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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3:50:55  浏览:9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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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双增双节”精神,在保证完成各项事业和行政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继续压缩行政经费和节减非生产性事业费支出,充分调动各方面理财的积极性,改善财务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现对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预算包干办法的主要内容是:核定经费定额和基数,包死预算,一定三年,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年初,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的当年支出预算;对有收入的事业单位,要核定收入,确定一个基数,按一定比例逐步抵顶支出,并一次包干给单位。执行中不再
办理追加、追减预算,年终财政按银行支出数核销决算,超支(或短收)财政不补,结余(或超收)留给单位按规定用途自行安排使用。
二、按照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原则,确定各单位的包干和非包干经费。
包干经费的范围为: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差旅费、器具车辆修理费、机动车辆用油和燃料费、养路费、会议费等)、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离退人员费用以及差额
补助费等十项。
非包干经费的范围:大型修缮费、购置费、一次性的大宗业务费和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性增支因素、政治体制改革须增加的人员和机构等开支。
三、包干经费的核定
1、工资:根据各单位的现实工资水平,按实有人数核定。
2、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分别根据规定包括的项目和现行财务制度标准,按实有人数核定。
3、公务费、差额补助费:根据相应定额,按编制人数核定(编制人数大于实有人数的,按实有人数核定)。
4、人民助学金:根据当年在校学生人数和招生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类型的标准核定。
5、离退休人员费用:根据包括项目和标准,按实有人数核定。
6、购置、修缮费和业务费: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前三年的平均数(剔除基建性开支和数额大的一次性开支)核定。
上述各项费用,年初由财政部门通过一级财务主管部门一次核给单位包干使用。
四、非包干经费的核定:根据各部门所报具体项目,年初由财政部门视财力情况核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根据基层单位不同情况核定。主管部门本身的非包干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五、包干后,新的增支、减支因素,一般不调包干预算,确因国家出台的重大政策性的增支因素引起当年经费缺口,由各部门编出详细预算,送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财政部门转报同级政府(行署)审定后,再据以安排追加各部门的经费预算。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当年部门和单位未实行包干的行政经费,下达控制总额,年终突破控制总额的行政经费,财政不予核销。
七、实行预算包干后,为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使预算包干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各单位可将支出指标的有关项目分解包干到内部各处、室、班、组,发动群众搞好节约。
八、包干结余的使用
1、各单位必须在年终按附表格式编制“年度预算包干结余核定表”,连同当年决算一并报一级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决算核复后,方可在第二年度安排使用预算包干结余。
2、预算包干结余,50%由单位自行安排用于改善工作条件、职工集体福利,50%用于奖励节约搞得好的基层单位和个人。
九、年终结余的大型修缮、购置费以及末完成计划任务的专项经费,必须结转来年继续用于修缮、购置和专项事业方面,并纳入第二年预算。
十、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对包干经费和包干结余的安排使用,要力求节约,注重效益。购买专控商品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十一、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度起执行。




198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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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19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原户籍所在地在本省境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与其他公民同等对待。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为其生活、劳动和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劳改机关、劳教机关应当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出监、出所教育,并对其在劳改、劳教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填写出监或解教登记表,移交接受地公安机关。
第六条 刑释、解教人员除留场就业外,均应放回原户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机关的释放证明书或劳教机关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刑释人员留场就业的,就业劳改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劳改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留场就业证书,给予落户。
第七条 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在刑释、解教30日内,持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到接收地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到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户等手续。
第八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安置。安置后,工龄、职务和工资待遇按照现行规定重新评定。
第九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系城镇无业人员,或者已被原单位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到其户口所在地进行待业登记。对参加招工考试,考核合格者,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录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暂时无业
可就的,可以进入人才、劳务市场。
第十条 刑释、解教人员原是农村户口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安置。在劳改、劳教期间,口粮田、责任田(山)由其亲属承包经营的,由亲属退还;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的,由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刑释、解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因公致残的,由劳改、劳教单位在刑释、解教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其有法定义务的亲属赡养或抚养;确实无依靠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在劳改单位已留场就业的,其生活由所在的劳改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刑释、解教人员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业余学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准予报考,经考试合格的,应予录取。
第十四条 刑释、解教人员接收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帮教组织,落实帮教责任,制定帮教措施,刑释、解教人员的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帮教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置帮教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2日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
中国证监会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定价可以采取市价折扣或市盈率定价等方法。
二、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可以采用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应预留一定比例的股份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上网发行部分和配售部分可以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相互进行回拨。具体实施可以选择以下形式:
(一)按机构投资者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定价并配售,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定价发行:承销期开始前,可以不确定发行定价和上网发行量(也可以确定上网发行量),发行人在指定报刊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根据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来确定发行价格
及向机构配售的数量,其余部分向公众投资者(包括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上网定价发行。
(二)网下对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与网上对公众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同步进行:经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同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定价底限之上(包括定价区间),采取机构投资者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和公众投资者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同时进行的
方式,通过累计计算对应不同价格的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之和,按总申购量超过发行量的一定倍数,来确定发行价格以及配售与公开发行的数量。
(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在配售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机构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股东说明新股申购及分配的方法。
四、配售中,申购数量高于配售上限时,可以采取等比例配售等方法进行。对于按某一标准将机构投资者分为不同类型,且不同类型按不同比例配售的,主承销商应披露有关标准。向机构投资者和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发行新股,如有超额认购,可以按有效申购数量
采取等比例分配、抽签等方法。
五、战略投资者应向发行人以书面方式表达认购意向。发行人选择的战略投资者应对其业务产生协同效应,符合其长期商业利益。有关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应在招股意向书或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可以与机构投资者商定,就配售部分的上市流通时间作出限制,并报告交易所,交易所应就有关配售股份的锁定作出相应安排。
七、投资者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后,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的(包括5%),主承销商应当提醒发行人和该投资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可以与主承销商在承销协议中约定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额15%的股份,预留股份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之内,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
九、发行人在发行前,应与交易所协商,作出上网询价、停牌、复牌和新股上市等有关安排。
十、发行完成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承销报告,并将配售的详细情况备案。
十一、释义
(一)累计投标询价:在发行中,根据不同价格下投资者认购意愿确定发行价格的一种方法。通常,证券公司将发行价格确定在一定的区间内,投资者在此区间内按照不同的发行价格申报认购数量,证券公司将所有投资者在同一价格之上的申购量累计计算,得出一系列在不同价格之上
的总申购量;最后,按照总申购量超过发行量的一定倍数(即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俗称绿鞋。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市场认购情况,在股票发行上市后的一个月内,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一定比例的股份(通常在15%以内),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发行
人取得按包销额发售股份所募集的资金。新股上市后的一个月内,如果市价跌破发行价,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份取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回股票,分配给提出申购的投资者;如果市价高于发行价,主承销商可以要求发行人增发这部分股份,分配给提出申购的投资者,发行人取得增发这部
分股份所募集的资金。这样,主承销商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平衡市场对某只股票的供求,起到稳定市价的作用。



200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