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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9:55:33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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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局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基准是指用以复现和保存计量单位量值,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 凡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计量基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属于基本的、通用的、为各行业服务的计量基准,建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者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授权其他部门建在有关技术机构。

第五条 研制计量基准,必须拟定适合国情、科学合理的计量检定系统表。

第六条 申报作为计量基准,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即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鉴定合格,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持鉴定通过并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查认可;

(二)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包括工作场所、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

(三)有考核合格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和操作规范等。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试用考核报告和技术鉴定证书等文件一式三份。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准予开展量值传递。

第八条 计量基准的废除,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决定并撤销原计量基准证书。

第九条 计量基准应由专人保存、维护和使用,属于复现基本单位量值的计量基准,一般不得用于测试工作。

第十条 保存、使用计量基准的单位应定期检查计量基准的技术状况,保证正常工作,不得自行中断计量检定。因故必须中断的,须履行批准手续:

(一)中断的时间在三十天以内的,由本单位领导批准;

(二)中断的时间超过三十天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被授权建立计量基准的有关技术机构,拟终止检定工作的,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检定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卸或改装计量基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其技术改造方案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统一安排计量基准进行国际比对或定期检定。比对和检定结果副本,由保存、使用计量基准的单位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国际比对或定期检定需要改值的计量基准,由保存、使用单位提出改值方案,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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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居住的涉外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何确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居住的涉外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何确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4月28日请示的问题,我们意见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对不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六十日。十五日期满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不得上诉。但是由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限未满,本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只有上诉期均已届满而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时,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复。



1985年6月11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2006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起步年,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的农机化工作要以“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推动跨区作业由夏季向春秋两季延伸,由小麦机收向水稻机插、机收和玉米机收等领域拓展,加强组织协调与信息服务,努力提高重要农时、重点作物、关键生产环节和粮食主产区的机械化作业水平。为了扎实搞好今年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农机跨区作业的组织与协调

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良好的组织调度是跨区作业高效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跨区作业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提前做好政策落实、机具检修维护、供需协调和人员培训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包、帮、扶”工作,组织作业队采取包、帮、扶措施,为“六户”(军、烈、孤、困、寡、打工)实行“三优”(优先、优质、优惠)农机服务,树立农机部门的良好形象。要总结推广各地在跨区作业服务工作中的好做法,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做到让机手满意、粮民满意。要密切注意作业期间天气变化和作业市场供求状况,加强机具调度,合理安排作业任务。对辖区内发生的作业纠纷、事故,各地农机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协调处理。要继续加强与公安、交通、物价和石油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促进跨区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二、切实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信息服务是促进作业市场供需平衡,保障作业秩序,服务广大农机手的重要措施。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服务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配备必要的信息处理设备,要建立跨区作业信息采集点,完善信息收集渠道和办法。各省和跨区作业重点县市在作业期间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做好信息咨询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要不断拓展信息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今年有条件的地方要与气象和通信部门合作,开展免费为机手提供跨区作业信息短信服务的试点工作。

“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系统自去年开通以来,已逐渐成为发布跨区作业信息的主要渠道。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该系统的作用,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在春耕生产和“三秋”生产期间每旬末上报一次农机作业进度情况,“三夏”期间每周一、周四报送一次。

三、进一步推进水稻跨区作业

加速推进水稻机械化的发展,提升水稻机械化生产水平,是当前农机化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示范和宣传引导,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促进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的突破。不同水稻产区农机部门间要加强合作,规范水稻栽植模式,为跨区机插秧作业打下基础。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水稻机收作业市场发展,加强县级引机派机工作的组织力度,完善水稻跨区机收服务措施,重点推进长江流域的“东西合作”以及重点水稻产区高性能收割机的“南下北上”,扩大水稻跨区机收规模,确保今年实现水稻机收水平提高2-3个百分点的目标。

四、加强“场县共建”,拓展跨区作业领域

与地方农村相比,垦区农场农业机械装备和基础设施有较强的优势。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农垦系统的合作,大力开展“场县共建”工作,引导国有农场高性能的农业机械参加跨区作业,为广大农民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农机跨区作业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组织场县供需双方签订跨区作业合同,规范合作行为,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各地农机部门要对农场跨区作业队给予大力支持,完善服务措施,逐步拓展合作领域,将共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