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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9:08:29  浏览:8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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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7〕1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三亚市取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加强本市取土管理,规范取土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取土,是指为了建设工程需要,直接从原始地貌中挖掘获取土壤的行为。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取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是取土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取土的监管工作。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取土对城市规划的影响;市林业部门负责监管取土对林地的影响以及取土后土地清理复绿工作;市水务部门负责监管取土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公路部门负责监管取土对公路的影响;市环卫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管取土过程中的弃 土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拟订本市取土统一规划,并拟订取土后环境清理复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取土活动,取土人应当向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提交申请书、取土范围说明(位置、面积、深度)、申请人身份证明、开采利用和恢复方案等。市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选址意见。选址意见必须明确取土涉及占用林地或涉及其他法定许可的,取土人应当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市各区管委会、各镇政府承担属地管辖责任,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违法取土行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取土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上报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未能及时发现并上报的,依法对直接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接到违法取土行为报告后应组织执法人员赶到取土现场进行制止和查处,并按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及时通知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赶到取土现场,并按各自法定职责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国土资源局备案。各职能部门拖延或未尽到查处职责的,依法追究直接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下列地区列入禁采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土。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固定的区域范围内;
二、工业园区、居民生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校园、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以及地质地貌遗迹保护区范围内;
三、铁路、市道、国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和影响其交通运输安全的地段;
四、水利工程设施,高压供电网线、供水管道;通讯网线,助航标志、地震监测点、永久性专用地物测量标志和控制点等规定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规程规定范围内;
六、河流及堤坝两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的崩塌区、滑坡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采石、取土的地区。
第九条 因取土毁坏耕地、草地、林地、水土保持设施的,取土人应当因地制宜地回填复垦、植树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恢复利用的措施。
第十条 取土过程中废弃土必须堆放在规定的弃土区,并建设挡土墙和进行绿化,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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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府[2006]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五指山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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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消防工作责任、任务和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或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还要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逐级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下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等形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消防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消防工作情况。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政府领导召集发改、财政、公安、卫生、建设、交通、文体、广电、人劳保、教育、商务、技术监督、工商、旅游、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分析、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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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列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之中,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凡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绩不达标的,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批准实施。
(三)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及时研究解决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四)监督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一级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五)组织编制、实施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城镇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消防装备。
(六)保障消防资金投入,建立资金正常供给渠道和按时拨付机制。
(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八)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健全消防教育培训体制。
(九)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加强现有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完善社会消防体系。
(十)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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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行演练,统一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抢险救援。
(十一)组织重、特大火灾的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责任认定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为确保消防工作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发改局、财政局应当将专用消防装备设备购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部队营房建设经费纳入社会发展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规定,将市消防大队的业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月拨付到位。逐步提高消防业务经费支出占本地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以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
市财政局应当从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按10%左右的比例切块统筹,每季度划拨一次,专项足额用于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第十条 市政府举办的经贸洽谈会、展览会、展销会、焰火晚会、文化体育、灯会、集会等群众性活动,由承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向市消防大队申报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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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二)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三)商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等市场主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和城市燃气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五)文体部门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和体育健身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六)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七)公安部门负责特种行业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学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政府。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十一)其它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由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海南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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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实施。
市消防大队是市政府做好消防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本条未涉及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市消防大队负责监督或由市消防大队划定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法律、法规规定许可条件包括消防安全内容的,应当认真审查消防安全条件,达不到法定的消防安全标准要求的不得批准。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消防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被撤销而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市教科局应当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监督并责成学校把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
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和公益宣传职责。
第十四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市人民政府将建立公示、挂牌督办和立、销案制度,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对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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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请示,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好停产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报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发生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的火灾和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重伤3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地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专题说明。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五指山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标准》(见附件)。每年12月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纪检监察、政法、综治办、消防等部门为考核组,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实绩优异、实绩良好、实绩达标、实绩不达标4个档次,并予通报。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市委、市人大。
凡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一律为实绩不达标。
第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全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实施办法履行职责不力,应当依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实行问责。
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或因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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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市人民政府将对其单位及分管领导、直接领导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市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五指山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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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标准
序号
标 准 内 容
检查方法
得分
一、消防组织机构(14分)

1
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会议或开展相关工作不少于一次(5分)
(查资料)每少一次扣1分:未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该项不能得分。

2
配备专(兼)职消防员(3分)
查资料

3
确定单位、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3分)
查资料

4
单位消防责任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3分)
查资料

二、消防管理责任(20分)
1
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明确(2分)
查资料

2
部门负责人责任明确(2分)
查资料

3
各车间、班组、(主管)责任明确(2分)
查资料

4
重点部位(工种)人员责任明确(2分)
查资料

5
各级领导层层签订防火责任书(2分)
查责任书

6
是否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分)
仅限于按规定要求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场所。

7
是否有过消防违法违章行为(8分)
(查资料)被消防部门警告过一次扣1分,其它行政处罚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三、消防安全制度(11分)

