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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46:01  浏览:8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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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市政府


1995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指:
(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魔术、马戏、木偶、皮影、时装艺术表演等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
(二)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提供场所的剧场、影剧院、俱乐部、礼堂、文化中心、文化宫、文化馆(站)、艺术宫、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场、公园、广场等单位。
(三)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演出经纪机构。
第四条 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艺术表演团体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演职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一定艺术质量和数量的剧(节)目;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排练场所和演出所需的器材设备。
第六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在职人员必须有所在单位的批准证明,非在职人员必须有所在乡、镇(含街道)的求职证明;
(三)有相应的表演技能和艺术修养,并经文化行政机关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性演出场所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建筑物和演出的设备器材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五)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经纪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演出经纪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材料向市或区、县文化行政机关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演出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还必须向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文化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中央各部门、部队系统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领取许可证之日起满半年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歇业,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经营者必须每年向原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未经核验换领新证继续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
禁止涂改、转借、伪造、出租许可证。
第十一条 非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因特殊需要举办或者参加临时营业性演出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市文化局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举办下列营业性演出活动,必报市文化局批准:
(一)本市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组台(团)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组台(团)来京进行的营业性演出。
(二)艺术表演团体之间的联合演出及艺术表演团体临时邀请个人参加的组台(团)演出。
(三)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承办的演出活动。
(四)在公园、广场、宾馆、饭店、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举办的演出活动。
(五)以广告、赞助形式收取费用进行的演出活动。
(六)个体演员的个人专场演出和个体演员之间的组台演出。
(七)因特殊情况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 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来京进行的营业性演出,邀请在京居住、学习、工作的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必须按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市文化局办理演出手续。
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到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进行募捐性演出和义演活动,举办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市文化局批准。
募捐性演出和义演活动的收入除支付必要的开支外,必须全部作为募捐款,举办单位、演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提取演出报酬。
第十五条 从事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举办演出前20日内按办法规定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市文化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其中从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十三条所列演出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还必须向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财务、票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演出秩序,确保演出安全,制止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演出内容不得违反《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三)不得邀请、接待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演出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演出的节目应与其刊登的演出广告节目单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欺骗观众;举办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先报经市文化局批准,方可依法办理刊登、播放演出广告手续。
(五)演唱人员不得以录音磁带、唱盘(片)等方式代替本人现场演唱,
(六)已刊登、播发广告或者已售票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得无故停演。
(七)演出时必须携带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八)营业性演出场所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所属场所外举办营业演出活动。
(九)营业性演出当事人必须就演出节目内容、场所、票价、收入分成及违约责任签订书面演出合同;承办营业性演出,必须提交委托单位的委托书,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十)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营业性演出票价。
(十一)接受文化行政机关的管理。
(十二)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文化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文化娱乐市场检查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文化行政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文化行政机关批准而从事演出活动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二)对违反举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歉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演出或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3倍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演出或者停业整顿。
(七)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管理职权的,由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后,应立即通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收回安全合格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经营项目,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从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该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再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9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4月27日发布的《北京市专业文艺表演团体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文艺演出经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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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移交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政办发〔2001〕3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移交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现将《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移交办法》、《阳泉市
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经费审核报销程序》、《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
算中心单位财务联系人工作规则》、《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财
产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移交办法

