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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30:34  浏览:9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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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
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
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
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二是信贷管理工作粗放。“重放轻收”的现象仍
很突出,贷款担保、抵押推行不够,落实不力,存在连环保、图名保、担而不保的现象;有的贷款手续不完备、借款合同不规范、凭证要素不全;对信贷制度的执行缺少必要的监督,致使有章不循、违章不纠的问题大量存在。三是信贷队伍建设滞后。信用社信贷人员少、素质差的问题已非
常突出,有的未经培训就上岗,有的是靠关系、走后门从事信贷工作,以贷谋私等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四是信贷资产质量较差。截止1994年7月末,信用社逾期贷款余额已达1227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31.4%,资产质量不高严重制约了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削弱了同业竞争的
能力。
因此,各级农行和信用社必须提高认识,从农村信用合作事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高度来重视和加强信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大力吸收存款,扩大信贷资金来源
各级信用社要牢固树立“存款立社”和竞争的思想,把资金组织工作摆在首位,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努力保持各项存款良好的增长势头,提高信用社存款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比重。
(一)加强服务。针对客户的不同心理需求,开发新储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是信用社吸收存款的根本措施。一是要适时开辟储蓄种类和增加档次,开办电脑储蓄、电话储蓄、建房储蓄等新储种;二是积极开展代发工资、代发信用卡、代收税款、代收水电费和代收电话费等多种形式
的代收、代付业务,以吸纳更多的存款;三是要努力改善服务态度,延长开门时间,对一些特殊储户应提供上门服务。
(二)要抓住储源丰富的部门和环节,深挖吸储潜力。对农村各类商品集散地以及现金流量大的地区,要设立网点跟踪服务,做好吸存工作。对个体工商户要加强信贷服务,实行存贷挂钩、以贷引存。对乡镇企业及其他工商企业,要督促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和应付息保证金制度,以增
加低成本的存款。
(三)加强重点网点、样板网点的建设,改善和提高信用社网点的档次和形象。网点建设的方针是一要巩固,二要提高,在巩固的基础上抓好提高。当前,在城区、城郊、工矿区及农村集镇,要按高标准、高规格的要求改造好一批网点,搞好装修,增设电脑,有条件的要发展电脑联网
,推出自动柜员机等,努力改善硬件设施。要千方百计开辟和增加网点建设经费,安排使用上要突出重点,体现倾斜政策。
(四)继续完善组织存款的激励机制。要加大组织存款的奖惩力度,推行储蓄效益工资办法,将职工收入分成基础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扩大效益工资的份额,并根据吸收存款多少和存款结构优劣合理分配。储蓄代办手续费的发放也应依据上述原则,区别对待,奖优罚劣。总行准备
年终对存款搞的好的省按月平均余额增长率,评出前6名,对计划单列市评出前3名进行奖励,各省市对下也可根据情况进行奖励,奖励重点应向低息存款倾斜。
三、落实贷款债务,努力盘活贷款存量
(一)做好乡镇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贷款债务的落实工作。
一是对原乡村集体企业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所欠的贷款应落实到新的服份合作制企业承担;对由于资不抵债造成难以落实的旧贷款,要通过原企业主管部门,落实到其他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或由原企业股金分红中归还;对把企业的部分资产转让给个人收取现金的,以其新扩的个
人现金股首先归还贷款。
二是对以兼并、合并等形式改造的企业,实行“有偿转让,债随物走”的原则,被兼并或被合并的企业所欠贷款的本息应由兼并或合并的企业承担和归还。
三是对实行拍卖的欠贷企业,信用社要参与企业拍卖的全过程,督促企业履行“公开招标、钱货两清”的原则。对企业拍卖的资产已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信用社的同意,才能依法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要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贷款担保单位归还,或通过企业
主管部门落实承还。
四是对实行租赁经营的欠贷企业,信用社要参与对承租人的考评、租金的测算、合同的拟订等工作。企业租赁前所欠的贷款,租赁合同规定由承租人归还的,信用社可以与承租人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并由出租人担保或资产抵押;未规定由承租人归还的,贷款仍由出租人归还,也可以通
过签订协议的形式,明确用承租人上交的租金归还旧欠贷款的部分或全部。
五是对已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企业,信用社要及时申报债权,提供贷款抵押、担保的证明,参加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
(二)努力盘活贷款存量。各地信用社要结合对信贷资产的清理、核实、努力清收旧贷。要层层下达清收任务,把清收逾期贷款、催收贷款作为信用社的主要经营指标和评选先进单位的主要条件,并与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挂钩,加强检查、稽核。要借助行政、法律、经济手段进行
清收。要开展“无催收贷款信用社”的评赛活动,对无催收贷款的信用社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认真搞好贷款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安全性
(一)推行贷款风险度管理。贷款风险度管理是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运用有效的方法,对贷款对象、贷款方式和贷款形态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指标对贷款进行审定、控制和监测。贷款审批权限的确定要考虑到风险度的高低,改变单纯以贷款
额度大小确定审批权限的做法。为逐步推行这一做法,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示范办法》,各地可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操作意见,可先在联社营业部和企业贷款比重较大的信用社试点,逐步推广。
(二)逐步推行贷款审贷分离。实行审贷分离制度,有利于信贷运行内部的横向制约,有利于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和减少贷款风险。审贷分离要统一目标,分步实施。业务量大、信贷人员多的信用社可试行审贷岗位分离;一般地区的信用社,主要是实行“三查”分离,防止自查、自
批和自贷现象的发生。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情,大胆探索有利于增强横向制约,减少贷款风险的审贷分离方式。
(三)落实岗位责任,严格奖惩。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奖惩,要本着“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并与信用社资产风险管理责任制相衔接,把信贷资产质量的好坏作为信贷员奖金分配,工资晋级、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的主要考核指标。
