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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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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5月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86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公布 1986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养路费的征收与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证安全畅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路管理必须贯彻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保证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的管理。
第四条 公路管理等级的划定和批准权限:国道由国家划定和批准;省道由省交通行政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由市(地区)交通行政部门划定,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乡道由县交通行政部门划定,经市(地区)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
;专用公路经省交通行政部门确认后,列入公路统计里程。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公路事业;市(地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建设、养护以及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过往车辆,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七条 公路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其他建设规划相配合。
重要公路非经批准不得压复已探明的重要矿床。
第八条 公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健全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竣工后,经交通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 城市出入口堵塞严重的道路,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交通行政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地打通拓宽。
国道、省道、县道行政区划之间结合部的断头路或卡口,上级交通行政部门应协调和监督,有关交通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有计划地改造,确保连贯畅通。
第十条 国道、省道的建设资金以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投资为主,技术改造由技术改造资金和养路费分担;县道建设资金实行民办公助;乡道建设资金实行以民办为主的原则;专用公路建设资金由专用部门投资。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山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公路建设,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提倡和鼓励集资建设公路和桥梁。利用贷款或集资修建的高级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高标准的二级公路)和桥梁、隧道,可收取车辆通行费,但必须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核定,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施行。本息还清后停止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民工建勤建设和养护公路制度。农村整劳动力和各种机动、畜力运输工具都有建勤义务。每年每个劳动力建勤不超过三个标准工日,运输工具不超过两个车日。群众自愿的,允许以代金顶替建勤任务。对建勤工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占用土地,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土地征用和附着物的拆迁事宜。
第十五条 在公路改建和大中修工程中,必须采取经济合理的措施,确保质量,缩短工期,保证车辆通行。
施工现场必须修好绕行道。
施工现场、便道或绕行路线,应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绕行标志,并设专人指挥交通,维修通行道路。
一切车辆和行人,必须服从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公路站(工区)、道班应加强公路的全面养护维修,保持路容整洁,边沟畅通,路面平整,桥涵完好,标志完善鲜明,积极改善路况,提高通过能力。
第十七条 国道、省道以及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的重要县道,由交通行政部门组织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或集体食宿的建勤代表工建立专业养路道班进行养护;
一般县道由交通行政部门组织专业道班工人与非集体食宿的建勤代表工养护;
乡道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群众自行养护,交通行政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养护。
第十八条 对连续从事专业养护工作已满五年的集体食宿的建勤代表工,其工资和劳动保护参照固定工的待遇标准执行。其中,工作表现好,能熟练掌握本职技术,考试合格,经过批准,转为合同制工人。对非集体食宿的建勤代表工,发给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十九条 公路站(工区)、道班的养路工人,应层层实行经济责任制,并严格按照合同检查考核,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和施工需要的土和砂石料,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征地手续,并在指定的国有空地、荒山、河道、滩涂挖取和开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价款。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路基稳固,公路两侧边沟(包括取土坑、截水沟及边坡脚)以外的公路用地以及辅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公路两旁的绿化,在当地绿化委员会统一规划下,由交通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国道、省道的林木实行国栽国有;县道可实行国栽国有或由交通行政部门与沿线乡村合栽共管收益分成,也可由沿线乡村自栽自有;乡道由沿线乡村自栽自有;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或代管单位自
栽自有。
公路林木的采伐、更新,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必须加强路政管理机构,充实路政管理人员,提高路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检查、监督工区、道班、养路工人完成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任务,及时清除路阻、路障,完善交通工程设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保证安全畅通,积极建设文明路。
公路治安由公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地方按有关规定设立公路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四条 修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工厂等永久性工程以及埋设电缆、管线、电杆等,需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时,要经主管该公路的交通行政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与交通行政部门按公路原技术标准或规划签订协议,并负责按协议规定进行改线或迁建。竣工后,由交
通行政部门验收接管。
临时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亦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紧急抢险特殊情况,可先行占用,但应立即通知交通行政部门。占用结束后,要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在占用公路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第二十五条 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管线等,须经主管该公路的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其宽度和高度,必须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路两侧新建永久性建筑的边线,距公路边沟外沿的最小距离:国道十五米,省道十米,县道七米,乡道和专用公路五米。县以上(含县级)公路两侧临时设施的最小距离为五米。
在公路弯道内侧或平交道口附近兴建建筑物、种植作物和植树造林等,应符合公路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 新建公路和农村道路,需在国道、省道上增设平交道口时,须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需在县道上增设平交道口时经市(地区)交通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当地交通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路卡、路栏、路障,阻碍交通。
第二十九条 路政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第五章 养路费的征收与管理
第三十条 公路养路费由各级交通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征收,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征收和减免。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拖欠、偷漏、少交、拒交养路费。
第三十一条 养路费是养护与改善公路的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坐支、平调。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路费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交通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公路建设、养护以及路政管理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
(二)在交通事业改革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勇于同破坏公路及设施的行为作斗争,在维护公路财产、治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四)其它对公路管理有显著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外,根据情节轻重由交通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欠、偷漏、少交、拒交公路养路费的;
(二)擅自在公路上设置路卡、路栏、路障的;
(三)向过往车辆、行人乱收费、乱罚款的;
(四)在公路修建和养护施工中,擅自阻断交通,造成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给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造成损失的;
(六)阻挠公路建设,破坏或侵占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树木及其他公路设施的;
(七)伪造使用养路费票证的;
(八)其它有害于公路管理的行为并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经济罚款交地方财政;经济损失的赔偿费归受损失者所有。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交通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6年8月1日起施行。