为了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业务的交接工
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工作的连续性,确保交接
平稳过渡,根据有关财会法律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一)结账日期。市级会计核算中心从2001年6月1日起正式
对外办理会计业务。为了保证会计交接顺利进行,确定第一批纳入集
中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纳入单位)5月份的结账日期为5月25日。
(其它单位另定)。
(二)纳入单位在结账前要做好会计资料的系统整理和债权债
务的清理工作;
(三)从5月26日起纳入单位不再办理会计记账业务,同时冻
结银行账户。为使交接期间不影响各单位的正常支出,会计核算中心
预借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二、在移交前纳入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完毕、未填制会计凭证的,
在5月25日前全部办理完毕并填制会计凭证。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在5月25日前全部登记完毕,并在最
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三)5月底以前编制完成当月份的会计报表。
(四)从接到会计核算中心正式移交通知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将
库存现金交入银行,然后将银行存款余额全部转入会计核算中心指定
的账户,向银行缴回纳入票据管理的各种空白结算凭证,最后注销单
位银行账户。
(五)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
出书面材料。
(六)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
资料和其他有关物品等。
(七)搞好财产清查和账务清理。对固定资产、材料等要在清查
财产后列出清单。对账实不符以及坏账、呆帐等情况要写出详细说明,
一并移交。
(八)会计资料在尚未移交期间,各单位应将其进行暂时封存。
三、会计交接
为满足计算机建账需要,各单位必须于5月1日前向会计核算
中心报送2000年年终决算报表及决算批复、2001年总账科目和明细
科目的年初余额、各科目1-4月份每月发生额和累计发生额、余额
报告表,同时提供总账科目及二、三级明细科目的规范名称和标准代
码。5月28日前再向会计核算中心报送5月份当月各会计科目发生
额和余额表。2001年1-5月份的会计资料经过审计后,全部移交会
计核算中心。
(一)移交资料
1.纳入单位(包括直属单位)2001年度预算和1-5月份的预
算执行情况资料。
2.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和现金日记账。
3.会计科目表及结账后各类账户(包括明细分类账)余额表。
对经济业务尚未了结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往来账项以及呆坏
账损失,要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注明原因后移交,不得
只移交累计发生额和余额。
4.单位持有的股票(股权证)、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5.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决算批复(或复印件)。
6.2001年1-5月份各月的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
余额调节表。
7.1-5月份的会计凭证、文件和有关物品等。
8.会计电算化形成的磁介质会计资料,请附注其分类目录及使
用说明。
9.其他应移交的会计资料。
(二)办理会计交接
1.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
点收。
2.移交的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
遗漏。各单位转入会计核算中心的资金余额要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
相符,如有不符和短缺的情况,要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由移交单位负责。
4.由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组成专门监交组负责监交。
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6.纳入单位会计结算公章等不再需用的物品资料由本单位封存
归档,原单位财务专用章,仅限于单位编制财务计划、申请经费等财务
管理业务时使用,不得用于银行结算业务。
四、建立新账
(一)会计核算中心从5月26日开始建账。新账内容包括:设
置账户,录入会计科目和各科目余额等。会计核算中心建立的新账交
相关单位核对,相关单位对会计科目余额核对无误、明细会计科目设
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后,经书面形式通知会计核算中心正式建账。新
账从6月1日起启用。
(二)会计核算中心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要与会计制度相一致。
“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要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相一致。明细科目要按
照各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设置既要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会计
制度规定,又要满足各单位管理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中心从6月1日开始对外办理会计业务,开展正
常的会计核算工作。1-5月份的有关会计事项需要调整的,要在各
单位对会计核算中心建立的账项核对完毕、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一
并调整。9月底以前要组织会计及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对新
建立的会计账项检查验收。
五、会计资料的审计
由审计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单位的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审计。
(一)审计的目的。对各单位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进行审查,为正确设置会计科目,保证会计核算中心的正常运行奠
定基础。
(二)审计的内容。对2001年1月至5月各单位的会计业务进
行全面审计。重点审计各项财政性资金的安全、真实、完整性;在会
计交接过程中有无转移资金及资产流失的现象;有无趁集中会计核算
之机突击花钱、滥发钱物的问题;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会计
科目设置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如有重大违纪问题,可追溯
到以前年度。
(三)审计时间:由会计核算中心与审计部门协商统一安排。
(四)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提交审计报告(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
明细科目表及核算内容)。分别送至会计核算中心、被审单位和市财
政局。对需要调整的会计核算内容,由会计核算中心与相关单位协商
后调整。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
2000年12月31日前的会计档案由原单位自行保管,原单位负
责会计资料的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从2001年起,会计档案
由会计核算中心保管。

