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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5:15  浏览:8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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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书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3月1日 生效日期1980年3月1日)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0年三月一日两国政府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国营贸易公司和通过正常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孟加拉国主管当局应签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单一国家进口许可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上述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商品和金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孟加拉国国营贸易公司以及其他进出口商将就本议定书项下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三月一日在达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润生              马提乌·拉赫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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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废止)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辖区内所有供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审批供水计划,监督供水企业供水情况,对所有向社会供水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供水部门的职责是:宣传贯彻有关供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供水计划,保证供水质量。负责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供水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城市供水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在优先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六条 城市供水要逐步实行分质供水,工业企业及其建单位必须按分质供水计划执行,否则,供水部门可停止供水。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装自来水设施的,须到市节水部门办理用水指标后,到供水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供水部门组织设计施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安装。违者,除责令拆除设施外,已用水的要补交水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建住宅,其室内自来水管线设计须经供水部门审批。施工单位要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竣工后,要将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并交供水部门,经检查验收后,方可供水。

第九条 城市高层楼房和楼群新建、改建、扩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须到供水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供水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供水和卫生防疫部门共同验收合格,方可供水。

第十条 城市动迁,必须在拆迁前15日内由拆迁和建单位向供水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自拆迁之日起停止供水,自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动迁部门负责,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供水的,由动迁部门到供水部门办理继续供水手续。

第十一条 供水部门要切实做好供水服务工作,端正服务思想,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确保供水质标准;

(二)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保证供水管网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

(三)严格遵守计量和计价标准,对用户用水计量准确,收费合理。

(四)对公共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供水和节水的规定。

第十二条 供水部门因施工、维修和其它原因需要停水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出现不可预见事故停水除外)。

第三章 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 在供水设施安装、维修、投入使用前,必须严格实冲刷、消毒制度。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用水,须采取间接取水方式,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理直接连接。

第十五条 自备贮水设施,其放水管必须高出地面2米,保持一定剩余水头。工业用水设施要设立明显标志。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通讯线路和供电线路是专用线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损坏和挂设其它线路。违者除赔偿损失外,要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供水水源和配水厂院墙架设的电网昼夜放电,设有明显标志,人和牲畜触电致死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触电者或主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要设置显标志,其设施两侧各5米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和从事破坏土层的活动。对影响安全供水和管网维修的违章建筑或堆放的物料以及擅自变更、动用、涂改设施标志的,要无偿拆迁,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不准随意迁移,确需迁移的,要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迁移,其迁移费用由申请动迁单位负责。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的,视 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供水管道上的水门、水表、排气阀等不准擅自开关,因故必须开关的,由供水部门实施。对擅自开关的,要按水门和排气阀的口径追缴损失水费。损坏上述设施的要按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理上严禁装泵抽水,擅自装泵抽水的,除令其立即拆除外,按有关规定加收计划外水量水费,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 消火栓是灭火专用设施,在无火警情况下,无论是公共消火栓还是企业内部消火栓一律不得启用,确须启用的,须经供水部门同意,并办理启用手续。违者每次每小时按工业用水水价加收500立方米水量水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安装水表必须经营口市水表检定站选型校验合格。安装进户水管须使用无毒塑料管。违者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设施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无力管理或维修的,可委托供水部门代为管理或维修,维修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用户管道发生漏水、堵塞和设备损坏时,应主动报告主管维修单位。如不及时审报,由用户负责漏失水量水费。申报后维修单位要在小漏24小时、大漏72小时内制止漏水,否则,其漏失水量水费由维修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集资安装的具有配水功能的管道,要纳入城市供水管网管理,建成后要将产权移交给水部门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农村用户,以村为单位,一律实行自管自修,并设专人负责。直径100毫米以上管理道损坏,要立即通知供水部门,在供水部门指导下维修。无力维修的,可委托供水部门维修,维修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

第六章 计量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实行以表计量,有计划地实现一户一表,装表费用一律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 水表检定部门要定期对水表使用情况进行检定或强检,以保证水表的准确度。

第三十条 用户水费由供水部门统一征收。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委托银行代收费,月末结清当月水费。逾期不交水费的,每日加收5 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不交水费或无正当理由拒交水费,视其情节限量或停水供水。

第三十一条 居民生活用水水费实行两种征收方式,一是装表户以表计费;二是无表户按人口标定计费。企事业单位一律按总表计费。

用户水表如当月发生故障,参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或技术标定计收水费。

第三十二条 新建住宅进户达到8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到供水部门办理立户手续,立户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交纳水费。

第三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农村用户在接到水量通知单后五日内,必须将水费送交供水收费部门,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5 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用户必须将水表保持正常受检状态。如因障碍造成无法检表,按技术标定水量收费,并限期将有碍检表的一切障碍清除,检表后多退少补。

第三十五条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的,要在当月到供水部门办理手续。无表户增减人口的,要及时向收费员报告。隐匿不报者,一经发现,装表户补交改变用水性质差价水费,无表户补交改变用水性质差价水费或追加所用水量水费。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新余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网站管理,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网站及基于网络的在线服务系统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和公开、便民、效率、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规划、建设、改造政府网站时,应当首先考虑尽量减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浏览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向政府咨询或反映问题的成本和时间。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网站应当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和业务流程整合,逐步实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六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一领导,各级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决策和协调。



