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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0:51:07  浏览:9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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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机械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国内贸易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纺织总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等九个部门改组或组建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九个国家局。国务院决定,对这些部门所属共211所学校,其中普通
高等学校93所、成人高等学校72所、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46所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一、对原机械工业部等九部门所属学校进行调整,是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改革特别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步骤。各地、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教育管理体制,有利于优化高等学校布局结构,有利
于这部分学校的长远发展和更好地为国家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认真做好这些学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与改革。
二、几年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践证明,通过共建、合并、合作、调整等方式,不仅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重复办学的局面,较好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合理配置,而且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规模效益。原机械工业部等九部门所属学校也要通过共
建、合并、合作、调整等方式,进行管理体制的调整。93所普通高校原则上都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72所成人高等学校,除几所由中央财政负担的管理干部学院原则上就地并入普通高等学校或改制为培训教育机构外,其余由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成人高等学校一律划转地
方管理。46所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划转地方管理。
三、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教育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以改革的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努力做好工作。要制定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做好经费的划转工作。在调整期间,各有关方面要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特别要注意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学校教学和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维护学校的稳定。调整工作要在新学年开学前基本完成。
四、原机械工业部等部门所属学校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培养21世纪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加大改革力度,办好这些学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后,国务院各部门要继续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要加强对这些学校的领导,要给予更多的关怀、支持和帮助。要将这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将高等学校纳入当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的整体规划之中。凡已经列入规划准备实施改革和调整的高等学校,要按规划和程序继续进行。



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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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则》的批复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则》的批复

1990年4月20日,交通部

中国交通通信中心:
《交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则》已经部批准,由你中心发布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交通部一九七八年发布的《水运无线电通信设备维修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附:交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促进我国交通通信导航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第四号令《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通系统企、事业全民所有制单位,构成固定资产的通信导航设备及其辅助性设备(以下简称通信导航设备)的管理。
通信导航设备系指有线通信设备、无线通信设备、船舶无线电导航及电航设备(不含各类岸基无线电导航设施)自动化监控通信设备等。
第三条 各级通信导航管理部门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全程全网的统一组织管理,实行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维修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主要任务是:通过技术和经济管理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的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性能和装备素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交通系统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对全国交通系统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在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中,应广泛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逐步实现以设备状态监测技术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护技术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通信导航设备管理部门有责任保护通信导航设备不受损害。

第二章 设备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在交通系统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国交通系统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的规划、规章制度和设备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国交通系统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负责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奖励;
(四)收集发布国际、国内有关通信导航设备新规定、新动向的信息,开展管理现代化和维修新技术的科研工作,组织培训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咨询和服务;
(五)负责审批部直属一级单位重要通信导航设备的报废;
(六)组织或参加特大通信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审查部直属一级单位和双重领导的港务局以及省厅重点通信导航基建工程的设备选型和重要通信导航设备的购置和引进,通信导航新设备研究项目和技术方案;
(八)负责与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进行业务协调工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在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地区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地区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和行业维修专业化工作;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负责本地区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优秀单位、优秀工作者的评选工作;
(四)收集发布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与维修信息,组织培训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五)审批有关的通信导航设备报废工作;
(六)组织或参加本地区特大和重大通信导航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审查本系统内通信导航基建工程的设备选型、购置和引进;
(八)指导本系统各企业的闲置通信导航设备及备件的调剂、租赁和配件的商品化工作;
(九)汇总上报通信导航设备工作情况及有关报表。
第十条 交通企事业经理(局长)和通信导航设备管理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经理(局长)的职责:
全面负责本企事业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组织贯彻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对本企业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方针目标作出决策,正确处理企业生产、科研与设备维修的关系。
(二)通信导航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编制或审查通信导航设备的更新计划和改造方案。编制通信导航设备维修和运行计划,维修备件需要计划,下达经济技术指标,并定期检查考核;
(2)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单位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通信导航设备维修专业化协作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通信导航设备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
(4)负责推广以状态监测技术为基础的设备现代化管理方法;
(5)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处理通信导航设备登记、编号、发证、建帐、填卡、建档、封存、启用、调拨、报废、处理等事项;
(6)组织重大、一般通信导航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7)负责或参与基建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工艺规划及新增通信导航设备的选型、设计审查、谈判、购置、监造、验收等工作;
(8)按期上报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有关报表;
(9)制定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规划和综合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职能部门职责,以及各级人员(包括车、船通信导航设备使用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
(10)组织或参与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使用和维修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11)负责掌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通信导航设备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需要和承受能力,适时提出变更通信导航设备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提成比例的意见,报经批准后实行。