198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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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文件
余府办发[2003]9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设立,制订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对依法需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行政部门(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在市经管委办证(收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办证中心)实行同步审批。基本要求是:工商受理,告知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二、并联审批的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的设立,其经营范围依法需审批的项目。

  三、并联审批的参加部门

  依法对企业设立实施行政审批的市直行政部门和中央、省驻市的有关单位。

  四、并联审批的形式

  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由市经管委组织,市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五、并联审批的程序

  ㈠工商受理
  申请人直接向市工商局窗口申请登记注册。

  ㈡告知相关
  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市工商局窗口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将《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见附件一)转交有关部门窗口。

  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后置审批项目,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市工商局窗口核准后,核发《营业执照》,注明经营项目,并在发证的当日将《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见附件二)转交有关部门窗口,进行后置审批。

  ㈢并联审批
  市工商局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分前置和后置审批,告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窗口接到市工商局窗口转交申请人的材料后,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情况书面告知市工商局窗口。

  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市工商局窗口告知有关部门窗口,然后由相关窗口在规定时限内转交市工商局窗口。前置审批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且需在规定时间内到企业进行踏勘的,由市经管委组织相关的审批部门进行联合踏勘。踏勘结论符合企业注册登记规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意见。踏勘结论不符合企业规定需要整改的,相关的审批部门应督促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进行审批。但在整改过程中,不影响其他部门进行审批。对不参加联合踏勘的审批部门,视为同意审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证、照。

  需后置审批的项目由市工商局窗口负责告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窗口办理后置审批手续;需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窗口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㈣限时完成
 有关部门窗口对市工商局窗口转交的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批意见,及时转交市工商局窗口。市工商局窗口收到有关部门窗口表示“同意”的意见后,在承诺时限内对经营项目予以核准。有关部门窗口对表示同意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承诺时限内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有关部门窗口表示不同意的意见,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转交市工商局窗口。有关部门窗口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属于后置审批的审批项目,市工商局窗口负责告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到有关部门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对没有终审权,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除外)。有关部门窗口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应于当日向工商局窗口反馈,市工商局窗口再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并联审批的管理、协调与监督

  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工作,由市经管委组织实施。市工商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责任,严格按规定填写、传递《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各协办部门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及反馈。市经管委要切实抓好并联审批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审批,不按时出件等行为,按照《新余市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二、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附件一

            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余联审前字[200 ]第 号

_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回复工商局窗口。

联系人:   电话:   收到告知单   窗口签字:
余联审前字[200 ]第 号

__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回复工商局窗口,以便工商局窗口及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联系人:    电话:     收到告知单工商局窗口签字:


企业前置审批项目情况如下:

