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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59:25  浏览:9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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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础测绘活动的管理,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为了向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由财政提供经费,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建立大地测量控制网、测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测绘活动。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基础测绘是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并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提出年度计划,由自治区发展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区)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自治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经费,保证基础测绘的实施。

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自治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

(一)布设全区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三)建立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数据库;

(四)建立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五)对基础地理信息进行定期或者适时更新;

(六)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的前期测绘;

(七)为社会服务的航空、航天和遥感测绘;

(八)其他应当由自治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

(一)布设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基础地理信息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由自治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在十年内进行复测改造;

(二)由自治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测制的1:10000的山区和川区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别在十年内和五年内进行更新;

(三)由市、县(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在五年内进行复测改造;

(四)由市、县(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测制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在四年内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系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与更新,实现智能化处理和网络化生产管理以及分发服务。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揽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等级,持有省级以上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将承揽的项目转包。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测,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执行国家测绘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验收,由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法定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施。

基础测绘成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该项目的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交完整的测绘成果。

第十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第十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实行共建共享。已有公开的测绘成果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测绘。

第十九条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并将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向上一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

第二十条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防止国有无形资产流失。

未经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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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10]91号


各上市商业银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推进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债券交易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应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债券现券交易。

二、试点期间,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涉及的债券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现行规则办理。

三、对于试点启动后新发行的债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双方关于跨市场债券品种的转托管业务协议,办理试点上市商业银行债券跨市场双向转托管业务。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下发的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律师仲裁员存在的要义

吴高华


仲裁员即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在仲裁委员会中列入仲裁员名单,承担仲裁职能,对提交仲裁的案件作出裁判的特定人员。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仲裁活动得以开展和运作的执行者,正如司法人员对于法律实施和案件处理的重要性,仲裁员乃仲裁制度的活的灵魂。
仲裁员和律师从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其目的任务、资格选择,还是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等等,都存在差别。但是却允许二者在身份上重合,即仲裁员律师,或称律师仲裁员。在仲裁中,仲裁员的身份类似于法院的法官,其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审理案件,分清是非,并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所以仲裁员应当是独立的和公正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从任何一方收受报酬。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报酬由仲裁机构支付;仲裁中的律师身份与仲裁员迥异。律师是代表仲裁中某一方的利益,其工作是为该方提供律师意见,准备和提交证据,参加仲裁庭的庭审,向仲裁庭陈述意见并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律师代表的其委托人的利益,并向其委托人收取代理费。律师同时担任仲裁员,扮演双重身份时需要律师对仲裁员这一角色加以认识和考量。
对纠纷的解决是否选择仲裁、仲裁事项的选择、仲裁委员会的选择、仲裁员的选择等等,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归根到底,这种种的选择都是当事人对自身所应当拥有的、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的私权利的行使,其意思的自治是一定限度和范围内的意思自治,不仅不会妨碍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的公权力,而且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是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权利、法治文明和进步的突出体现。因此,这种意思自治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和支持。这一点也说明,律师担任仲裁员身份有着一定的理论基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仲裁员可以由律师担任,但并非所有的律师都有资格成为仲裁员,只是那些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才有资格成为仲裁员。如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能够成为仲裁员的律师必须是有八年工作经验的律师。因此,拥有仲裁员身份的律师较之没有此身份的其他律师而言在与同行的竞争中更具优势,这是对律师自身素质和水平的客观真实反映和肯定评价,完全是值得提倡和保护的竞争行为。律师的 仲裁员身份代表了更好的法律服务、更高的专业水平,是律师服务质量保证的良好反映。
律师担任的仲裁员身份是人力资源配置和法的效率价值的要求的结果。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社会分工的多元化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同一个人身兼不同的角色成为一种必然。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法律资源较为紧缺;同时,“徒法不以自行”,法的作用的发挥、精神的体现又依靠与法律有关的各种职业的人员的具体运作,人力资源就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在法这一特殊领域内,其终极价值在于——公正和正义。律师和仲裁员都要求有相当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相当丰富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律师担任的仲裁员角色更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有利于提高法的效率,充分利用法律人力资源。
律师担任仲裁员成为仲裁员律师,使律师可以更充分发挥其法律专长的才能,合理的配置法律人力资源,同时也促进仲裁活动的公正、顺利和高效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