第三章 通信导航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一条 通信导航设备应按其在生产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划分为重要设备和一般设备,实行分类管理。
重要设备系指长途干线的机线设备、长途干支线共用的机线设备、遥控监控机线设备、地区通信枢纽设备、移动通信基地电台设备、5千瓦及其以上发信机、大型天线等。一般设备系指不属于重要设备的其它通信导航设备。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际和国内的有关规定,考虑到通信导航全程全网通达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通信导航设备的近期和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购置重要通信导航设备,必须经过经济技术论证,建立和实行严格的项目责任制,把好选型、安装和质量验收关,为搞好设备的后期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进口通信导航设备的技术性能,经济性、适用性、可靠性、可维性、接口电路的配套性、备品配件、维修人员培训、安装调试所需技术资料等方面的要求,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新购设备应认真做好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并及时接入使用。凡安装在船舶上的通信导航设备,均应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设备管理部门要将新设备使用初期在质量、效率、运行中存在问题、故障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向有关上级单位、船舶检验部门(船用设备)和制造单位反馈,对于存在问题应在保修期内解决,凡属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做好上述有关工作。

第四章 通信导航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检修
第十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通信导航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并应视设备特点和生产需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等设备使用操作制度。
生产指挥、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规程和制度,凡未经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以及证机不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或独立操作。严禁超规范、超负荷使用,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做到:
(一)能熟练地按照操作规程或技术说明书正确使用机线设备;
(二)在操作或使用设备时,应随时监视设备的电气性能是否符合指标,发现问题应立即开启备用机线设备,并详细记录故障情况及时汇报;
(三)认真做好分工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四)认真填写值机日志及其他规定的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 通信导航设备必须严格实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特别是应急设备、备用设备、不常用仪器应作好维护保养工作,应定人、定机、定期开机试验,以保证急用时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在保证通信导航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维修新技术、新工艺和修复利用旧件,并根据通信导航设备的特点,对设备采用状态维修和计划维修相结合的方式。状态维修是对机线设备进行预防性的定期测试工作,可排除一般性故障或隐患。凡通过状态维修达不到应有质量标准的,应列入计划维修。
维修后应作好记录,特别对变动部分要在有关技术资料上作详实记载。
船舶开航前,其通信导航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通信与导航》的要求。
第二十条 应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计量、技术标准,逐步过渡到使用、维护检修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提取和使用通信导航设备大修理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当结合大修理对设备进行改造时,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可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应合理储备通信导航设备所需备品配件,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做好备件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生产及供应工作。编制备件储备定额,保证经济合理储备,做好余缺调剂工作,杜绝因积压、丢失、腐蚀、霉烂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进口设备所需的备件,应提倡以国产件代用。

第五章 通信导航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际发展动向及国内外有关规定,结合通信导航设备技术状况和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通信导航设备改造和更新的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一般通信导航设备的改造和更新,由各单位自行审理,重要设备的改造和更新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 通信导航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企事业可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承受能力,从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设备改造和更新,改变企事业技术装备素质。
第二十六条 通信导航设备的技术改造宜结合大修理进行,改造所需资金不超过所改造设备大修理费用的30%时,可列入大修理费用开支,若超出时,应将改造内容列入技措技改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基金或技术改造资金安排解决,为节约能源设备进行改造的费用从节能费用资金中安排解决。
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属大修理基金开支的不办增值,属折旧基金等开支的应办理增值。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通信导航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若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因事故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
(三)经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其技术性能已达不到国家规范和规程要求,危及安全的;
(五)技术性能差、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六)危害人身健康、严重污染环境,进行修理改造又不经济的;
(七)自制的非标准设备,经生产验证不能使用但无法改造的;
(八)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二十八条 通信导航设备改造更新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通信导航设备报废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评价,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设备报废所得残值收入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三十条 对连续停用三个月以上的设备可以封存,连续停用一年以上的或新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应列为闲置设备。按分级管理原则,可将管辖下的闲置设备对外有偿出租或转让。

