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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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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2年10月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1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1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

发生火灾后,公安消防队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积极参加当地政府和群众需要的消防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学校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市消防规划要求设置公安消防站(队),配备相应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志愿者消防站(队)。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等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等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在街道办事处的督促指导下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社区宣传栏、画廊、公益广告箱、治安亭等宣传设施,针对不同季节、不同群体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社区内应当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等消防器材,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检测、维修、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种岗位人员及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房屋产权单位对其所属的房屋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房屋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共同管理的房屋,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畅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第十九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禁止使用可燃或者有毒材料进行装修、装饰,在营业期间禁止进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

第二十条 人员密集的学校宿舍、员工集体宿舍、公众聚集场所安装的防盗设施,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不得影响灭火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焊、气焊(割)作业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作业:

(一)本人无操作证,又无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作业的;

(二)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情况或焊割物内部情况的;

(三)装过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未经清除,或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五)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未采取消除危险性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在认定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所需费用由起火单位承担。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认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所需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灾事故的,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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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2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价值和效能,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考评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坚持“求真务实、反应快速、注重效果”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的交流、借鉴、参谋、服务、支持管理和决策的作用。
  第三条 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管理和决策支撑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政府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原则是“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及时、准确上报政务信息;任务是:围绕分政府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创新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综合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政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辅助领导决策、指导工作、交流情况提供基础依据。
  第五条 政务信息以为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下级政府和部门做好政务信息服务工作。

第二章 信息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是州人民政府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搜集、编辑全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负责向州人民政府领导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负责对全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的业务指导;负责全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的考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并配备政务信息工作专(兼)职人员1-2名。各级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为本级本部门政务信息的责任单位,对本级本部门政务信息的搜集、编辑和上报工作负责。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在为各级各部门领导做好信息服务的同时,负责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办好政府网站,按照《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黔东南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保障工作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依托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刊物实现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
  (二)加强政务信息员队伍建设,拓宽信息渠道,健全服务网络,坚持“明确职责、任务到人、量化考核”的原则。
  (三)负责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编辑、审核、传送(加载)、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研讨和经验交流。
  (五)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机构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和考评。
  (六)负责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政务信息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全州政务信息网络分纵向与横向两个通道。州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之间组成信息纵向传递网络,横向通道由各级各部门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及下属机构组成。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条件要求及职责

  第九条 政务信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各级各部门应明确专(兼)职政务信息人员。
  (二)政务信息人员须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信息意识强,思想敏锐,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协调能力。
  (四)熟练掌握收集、综合、通报和储存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 政务信息人员工作要求
  (一)反映情况要真实、可靠,重大问题上报前必须按程序核稿、审签。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据、事实要准确,单位名称要规范。
  (三)重要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及时报送,必要时连续报送;不漏报、瞒报、迟报。
  (四)实事求是,喜忧兼报,杜绝弄虚作假、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六)调研信息, 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提出的对策和措施,既要符合国家政策,又要有可操作性。
  (七)适应领导需要,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人员的职责
  (一)收集、编写、通报政务信息并对信息资料进行贮存和归档。
  (二)组织、协调政务信息传送网络。
  (三)总结政务信息工作的经验,提出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四)完成上级机关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有关政务信息工作任务。
  (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和规定,做好政务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章 政务信息分类及报送渠道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分类
  (一)动态类政务信息主要内容:
  ⑴各级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各级各部门重大决策和工作思路以及工作进展情况;
  ⑵上级领导和上级各部门等到本地区、本单位视察工作的情况;
  ⑶各地突发性重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通信故障等。
  (二)专题类政务信息主要内容:
  ⑴各级各部门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各种典型经验总结;
  ⑵各级各部门的专题调研报告以及问题型、建议型、分析型信息;
  ⑶各级各部门对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相关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报送渠道:常规信息按规定的渠道适时报送,调研信息按规定的渠道和时间报送,要情信息每天下午四点前按规定的渠道报送。

