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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09:48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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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3〕242号,1993年12月2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渝单位:
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1993年2月19日,省政府发布了《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与《四川省〈水法
〉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行政规章。认真贯彻实施这两个行政法规、规章,对于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水利建设步伐,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就贯彻实施两个行政法规、规章,作如下
通知:
一、市和区、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市中区、大渡口区内的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余区域内的取水许可按
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水资征费的征收由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份利用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办法》和《暂行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取水单位和水利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为贯彻实施好《实施办法》和《暂行办法》创造条件。
三、凡在我市境内直接从地下、江河(含溪流)取水的,除《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外,都应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在《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建成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并已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取水登记的,不再重新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取水登记
手续;已建成取水工程尚未进行取水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今后,凡兴建(含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实施办法》和省《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
请,经审查同意后,方能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否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在《实施办法》中的未尽事项,按《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3〕1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凡在我市境内直接从地下、江河(含溪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暂行办法》和本通行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的具体标准:水力(火力)发电取水按省《暂行办法》规定幅定的上限标准执行;其余取水按省《暂行办法》规定幅度的中限标准执行。其执行标准如
上表:
┏━━━━━━━━━━━━┳━━━━━━━━━┳━━━━━━━━━━━┓
┃ \ 标 \ 水源┃ ┃ ┃
┃ \ 准 \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取水类别 \ \ ┃ ┃ ┃
┣━━━━━━━━━━━━╋━━━━━━━━━╋━━━━━━━━━━━┫
┃工业取水 ┃ 0.03 ┃ 0.04 ┃
┣━━━━━━━━━━━━╋━━━━━━━━━╋━━━━━━━━━━━┫
┃生活取水 ┃ 0.02 ┃ 0.03 ┃
┣━━━━━━━━━━━━╋━━━━━━━━━╋━━━━━━━━━━━┫
┃水力发电取水 ┃ 0.001 ┃ 0.001 ┃
┣━━━━━━━━━━━━╋━━━━━━━━━╋━━━━━━━━━━━┫
┃火力发电取水 ┃ 0.001 ┃ 0.001 ┃
┣━━━━━━━━━━━━╋━━━━━━━━━╋━━━━━━━━━━━┫
┃其他取水 ┃ 0.02 ┃ 0.065 ┃
┗━━━━━━━━━━━━┻━━━━━━━━━┻━━━━━━━━━━━┛

单位:发电取水(元/千瓦小时),其余取水(元/立方米)
五、在征收水资源费时,要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水资源费专用收据》,否则,缴费单位有权拒付。各区、市、县征收的水资源费,暂按以下比例分成:南岸、江北、九龙坡、沙坪坝等四个近效区自留30%,交市70%;其余区、市、县自留70%,交市30%。市和区
市县各自掌握的水资源费是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调查评价、科学研究、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水资源费的征收、解交、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省《暂行办法》的
规定制定。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对违反《实施办法》、《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过去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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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临时机构、大型活动物资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级临时机构、大型活动物资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市级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筹备(组织)机构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以及接受捐赠和赞助的以下物品:可回收的低值易耗品、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均适用本办法。
二、各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筹备(组织)机构要严格控制物资设备采购范围和数量,所需设备原则采取财政调拨、借用或租赁的方式,尽量减少购置。要建立登记、回收、移交制度。
三、设备购置分为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800元以上,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都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增加、购入、捐赠都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入帐,对固定资产调拨、报损、报
废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四、临时机构撤消后、大型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或责成专人负责,回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物资设备,登记造册入库保存。待全部帐目(包括经费、固定资产)审计结束后,办理固定资产封存并移交市财政局实物库。无法收回的物资,需办理调拨手续予以注销。一
些难以回收入库的物资由市财政局组织拍卖或调拨,拍卖所得上交市财政。
五、各临时机构、各项大型活动筹备(组织)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处理、挪用、私分各种物资财产。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8日

关于向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矿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函字[2005]7号
 

关于向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矿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通知

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搞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依据2005年1月6日发布的《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原国家局令第21号)第三条中关于"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规定,国家局以煤安监办字[2005]11号文件公布了第一批有瓦斯动力现象的44个国有煤矿名单。截止3月8日,已有9个煤矿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6个煤矿正在进行鉴定,2个煤矿已经停止生产,但仍有17个煤矿(名单见附件)没有申请鉴定。

  请各有关省局立即向辖区内没有申请鉴定的煤矿企业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直至被停产煤矿鉴定结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省局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抄报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附件:第一批已有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煤矿名单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批已有瓦斯动力现象尚未进行鉴定的煤矿名单


 


序号
矿井名称

1
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景煤矿

2
江苏省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张集煤矿

3
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

4
河南省郑州市东平煤矿

5
河南省鹤壁市安林煤矿

6
河南省焦作市金科尔新井

7
河南省安阳市大众煤矿

8
河南省安阳市果园煤矿

9
河南省安阳市龙山煤矿

10
河南省安阳市铜冶煤矿

11
河南省禹州市梁北煤矿

12
河南省许昌市新峰四矿

13
四川省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子垭南煤矿

14
四川省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杉木树煤矿

15
四川省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珙泉煤矿

16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轿子山煤矿斑鸠山井

17
云南省曲靖市狮子山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