附件:第一批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名单








附件
第一批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名单

单 位 名 称
市委办公室
市统计局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
市委宣传部
市信访局
市委农工委
市政协
市委统战部
市纪委
市机要保密局
市建委
市委政法委
市科委
市委综治办
市财政局
市委党史办
市审计局
市委对台办
市人事局
市直机关工委
市地震局
市委政研室
市外贸局
市新闻中心
市档案局
市接待办
市国资局
市委老干局
市妇联
市关工委
市文联
市人大常委会
团市委
市政府办公室
市工商联
市经委
市贸促会
市计委
市科协
市财委
市爱卫会
市体改委
市外事办
市教委
市残联
市文化局
市蔬菜中心
市政府法制局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经费审核报销程序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支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特
制定本程序。凡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其经
费支出审核报销,按本程序执行。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办理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凡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办理。
(二)按照预算办理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凡属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
应坚持按预算、按进度办理支出,会计核算中心原则上不办理无预算支出。
(三)保证专款专用,各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
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的支出,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绝办
理。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审核、报销程序。
(一)为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各单位必须于每月底向核算中心提交
下一个月的用款计划表。
(二)单位财务联系人要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单位内部财
务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单位财务联系人工作规则,对原始票据进行初步审
核、整理,填制报帐单。确保经济业务及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
法性。
(三)单位负责人在填制好的原始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核算中心前台会计接到报帐单后,要按照以下内容对原始凭证
进行审核:
1.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项目是否填列齐全、完整;
2.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3.是否按预算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办理各项开支,有无擅自扩
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乱支、滥用等情况;
4.设备购置是否经政府统一采购,自行采购的,有无经采购中心同
意;
5.会议费是否有支出预算;
6.单位负责人签名印章与“中心”预留的签名印章是否一致。
(五)前台会计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根据核算中心《内部岗位职
责》报经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通知资金会计予以付款。
三、下属单位拨款管理
主管部门纳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后,下属单位的经费由核算中心负
责转拨。核算中心会计根据下属单位的年度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分月用款计划,向财政申领经费,并按进度提出领拨经费意见,经核算中
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审核人员拨款给下属用款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
临时增加拨款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用款计划表,经主管部门签字后,按上
述程序办理。
四、经费报销应注意事项
(一)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应写在原始凭证的规定位置,签字必须与
“中心”预留签名保持一致;
(二)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不能涂改;
(三)到核算中心报销的人员必须为单位财务联系人,如本人有特殊
情况可委托本单位干部职工,并以一定方式通知核算中心。核算中心不接
受供应商等业务往来单位人员的有关凭证;
(四)现金结算按现行银行结算方法处理,一般情况下要求用转帐形
式支付款项。

附件:预留单位印鉴、签字及审批权限

附件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预留单位印鉴、签字及审批权限表


相关负责人 审 批 权 限 预留签字、印鉴
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财务负责人
财务联系人
单 位 预 留
印 鉴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单位财务联系人工作规则