市政府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新余日报社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主要包括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栏目策划、信息采编、审核发布、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市级部门(单位)政府网站由主办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主要包括确定分管领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AB角和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栏目策划、功能设定和内容组织,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开展信息公开,提供在线办事服务,加强互动交流。



各级信息中心或信息化运维单位负责本级政府网站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信息化战略和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要求,制定市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网站发展规划。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政府网站业务指导,加强日常监测,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负责对市级政府部门(单位)网站和县(区)政府网站的新建或改建进行备案,未经备案通过的,不得新建或改建。



各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网站业务指导。



建立政府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网站要确定专人负责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日常联系,并每年对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进行备案。



第九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原则上只分别保留一个政府网站;县(区)政府原则上只保留县级政府网站,所属各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依托县政府网站或上级部门(单位)网站开通互联网服务,不单独设立政府网站。



第十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㈠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 xinyu.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新余网,代表新余市人民政府;



㈡市直部门(单位)网站的域名为www.jxxy□□□.gov.cn(org)、www.xy□□□.gov(org).cn或□□□.xinyu.gov(org).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新余市□□□,其中□□□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㈢各县(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各县(区)英文名称或者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中国□□□或江西□□□,其中□□□为县(区)中文全称或简称。



㈣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网站不得随意更改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变更,须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网站可以编制繁体中文和外文版。网站首页需列出“部门(单位)网站、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链接区。



第十二条 鼓励集约化政府网站建设模式,通过整合不同部门(单位)职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发布与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新建在线服务系统时,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开设专栏,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通过政府网站受理(办理)的各类业务,不得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应当优先选用国产软件,安全保护系统应当同步建设。



政府网站所有软件产品均应当通过软件评测及登记备案,网站整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系统安全测评。未通过软件测评认证和安全测评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符合标准化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保证不同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或者服务能够以准确有效的方式,实现互动交流和数据交换。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放置在符合安全规范的省内专业IDC机房。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可采用主机托管或虚拟主机方式,将网站放置在市政务信息网中心机房。不允许租用商用主机或磁盘空间。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当遇有互联网突发重大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边处置边报告,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消除社会影响。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优先采用在线受理(办理)的方式,通过政府网站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依申请公开和咨询建议等服务事项,并公告事项种类、操作程序和工作流程,以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以使用者为中心,逐步实现通过门户网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集中提供的政府信息与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所属部门(单位)网站和下级政府网站的网络技术平台;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可逐步统一本系统的重要业务应用系统。



政府门户网站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㈠以使用者为中心进行设计,易于使用,语言通俗易懂,可以普遍接入,便于弱势群体使用;



㈡更新及时,信息可靠;



㈢可以实现在线服务;



㈣可以有效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互动交流;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同时应建立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费下载。



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网站应当提供在线提出申请的渠道,并保证渠道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开展在线服务,实现信息处理全流程电子化,逐步减少现场办理、纸质办理事项的数量。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查询、在线咨询、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在线政府采购、在线反馈、网上投诉、网上参与等在线服务,加大对社会舆情、民声民情的收集反馈力度。



政府网站应当设立在线访谈栏目,及时解读政策措施,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发布权威信息。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取电子方式受理的,不得同时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书面等其他形式的双重义务。



行政机关以电子方式予以通知、通告或者送达的,经申请人申请,应同时提供书面形式的通知、通告或者送达。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利用政府网站,有效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提升危机预防、反应和后续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保障残疾人群体平等获得政府网站信息与服务的权利。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要明确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本部门(单位)的政府网站工作,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人员。



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㈠参与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与决策;



㈡综合协调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



㈢提出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重组与政府网站结合的具体方案和各类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与政府网站建设相结合的具体方案;



㈣拟定政府网站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网站业务培训;



㈤提出通过政府网站增加在线办事事项数量和逐步削减现场和纸质办理事项的具体目标及方案等。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政府网站建设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政府网站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年度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交流经验、鼓励先进。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进行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绩效评估指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政府网站综合排名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本级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可以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对本地区政府网站的建设进行督导。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网站的绩效进行不同形式的社会评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网站培训计划,开展政府网站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办网、用网、管网的能力。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政府网站安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政府网站数据备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测。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委托独立中介机构对重点政府网站进行不定期的信息安全风险测评,发现问题后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制定检查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开展常态化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自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将自查报告报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室、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㈠网站页面是否能够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㈡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



㈢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㈣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单位)审核把关,是否存在错链和断链;



㈤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采取了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



㈥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单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署运行维护协议并明确责权;



㈦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单位)是否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读网,审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



㈧网站是否托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以外。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收集和发布与本部门(单位)职能密切相关的信息。



通过政府网站采集和发布的信息必须合法、公平,不得以违法方式采集信息。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不应重复录入和采集。发布信息的部门(单位)要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有义务随时加以更新。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政府网站的互联网地址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减少政府网站互联网出口,保障政府网站互联网出口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和运维资金在部门(单位)预算中列支,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政府办公室、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㈠未经备案违规建设政府网站的;



㈡未按要求备案的;



㈢拒绝通过政府网站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提供公开信息的;



㈣不及时做好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发布工作的,不发布可公开的非涉密文件的;



㈤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政府网站提供的在线服务或政民互动功能的,或者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双重义务的;



㈥不依规进行政府网站软件测评和安全测评,使用非正版软件的;



㈦政府网站发布不当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㈧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㈨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范的;



㈩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办公室、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违规备案政府网站或不按规定开展政府网站检查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具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的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余府办发〔200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