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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3:48:30  浏览:9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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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9月20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媒介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下列教育领域中的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在符合入学要求和其他规定的条件下,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互派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缔约双方鼓励相互翻译、出版和发行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包括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具体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对理解和执行本协定产生异议时,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当本协定失效或终止时,已承担的义务或正进行的具体项目不受本协定失效或终止的影响。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博茨瓦纳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切 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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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资金管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办法,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的结售汇业务量和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并实行限额管理。现阶段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
三、银行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应向外汇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核定或者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
(三)申请前最近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应提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的许可文件。
四、外汇局按照法人原则核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限额和实施日常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法人)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管理。在中国境内有两家以上分行的外国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汇发[2005]50号)的有关规定,对境内各分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履行集中管理职责的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负责管理。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外资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核定。
外汇分局可以授权辖内中心支局对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进行日常管理。
五、外汇局对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进行考核和监管。银行应当按日管理全行系统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使每个交易日结束时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内。对于临时超过核定限额的,银行应在下一个交易日结束前调整至限额内。
六、本通知自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中资银行和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应向外汇局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在外汇局尚未批准限额之前,原核定的头寸限额继续有效。
七、尚未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仍按照《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的规定,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外资银行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人民币业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向外汇局申请核定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
八、银行应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
九、银行违反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等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加强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外汇周转限额管理的通知》([1996]汇管函字第130号)、《关于重申做好<结售汇情况及周转外汇头寸日报表>填报工作及修改有关备案内容的紧急通知》(汇函[1998]3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报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33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附件: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要求

附件:
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要求

一、《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报送时间和方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结售汇综合头寸的属地管理原则,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将每个交易日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于交易日次日报送相应的外汇局,节假日顺延。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应在交易日次日上午10:30之前,分别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电子文件为EXCEL格式)。传真:010-68402303;电子信箱:shzh-hj@mail.safe.gov.cn
(二)其他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的要求执行。
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如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集中统一管理,由履行集中管理职责的分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各统计项目为境内全部分行的汇总数据。
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统计说明 
(一)项目说明 
1.“当日对客户结售汇”统计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对客户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金额。
2.“当日自身结售汇”统计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开展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自身结售汇业务金额。
3.“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履约”统计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履约金额。
4.“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统计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的金额。
5.“当日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履约”统计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交易履约金额。统计范围只限于本金全额交割的远期交易,不包括轧差交割的远期交易。
(二)项目计算关系
1.(7)=(1)+(2)+(3)+(4)+(5)+(6)
2. 差额(2)、(3)、(4)=结汇-售汇
差额(5)、(6)=买入-卖出
(三)其他
1.关于报表衔接问题
(1)对于未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已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后第一个交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的“上一日结售汇综合头寸”,分别按其前一个交易日末的结售汇周转头寸额和综合头寸额计入;
(2)对于外资银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后第一个交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的“上一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按其前一个交易日末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和结售汇人民币现金账户合计资金余额(含账户的当日在途资金)折算为美元以负值计入,折算汇率采用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外资银行应在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内,将结售汇综合头寸调整至零以上。
2.银行应按照下列要求,将全系统每个交易日发生的对客户结售汇和自身结售汇的大额交易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备注”栏中说明:
(1)经常项目下单笔结汇或售汇金额超过等值500万美元的交易;
(2)资本项目下单笔结汇或售汇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
(3)同一客户在每月内经常项目下累计结汇或累计售汇金额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交易;
(4)同一客户在每月内资本项目下累计结汇或累计售汇金额等值超过2000万美元的交易。
3.《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各种外币均折合万美元统计,不保留小数点。 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交易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项目 序号 金额
上一日结售汇综合头寸 (1)
当日对客户结售汇 差额 (2)
其中 结汇
售汇
当日自身结售汇 差额 (3)
其中 结汇
售汇
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履约 差额 (4)
其中 结汇
售汇
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 差额 (5)
其中 买入
卖出
当日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履约 差额 (6)
其中 买入
卖出
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 (7)
备注:
制表日期:            部门签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2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2013年9月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工作部署,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级审批事项272项和承接国家、省下放审批事项38项,取消34项,下放区、市事项6项,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公布的审批事项,认真组织实施,实行集中办理,不得对本决定之外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擅自新设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项目适用范围、属性的确定,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公布后,依据法律法规设定、调整的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组织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暂无条件实行集中办理的,经备案核准后可暂采用审批业务系统办理,以保证对审批过程的有效监督。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会同监察等部门梳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审批要件,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切实提高效率。市监察、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及时指导整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违规实施审批事项的行为。
  附件:1.市级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目录
  2.国家、省下放市级实施的审批事项目录
  3.市级行政审批取消事项目录
  4.市级行政审批下放区、市事项目录
  附件:政府令228号.pdf
http://www.qingdao.gov.cn/n172/n68422/n68424/n28264690/n29455320.files/n2946383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