为了做好市直各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会计工作的衔接,规范会计核
算业务,保障资金的正常运转,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
求,结合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的特点,特制定财务联系人工
作规则。
一、财务联系人基本要求和工作职责
(一)财务联系人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量大小确定,原则
上一个单位确定一个财务联系人,个别单位业务量较大的可适当增加人
员。各单位的一切报账业务由财务联系人负责办理。财务联系人在各单
位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财务联系人要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财
会业务知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掌握本单位报销制度、审核权限
等规定。
(三)财务联系人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四)财务联系人的工作职责:
1.负责办理本单位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其他收入的报账业务;
2.负责办理向下级单位拨付资金的报账业务;
3.负责办理日常经费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销业务;
4.负责保管、使用本单位的定额备用金(包括信用卡、现金);
5.负责将本单位编制的“材料收发存报表"传递到“中心";
6.负责将“中心"编制的会计报表传递到本单位。
(五)财务联系人在业务上接受“中心"指导。
二、财务联系人工作程序
(一)预审原始凭证
财务联系人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收入票据和支出票据时,须对
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包括:
1.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银行结算票据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
3.复核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
4.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字是否完备,并符合本单位审批权限
的规定。
(二)整理原始凭证
财务联系人对预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清
凭证的张数。
(三)填制报账单
对整理好的原始凭证按“中心"所规定的格式填制报账单。要求项
目填写齐全,一事(指经济业务事项)一单。报账单上注明收入入账方
式(现金或转账)或报销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以及费用列支渠道,
财务联系人和经手人签字,并按预留“中心"的报账专用印鉴签字盖章。
(四)办理报账手续
1.审核凭证
财务联系人将报账单据交“中心"审核。
收入报账业务,经“中心"会计审核无误后予以入账;对于收入票
据与银行结算票据金额不一致的,退回财务联系人核实更正后再报账。
支出报账业务,经“中心"会计主管或主任审核无误后,如实予以
报销;对于原始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错误的,交财务联系人
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报销;对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中心"不予受理。
2.报销支付
对于“中心"受理的报账业务,分三种形式支付:
(1)各单位已用定额备用金支付的经济业务,“中心"按规定审核
后补足定额备用金。
(2)各单位已用“信用卡"支付的经济业务,“中心"按规定审核后
开具转账支票,由财务联系人持卡到银行专柜办理转账手续。支票用途
注明存入信用卡。
(3)属待付款项的经济业务,由财务联系人提供对方单位的开户
名称、账号、开户行(其中开户名称应与出具发票单位名称一致),“中
心"通过银行专柜直接办理转账付款手续。
“中心"在办理报销支付手续的同时,将报账单第二联交于财务联
系人。财务联系人持此联与本单位业务经办人清理报账手续。
三、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核拨定额备用金。备用金
分为信用卡和备用金两种形式。
(二)信用卡和备用现金为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周转金。信用卡
用以支付银行结算起点以上的经济业务;备用现金用以支付现金支出业
务。财务联系人应严格按规定支付方式使用。对于已发生的经济业务,
财务联系人应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三)各单位的信用卡和备用现金由财务联系人妥善保管。财务联
系人就对备用金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对备用金实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
措施防盗、防遗失。并主动配合单位财务负责人对备用金的实际结存进
行检查;按时向“中心"提供备用金盘存表,必要时对账实差异进行分
析说明。
(四)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应监督备用金的安全,不定期进行抽查,
对备用金舞弊的行为,除给予财务联系人相应处分外,各单位应立即将
其调离财务联系人岗位。
四、财务联系人的纪律要求
(一)财务联系人在受理业务经办人的原始凭证后,应及时对凭证
进行严格预审。预审要按会计制度规定把关,不徇私情。
(二)财务联系人应按规定对从“中心"取得的备用金的安全完整
负责。不得将备用金转存,不得擅自从卡上提取现金,不得挪用、私借
备用金,不得将经手收入直接存入信用卡。
(三)财务联系人受理报账业务后,应及时到“中心"办理报账手
续,不得积压。
(四)“中心"编制出会计报表后,财务联系人应及时安全传递给单
位财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单位“材料收发存报表"也应及时传递到
“中心"。不得丢失和延误。
(五)财务联系人应自觉接受单位和“中心"对备用金使用情况的
检查,保证备用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附件:单位财务联系人推荐表




附件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单位财务联系人推荐表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出生
年月

