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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42:40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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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16号



《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6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城市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利用等,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

  第四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及浏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将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保护经费,建立对水源保护区的补偿、补助机制。浏阳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林业、卫生、农业、建设、工商、公安等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行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行政职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目标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划定核心保护区。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为小溪河源头(上洪七星岭)至张坊镇小河河口。一级保护区为张坊镇小河河口至株树桥水库大坝的水域及两岸水平外延500米以内的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核心保护区为丁家湾水电站大坝至株树桥水库大坝水域及两岸至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

  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在一级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设立必要的保护区分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分别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Ⅰ类标准和Ⅱ类标准,其中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还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其中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按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小溪河和水库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三)禁止堆置、存放和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集镇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禁止炸鱼、毒鱼;

  (六)禁止采砂、取石、取土、爆破、淘金、开矿和修建各种阻水建筑物;

  (七)禁止进行体育、旅游、娱乐、餐饮等可能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八)禁止烧炭和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严格控制林木采伐。

  第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围库造塘、围库造田、投饵养殖、网箱养殖,禁止设置畜禽饲养场;

  (二)除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的环保型工作船只外,禁止其他船只下水;

  (三)禁止其他一切危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活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和水质监测工作,依据流域规划和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资源供求规划,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依据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制定株树桥水库保护区防治污染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水区域内水源涵养林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水区域内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核心保护区内实行封山育林,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株树桥水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水区域内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资的监管,防止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集水区域内集镇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逐步建设生活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 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大坝和水体安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水体富营养化。

  第二十条 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事故或者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采取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并立即报告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和当地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株树桥水库发电、供水等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水质监测资料。

  第二十二条 浏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集水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加强管理。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关闭、拆除或者迁移。

  对核心保护区内的村民,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外迁,妥善安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和擅自移动保护区分界标志的,由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严重污染水环境企业的,由浏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浏阳市人民政府或者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水利、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和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责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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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医疗〔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
  第四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审核确定,县(市)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审核确定。
  第五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按每人每年40元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实行单独列账管理。
  参保居民享受门诊统筹不缴纳门诊统筹费。2011年参保居民(不含大学生)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分别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16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账户的通知》(新政办〔2009〕172号)规定执行,从2012年元月1日起,不再建立参保居民个人账户。2011年12月31日前,参保居民个人账户结余部分,仍由参保居民用于冲减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直到冲减完毕。
  第六条参保居民的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
  第八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大专院校学生,在本校医院(或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就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学生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拨付学校包干使用,实施门诊统筹。当年有结余的,学校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超出全年定额包干费用总额的,超出部分由学校负责解决。
  第九条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因病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的,应选择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学校从包干费中支付。
  第十条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的门诊(含门急诊)统筹支付部分与住院统筹支付部分,累计不超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一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1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凭《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符合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拨付统筹基金应支付额的90%,预留10%作为年度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就医参保人员建立完整的普通门诊病历档案,并妥善保管。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门诊大处方、人情方,串换药品和过度医疗服务行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发生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门诊统筹基金运行状况,适时对政策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视对不实消息批评背后的民意

杨涛


近日有消息称,中国在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至少派出十万名各级官员到英国进修培训,占出国培训干部总人数的三分一,许多读者对此发表措辞激烈的批评。经记者多方核实,发现这个消息不实。(《法制晚报》9月4日)
记者这一核实行动,可能让许多读者和官员都放心了,事情原来并非有些媒体报道的那样。但是读者们的批评和担心却是有道理的,近年来,官员们出国接受各种名义的进修培训和打着各种幌子的考察越来越多,前不久,《中国青年报》就报道了一大批中国官员以奥运名义出国“考察”,而民众对官员们的这些行为并不知情,因而,在所谓“十万名各级官员到英国进修培训”的消息一出来,他们就完全可能相信其为真实消息,也有理由责问这么多人“进修培训”有必要吗?
在笔者看来,如果政府和官员们仅仅满足于记者核实了这一消息是不实的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不去追问民众为什么对这一不实消息产生如此大的反响,不重视对不实消息批评背后的民意,就无法了解自身在这一问题上的决策得失,也就无助于提高自身的执政水平。
首先,政府和官员们应当重新审视各种名义的出国进修培训和考察活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考虑当初作出这样的决策时是否进行过合理论证,这几年实践下来是否取得了实际成效,是否应当考虑对出国的人数和要求什么岗位人员出国作出重新界定等等。重新审视是对自身决策的反思和总结,带来的必将是决策的更加科学和合理,符合民意。
其次,出国进修培训和考察是要花费大量的金钱,而钱是花得是纳税人的,因而,政府和官员们还应当考虑对这笔开支是否得到民意代表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向他们作出详细和合理的说明,并在使用上接受审计和纪检机关的监督,以此增强政府对这笔开支的合法性、正当性及在使用中不被挪用和滥用。
最后,政府和官员们还应当考虑对于出国进修培训和考察花费的开支要给予民众以充分的知情权,让这些开支公开并对使用的原因和去向作出合理说明,必要时还应当让民众参与决策和讨论。阳光有利于监督,知情有利于消除民众的猜疑,民主有利于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对民意的吸纳和重视,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有的举措,也是衡量政府和官员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而民意不仅是来自于民众对政府实际工作的评价,也包括民众对不实消息的评价和对政府产生的误解,对于后者的重视能让政府在将来的决策中更加科学、民主,收到“防患于未然”之功效。因而,政府和官员们应当要对民众批评“十万名各级官员到英国进修培训”的事件作出合理回应。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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