余联审前字[200 ]第 号



企业名称 联系人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街道 拟设注册资本
生产经营范围 审 批 项 目
有关部门
初审意见 承办部门签字 主办部门签字 主办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余联审后字[200 ]第 号

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督促企业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项目。

 联系人:            电话:

 收到告知单                    窗口签字:


余联审后字[200 ]第 号

_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督促企业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项目。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企业后置审批项目情况如下:

余联审后字[200  ]第  号

企业名称 联系人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所属街道 拟设注
册资本
生产经营范围
审 批 项 目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人事部等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

财统字〔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经贸委、人事厅(局)、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财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逐步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工作,促进强化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有计划地建立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效绩,我们制定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和上报。
附件:
一、《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
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科学解析和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果和财务效益状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价,下同)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等经营成果,进行定量及定性对比分析,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建立和推行企业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成果,有助于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帮助企业寻找经营差距及产生原因,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为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制定经济政策和考核企业经营者业绩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原则,其评价基础数据主要依据被评价企业评价年度的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资料。
第五条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内容全面、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适应性广”的基本思路制定,以资本运营效益为核心,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逐项修正的方法,运用系统论、运筹学和数理统计的基本原理,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评价组织和对象
第六条 按照实施主体划分,企业效绩评价分为政府评价行为和社会评价行为。
(一)政府评价行为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资产管理和财务分析需要、企业监管需要、人事任免考核或奖惩需要等,分别或联合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
(二)社会评价行为是指各类企业(单位)法人根据各自投资、管理等特定需要而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包括:母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评价、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评价、投资者对拟投资企业的评价、企业自我测评等。
第七条 政府评价行为原则上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企业效绩评价基本规则和工作制度,并遵循财政部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
社会评价行为可参照上述制度规定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 政府评价行为的实施方式,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九条 政府评价行为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其依据不同情况可具体分为例行评价和特定评价两类。
第十条 例行评价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国民经济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实施的年度效绩评价。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企业;
(二)列入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企业集团;
(三)国家控股的重要企业;
(四)对国家或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五)其它企业。
在上述企业中,中央和地方确定为稽察特派员稽察的企业,遵从稽察特派员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特定评价是指由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指定及社会有关方面需要,对指定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效绩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一)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或租赁经营到期的企业;
(二)领导班子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的企业;
(三)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
(四)连续三年以上发生亏损的企业;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指标
第十二条 企业效绩评价的内容和指标的设计,既要考虑企业共性,又要兼顾企业的特殊性,实现评价的目的。具体按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两大类分别划分。
(一)工商类企业效绩评价内容按竞争性企业、非竞争性企业分别制定,其中:竞争性企业主要包括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
(二)金融类企业效绩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安全状况、资产流动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四个方面。
第十三条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个层次构成。
(一)基本指标反映效绩评价内容的基本情况,可以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
(二)修正指标是依据企业有关实际情况对基本指标评价结果进行逐一修正,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基本定量分析结论。
(三)评议指标是对影响企业经营效绩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定性分析结论。
本指标体系采取以定量分析为基础,以定性分析为辅助,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互校正,以此形成企业效绩评价的综合结论。
第十四条 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可以灵活运用三层次评价指标体系。
(一)对多户企业经济效益进行主要指标简单对比分析时,可单独运用基本指标实施初步定量评价。
(二)对同行业、同类型企业进行深入对比分析,可运用修正指标对基本指标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实施基本定量评价。
(三)对企业会计信息发生重大异常情况和企业经营受客观因素影响程度较高,经批准则可重点运用定性分析作出企业评价结论。
(四)对单户企业效绩评价,必须运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依据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对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经营期的综合评价结论,一般应以各年度基本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得分为基础,并辅助以专家评议。