民族

从事会计
工作年限


参加工
作时间

政治面


专业技术
职 称


专 业
特 长

籍 贯

现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详细通讯地址




























阳泉市市直单位会计核算中心财产核算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市直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单位各类财产的核算、管理工
作,提高财产利用效率,保证财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
据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结合各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实
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 财产的分类、管理
财产的分类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标准进行分类。
(一)固定资产管理
1.“中心"会计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建账、核算。通过固定资产总
账及明细账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与控制,并定期与
单位管理部门(人员)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2.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
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检查和维修工作,并根据固定资产的
增减变动调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管理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管理部
门(人员)及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中心"会计,保证账
账、账实一致。
(二)材料管理
1.“中心"会计负责材料的统一建账和核算。通过材料总账、明细
账对单位材料进行数量、金额管理控制,反映和监督全部材料的收入、
支出、结存情况,并定期与单位的材料管理人员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2.各单位是材料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材料的登记和管理。
各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材料入库、出库
和保管制度,根据入、出库单,按材料类别、品名,登记材料卡片,并
防止损失浪费现象发生。
单位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一般消耗材料,不需要通过材料账户核
算,以购入数直接列报支出。
二、账簿设置
(一)固定资产账簿的设置
1.“中心"会计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按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
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同时,按固定资产名称设置固定资产卡片,
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编码、规格、型号、购置年月、使用
部门(存放地点)。凡有固定资产大修理、内部转移、停止使用、报废
或调出都应在卡片中登记。卡片要求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各单位财产管
理部门保管,一份由财产使用部门保管,一份由“中心"保管。
2.各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中
心"转来的卡片由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二)“材料"账簿的设置
1.“中心"会计设置“库存材料"总账,并按类别、品名、规格设置
数量金额式材料明细账,其数量应与各单位材料卡片相一致。
2.各单位应按“材料"类别、品名、规格、数量设置“库存材料"
卡片,具体反映监督材料的收入、发出、库存的数量情况,应与“中心"
会计登记的明细账数量相一致。
三、财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
通过“固定资产"账户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固定资产增加时
按其原始价值记入该账户借方;固定资产减少时按其原始价值记入该账
户贷方,账户余额(借方)反映实有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
1.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外购、调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融
资租赁、接受捐赠等。
(1)通过政府采购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及时将采购合同、原
始发票、验收报告等原始凭证传递到“中心"入账。
(2)各单位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将原始发票、验收报告单,
单位领导的审批、签章,付款支票等原始凭证传递到“中心"入账。需
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附有安装费的原始凭证。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根据调出单提供的原始价值(固
定资产调拨单)或市场重置价值通知“中心"入账。
(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根据基建财务审计报告审定的
造价和移交清册通知“中心"入账。
(5)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根据改建、扩建的支出、清
理费用、变价收入等通知“中心"入账。
(6)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
运杂费、安装费等通知“中心"入账。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根据捐赠方提供的发票或市场
重置价值通知“中心"入账。
(8)盘盈的固定资产,各单位按程序审批后根据市场重置价值通
知“中心"入账。
(9)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中心"可先按
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2.固定资产的减少。包括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毁损、无偿调出、
有偿调出(即售出)、向其它单位投资、捐赠、盘亏等。不论何种原因
减少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部门都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
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提交“中心"会计进行账务处
理。
(1)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将有关鉴定书及申报审批手
续,支付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原始凭证传递给“中心"会计入账。
(2)由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毁损或因人为事故、故
障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审批报账程序同上。若属自然灾害造成的固
定资产毁损,事前单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要核算来自保险公司的赔款;
若属人为造成的固定资产毁损,要追查责任的人经济责任,责令其赔偿
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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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

  
  2009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78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43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此次检查重点包括:一是为确保中央扩内需、保增长等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实,针对资源、能源、交通等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重点企业开展检查;二是跟踪新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的78户企业中包括上市公司40户;三是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力度,检查涉及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家。

  检查表明,大部分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内控体系,较好地执行了《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意识和执业质量明显有所提升,多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较高,较好地发挥了审计鉴证作用。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开元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内部控制,较好地执行了《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比较真实完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控制度较为完善、执业质量较高。

