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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长江干线GPS船舶应用系统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30:57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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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长江干线GPS船舶应用系统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


关于规范长江干线GPS船舶应用系统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交科教发[2005]28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有关港航管理机构、港航企业:
为规范长江干线GPS船舶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解决建设发展中出现的开发各自为政,系统难以兼容,资源无法共享,建设投入增大等问题,推动长江航运GPS技术的广泛应用并促其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GPS技术的应用能有效改善航运行政管理,提升航运生产管理的科技含量,对加强水上安全管理、提升船舶安全意识,提高航运企业效益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有利于长江航运生产力的发展。在相关条件和政策具备的情况下,鼓励并引导该技术在长江干线水上安全管理和航运生产调度等业务中广泛运用。
二、长江干线GPS船舶应用系统主要分为公共服务系统和内部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系统主要用于政府部门行政管理,提供航运安全、船舶动态等服务;内部管理系统主要用于单位内部的管理,以满足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需要。满足公共服务要求的基本信息,一般包括船舶识别属性和船舶动态等信息。
三、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必须遵循一条船只安装一台公共服务系统船载设备的原则,按照信息共享要求,开放通信协议和解码标准,统一数据格式,相互兼容船载设备,实现互联互通。内部管理系统的开发,要按照公共服务信息共享的要求,实现与公共服务系统的联通,以减少船载设备的重复安装。
四、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统筹规划长江干线GPS船舶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发航运公共基础信息资源,规范长江干线GPS船舶应用系统公共服务信息传输格式和交换协议,规范长江航运信息服务市场,为航运管理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服务;研究、协调解决推广应用中的有关问题。
五、长江干线各航运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自我约束,规范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行为,维护船方的正当权益。应允许企业自主选择船载设备和运营服务商,管理部门不得违规提出强制性要求,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向社会提供公众服务的成本费,应依据相关规定适当收取,不得额外变相收费。
六、交通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加紧研究制定船舶配备GPS应用系统的船检规范和相关政策规定,为长江干线船舶GPS技术的推广应用提供法规依据。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积极沟通、互相协调,切实规范长江干线GPS船舶应用系统建设和管理,确保长江航运信息化有序健康发展。长江水系支流、湖泊水域,其它内河流域同类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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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福祥与刘永久等债务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福祥与刘永久等债务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民复字第18号关于王福祥与刘永久、苏士建债务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灯塔县煤矿与刘永久、苏士建订立的矿井承包转让合同及刘永久、苏士建与王福祥签订的坑口转让协议,均属无效民事行为。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87)民字第58号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不当,应予改判。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刘永久、苏士建与王福祥所签的坑口转让协议,可确认无效,由双方返还财物;对刘永久、苏士建与灯塔煤矿签订的承包转让矿井产权合同,可向煤矿主管部门提出将矿井产权收归国有的司法建议。以上意见,供参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1年9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1年9月4日)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唐德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任命梁书文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二、任命孙泊生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三、免去郭振江、朱富、孙宗湘、唐国忠、刘振寰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四、任命刘天弼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五、任命陈大豪、李振华、黄明性、晋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