第四章 评价方法及标准
第十六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基本计算方法为功效系数法,辅以综合分析判断法,即:按照统一制定的多层次指标体系,以企业经营期间的各项指标实际水平,对照全国统一测算和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分步得出效绩评价的初步结论、基本结论和综合结论。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功效系数法”是指根据多目标规划原理,将所要考核的各项指标分别对照不同分类和分档的对应标准值,通过功效函数转化为可以度量计分的方法。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综合分析判断法”是指综合考虑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者业绩的各种潜在的或非计量的因素,参照评议参考标准,对评议指标进行印象比较分析判断的方法。
第十九条 评价标准值是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分析判断的标尺。根据企业效绩评价指标的不同性质,评价标准值分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和非计量指标评议参考标准。
第二十条 评价标准值作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的评价对比依据,工商类企业评价标准值依据全国企业(单位)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分户数据资料,并按照国家标准划分的企业行业、规模等类型,由财政部统一测算和颁布。具体由标准值和标准系数构成。
对经营多个主业的企业效绩评价,可采取对企业多个主业以不同标准值分别评价计分,进行加权平均后得出综合结果。
第二十一条 工商类企业评价标准值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中均分为五档,即: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
第二十二条 标准系数是对应五档标准值确定的水平参数,客观反映评价标准值的不同水平,以准确计算企业效绩评价计量指标的实际得分。标准系数用小数表示,在0--1之间。
第二十三条 评议参考标准是评议指标的评价参考依据,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行业规范、国际公认标准和我国国情确定。评议参考标准具体分为五个级别,分别以优(A)、良(B)、中(C)、低(D)、差(E)列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即: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对三层次各项评价指标统一设置不同的权数计算得出,并对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以分析系数列示,以便于企业间效绩比较,寻找差距。
企业效绩评价每个指标的权重设置,均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专家印象法加以确定。

第五章 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程序是指从确定评价对象至完成整个评价工作的过程。具体包括:
(一)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及专家咨询组。
(二)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搜集基础资料。
(三)评价工作组实施评价,征求专家意见和反馈企业,撰写评价报告。
(四)评价工作组将评价报告报送专家咨询组复核,向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送达评价报告和选择公布评价结果,建立评价项目档案等。
第二十六条 评价工作方案是评价工作组进行某项评价活动的工作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拟用评价方法、选用评价标准、准备评价资料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评价通知书是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出具的行政文书,也是企业接受评价的依据。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评价工作组可以按照评价基本要求,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自测。企业自测带有自愿和预备性质,自测报告应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价工作组依据企业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基本评价。企业的会计资料如果经过审计部门(中介机构)审计并作出最终结论,应从其结论。
第三十条 评价工作组取得的评价结论应与企业自测结论进行对照,及时对评价结论进行补充和修改;对评价工作组评价结论与企业自测结论相差较大的,要进行基础资料的核对,找出差异原因,如依据充分应对评价结论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在完成评价工作以后,对于评价工作组结论与企业自评结论相差较大且基础资料一致的特殊企业,应提请专家咨询组对评价结论进行论证。
经专家咨询组对评价结论论证,因特殊因素需对评价结果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需报上一级评价组织机构予以复核。
第三十二条 评价工作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工作制度,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规范操作,严格遵循评价规则;对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依据;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认真复核。
第三十三条 被评价企业除提供前三个年度上报的会计决算年度报表以备核对外,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最近三年来的审计报告(含经营者离任审计);
(二)最近三年来企业上交税收情况及企业税务年检情况;
(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人事等综合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全面的基础资料,并对上报的会计决算年度报表数据和其他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企业提供虚假数据的,根据《会计法》予以处罚;造成评价结论失真的,则由企业负责。

第六章 评价报告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评价报告是由评价工作组完成全部评价工作后,对评价对象在评价年度内资本经营业绩、财务效益状况进行对比分析、客观判断形成的综合结论的文本文件。
第三十六条 评价报告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一)报告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描述、主要财务指标对比分析、评价结论、评价依据和评价方法等。
(二)报告附录包括有关评价工作的基础文件和数据资料。评价报告要维护被评价企业正当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企业情况,准确描述企业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情况、债务偿还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等,并作出发展趋势预测。评价工作组在拟定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对影响经营的客观情况应在评价报告中予以充分说明。
第三十八条 评价报告应提交企业效绩评价组织机构(委托人)进行合规性审核认定,即:评价工作程序是否完整、评价方法是否正确、选用评价标准是否适当、评价报告是否规范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分五个级别列示,并与国际通行的PR--(Performa--nce Rating)评价等级相对应。即:评价等级依据综合得分确定,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级。
第四十条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主要运用于如下方面:
(一)提交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经济决策、企业监管和资产及财务管理的参考依据。
(二)提交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作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任免考核或奖惩的参考依据。
(三)反馈被评价企业,作为改进其经营管理的参考资料。
(四)依据评价报告结论,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记录入档,为企业家职业化建设服务。
(五)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和管理参考。