  检查也发现,仍有部分企业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不到位,在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企业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以假发票报账、私设“小金库”、侵占国有资产等违规问题;二是部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不力,通过延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不计或少计成本等手段,在不同年度之间调节利润;三是少数企业出于业绩考核达标、获取银行贷款等目的,虚增资产和收入规模;四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粉饰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五是部分企业为了少缴或迟缴税款,隐瞒收入、多计费用,甚至欠缴巨额税款;六是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会计准则学习不够、执行不到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同时,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审计中未严格遵循执业准则,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审计工作底稿不合规等问题较为严重,执业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根据上述检查结果,财政部及相关专员办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分别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了处理处罚。对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同乐药业有限公司、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神火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60户企业调整账务、补缴税款,对33名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并对天健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兴瑞会计师事务所的9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警告,对其他存在一定执业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管关注函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相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处理处罚及落实整改情况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008年少计收入5791万元、少计成本5192万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万元、以不合规票据列支销售费用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该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2008年末未对应付佣金及预提押汇利息的期末余额进行汇兑损益调整,少计汇兑收益612万元;该公司所属大连易和房地产有限公司2008年度少计“易和紫园”项目销售收入10005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基本按照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内控制度较为完善。但检查也发现该公司所属舟山分公司存在2007年度、2008年度重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非正常损失和维修领用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额1136万元未转出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中远船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了2774万元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天健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未对41个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在进行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时,已抽取到企业跨期确认收入的相关会计凭证,但仍做出未发现跨期确认收入的审计结论。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给予天健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3名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贷款利息473万元资本化,所属山东鲁润宏泰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虚增在建工程3514万元,部分资金业务未纳入财务收支统一核算。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该公司处以40000元罚款,并对该公司5名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0元罚款。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建立和完善了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将5名相关责任人全部调离会计岗位。相关罚款已缴纳。

  

  2.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已发生的费用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虚增2008年利润285万元;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1393万元,少计固定资产折旧99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3.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泰安鲁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关注监管部门已发现的问题以及企业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履行存货监盘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指出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已依法给予该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对该事务所下达整改通知书。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应计入2007年度的投资收益3960万元计入2008年度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整改。

  

  2.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耀华皮尔金顿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会计基础及会计核算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检查也发现个别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3.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应付福利费存在余额的情况下,继续在成本费用中计提应付福利费,其中2007年多计提3062万元,2008年多计提1604万元;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核算差错造成多计2008年度利润1382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整改。

  

  4.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世界贸易商城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支付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滞纳金1074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应付未付世茂商城塔楼项目土地出让金1353万美元及相应滞纳金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整改。

  

  5.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升海勘察工程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2008年度长江口水下地形测量收入1591万元计入2009年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要求该公司整改。

  

  6.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上海交运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拟给予该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对该事务所下达监管关注函。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收入3768万元在往来科目挂账,改制时少缴国有资产5967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对该公司处以100000元罚款,并将改制时少缴国有资产问题移交地方国资委处理。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已缴纳相关罚款,并补缴了相关税款,改制时少缴国有资产问题已按国资委要求予以上缴。

  

  2.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少计收入等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依法给予该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3.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航空集团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内控制度比较健全,较好地执行了《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但该公司也存在未经批准计提企业年金,所属中国航空集团建设开发公司房改房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截至2008年末多计固定资产7691万元,多计累计折旧1785万元,多计利润5905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审计证据的获取、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财政部统一组织下,对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少计应收账款343万元,相应少计提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坏账准备240万元;在未取得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多计2007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639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长期投资至2008年末未按权益法核算,少计投资损失336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水北方勘查设计研究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收入、成本等方面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问题,主要为部分勘察设计合同未按完工进度结算收入、少计收入446万元等。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中水北方勘查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4.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财政部统一组织下,对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基本按照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但检查也发现该公司存在少计其他业务收入1175万元、多计固定资产970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2.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该公司基本按照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但检查也发现该公司在部分收入与成本费用的确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山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西省电力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山西省电力公司及部分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不力、资产不实,该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有333辆车辆未入账;该公司所属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一公司、二公司、三公司、四公司对山西和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投资26200万元未在各自单位“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中列支部分项目研发费用。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山西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单位已基本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2.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山西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应冲减在建工程的银行退回多收利息927万元冲减财务费用、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少提折旧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辽宁省烟草公司铁岭市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2008年度少计销售收入4687万元,少计销售成本3000万元。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辽宁省烟草公司铁岭市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了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多计提坏账准备430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3.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辽宁烟草公司铁岭公司、东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该所还存在复核程序不到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监管关注函。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辽宁分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不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少计提因税率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100万元;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未弥补亏损35072万元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披露关联方交易51498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对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已在2010年度公告中披露。

