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50:06  浏览:9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林造发[2003]177号,国家林业局2003年10月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营造林生产管理,提高造林成效,确保营造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下同)营造林质量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考核上一年度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人工(更新)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成林抚育、育苗生产等各项任务(简称“五项任务”,下同)的数量、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条 数量指标
  五项任务完成数量均应达到计划的100%,且其面积核实率达100%。
  第五条 质量指标
  (一)人工(更新)造林。
  1、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30%以上;
  2、苗木合格率达95%以上;
  3、生态公益林混交比例达30%以上;
  4、核实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
  5、幼林抚育实际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
  (二)飞播造林种子质量合格率达85%以上。
  (三)封山育林核实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
  (四)成林抚育实际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
  (五)育苗生产出圃苗木合格率达95%以上。
  第六条 管理指标
  (一)宏观管理指标。
  1、设有营造林质量管理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
  2、已制定并颁布本辖区内有关营造林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办法。
  (二)营造林管理指标。
  指人工(更新)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成林抚育等每项任务的以下管理指标。
  1、作业设计率达100%;
  2、管护率达100%;
  3、县级自检验收率达100%;
  4、营造林建档率达100%。

             第三章 评价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七条 根据考评内容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作业项目不全的单位,按比例增加所具有作业项目的计分值后再进行评分。其评分标准如下:
  (一)数量指标32分。
  1、完成计划任务16分,其中人工(更新)造林4分,飞播造林3分,封山育林3分,成林抚育3分,育苗生产3分;
  2、面积核实率16分,其中人工(更新)造林4分,飞播造林3分,封山育林3分,成林抚育3分,育苗生产3分。
  (二)质量指标50分。
  1、人工(更新)造林(20分)。
  (1)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4分;
  (2)苗木合格率4分;
  (3)生态公益林混交比例3分;
  (4)核实面积合格率6分;
  (5)幼林抚育实际面积合格率3分。
  2、飞播造林8分。
  3、封山育林8分。
  4、成林抚育8分。
  5、育苗生产6分。
  (三)管理指标18分。
  1、宏观管理指标2分,每项各1分;
  2、营造林管理指标16分,其中作业设计率4分,管护率4分,县级自检验收率4分,营造林建档率4分。每个指标相应分值中,每项任务分别占1分。 
  第八条 计算方法
  (一)凡达标项,分别记满分;凡未达标项(数量指标除外),按实际达标情况计算得分。未达标数量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五项任务的完成计划率和面积核实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各项,按实际达标情况计算得分;
  2、五项任务的完成计划率或面积核实率未达到90%以上(含90%)的,则相应项不得分,且扣去10分。如有多项未达到,每项扣分值不累加。
  (二)评分结果=∑每项得分-扣分。

             第四章 考评依据与评比办法

  第九条 以国家林业局下达的上一年度营造林生产计划、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林业局的统计年报数、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结果和其它情况调查结果等为依据,进行考评。
  第十条 以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为考核单位,实行一年一评比。
  第十一条 根据对各考核单位造林质量评价综合得分结果,予以排序。得分达85分(含85分)以上者,为“营造林质量合格单位”;得分85分以下者,为营造林质量不合格单位;在合格的单位中,位居前三位者,为该年度“全国营造林质量先进单位”。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年末将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一年度的营造林质量考核情况通报全国。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5年内累计3次获“全国营造林质量先进单位”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将颁发“国家营造林质量奖”。同时,在国家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工程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5年内累计3次为营造林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黄牌”警告;5年内累计4次以上(含4次)为营造林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采取项目调控措施。
  第十五条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酌情扣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有关重点建设项目借款单位:
国家计委以计建设(1995)369号文下达了1995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共166项。其中涉及开发银行的项目有118项。现将我行承贷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重点建设项目借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保证我行发放的贷款资金及时、足额地用到工程建设上去,不得挪作它用。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开发银行反映。
二、按照国家计委要求,今年上半年,地方承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率要不低于年计划的40%。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在我行资金到位的同时,帮助督促地方资金和其他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三、各单位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工程概算,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不允许项目建设中擅自变更设计、提高建设标准。
四、按照国家计委要求,国家重点建设收尾项目原则上只保留一年。对国家重点建设收尾项目,各单位要抓紧扫尾工作,及时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不得故意拖延工期,长期吃基建饭。
五、凡本通知印发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与开行综计〔1995〕61号文不一致的项目,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重点项目名单