第七章 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一条 政府开展企业效绩评价的组织机构分别为各级财政、经贸、人事、行业主管等部门的相关机构。各评价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
第四十二条 评价工作组负责完成整个评价过程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向专家咨询组取得必要的政策、技术等方面咨询意见;专家咨询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负责向评价工作组提供有关咨询和参考意见。
第四十三条 政府或企业评价如采用委托评价方式,必须委托具有评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对委托人负责,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规则和评价标准,开展客观、公平、真实的评价活动。中介机构的评价资质条件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的评价组织机构应配备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精通评价方法和业务,熟悉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及干部人事管理,并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的人员。评价组织机构也可以吸收有关专家作为评价工作组成员。
第四十五条 各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应以本规则为基本工作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对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可以选择使用。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根据自身日常业务工作需要选择企业组织实施评价,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避免产生工作重复。
第四十七条 评价工作组及评价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排除各方面特别是被评价企业意愿的影响。但对被评价企业指出的评价工作和评价报告中存在的疏忽、遗漏、疑问,应认真予以解答和补充更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是境内一般国有工商企业和国有商业性金融企业效绩评价应遵守的基本规范。其他国有企业(单位)及非国有企业进行效绩评价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工商类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
附表:
工商类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
------------------------------------------------------------------------------------
| 评价内容 | 基本指标 | 修正指标(±) | 评议指标(±) |
|----------------|------------------|--------------------|--------------------|
| | |资本保值增值 | |
| |净资产收益率 | | |
|一、财务效益情况| |率销售(营业)利润率| |
| |总资产报酬率 | | |
| | |成本费用利润率 | |
|----------------|------------------|--------------------| |
| | |存货周转率 |1.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 | | | |
| |总资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
|二、资产营运状况| | | |
| |流动资产周转率 |不良资产比率 | (服务满意度) |
| | | | |
| | |资产损失比率 |3.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 |
| | |流动比率 |4.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 | | | |
| | |速动比率 |5.技术装备更新水平|
| |资产负债率 | | |
|三、偿债能力状况|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 (服务硬环境) |
| |已获利息倍数 | | |
| | |长期资产适合率 |6.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 | | | |
| | |经营亏损挂账比率 |7.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 |
| | |总资产增长率 |8.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 | | | |
| |销售(营业)增长率|固定资产成新率 | |
|四、发展能力状况| | | |
| |资本积累率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 |
| | | | |
| | |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 |
------------------------------------------------------------------------------------


