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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3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26:30  浏览:9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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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3号)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6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赵紫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3年6月1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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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煤气工程建设安装费用收取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煤气工程建设安装费用收取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8)29号
1998年3月17日


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煤气工程筹建处提出的《晋城市煤气工程建设安装费用收取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齐心协力,保证年底前实现首批用户使用煤气的目标。

晋城市煤气工程建设安装费用收取办法

市煤气工程是全市十项重点工程之一,为了加快煤气工程建设,确保今年年底送气,遵循“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的方针,根据国办发(1985)50号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现就收取煤气工程建设安装费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第一期工程供气范围原则上划定为凤鸣小区、凤台小区、凤苑小区、凤翔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华街小区、新市东街住宅区和凤台街、南环路、太行路、黄华街、新市街、泽州路沿线两侧的居民及集体、营业单位用气。

上述范围以外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要求使用煤气的并具备用气条件,经市煤气工程筹建处审查同意后,亦可供气。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煤气工程建设补差款:用于煤气气源、储气、主管道工程建设政府投资不足部分的补充,不分新老用户,每户收费1000元。

2.庭院管网工程网:庭院管网工程费是指用于区域调压站以后至用户楼外或院外的低压煤气管道铺设的工程建设费用,每个居民户收费1000元。

3.进户管道安装材料费:进户管道安装材料费是指用于煤气用户楼前至户内的管道、阀门、旋塞、煤气表、灶的购置、安装费用,每个居民户收费800元。

4.老用户庭院管网及进户管道安装材料费收取:

(1)凡过去由财政出钱建的庭院管网、入户表灶(包括经批准免交的),按使用期20年折旧,现已使用10年,按50%收费,即:庭院管网每户收费500元,入户管道表灶每户收取400元。公有住房房改时,用户已出过钱的从中抵扣。

(2)凡过去财政没出钱建的庭院管网、入户表灶,经验收合格后可入网供气,验收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用户出资,建设合格后可入网供气,并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收取验收费用。

5.集体用户及营业性用户

各单位设置的非营业性职工食堂及营业性用户,煤气补差款按申报日耗气量收费,职工食堂300元/m3·日,营业性用户500元/m3·日。原煤气站供气的用户同样按此标准收取。如实际用气量超过申报用量,超出部分加倍补交,如不补交,停止供气。

凡煤气工程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营业性用户限期禁止使用直烧煤灶具,改用煤气,养活城市污染。

6.按照城市煤气发展规划,考虑各方面因素,今后几年居民用户收费标准:

1998年发展用户10000户(包括凤翔小区原有的3500户);1999年发展用户6000户;2000年发展用户4000户。1998年发展用户按以上三项费用收取,1999年增加的用户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加收10%,2000年增加的用户加收20%。

三、使用煤气的申报程序及收费办法

1.凡在今年安排供气范围内的用户,于1998年4月15日以前,到市煤气工程筹建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属于集体用户和营业性用户的直接到煤气工程筹建处申报;住宅小区的居民户,由住宅小区管理单位负责申报;单位住宅区居民户,由单位负责申报。

2.煤气工程建设补差款和庭院管网安装费原则上全额向用户收取,也可以由单位酌情分担一部分。

3.煤气工程筹建处要按申报的情况,委托设计单位,尽快抓好庭院管网、用户管道的设计及设备的订购。

4.符合供气条件的用户,要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所需费用。住宅小区的居民户,由住宅小区管理单位负责统一收费;单位住宅区的居民户,由单位负责收费。

5.各项工程建设费用由市煤气工程筹建处组织收取,并建立专帐专项管理(票据使用财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此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四、交费时间

安排今年年底送气的按规定应交的费用原则上上半年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可分两次交清,第一次在6月底以前交50%,第二次在10月底前交50%。凡不能按时交费的加收半年或一年贷款利息,年底前仍不缴费的暂不供气。




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州司法局,省各直属司法鉴定机构、四川大学:
现将《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的情况请及时与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联系。

四川省司法厅

二OOO年十二月十五日


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保护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专用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专用称号。
第三条 四川省司法厅是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除登记管理机关特殊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不得与此前已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五条 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由四川省司法厅预先核准。司法鉴定机构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其名称权。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地方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汉字。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文字翻译的规定翻译使用。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组成如下:
(一)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字号+司法鉴定中心。其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可为:设立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中心;社会团体、医疗机构设立的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为:字号+司法鉴定中心。
(二)非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字号+专业+司法鉴定所。其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非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为:设立机构名称+专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室);社会团体、医疗机构设立的非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为:字号+专业+司法鉴定所。
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是指鉴定业务在五项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每项鉴定业务须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其中专职司法鉴定人不得少于两名。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
第九条 申请预先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与被注销未满三年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予核准。
第十条 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相同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应当预先申请,并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经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得申请并更。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以及鉴定文书上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被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名称从事鉴定业务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三)出借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四)违反本办法是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