,增强保密意识,健全保密制度,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及时堵塞保密漏洞,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第四十三条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州党委、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堂堂正正做人,认认真真办事,努力维护办公室形象。
第四十四条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节约意识,为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政府做出积极贡献,为各级机关作出表率。要精简会议,精简公文,提倡少开会、开短会。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积极采取节水、节电、节油等方面措施,努力降低机关日常开支。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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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关于印发《黄石市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黄劳社发[2005]27号 颁布日期:20051124 阅读330次 【字体:大 中 小】



市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现将《黄石市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黄石市卫生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黄石市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更广泛、更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黄劳社发[2002]6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本着“便捷服务、价格低廉”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责:
1、严格履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关于社区卫生机构管理的有关职责;
2、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法规及规定;
3、向辖区内参保人员宣传医疗保险政策、法规;
4、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内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
5、及时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反馈医疗保险服务信息;
6、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及医疗保险知识培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7、认真履行与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签订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第三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好医疗保险服务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及服务地址,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重新报批;否则,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五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保证适时联网。
第六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对就诊的参保人员应认真进行身份识别,认真审查其医保证和医保卡。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卡不符或证件无效时,应拒绝记帐,不得将无证就医或冒名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七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对就诊参保人员实施治疗时,只能限制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甲类药品范围内。
第八条 对因病(如老年性痴呆、瘫痪等病)需由家属长期代取(购)药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登记备查,每次应由代理人签字,同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九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就诊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门诊用药量为:急性病3—7天,一般慢性病7—15天(持慢性病门诊医疗证者不受此限制)。同一疾病三日内反复就诊,重复用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义务接收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义务提供检查、治疗所需的全部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一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据协议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批零价差和零售价格、乱收费的;
(二)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超过规定限量开药、串换药品、开假处方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医务人员故意接纳借证、冒名参保人员就诊开药的。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在每个协议年度末进行年度量质化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及内容另行制定),根据考核结算返还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考核保证金。




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8月21日九届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黄业斌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行为,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车经营服务活动,实施出租车营运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或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候,按里程或时间由乘客支付租费的五座小轿车。
第四条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区)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对出租车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实行监督、检查,负责本辖区内出租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规划建设、公用事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出租车行业发展应当符合市、县(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惠州市道路客运交通总体规划,市政府根据发展需求对出租车数量实行宏观调控。
市、县(区)出租车运力批量投放方案实行定期公布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依据出租车的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和效益状况,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后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交通部门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维护正常的出租车营运秩序。
出租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文明服务,按规定收费,自觉接受市、县(区)交通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按规定付费。

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

第七条 从事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后,方可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营运牌照,是指由县级以上交通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的资格证明,包括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为其车辆配发的《道路运输证》。
出租车经营权由市、县(区)交通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投放方案,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数额经听证后报市、县(区)政府确定。
第八条 出租车营运牌照公开招标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市、县(区)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每一批次出租车投放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九条 市交通部门应设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从广东省客运线路招投标和资质评审专家库中按行业管理、经济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财务管理专家分类抽取。市、县(区)交通部门应在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对竞投企业的标书和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和量化评比,并确定中标企业。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评标工作实行全过程封闭式管理并由监察部门监督,公证部门公证。
中标企业应与组织招标的市、县(区)交通部门签订诚信服务经营承诺书,并由组织招标的交通部门发给出租车经营权授予文件,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中标企业应当自取得出租车经营权授予文件之日起90日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以及购车和车辆登记、上牌等手续。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后30日内,到所在市、县(区)交通部门办理营运手续,领取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营运牌照。
第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权期限为6年。
出租车经营权期限自颁发出租车经营权授予文件之日起计算,期满后顺延90日止。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在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批准核发营运牌照的交通部门依法收回出租车经营权:
(一)以车辆挂靠经营的;
(二)一次性“卖断”的;
(三)经营企业名存实亡的;
(四)将车辆产权转为私人所有的;
(五)通过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利用“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
(六)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车经营权的;
(七)在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内放弃经营权,或在取得出租车经营权授予文件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投入运营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中止经营累计达30日以上(含30日)的;
(八)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或企业管理混乱,一年内被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理达到3次以上的;
(九)按诚信服务经营承诺规定应当收回出租车经营权的。
第十三条 在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内,经营企业无市、县(区)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违法记录、连续5年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可在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发给出租车经营权授予文件的交通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权期限。经市、县(区)交通部门批准同意延续的,继续实行有偿使用,延续期不超过6年。因法规、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延续的除外。
第十四条 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届满未能延期的、经营企业在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内自愿放弃经营权的或依照本办法应由市、县(区)交通部门收回经营权的,由市、县(区)交通部门依照本办法收回经营权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届满且不能延期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自出租车经营权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该批出租车的营运牌照交回原批准核发营运牌照的交通部门注销,并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出租车改为自用车或予以报废,不得再投入营运。

