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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19:19  浏览:9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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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

199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豫检研字[1991]第4号《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既适用于已经执行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也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批准)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犯罪分子逃避而无法执行,以及犯罪分子在逃,经决定(批准)逮捕并发布通缉令后拒不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上述情况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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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的伪证一般通过三种途径被发现:一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质证发现疑点;二是法官在对案件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中发现疑点;三是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过程中,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鉴定材料的审查中发现问题。其中,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伪证现象有相当的比例,本文仅对此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实务中,对于诉讼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伪证行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可以提供适当的技术咨询意见,从而帮助法官分析、判断当事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以识别伪证。在委托司法鉴定时,应当明确强化鉴定委托部门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并对鉴定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对于诉讼代理人幕后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制造的伪证,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在对外委托时,应重点组织好诉讼双方对鉴定材料的质证,一些案件在委托鉴定机构时,不能完全按照诉讼双方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鉴定要求和内容采取随机选择的方法选择鉴定机构。

众所周知,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专业技术性问题,需要专业的鉴定和评估机构作出技术性判断,而这一技术性判断结果往往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目前,由于我国鉴定、评估机构的社会化、利益化特点,非常容易受到案件相关人员的影响而出现鉴定结论的误差、差错及缺陷。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涉及需要专门技术判断的问题难以辨明系故意还是过失所致,作为伪证被制裁的案件几乎没有。因此,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有必要建立起伪证审查与报告制度,为法院民事案件伪证制裁提供依据。

目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颇为严重,往往对一个问题作出多份不一致甚至相矛盾的鉴定结论,令审判人员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审判公正。因此,有必要强化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监督,组织专家对具有严重争议的鉴定结论进行技术审核及提出审核意见;对涉及数额巨大的经济类案件司法鉴定,应在出具鉴定文书正式稿前提交讨论稿供诉讼双方进行预质证活动,从而强化对鉴定结论的专业监督作用。

笔者认为,当前应进一步发挥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在民事伪证制裁中的作用,以促进建立相应的伪证制裁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1.在立法上完善人民法院对民事伪证认定和制裁的职权、部门和程序。应通过立法加强民事伪证的刑法处罚和民事制裁措施,进一步明确法院依职权对诉讼中涉及伪证嫌疑的证据、相关伪证行为嫌疑人进行调查和鉴定的职能和程序,也明确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作为协助伪证调查和鉴定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依法建立起法院伪证制裁的完整体系,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保障法院对伪证认定和制裁建立在法律严肃性和科学技术性的基础上。

2.建立民事伪证认定制度。法官在审理证据中发现疑点,对于需要通过鉴定手段确定是否具有伪证嫌疑的证据或证据材料,应移交到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通过该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初步审查进行辅助判断,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咨询讨论确定。负责对外委托工作的人员发现提交鉴定的证据材料或已形成的鉴定结论中的可疑问题时,应当启动人民法院内部伪证审查及甄别体系,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委托纳入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保证伪证认定在程序上做到科学、快捷、公平、公开。

3.成立对伪证进行科学调查及制裁的专门机构。当前对伪证制裁不力虽然有诸多的客观原因,但与法官本身怠于追究也有很大关系。因此,有必要在法院内建立对伪证进行科学调查、提供制裁依据的专门部门,应当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确定为伪证调查职能部门。对涉及需要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进行甄别、分析的伪证认定活动,应当移交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进行审核或组织鉴定进行判明。


(作者单位: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劳动部关于压力管道重大事故的通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压力管道重大事故的通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自1994年3月份以来,压力管道事故频繁发生,损失严重,影响很大,现将1994年3月1日至1995年3月30日期间发生的8起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通报如下:

1994年3月1日,吉林市热电厂燃油管道在运行中突然裂开,燃起大火,烧死4人,伤2人,一台220T/H锅炉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1994年5月20日,河北宣化化肥厂净化车间的换热器管道爆炸,造成8人死亡,1人重残,直接经济损失1104万元。
1994年9月15日,沈阳市万莲街煤气管道断裂,爆炸起火,死亡4人,重伤6人,轻伤3人。
1994年11月2日,长春热电厂直径529mm管道伸缩节折断,发生爆管事故,砸塌几间民房,压断和拉倒9根高压电杆,造成大面积停电和停止供热,幸而没有人员伤亡。
1994年12月14日凌晨3时,抚顺市望花区瓢屯村一居民楼煤气爆炸,造成楼房部分倒塌,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2人。
1995年1月3日17时50分,山东济南市内街道上,发生由于煤气管道破裂,煤气进入地下电缆沟的爆炸事故,约2.2公里长的路面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12人死亡,4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1995年1月19日16时30分,北京人民大会堂西侧路煤气管道探井井盖被汽车压翻砸断井内阀门,造成煤气泄漏发生爆燃,烧毁一辆汽车。
1995年3月30日18时30分,安徽马鞍山钢铁公司,由于一辆未降到位的翻斗汽车车厢将高架的直径630mm煤气管道从焊口处拉断,煤气喷出,造成11人死亡,69人中毒。
上述8起事故,死亡56人,伤150人,其中可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304多万元。压力管道安全形势严峻,其事故隐患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据我们对统计到的历年来200起各种管道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管理问题占32.6%,阀门质量问题占25.3%,安装问题占18%(其中焊接问题占88.6%),设计问题占11%,腐蚀问题占10.6%,管子质量问题占2%,竣工试验和盲板问题占0.5%。
为了减少压力管道事故,控制重大事故发生,当前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现行的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规章、规程和标准,完善企业自身对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检验维修工作,治理存在的隐患。
二、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贯彻有关压力管道安全规章、规程和标准,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要对本行业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进行普查,查找重大隐患,制定根治重大隐患的方案,以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并请将重大隐患及治理方案通报劳动部门。
三、劳动部门要积极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要参加压力管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并参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统计上报压力管道事故;要督促并参加压力管道安全状况普查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抓好监察;要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工程项目实施“三同
时”审查、验收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察。



199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