为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价)组织和实施机构行为,统一竞争性企业效绩评价方法,保障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制定本细则。
一、评价工作的步骤和要求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依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规定的统一指标体系、工作方法、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在已经确定评价对象和下达《评价通知书》后,按以下工作步骤和要求进行组织实施:
(一)确定评价工作实施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行业特点,由评价组织机构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成立评价实施机构。
1.评价组织机构直接组织实施评价的,由评价组织机构负责成立评价工作组,并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家咨询组,相应确定有关工作人员和选聘有关咨询专家;如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首先要选定中介机构,并签定评价委托书,然后由中介机构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以及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由评价组织机构明确。
2.评价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管理、企业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熟悉企业效绩评价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4)评价项目主持人应有10年以上经济专业工作经验。
3.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谙熟企业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相应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拥有相应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和相关专业的执业(技术)资格。
(二)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由评价工作组或中介机构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评价工作方案》,报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后实施。已组织专家咨询组的,评价工作组应将《评价工作方案》送每位咨询专家,并向专家咨询组介绍评价工作程序。
(三)准备评价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根据《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和评价计分的需要,做好基础资料和基础数据的收集、核实与整理工作。
1.根据评价目的和企业所处行业、规模,选择评价方法和相应的评价标准值。
2.依据评价年度,收集企业连续三年的会计决算报表、有关财务统计数据和用于非计量评价的基础资料,并认真进行核实、整理,发现疑问,及时核对,以保证基础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全面性。
(四)进行评价计分。运用计算机软件(或手工)计算评价指标的实际分数,是企业效绩评价的关键步骤。
1.根据已核实准确的会计决算报表和财务统计数据计算计量指标的实际值。
2.根据选定的评价标准,计算出各项基本指标的得分,形成初步评价结果,生成《企业效绩初步评价计分表》;利用修正指标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得出修正后的实际分数,形成基本评价结果,生成《企业效绩基本评价计分表》。
3.根据已核实的非计量评价基础资料,对照《效绩评议指标参考标准》,进行评议指标打分,生成《企业效绩评议计分汇总表》。
4.按照规定方法,利用评议分数对基本评价结果进行校正,得出综合评价的实际分数,生成《企业效绩评价得分总表》。
5.根据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四部分的基本评价得分,计算出每部分的分析系数。
6.对评价分数和计分过程进行复核,发现问题首先复核基础数据,必要时进行手工计算校验,以确保计分准确无误。
(五)形成评价结论。将企业效绩基本评价得分与同行业同规模的最高分数进行比较、将四部分内容的分析系数与行业比较系数进行对比,对企业效绩进行深入分析判断,形成综合评价结论,并将评价结论反馈被评价企业,听取企业意见,如企业提出异议且意见合理,或者发现新的重大情况,要对评价结果和评价结论进行调整。
(六)撰写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企业效绩评价报告》,报告评价结果、评价分析、评价结论等,并送专家咨询组征求意见。评价工作组完成评价报告后,经评价项目主持人签字,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审核认定。如果是委托评价项目,评价报告必须加盖中介机构单位印章。
(七)做好评价工作总结。评价项目完成后,评价工作组应进行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时间地点、工作基本情况、报告认定结果、评价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建立评价工作档案,同时报送评价组织机构备案。
进行行业或多户企业分析和排序,可直接利用初步评价结果或基本评价结果,根据每户企业评价得分,降幂排序,形成《多户企业效绩评价分计分排序表》。其评价步骤是:确定评价企业(行业)、选定评价标准值、收集与核实基础数据、用计算机计算分数和排序、进行评价分析、撰写和报送评价分析报告。
二、评价指标内容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三层次共32项指标构成,各项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指标
基本指标是评价企业效绩的核心指标,由反映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的四类8项计量指标构成,用以产生企业效绩评价的初步结果。其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效益状况。包括:
净利润
(1)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净资产
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2)总资产报酬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2.资产营运状况。包括: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1)总资产周转率(次)=--------------------
平均资产总额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2)流动资产周转率(次)=--------------------
平均流动资产总额
3.偿债能力状况。包括:
负债总额
(1)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息税前利润
(2)已获利息倍数=----------
利息支出
4.发展能力状况。包括:
本年销售(营业)增长额
(1)销售(营业)增长率=----------------------×100%
上年销售(营业)总额
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
(2)资本积累率=--------------------×100%
年初所有者权益
(二)修正指标
修正指标用以对基本指标评价形成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的初步评价结果进行修正,以产生较为全面的企业效绩评价基本结果,具体由16项计量指标构成。其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效益状况。具体包括:
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所有者权益
(1)资本保值增值率=------------------------------×100%
年初所有者权益
销售(营业)利润
(2)销售(营业)利润率=--------------------×100%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利润总额
(3)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2.资产运营状况。具体包括:
销售成本
(1)存货周转率(次)=--------
平均存货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2)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年末不良资产总额
(3)不良资产比率=----------------×100%
年末资产总额