1
建有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制度(1分)
查资料

2
建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分)
查资料

3
建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1分)
查资料

4
建有防火检查、巡查制度(1分)
查资料

5
建有消防值班制度(1分)
查资料

6
建有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分)
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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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 准 内 容
检查方法
得分
7
建有消防安全宣传管理教育、培训制度(1分)
查资料

8
建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分)
查资料

9
建有消防设施、器材检测、维修保养制度(1分)
查资料

10
建有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1分)
查资料

四、消防安全教育(20分)
1
员工掌握消防“三懂三会”(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措施、懂扑救火灾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火灾)情况(6分)
(现场查验)抽查二人,每人0.5分;由考评组视回答情况评定。

2
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培训考核(4分)
(查资料)培训0.5分,考核0.5分。

3
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消防员经过消防部门培训、登记(4分)
查证件

4
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4分)
(查资料)若有未持证上岗的,缺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5
单位综合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2分)
查记录

五、消防安全检查(19分)

1
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3分)
(查记录)每少一次扣0.25分

2
各部门每月进行检查一次(2分)
(查记录)没少一次扣0.1分;最高扣1分。

3
开展每日防火巡查(2分)
查记录

4
每季度向公安消防大队报告消防工作情况一次(2分)
(查记录)每少一次扣0.5分。

5
对消防部门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5分)
(现场查验)若有一次不及时整改扣2分;有三次不整改,该项不得分。

6
配置的消防产品是否经公安消防机构登记备案(2分)
(现场查验、查资料)每种产品抽查二件,每项1分。

7
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程是否向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有关申报、验收手续(3分)
(查资料)单位有一宗工程,辖区有二宗工程未履行申报手续不得分。


-10-
序号
标 准 内 容
得分
六、特定部门的消防责任(80分)

1
计划部门按消防发展需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财政年度基本投资计划。(10分)

2
财政部门按消防发展需要将消防装备器材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10分)

3
教育部门应安排6个学习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学习。(10)

4
人事劳动部门对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重要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开展2—4期的消防安全常识的培训。(10分)

5
城市建设、供水、供电、电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维修。(10分)

6
建设部门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总体验收和房产证。(10分)

7
建设部门按时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切块比例资金划发给指定银行。(10分)

8
公安、文体、工商、旅游、卫生等主管部门在审批办证时要以消防安全为前提条件,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则不予办理有关证照。(10分)

七、火灾情况(16分)

1
单位(辖区)发生火灾,是否及时组织人员扑救火灾。(2分)

2
单位辖区发现火警,是否及时报火警电话(2分)

3
是否积极协助开展火灾调查工作(2分)

4
因未履行消防责任而导致火灾发生(10分)


注明:
一、本标准为我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评定依据,由市委、市政府组织纪检、综治办和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标准每年对辖区内各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1分以上)、良好(80—90分)、达标(60—79分)和不达标(60分以下)四种标准。
三、实得分数由考核组采取“查资料”、“查责任书”、“查证件”、“查记录”、和“现场查验”等五种检查方法,根据各单位落实完成每一项内容的情况评定。
-11-
四、由于在评分过程中,不同性质、不同职能的单位所得分数各不相同,为确保每个单位均能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实现公平、公正,实行标准分制。(应得分数指对单位进行检查评定的标准内容累计相加的分数。)

实得分数
标准分= ×100
应得分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水利局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水利〔2012〕94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政府办、湖里区市政园林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厦门水务集团:

  为加强对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项目评审,提高水利项目评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厦门市水利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厦门市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项目评审工作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厦门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直接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本市水利项目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市水利局组织的水利规划、设计、咨询、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项目评审工作;

  (二)为全市水利项目审批提供决策参考,包括水利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课题验收鉴定的评审等事项。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五)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拟入库专家应向市水利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邀请书或推荐信;

  (三)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近五年主要工作业绩、著作、项目成果。

  第六条 入库专家主要由福建省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部分省外、国外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 拟入库专家由市水利局邀请、专家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凡属邀请或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拟入库专家经资格预审,在厦门水利信息网公示7天无异议,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地为本市水利项目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对审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可拒绝在审查意见上签字。

  (三)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水利项目决策事项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承诺遵守市水利局有关水利项目评审规定,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由市水利局下发文件聘任,颁发聘书。任期届满后,市水利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考核情况进行续聘或更换。

  定期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审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年龄健康水平等。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查活动及中途退出的;

  (二)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审查活动的;

  (三)工作态度不认真、缺乏敬业精神的,未按规定、规范审查技术文件,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发现,提不出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在审查活动中,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的。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超过三次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个人审查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的;

  (三)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不能公正、公开开展工作,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四)审查期间违反规定私自接触不应该接触的人员的;

  (五)审查期间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和情况的;

  (七)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变更、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审查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十五条 在评审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水利局2009年9月30日印发的《厦门市水利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厦水利〔2009〕1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