  

  2.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欠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税金共计9069万元,2008年度少计投资性房地产6781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长春发电设备总厂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固定资产管理混乱,账账、账表、账实不符,固定资产2008年年初数与2007年年末数相差1303万元;未披露支付履约保函金所形成的或有负债2913万元;未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长春发电设备总厂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4.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长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披露支付履约保函金所形成的或有负债6744万元、未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长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5.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长春百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增值税税率披露不准确、将主营业务收入10000万元披露为其他业务收入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吉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长春百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6.财政部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吉林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审计底稿记录的数据与会计报表数据不符。检查发现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存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在对长春发电设备总厂和长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吉林分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7.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百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该所还存在部分业务约定书签订不完整、工作底稿编制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哈尔滨铁路局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局存在2008年度运输业报表中未体现对所属40家子公司的长期投资,合并会计报表中也未披露上述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将所属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冲减实收资本396704万元;所属子公司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分配利润945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哈尔滨铁路局已基本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计提折旧冲减实收资本等问题待铁道部批复后进行账务调整。

  

  2.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计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206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坏账准备1719万元计入管理费用,而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4.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南京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南京瑞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2007年度多计营业收入39100万元、2008年度少计营业收入23000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南京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将代理业务按照自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765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7562万元;对截止2007年末和2008年末已实现销售的进口商品未在相应年度确认收入,少计200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9009万元,少计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571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3.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进出口分公司少计出口代理费收入139万元;所属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结算户,形成664万元账外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公司人员奖金;所属南京同乐药业有限公司通过虚列广告费、会务费、劳务费套取现金及截留代销货款,形成663万元账外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公司人员奖金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同时就账外资金问题对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同乐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处以30000元、40000元罚款,将相关会计人员移送南京市财政局处理,并责成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已缴纳相关罚款,并补缴相关税款。经该公司总裁办公会、党委、纪委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给予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通报批评处分,给予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南京同乐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并免去总经理职务;对上述两家公司财务部管理人员作免职处理,并调离财务岗位。

  

  4.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房产税534万元、管理费用核算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5.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审计业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6.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中,对个别会计事项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部分审计工作底稿用英文记录而未使用中文。该事务所还存在财政补贴收入未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1万元的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现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内部控制较为薄弱,财务审批等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对发票管理、佣金及业务费的支付方法及标准等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存在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相关税款。

  

  2.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收入确认方法不符合准则要求,未按项目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将不符合所得税加计扣除范围的费用91万元申报加计扣除,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3万元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已基本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补缴了相关税款。应代扣代缴的股东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98万元尚未缴纳入库,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正在监督缴纳。

  

  3.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事务所在对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在审计程序的实施和审计证据的获取等方面存在不足。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该事务所相关审计人员进行了约见谈话提醒。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擅自核销应收款项,将其他应收款1108万元直接冲减未分配利润,对应收职工集资建房款124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等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已依法下达处理决定,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并对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0000元罚款,对7名责任人共处以17000元罚款。根据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移送建议,安徽省财政厅已吊销该公司所属美术出版社1名责任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补缴相关税款。相关罚款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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