第五章 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证书制度
  (一)政务信息员,采用持证上岗登记制度。信息员由各级各部门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专任或兼任,发放“政务信息员证书”;信息员要与单位签定信息工作责任书。
  (二)《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员证书》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政务信息员名单在州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三)政务信息员如因工作需要离开信息员岗位,须报发证单位备案,并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员责任书制度
  (一)各级各部门对政务信息的保障工作,要采取层层签责任书的方式来加强。
  (二)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重要信息,信息员如果瞒报、误报、漏报,要对信息员问责;如果信息员要报而有关领导不让报,为此而造成后果的将对有关领导问责。
  (三)责任书的签定,采取个人对单位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的方式层层签定。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双向反馈制,下级政府和所属部门要向上级政府按时、按质、按量报送政务信息,上级政府要向下级政府及时通报政务信息工作有关情况。
  (二)政务信息报送采取逐级上报制度,上报信息一般由县市和各部门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必要时应经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特殊情况下,为保证政务信息及时传送,经上一级授权可以直接越级上报信息。
  (三)各级各部门按规定渠道报送的政务信息,由州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和选编,视需要在《黔东南政府网》、《州府信息》、《州府信息增刊》、《每日州府要情》上刊载,同时选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七条 重要调研信息预约稿制度
  通过预约稿件的方式向所属县市和部门发出重要调研信息预约稿通知,提出预约稿的内容、撰写要求和上报时限。所属县市和各部门要按要求积极组织专人进行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特约记者制度
  (一)建立特约记者制度。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拓宽信息渠道,聘请有关报刊和网络等媒体的记者作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特约记者,使我州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二)政务信息特约记者,要求熟悉实践工作和专业,具备采写、报送政务信息的基本条件。特约记者特别要注重从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工农业生产、重点项目、国计民生等重点、热点方面来报送政务信息。
  (三)对政务信息特约记者,由州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发放“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特约记者证”,并进行年审,不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收回其政务信息特约记者证。
  (四)政务信息特约记者报送的政务信息被采用后,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稿酬支付和激励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督办制度
  州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对各级各部门和特约记者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督办,对拒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政务信息的单位实行扣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和采用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适时明确发布政务信息报送要点,或根据州政府不同阶段的中心工作,不定期发布阶段性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并定期进行信息点评和信息采用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督查反馈制度
  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对领导批示的信息,要按批示内容和范围迅速转办和督办,同时负责将领导批示的复印件及其批示内容的打印件抄送政府信息管理部门。领导批示的承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领导批示的承办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按程序予以反馈。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保管制度
  各级各部门对信息资料应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已编发的信息应按档案部门归档要求立卷归档;采用计算机处理的信息文件,应定期脱机保存到耐久性的载体上,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培训制度
  (一)为提高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由州政府办和州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各级各部门信息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一般采取以会代训、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
  (二)各级各部门要通过编发相关业务资料,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对政务信息工作的批示和工作安排,宣传信息业务知识、交流工作经验,开展理论研讨。
  (三)各单位要不定期召开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目标考评制度
  (一)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工作情况纳入州直机关目标考核。州人民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每月通报全州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对政务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稿酬支付和激励制度。
  (一)政务信息刊物(含政府网站)实行 稿酬支付和激励制度;政务信息奖励采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对未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实行扣分,直至取消本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印发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12月29日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规范煤炭铁路运销秩序,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铁路运销和上站煤炭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煤炭铁路运销是指通过火车运输煤炭(含煤产品,下同)的销售活动;上站经营是指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及将煤炭通过汽车短途运输销往全市境内各铁路煤炭集装站的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榆林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确定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能源局)主要负责:审核申报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铁路外运煤炭企业的立户和变更;出具全市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规划和建设的初审意见;承办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全市煤炭铁路年度外运计划的争取、分配以及计划落实执行情况考核等工作;榆林市行政区域内铁路线上国家分配榆林地方外运煤炭的月度计划的申报、平衡和汇总工作;上站煤炭合法煤源的审定和供票计划的下达;煤炭铁路外运的数量、质量、价格、效益以及市场状况、运力计划分配等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煤炭铁路运销企业的各项煤炭规费征收和企业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四条 全市煤炭铁路运销和上站煤炭的生产、加工、经营坚持“市场准入、计划调控、动态监管”的原则,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煤炭铁路运销企业的利益,促进煤炭市场的有序发展。

第五条 实行煤炭铁路运销和上站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煤炭铁路运销企业须是在榆林市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批发类型企业;上站煤炭经营企业须是在榆林市注册登记的合法的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

第六条 所有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铁路运销的企业须在市能源局进行登记备案,并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向铁路方面申请立户的煤炭运销企业,不予安排运力计划和发售上站煤票,各煤炭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为其销售煤炭,各集装站不得为其装车发运。


第四章 铁路运销计划和上站煤管理

第七条 全市煤炭铁路运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由市能源局会同市发改委提出全市年度煤炭铁路运销计划的初步意见,经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及铁路部门。市内煤炭铁路运销企业的年度计划由市煤炭铁路运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平衡、协调和分配。

榆林煤炭运销集团负责神朔线和包神线上本集团发运煤炭企业的月度外运计划的平衡、申报和汇总工作;榆林煤炭出口集团负责神朔线上本集团发运煤炭企业的月度外运计划的平衡、申报和汇总工作;榆林矿业集团负责神朔线上本集团煤炭月度外运计划的申报工作;市能源局负责除神朔线、包神线以外所有在榆境内建成投运的铁路线上发运煤炭企业的月度外运计划的平衡、申报和汇总工作。

第八条 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煤炭产运销衔接与平衡,煤源建设管理和市场准入,统筹协调区域煤炭调配,并负责每月向市上站煤管理站和各煤炭集装站(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下达煤炭铁路运销企业火车装车计划和上站煤炭经营任务。

第九条 全市上站煤炭经营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上站煤票证、统一装车计划、统一质量检验、统一计量稽核、统一规费征收。

第十条 所有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铁路运销的中、省、市、县各类企业、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须接受市能源局的统一管理,统一报送各类报表,统一缴纳煤炭铁路运销规费。


第五章 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项目,必须在符合《榆林市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煤炭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多元投资、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项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和综合把关的原则。拟建项目经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能源、交通等相关部门提出项目初审意见、投资主体及股比设置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发改委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待审批所需支持性文件齐全后上报省发改委核准。

第十三条 凡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设的铁路煤炭集装站,原则上由市属国有企业(榆林煤炭运销集团)控股,所在县区和铁路部门及企业参股。

第十四条 所有铁路集装站,要严格按照立项审批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能超范围转运煤炭。

第十五条 凡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设的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采取煤矿与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分离建设方式,成立合资铁路运销公司,由市属国有企业控股,煤矿参股。

第十六条 所有大型煤矿的自备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要专线专用,只能装发本矿自产煤炭。确需收购本矿之外的煤炭进行转运销售或为其他企业代转煤炭的,必须征得市能源局同意。

第十七条 所有煤炭铁路专用线装运系统和煤炭集装站建设应符合环保要求,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由市能源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