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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51:44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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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细则的通知
淮政办〔2007〕16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    

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工作,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2006〕6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医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所属学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各学校负责办理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参保费用的收缴。

三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各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参保费用的收缴。

第三条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集中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在校学生的办理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此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清本医疗保险年度的个人参保费用。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不予补办。

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址、隶属学校、缴费标准等基本信息与数据。

第四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少年儿童和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缴纳,其它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160元标准缴纳。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医疗保险年度一次性缴纳。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并从每年的9月1日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至次年的8月31日。

第五条 所有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

其他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须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淮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淮北市职工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各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等代办部门审核确认后,登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收取个人参保费用,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票据。首次参保的,核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IC卡。

第六条 市医保中心设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学校代收的个人参保费用,于10月5日前集中划缴到收入专户。其它城镇居民个人参保费用在办理登记时缴纳。市医保中心及时将收入专户基金转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于9月5日前,学校应于10月5日前将登记参保缴费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用书面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分类造册,并附参保人员汇总表,统一报送市医保中心。

市医保中心在认真核对后,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缴费记录,做好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基金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市医保中心提供的参保名册进行审核确认,及时将政府补贴费用划拨到位。

第八条 除新出生婴儿、新增学校学生、新增的老年居民、新增需特殊照顾人员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任务外人员,其它城镇居民在本办法实施以后参保的,应从本办法实施年度起全额(个人缴费加财政应补助部分)补缴费用,并需等待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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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15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泰州市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从2004年起,设立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用于黄桥老区和兴化市劳务输出培训补助、经济薄弱乡镇劳务输出奖励和全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考核。现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扎口管理,不切块给部门使用。资金分配与省、市下达的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农村劳务输出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各市(区)财政也要按规定和要求,设立本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

第二条 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黄桥老区和兴化市劳务输出培训补助以及市委、市政府挂钩帮扶的经济薄弱乡镇完成劳务输出任务的考核奖励。

第三条 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与国家、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统一对各类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不得重复安排。

二、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㈠对黄桥老区和兴化市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应缴的培训经费给予补贴。

㈡对市委、市政府挂钩帮扶的经济薄弱乡镇完成劳务输出任务的给予奖励。

㈢对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区)给予奖励。

第五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培训机构。选定的培训机构在向培训对象收费时,按现行核准培训价格每人降低150元,由财政给予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00元,市财政补贴25元,市(区)财政补贴25元。经当地市(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户农民,每人降低30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200元,市财政补贴50元,市(区)财政补贴50元。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挂钩帮扶的经济薄弱乡镇每年新增劳务输出在完成考核指标的情况下,市财政给予每人10元的奖励金,其中:奖励金的50%奖给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50%奖给其他相关人员。

三、经费的申请和下达

第七条 黄桥老区和兴化市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经费,采取有关部门联合上报、联合审定、联合下达的方式进行。在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计委、农业、扶贫办等部门,联合上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培训人数及补助资金方案等,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定。市财政根据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规模配套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挂钩帮扶的经济薄弱乡镇完成劳务输出任务的奖励经费,采取乡镇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审定下达的方式进行。在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各市(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审核经济薄弱乡镇劳务输出任务的完成情况,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审定。市财政根据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情况,下达奖励经费。

四、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市(区)应在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专户。培训补贴经费按规定实行报帐制管理。报帐管理部门为市(区)财政部门,报帐单位为经审核确认的培训机构。报帐单位申领培训补助资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培训中标文件、培训人员名单、收费发票及接受培训人员《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市将组织抽查。对培训单位未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培训人数未达要求的、或弄虚作假套取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视情况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培训补助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的有关市(区),将扣减下年度省、市财政补贴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各市(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工作的宣传,对中标的培训机构名称、地点、培训工种、培训人数、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应以通告形式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印刷成册,分发至各乡镇、村。

第十二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示申请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切实保证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市将对农村劳务输出培训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市(区)可按照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其它直接补贴农民的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2号)文件规定执


卫生部关于加强民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民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最近,我部陆续接到各地关于一些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损害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健康事件的报告。有关媒体对民工中毒或者患职业病后得不到及时诊治,有的企业主对中毒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不闻不问,甚至拒付诊疗费用等违法现象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和九部门《关于开展全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做好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特别是维护广大外来农民工的健康权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狠抓落实,做好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对本地区危害严重企业的整治和对大案要案的查处,以儆效尤。当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九部门文件精神,按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形成综合整治合力。要结合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确定整治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各项整治措施。狠抓大案要案,并及时向社会通报,通过查处一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遏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做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凡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劳动者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必须及时送有关职业病诊断治疗单位进行诊断和治疗,体检和诊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不依法履行职业健康监护义务、不按照规定对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医学观察、诊断、鉴定、治疗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认真做好职业病患者的诊治工作。对于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农民工,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要简化手续,方便劳动者就诊,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卫 生 部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