(四)广泛推行抵押、担保贷款方式。从今年起,除部分农业贷款仍可实行信用放款外,对其他贷款全面推行抵押、担保贷款方式。要认真审查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如企业有多个债权人,不应将其全部财产作抵押。要把企业参加财产保险作为贷款的
一个重要条件,对有些贷款可以实行抵押、担保双重方式,逐步把贷款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五)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首先,要促进和帮助企业建立风险基金,凡是建立风险基金并在信用社专户储存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贷款要优先支持。其次,要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对未参加保险的企业,贷款掌握要严一些。配合有关部门试办贷款保险。第三,完善贷款呆帐准
备金制度,按各项贷款余额的1.5%提取呆帐准备金,保持稳定适度的准备金余额,要进一步加强呆帐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完善内部处理手续,加快对已认定的贷款呆帐的处理工作。第四,建立企业履约保证金和贷款利息备付金制度,以利于贷款按期结息。
五、加强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是当前信用社信贷管理的薄弱环节。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和信贷结构的调整,信用社设备性贷款比重不断提高,急待加强管理。为此,一是要严格贷款政策和贷款条件。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贷款要控制在全年乡镇企业贷款增加额的30%以内。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必须拥有30—50%的自有资本金和足够的铺底流动资金。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发放贷款。严禁变相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二是要增强贷款管理的科学性。信用社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要根据企业提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企业调查和项目调查
的基础上,对贷款项目在技术上、财务上、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和深入细致的分析评估,撰写真实的项目评估报告。评估中,要注意收集、整理、储备各种产业、产品市场信息,把握行业、产品发展态势,注意从宏观上论证项目的经济效益,符合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对续建项目,要加
强中、后期的信贷跟踪管理,严格按计划控制发放贷款。对确属因政策调整,物价上涨等正常因素超概算的,其超概算部分原则上要按50%比例落实自筹资金,方可追加贷款计划。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项目超概算的,信用社不提供追加贷款。
六、进一步做好对个体工商户贷款的管理和服务
目前,个体工商户发展很快,已逐步成为信用社贷款的主要客户和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大力给予贷款支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积极提供结算和支取现金上的方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贷款,其自有资金不得少于30%。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个体工商户贷款的最高限额,贷款应主要用于解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的不足。发放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贷款必须实行担保或抵押贷款方式,并保证抵押物具有足够的变现能力。每笔贷款必须经信贷员、社主任两人以上审查签字。会计人员要加强临柜监督,对不符合规定
的贷款,有权拒绝发放。对重点个体工商户贷款要建立经济档案进行管理。
七、正确执行利率政策,提高信用社竞争能力
利率是重要的金融杠杆,信用社要在正确执行规定利率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产业、贷款对象和效益高低,实行区别掌握。农业贷款的利率要根据信用社自身的承受能力,尽量少浮或不浮。乡镇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由信用社根据资金成本、贷款项目、贷户信用等级以及同业竞争的
需要,灵活掌握;对特一级企业贷款的利率,应做到不上浮或少上浮。信用社应努力降低资金成本,增加各项业务收入来逐步降低贷款利率的总体水平,缩小与专业银行在利率上的差距,增强竞争能力。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联社要加强对信用社执行利率的指导和管理。
八、切实加强信贷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充实和调整信贷人员。近几年,随着信用社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信贷人员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上人员素质较低、管理工作粗放,明显制约了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各级农行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认真解决这一问题。要充实信用社信贷人员,可按照贷款规模和贷款户
数等业务量需要来进行配备,一般5人以上的信用社应配备专职信贷员,信贷业务量较小的信用社,可由信用社主任兼任。各地在下达信用社招工指标时,要首先保证用于信用社充实信贷员。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联社,要根据信贷管理的需要,坚持条件,尽快调整和充实信贷人员,
争取分年达到信用社总人数的20%。
(二)加强信贷员岗位培训。各级行要把培训信用社的信贷员作为岗位培训的重点,制定具体培训规划,分期分批进行。对新进人员,重点搞好应知应会岗前培训,坚持不达标不能上岗。对在职信贷员,要按照信贷工作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培训后要进行统一考试或考核,达到岗
位标准的继续上岗,否则调离信贷岗位。要重视对信贷员进行新业务、新技能的适应性培训。特别是企业改制后给信贷工作带来新情况、新问题方面的培训,提高信贷人员对企业经济活动分析能力。要重视对信贷员的政治思想、法制、法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为人民
服务的思想。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倡廉活动,防止以贷谋私等不正之风,提高信用社信贷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试行信贷员等级管理制度。目前,有些地方对信用社信贷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工作业绩、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进行考评,确定信贷员等级,并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不同等级的信贷员,确定不同的职权和待遇。这一方法,有利于促进信贷员积极进取、自我管理
、自我约束,有利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因此,已经实施信用社信贷员等级管理的地方,要继续实施,并不断总结完善,没有搞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信贷员岗位责任制,使信贷员的岗位责任制和信贷员的等级管理制度相配套。