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
(4)资产损失比率=------------------×100%
年末资产总额
3.偿债能力状况。具体包括:
流动资产
(1)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
(2)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年经营现金净流入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100%
流动负债
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
(4)长期资产适合率=--------------------×100%
固定资产+长期投资
经营亏损挂账
(5)经营亏损挂账比率=--------------×100%
年末所有者权益
4.发展能力状况。具体包括:
本年总资产增长额
(1)总资产增长率=----------------×100%
年初资产总额
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2)固定资产成新率=----------------×100%
平均固定资产原价
--------------
/ 年末利润总额
(3)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3/------------------1)×100%
√ 三年前年末利润总额
------------------
/ 年末所有者权益
(4)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3/----------------------1)×100%
√ 三年前年末所有者权益
(三)评议指标
评议指标是用于对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评价形成的基本结果进行定性分析验证,以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基本评价结果。评议指标由8项非计量指标构成。具体包括:
1.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3.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4.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5.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6.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7.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8.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商贸及服务企业因企业经营性质不同,在运用评议指标时以括号内的指标内容代替。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解释另行制定和颁布。
三、指标权数设置
对企业效绩评价实行百分制,指标权数采取专家印象打分方法确定。其中:计量指标权重为80%,非计量指标权重为2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计算方便,三层次指标权数均先分别按100设定,最后还原。
(一)基本指标权数 100
指标
1.财务效益状况 42
(1)净资产收益率 30
(2)总资产报酬率 12
2.资产营运状况 18
(1)总资产周转率 9
(2)流动资产周转率 9
3.偿债能力状况 22
(1)资产负债率 12
(2)已获利息倍数 10
4.发展能力状况 18
(1)销售(营业)增长率 9
(2)资本积累率 9
(二)修正指标权数 100
指标
1.财务效益状况 42
(1)资本保值增值率 16
(2)销售(营业)利润率 14
(3)成本费用利润率 12
2.资产营运状况 18
(1)存货周转率 4
(2)应收账款周转率 4
(3)不良资产比率 6
(4)资产损失比率 4
3.偿债能力状况 22
(1)流动比率 6
(2)速动比率 4
(3)现金流动负债比率 4
(4)长期资产适合率 5
(5)经营亏损挂账比率 3
4.发展能力状况 18
(1)总资产增长率 7
(2)固定资产成新率 5
(3)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3
(4)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 3
(三)评议指标权数 100
指标
(1)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20
(2)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18
(3)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20
(4)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12
(5)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10
(6)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5
(7)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5
(8)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10
四、评价标准的分类
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分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和评议指标评价参考标准两类。
(一)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分类
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按不同行业、规模企业分类,由五档标准值和与之相适应的标准系数组成,实行统一测算。
1.评价标准值以评价年度全国国有企业会计报表数据为基础,将各行业及不同规模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划分计算为五个水平值。优秀值表示行业的最高水平,良好值表示行业的较高水平,平均值表示行业的总体平均水平,较低值表示行业的较低水平,较差值表示行业的最差水平。《效绩评价标准值》另行颁布。
2.标准系数是指实际值对应五档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系数,具体规定如下:
优秀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1
良好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8
平均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6
较低值及以上的标准系数为0.4
较差值以下的标准系数为0
(二)评议指标参考标准设定
评议指标参考标准按单项指标分别设定,每项指标都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的等级参数分别为1、0.8、0.6、0.4、0.2,每个等级的具体含义详见《效绩评议指标参考标准》。
五、评价指标的计分方法
企业效绩评价的主要计分方法是功效系数法,辅助综合分析判断法。
(一)初步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初步评价是指运用企业效绩评价基本指标,将指标实际值对照相应评价标准值,计算各项指标实际得分。计算公式: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实际值本档标准值
调整分=----------------------×(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基本指标总分=∑单项指标得分
在实际计算基本指标得分时,针对有关指标的特殊性,具体作如下规定:
1.关于资产负债率
(1)当资产负债率小于平均值时,其标准系数为1,得满分、
(2)当平均值<资产负债率<较低值时,如果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当年银行平均贷款利率,则其标准系数为1,得满分。
(3)当资产负债率的实际值不符上述①、②两个标准时,需比照五档标准值计算得分。
(4)当资产负债率≥100%时,标准系数为0,得0分。
2.当利润为负值时,对以利润为分母的指标,得0分。
(二)基本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基本评价是在初步评价结果的基础上,运用修正指标对企业效绩初步评价结果进一步调整。基本评价的计分方法仍依据功效系数法原理,具体是以部分评价内容的基本指标得分为基础,再按相应的修正系数计算。计算公式:
某部分评价内容修正后得分=相关部分基本指标得分×该部分综合修正系数
修正后评价总分=∑各部分评价内容修正后得分
修正系数的计算方法详见《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
(三)定性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定性评价是运用评议指标综合考察影响企业经营效绩的相关非定量因素,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定性分析判断。具体根据评议指标所考核的内容,由评价工作组的各位工作人员,依据评价参考标准判定实际指标达到的等级,计算评议指标得分。公式为:


