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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12:32  浏览:9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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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向当地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鉴证手续;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向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办理鉴证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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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通知

教基一[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广泛应用,给中小学生学习和娱乐开辟了新途径。同时,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和有害信息借机传播,对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部署了一系列“扫黄打非”和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的行动,并在2009年11月底召开的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经验交流会上再次强调了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有效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对中小学生的侵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的指导,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实际和课程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指导各地中小学校利用品德课、信息课及校会、班(团队)会等,集中开展对中小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组织学生通过开展绿色上网承诺等活动,自觉践行《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树立网络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网络虚拟世界,合理使用互联网和手机,提高对黄色网站、暴力和淫秽色情信息、不良网络游戏等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对不良信息的辨别能力,主动拒绝不良信息。教育学生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不进入营业性网吧,不登陆不健康网站,不玩不良网络游戏,防止网络沉迷和受到不良影响,努力在校园内和学生中形成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风气。

  二、加强网络法制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贯彻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重点培养学生依法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行为,教育学生拒绝使用侮辱性、猥琐性、攻击性语言,自觉抵制网络不法行为,慎交网友,懂得在网络环境下维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增强网络法制教育的针对性。要通过邀请法律专家讲座咨询、运用典型案例等方式,增强网络法制教育的感染力。鼓励中小学生在使用互联网和手机过程中,遇有不良网站链接和不良信息特别是淫秽色情信息传播时,及时举报。

  三、加强绿色网络建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校园网络进行检查,指导中小学在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上安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通过技术手段及时屏蔽或删除含有低俗、淫秽、暴力、反动等内容的信息和攻击性言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使网络处在可监控状态。加强对网站管理、维护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校园网的信息更新和监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设和开放绿色上网设施,依托校园网设计一些吸引力强、参与性高的文娱和益智活动,用健康向上的校园网络活动充实学生的课余生活,大力发展校园网络文化。

  四、加强重点关注和引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指导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通过适当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有沉溺网络、行为举止异常或学习成绩突然下降等状况的学生要及时进行疏导和教育。要十分关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深入了解他们在校外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促使其监护人对他们的校外生活进行有效监管。校外活动场所要面向广大青少年学生,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让他们感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五、加强学校家庭合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注重家庭参与,联合家长共同做好抵制互联网和手机不良信息工作。各地中小学要利用放假前、开学后等时机,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手机短信提醒等多种形式,争取广大家长与学校一起有效监控和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和手机。学校和家庭要提醒学生上网时不轻信网上言论,不泄露个人信息,不回复不明提问。倡导家长对孩子上网和使用手机进行引导和合理约束,教育孩子远离成人聊天室和黄色网站;尽量避免孩子在家独自上网;多花时间与孩子交流,多带孩子参加有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沈阳市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交易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当事人在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交易市场)是我市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审批和发包承包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其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建筑工程交易市场有关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市场规则;

  (二)负责驻场管理部门及交易各方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监督场内交易行为;

  (三)负责场内交易手续审批,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建筑工程交易市场具体承办建筑施工招标投标或发包承包、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合同审查、合同鉴证、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和施工许可证审发等工作。

  第六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和土石方、构筑物等工程,必须进入市场交易。

  第七条 建筑、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须办理进场手续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交易活动。

  第八条 建设(开发)单位招标发包工程必须具备工程项目报建、年底基建投资计划、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项目资金审计证明等工程项目建设手续及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必须持《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建安工程投标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向驻场招投标管理部门申请工程投标或承包。

  第十条 从事招标代理、建设监理、经济技术咨询工作的单位必须持(营业执照)、(资质证初,受理发包方、承包方或行政管理机构的委托,进行工程估算、综合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项目招标发包申请,由具备招标发包工程资格的建设(开发)单位持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和有关资料,到驻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申请工程招标发包;

  (二)工程项目投标承包申请,由施工单位依据工程项目交易信息,向招标发包单位申请参加工程项目投标;

  (三)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在交易市场内组织开标、评标、决标,确定中标单位;

  (四)交易市场应适时向驻场部门、进场施工单位公开发布工程项目报建、招标发包等交易信息;

  (五)办理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手续,应按如下顺序依次进行:

  工程合同审查、鉴证;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登记、项目管理;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应按市场审批、收费、管理运行程序和规则进行工作。

  管理中心为工作正常运行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各级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予工程发包,不得利用职权设置障碍,以保证交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进行建筑工程交易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要遵守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企业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以权谋私、循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