煤炭(21项)
1.河北开滦矿区
2.山西古交矿区
3.山西阳泉矿区
4.山西晋城矿区
5.山西大同矿区
6.内蒙古准格尔矿区一期
7.内蒙古平庄矿区元宝山露天矿及其配套工程
8.黑龙江七台河矿区
9.黑龙江双鸭山矿区
10.安徽淮南矿区
11.安徽淮北矿区
12.山东兖州矿区
13.山东枣腾矿区
14.河南平顶山矿区
15.河南郑州矿区
——郜城矿井
——配套工程
16.河南永夏矿区
17.陕西黄陵矿区
——黄陵一号井及洗煤厂
——配套工程
18.宁夏灵武矿区
——灵新大井
——配套工程
19.山西华晋离柳矿区沙曲矿井
20.#山西潞安矿区
21.#云南小龙潭露天矿
华能精煤公司(1项)
22.华能精煤公司神府东胜矿区
石油(5项)
23.黑龙江大庆油田开发
24.辽宁辽河油田开发
25.山东胜利油田开发
26.新疆油田开发
27.新疆塔里木地区开发
电力(35项)
28.北京十三陵抽水蓄能电站
29.浙江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
30.福建水口水电站
31.湖南五强溪水电站
32.天生桥水电站一级
33.天生桥水电站二级
34.海南大广坝水利水电工程
35.四川宝珠寺水电站
36.四川二滩水电站
37.贵州东风水电站
38.云南漫湾水电站
39.西藏羊湖抽水蓄能电站
40.青海李家峡水电站
41.天津蓟县电厂
42.山西阳泉二电厂
43.内蒙古伊敏煤电联营一期工程
44.内蒙古元宝山电厂三期

45.内蒙古达旗电厂
46.辽宁铁岭电厂
47.辽宁绥中电厂
48.吉林双辽电厂
49.哈尔滨第三电厂二期
50.安徽马鞍山二电厂
51.山东邹县电厂三期
52.河南偃师电厂二期
53.湖南石门电厂
54.陕西渭河电厂二期
55.甘肃靖远电厂二期
56.#广西岩滩水电站
57.#湖北隔河岩水电站
58.#四川铜街子水电站
59.江苏彭城电厂
60.福建嵩屿电厂
61.江西丰城电厂
62.宁夏大坝电厂二期
水利(3项)
63.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
64.甘肃引大入秦工程(地方项目)
65.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
核电(1项)
66.*浙江秦山核电站二期工程
铁道(13项)
67.宝中线
68.兰新复线
69.浙赣复线
70.北京西客站
——铁道工程
——市政工程
——邮件处理中心
71.侯月线
72.焦柳复线
——焦枝复线
——襄石复线
——石长线
73.湘黔复线及电气化

74.南昆线
75.京广线京郑段电化
76.京九线
77.横南铁路
78.宝成复线
79.哈大线电化
交通(9项)
80.大连港大窑湾港区一期(含商检设施)
81.营口港鲅鱼圈港区二期
82.秦皇岛煤码头四期(含商检设施)
83.烟台港(含商检设施)
84.日照港(含商检设施)
85.连云港港墟沟港区一期
86.上海港
87.汕头港深水港区一期
88.广州港
公路(1项)
89.沪宁杭甬高速公路(地方项目)
——沪宁高速公路
——杭甬高速公路
民航(2项)
90.桂林两江机场
91.*首都机场航站区扩建工程
钢铁(3项)
92.辽宁鞍山钢铁公司齐大山铁矿
93.四川攀枝花钢铁公司
94.#山西太钢尖山铁矿
有色(5项)
95.广西平果铝厂
96.甘肃金昌金川有色公司二期
97.云南大红山铜矿
98.广东韶关冶炼厂
99.#江西德兴铜矿三期
化工(8项)
100.湖北黄麦岭磷化工公司
101.湖北荆襄磷化学工业公司大峪口矿肥结合项目
102.云南磷肥工业公司
103.贵州瓮福磷矿重钙项目

104.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乙烯工程
105.陕西渭河化肥厂(地方项目)
106.海南富岛化学工业公司天然气化肥厂
107.#河北矾山磷矿
石化(4项)
108.安徽安庆石化总厂丙烯腈纶工程
109.江西九江石化总厂大化肥工程(地方项目)
110.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工程
111.新疆乌鲁木齐石化总厂二化肥工程(地方项目)
建材(1项)
112.河北秦皇岛耀华玻璃总厂
汽车(3项)
113.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项目
114.神龙汽车有限公司轿车项目
115.天津夏利轿车项目
纺织(1项)
116.江苏仪征化纤联合公司三期工程
船舶(1项)
117.大连造船新厂
粮食(1项)
11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注:有*者为1995年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有#者为1995年国家重点建设收尾项目



1995年4月26日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血站制备血液制品核发“许可证”的通知
卫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为加强血站制备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保证患者使用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1.血站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认真按有关规定办理。
2.血站必须具有能够保证血液及其制剂质量的设施、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其血液制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才能提供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市场自行销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参照《药品管理法》关于“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的条款,结合血液制品的特点,研究制订验收标准或办法,符合条件者,核发《制剂(血液制品)许可证》。



198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