199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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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一日)
泰政办发〔2001〕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泰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泰政发〔2000〕1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单位的经济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单位职工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四)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
驻地行业管理部门和条件较好的企事业单位。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费来源
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费来源由单位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四、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所缴基金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一部分用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个人帐户的计入办法:
1、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0.5%记入;
2、36岁到45周岁,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记入;
3、46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5%记入;
4、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养老金的2%记入。
(三)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1、支付部分特殊门诊病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职工诊治特殊门诊慢性病种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计算的个人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50%,个人负担50%。
2、补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补助办法为:参保职工在全年个人帐户用完后自付累计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至3000元以内的费用,可以凭病历、有关检查(化验)单、有效处方和收费发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以下比例报支,1000元以下(含1000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2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3、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个人年度自付累计超过3500元以上的费用(普通门诊和大病救助的除外)。
上述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的具体比例、标准和计入办法各统筹地区可作适当调整。
五、管理监督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
六、其他事项
未按本办法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参照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在企业内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或职工互助制度,以补助一些慢性病患者、特困职工或大病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报医保部门备案。
七、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部等


安监总管二[2006]4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局、委),各铁路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隧道施工重、特大伤亡事故频发,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5年12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206号),针对隧道施工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各有关单位和施工企业加大了监督管理的力度,认真开展了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和施工企业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重、特大伤亡事故和未遂伤亡事故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有效遏制隧道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机械伤害、火灾等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各级铁道、交通等政府主管部门要确保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对隧道施工安全监管力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等要确保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确保安全生产。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确保承担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督促有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开展隧道施工安全大检查。在春季期间,各有关参建单位要对在建隧道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合资建设项目由出资者代表负责落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自查重点内容: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执行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施工现场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和使用,高空作业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防坠落设施,施工用电设备及拉线、接线、开关等配置和防护,长大隧道斜井、竖井、有轨运输安全设施,隧道内不良地质地段的防瓦斯、防突水、防突泥、防塌方冒顶等方案、设施、措施,工地防洪、防火及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等情况。

  4、隧道施工是否严格按图施工,工程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防排水措施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对围岩和初期支护的变形收敛进行量测与及时支护。

  5、施工车辆交通运输安全情况。

  6月底以前,有关自查和整改情况,交通系统由项目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经汇总后报送交通部,同时抄送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铁道系统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送铁道部,同时抄送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部、铁道部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认真开展隧道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隧道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特点,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以预防隧道坍塌等为主的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隧道施工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机械伤害、火灾等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隧道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要克服各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制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必要的器材,并经常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五、严格事故查处,健全事故报告制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严肃查处,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整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保证渠道畅通,并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反应迅速,报告及时。

二OO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