i=5(单项指标权数×每位评议人员选定的等级参数)
单项指标分数=--------------------------------------------------
评议人员总数
评议指标总分=∑单项指标分数
如果被评价企业会计信息发生严重失真、丢失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真实、合法会计数据资料等异常情况,以及受国家政策变化、市场环境改变等重大因素影响,利用企业提供的会计数据已无法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时,经相关的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可单独运用评议指标进行定性评价,得出评价结论。
(四)综合评价的具体计分方法
综合评价是运用整个评价体系产生的结果,对评价对象作出的综合评价结论。具体根据评议指标得分,对基本评价结论进行校正,计算出综合评价得分,其计算公式为:
综合评价得分=修正后评价总分×80%+评议指标总分×20%
六、评价结果的形成
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分为初步评价结果、基本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和综合评价结果四个层次。
(一)初步评价结果、基本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依据基本指标、修正指标和评议指标计算得分产生,以实际得分表示。
(二)综合评价结果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得分产生,以最终评价得分和评价类型加评价级别表示,并据此编制评价报告。评价类型用字母表示,包括优(A)、良(B)、中(C)、低(D)、差(E)五种,评价级别是指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采用在字母后标注“+、--”号的方式表示。
1.类型判定
评价类型以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得分为依据,按85、70、50、40四个分数线作为类型判定的资格界线。
优(A):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
良(B):综合评价得分达到70分~85分(含70分);
中(C):综合评价得分达到50分~70分(含50分);
低(D):综合评价得分在40~50分(含40分);
差(E):综合评价得分在40分以下。
2.级别标注
每种评价类型再划分级别,分别是:
优:A++ A+ A
良:B+ B B--
中:C C--
低:D
差:E
当综合评价得分属于“优”、“良”类型时,以本类分数段最低限为基准,每高出5分(含5分,小数点四舍五入),提高一个级别;当综合评价得分属“中”类型,60分以下用“C--”表示,60分以上(含60分)用“C”表示,当综合评价得分属于“低”、“差”类型,不分级别,一律用“D”、“E”表示。
企业效绩综合评价结果以“PR”(Performance Rating,效绩评价)加评定等级作为基本标志符号,如“PR A--优”、“PR D--低”。
(三)分析系数
分析系数是指企业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四部分评价内容各自的基本评价分数与该部分权数的比率。将企业的分析系数与行业比较系数进行对比,能够更加深入地分析本企业的发展水平和存在的差距,进一步反映企业的经营效绩。行业比较系数的计算方法是:运用多户评价方法,对某行业全部企业进行多户评价,然后分别选出单部分内容基本评价得分最高的企业,将该企业该部分基本评价分数与该部分权数相除,所得比率即是某行业的比较系数。
(四)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是对企业效绩评价的综合评述,根据《评价文本格式》的要求编制。具体要求如下:
(1)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营运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发展能力状况等四个主要方面的文字描述,在描述中要用有关数据对照标准值,运用行业比较系数进行分析说明。
(2)对企业所得的评价结果需要有充分的说服力。
(3)语言应简洁、规范,灵活应用图表分析对比,字数在3000字左右。
(4)评语表达应明确,尽量避免产生歧义。
(5)对于因特殊因素影响而未按分数线评定等级的企业,应在评语中予以说明。
(6)可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参考性建议。
七、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主要适用于各类正常生产经营的竞争性国有工商企业。交通运输及施工、房地产等企业,可参照本细则实施。非竞争性国有工商企业及金融企业等的效绩评价操作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