第三章 出租车与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在出租车经营权期限内,经营企业在用的残旧出租车可以更换为符合市交通部门确定的车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要求的全新小轿车。更换的车辆须到所在市、县(区)交通部门和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出租车更换不影响出租车经营权授予文件所确定的出租车经营权期限。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取得出租车经营权的,其出租车必须由经营企业实行直接经营,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直接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取得出租车经营权;
(二)出租车为经营企业所有,并由经营企业承担车辆税费和主要经营风险;
(三)驾驶员必须是经营企业的员工,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驾驶员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须报所在市、县(区)劳动保障、交通部门备案;
(四)经营企业对其所有的出租车及其驾驶员实施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对其所有出租车及其驾驶员的全部安全和管理责任。驾驶员由经营企业统一招录,统一排班、出勤和交接班时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请人驾驶经营企业的出租车。
第十八条 对经营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市、县(区)交通部门根据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安全营运、服务质量、车容车貌、驾驶员违法违规、被投诉等情况,每年一月份对经营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交通部门应根据对经营企业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经营企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企业,可以参加考核年度次年的出租车经营权投标;
(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基本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存在问题,整改期内不得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投标;
(三)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从考核年度次年起连续2年不得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投标。
第二十条 出租车车身外观颜色、顶灯、图案可以根据创企业品牌需要由经营企业拟定,并将有关资料送所在市、县(区)交通部门审定。驾驶员工作服装样式由经营企业自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新投入营运的同批次车辆必须统一车型,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排气量在1.6升以上有空调设备的全新三厢小轿车,车长不小于4.3米;
(二)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技术性能达到营运要求;
(三)符合组织招标的交通部门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投入营运前必须按规定安装如下设施、标志和有关提示: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税控计价器;
(二)空车标志灯和出租车标志顶灯;
(三)车辆通讯(GPS)设施;
(四)张贴价目表、乘客须知和经营企业的服务承诺;
(五)在车辆左右两侧前车门喷刷所属经营企业中、英文名称和市、县(区)交通部门监督投诉电话;
(六)座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支架、备用的暂停载客标志等。
以上设施、标志和有关提示经所在市、县(区)交通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出租车营运证件。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车辆在规定安全性能检测期限内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或有其他安全隐患的;
(三)计价器或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服务设施破损、残旧,污垢严重,不宜乘坐的;
(五)车牌号码及标示的车属企业名称和市、县(区)交通部门监督投诉电话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出租车进行定期安全性能检测。
出租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期限或标准的,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报废车辆,不得继续投入营运。
对退出营运或报废的车辆,由市、县(区)交通部门收回营运证件,并监督拆除其营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和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业务和职业道德水平。
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其档案应保存至车辆退出营运或报废及驾驶员离开本企业后一年以上。
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负责本企业出租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驾驶汽车资历在2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录用前3年内无负同等以上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市交通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出租车有关的服务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安全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规定的标准。
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应按前款规定对车辆安全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错开客流高峰时间段进行交接班。每日六时三十分和十六时三十分为驾驶员统一交接班时间,其他时段交接班时间由经营企业自定。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不讲脏话粗话;
(二)不用车载通信设备进行与营运无关的通话;
(三)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和音响设备;
(四)在车辆行驶时不得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
(五)穿着本经营企业统一的工作服装;
(六)携带有效的营运证件,在前排乘客座位前竖放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七)遵守交通规则,上、下客时按规定停车;
(八)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要求的,应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如因故确需绕道行驶的,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十)按规定操作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的数额收取租费;
(十一)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专用发票;
(十二)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行李物品等,应当设法归还或及时上交经营企业;
(十三)营运时间待租候客或受租车示意停车后,除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拒载;
(十四)《惠州市出租小汽车驾驶员手册》中客运服务规范的规定要求。
驾驶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企业应组织违规驾驶员学习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一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并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市、县(区)交通部门通报本市各经营企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用事业、规划、建设等部门在车站、码头、旅游景区景点、较大的宾馆、酒店、商厦、医院、娱乐场所、商住区等人流集散地的适当位置设置出租车免费专用候客点;星级宾馆应当设置2个以上供出租车免费使用的候客车位;严禁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在人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停车候客的出租车驾驶员收取停靠费等不合法收费。
在未设立禁停标志的路段,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出租车可以按乘客要求在道路边沿上、下客。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可拒绝提供服务:
(一)在禁止上落客的地方要求租车的;
(二)精神病人或醉酒的人在无正常人监护或看护的情况下要求租车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上车的;
(四)在车内吐痰或污损毁坏车辆设施的;
(五)不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的;
(六)要求驾驶员超载、超速、逆向行驶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规定行驶的。
乘客租用出租车后有前款(四)、(五)、(六)项行为的,驾驶员可拒绝继续提供服务,并要求其支付行驶里程超过1000米以上(含1000米)的租费;乘客有前款(四)项行为的,驾驶员可依法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老、弱、病、伤残、孕、幼等特殊乘客租车时,驾驶员应当优先运送并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租费并向该出租车所属经营企业或交通、物价部门投诉:
(一)营运时不使用计价器或使用无效计价器或超标准收取租费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客运发票的;
(三)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三十四条 根据出租车经营成本变化情况,需对出租车租费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市、县(区)交通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出租车进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出租车正常营运的活动。
禁止其他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为出租车及其驾驶员招揽乘客。
第三十六条 禁止乘客和出租车驾驶员在出租车车厢内吸烟和向车外抛掷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禁止外市、县(区)出租车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本市或本县(区)内的驻点运输。需返程配客的外市、县(区)出租车,应当到本市、县(区)交通部门指定的配客点配客。
在本市、县(区)内空车返程的外地出租车必须在空车标志灯上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须熄灭顶灯。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在行驶中应套放“暂停载客”标志,夜间熄灭顶灯,暂停载客服务:
(一)驾驶员下班途中;
(二)应召去另一地点接送乘客途中;
(三)车辆技术状况不良或驾驶员身体不适宜载客;
(四)在城市市区规定须空车返程的线路上行驶。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交通部门、交通运输协会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对驾驶员或经营企业的投诉。
第四十条 乘客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对驾驶员或经营企业进行投诉。投诉时应当说明下列情况:
(一)投诉人姓名、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
(二)被投诉的出租车牌号、经营企业名称或驾驶员姓名、车票;
(三)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市、县(区)交通部门、交通运输协会和经营企业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经营企业应当对因本企业违反规定或监管不到位以及驾驶员过错而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乘客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交通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经营企业及其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交通部门的管理、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11月22日印发的《惠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2〕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