第六章 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十一条 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卡片、台帐和技术档案。做到帐、卡、物相符,技术资料齐全,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的各种标准、计量、定额和技术、经济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 应做好通信导航设备的技术基础工作,实行科学管理。技术基础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制各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修理规程等技术文件;
(二)翻译和复制进口设备使用与维修说明书、备件目录;
(三)收集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数据、线路图、维护资料等并编制成册;
(四)编写通信导航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教材;
(五)编写技术安全细则。
第三十四条 应认真做好有关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分析工作,正确填写各种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七章 事故的分类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定期组织通信导航设备安全检查,各类设备都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各类生产设备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人为原因或自然界不可抗拒力造成设备损坏、停机或性能下降、停机修理影响生产、直接损失费用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均称为设备事故。
直接损失费用系指修复所耗人工和材料费用,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价值。
第三十七条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一般事故:
直接损失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或直接损失虽小但造成一定后果。
(二)重大事故:
直接损失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或直接损失虽小但造成严重后果。
(三)特大事故:
直接损失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或直接损失虽小但造成恶劣后果。
第三十八条 通信导航设备事故必须按分级管理权限和规定,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抢修,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对通信导航设备事故,必须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第三十九条 对于责任事故应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严肃处理。
对隐瞒事故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条 当今电子技术迅速发展,加强通信导航部门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尤为重要,因此各级领导部门应将设备管理、维修与操作人员的培训纳入工作议程,并在时间、物资、资金和待遇方面给予保证,不断提高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及维修、操作人员的素质。
第四十一条 培训计划由各单位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部门会同职工教育部门制定,并有步骤地开展分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工作,特别应注意对在职干部、职工进行新技术(如数字技术、程控技术、卫通技术、光纤技术及微机应用等)和外语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未经专业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担任设备管理或设备维修工作,培训和考核的成绩应记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工作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并有二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通信导航设备的检查,从而评选出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中国交通通信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通信导航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并报部审批。
奖励基金由单位留用的奖励基金中支付。
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第四十五条 从事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人员的奖励不低于相应工作条件的生产人员,在管理、维修中有显著成效的项目,应纳入科技成果奖进行评奖。
第四十六条 对因通信导航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失养而影响生产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直属一级单位和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交通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通信导航设备管理,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中国交通通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加速我省建筑业的发展,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以及相应的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把好质量关,切实做到“六不准”:①对必须勘察而未经持证单位勘察的工程,一律不准进行设计
;②未经持证设计单位设计或越级设计的工程,一律不准施工;③无出厂合格证明和未按规定复验合格的建筑材料,一律不准使用;④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不律不准出厂;⑤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一律不准降低标准;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一律
不准报竣工面积、产量和产值。
二、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建筑市场的整顿和管理,要严格进行资质审查,坚决取缔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制止越级设计、越级承包工程,不准“划地为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干预建筑市场管理。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得私下承
接业余设计任务。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前期的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与监督,要严格执行合理工期和合理价格,不允许任意压工期、压价;不允许封闭建筑市场,同时要坚决查处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参加公开
的、平等的投标竞争的权益。
三、对一般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试行优质优价、以质论价。按合同规定评为优良的工程,可按合格工程造价增加5~10%结算;评为合格的工程,可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不符合标准,但能确保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可按合格工程造价扣减5~10%结算,作为建设
单位损失的赔偿和维修费用。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包括水、电、暖设施等)在300元/平方米以下的,可增减造价的7~10%;300元/平方米以上的,可增减造价的5~7%。实行以质论价增减的款项列入施工图预算,统一办理结算。
凡实行优质优价、以质论价的建筑工程,均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增减的比例和具体内容,明确优质优价增加款项的来源。其质量等级应经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凡由省安排投资的项目,由此而增加的款项,一律由建设单位自筹。
四、勘察设计单位所承担的每个勘察设计项目,设计深度必须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校对、审核制度,认真进行质量检查评定。未经专业检查人员审核签字,未经各级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未经审查评定和有关人员签字的项目
,不得出图纸。市地建委和省直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一次质量互查,省建委每年组织一次勘察设计的质量评比。
五、建筑施工企业要坚持施工程序,加强施工管理,认真抓好施工准备、组织施工和交工验收等几个主要环节。工程施工前,要抓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审工作。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采用新技术的工程,均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设备安装工程、大型构件吊装
工程必须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没有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不得进行施工。工程施工中,要抓好原材料和构配件的试验检验工作,抓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评定验收工作,抓好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工程交工前,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评定,搞好内部预验收。
六、建筑安装工程交工,必须具备五个条件:①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程内容;②设备调试、试运转达到规范要求;③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合格标准,并有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或主管部门签证的工程质量等级证明文件;④具有准确、齐全的技
术资料档案;⑤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七、实行总分包的工程,要按照总分包责任制的原则实行。分包单位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总包单位对承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对外分包工程,不能超越自己的管理能力,要指派一定数量的专职经济、技术人员进行管理,不能以包代管。建筑安装企业带领分包队伍的人数,一、二级企业不准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的50%,三级企业不准超过25%,四级(含四级)以下的企业不得分包。
八、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超过管理能力包揽工程任务。企业的年施工面积,按年平均在册职工人数计算,一、二级企业控制在75平方米/人之内,三级企业65平方米/人之内,四、五级企业55平方米/人之内;若年竣工率一、二、三级企业达到55%以上,四、五级企业达到65
%以上时,可适当增加施工面积。在同一时间内,一个施工员的施工面积不得超过4000平方米。
九、对预制构配件生产厂,要全面进行资质审查,并逐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是未经资质审查或超越规定生产范围产品的预制构配件厂,一律不准生产,出厂标志不齐全的不准销售。发放生产许可证后,必须按许可证生产构配件。
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理,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企业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协助经理管好质量工作。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和四级(含四级)以上的施工企业,都要推行全面质量
管理。一、二级建筑企业和甲、乙级设计单位,在一九八七、一九八八两年,要深入推行,取得成果;其他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应着重抓好全面推行的前期准备工作,打好基础。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企业管理和技术资质均不能升级。
所有勘察设计、施工和构配件生产单位,都必须设立专职质量检查、测试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并由经理直接领导。勘察设计单位要抽调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相应数量的设计人员承担专职质量检查工作,建筑企业的检测人员不要少于职工总数的5‰,安装企业不要少于1%,构配件生产
单位不要少于2%,并要配备必要的检测手段。企业领导要支持质量检查人员的工作,任何人不得设置障碍,干预或阻挠质量检查人员依章行使职权。对失职或作弊的质量检查人员,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制裁。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其他人员,对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主要是按技术标准提出要求和进行检查,除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不要指定厂家。施工单位对外购、外协和其他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要进行认真的质量检验。
十一、强化质量指标的否决作用。建筑企业的资质,应根据该企业一定时期内竣工工程质量优劣而升降,凡连续两年经省、市(地)质量检查,达不到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指标的施工企业、构件一次交验合格率达不到95%的预制构件厂,应降低一级技术资质等级,并追究经理(厂长
)的领导责任;对连续两年实现质量目标,创优突出的企业可升一级技术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施工图可给品率必须达到100%;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连续四年没有做出部和省级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要重新审定其等级,20%的勘察设计任务没有做出其证书规定成果的,要降低一级
资质,并追究院长(主任)的领导责任;丙级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做出行业或地区级优秀勘察设计的,要降低其资质等级。
对执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施工企业,要根据工程质量完成情况,调整工资含量,实行奖优罚劣。省或市地主管部门可预留工资含量的10%,作为质量奖罚基金,具体办法按省建委、省劳动局、省建行、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联合下达的鲁建综发[1987]3号文《山东省国
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施工企业,各市地建委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细则。
企业内部必须制定奖惩严明的质量责任制,层层明确职责,严格奖罚制度。对于施工质量好的个人和队组,可给予记功或物质奖励;对于因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个人和队组,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办法可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我省的有关
规定执行。
十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要针对工程质量中的薄弱环节,加快技术改造的步伐,大力推广新型建筑体系,运用新材料、新机具、新工艺,提高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的水平,围绕着提高建筑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从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等方
面研究改进的措施。对于有突出贡献者,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三、全民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经省劳动局批准,可以根据施工任务的需要,跨地区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为了稳定建筑施工队伍,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对企业长期需要的生产技术骨干,可签订十年、二十年或更长时间的劳动合同。
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和乡镇建筑企业,应保持一支相对稳定、技术水平较高、常年坚持施工的骨干力量。凡农忙季节不能保证90%以上出勤率的企业,不能承包重点项目;不能保证85%以上出勤率的企业,不能进城和到工矿区施工。
十四、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要逐步推行岗位证书制,没有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不得组织和指挥生产,不得晋职晋级。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和发证。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市地组织培训、考试和发证。
使用合同工、临时工和农村建筑队,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使他们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主体结构、高级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关键性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操作(驾驶)证,方准上岗独立作业

十五、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作用。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机构,既监督施工单位,又监督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凡委托监督的工程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监督,否则要严肃处理,直至停止施工、经济处罚、吊销资质证书等。各
级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自身建设,尽快充实监督人员,装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试验设备和交通工具,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技术素质,严格按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办事,以预防为主,尽职尽责,公正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发生质量事故或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者,要依法从严惩处。
十六、严肃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凡由于设计、施工或构件生产等原因,造成一万元以上损失的质量事故或结构倒塌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省建委和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发生质量事故,一定要查明原因,既要从技术上妥善处理,又要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
定严肃处理。公安、检察部门要按规定参与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本规定由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