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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广东省公司条例》、《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52:24  浏览:8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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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广东省公司条例》、《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广东省公司条例》、《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废止《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广东省公司条例》、《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的议案。鉴于我省上述三个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内容在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应当统一执行国家的法律,决定废止我省的上述三个地方性法规。过去根据这些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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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尼(泊尔)关于延长两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泊尔王国


中尼(泊尔)关于延长两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1月16日 生效日期1966年1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部秘书贾·纳·辛格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于一九六六年一月十六日期满。鉴于两国政府现正在谈判该协定的修改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将该协定的有效期延长至新协定生效之日止。
  如蒙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大使馆临时代办
                       李 中 和
                        (签字)
                   一九六六年一月十六日于加德满都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李中和先生
亲爱的代办先生:
  我谨通知收到你一九六六年一月十六日关于延长我们两国政府于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日缔结的协定的有效期限的来函。
  我谨代表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代办先生,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部秘书
                          贾·纳·辛格
                     一九六六年一月十六日于加德满都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批转执行“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批转执行“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



省交通厅拟订的“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经审查认为可行,现予转发。各地从1959年12月1日起执行。希各遵照。

山东省沿海捞获物资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海港漂浮或沉没的国家物资及其他物资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洋或港湾内所捞获之任何漂浮或沉没物资(以下简称捞获物资),除武器弹药及其他军用物资应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外,其余皆应送交就近港口有关港航主管机关保管,并领取交管凭单听候处理。为保障捞获物资之使用价值避免损坏起见,各港航主管机关得采取必要措施
,妥善保管,如整理、加油、防护或包装等。
所捞获物资如经辨明系国外进出口物资,则按照中央“海关对打捞沉船和货物的监管办法”处理。
第三条 捞获物资之保管与搬运费用,应由物主认领时偿还或在处理售出价款内扣还。
第四条 在海洋或港湾内捞获之任何物资,捞获人不得匿为私有,否则经查觉后除没收原物外,并得予以适当处罚。
第五条 捞获物资交管凭单作为物资处理后领取奖金之凭证,捞获人如将凭单遗失,应以书面报告有关港航主管机关,经核准后得另行补发。
第六条 捞获人在捞获物资时,对工具损坏和燃料消耗较大者,应由物主负担全部或一部。
第七条 捞获物资交管后,有关港航主管机关得视物资多寡及价值大小,张贴招领通告,必要时可在当地报纸公布。如能辨明物主者,应及时通知该物主前来认领。
第八条 港内捞获物资招领期限为十五天;海洋捞获物资招领期限为一个月。
第九条 物主在招领期限内认领捞获物资时,应提出证明经有关港航主管机关核准后办理领取手续,并应归还该项物资在交管期间之一切费用(包括搬运费、保管费及有关打捞费用等)。
第十条 逾期无人认领之捞获物资,由有关港航主管机关根据物资数量之多寡,报请上一级机关核准后处理之。
捞获物资之购得者,由有关港航主管机关给予证明。
第十一条 漂浮物资打捞奖金,以原物资卖价扣除保管费用余额一般不超过10%;海底沉没物资打捞奖金,一般不超过15%。如捞获时工作困难或对捞获人的生产有一定影响者,可酌情予以增加;海底沉没物资打捞奖金不能超过30%,漂浮物资打捞奖金不能超过20%。
第十二条:打捞奖金,由有关港航主管机关通知物资捞获人持交管凭单具领。自通知起五个月不具领者,以自动放弃论,奖金全数缴公。
第十三条 港航主管机关及国营单位的船舶或职工对打捞物资应视为应尽的义务,原则上不予奖励,但捞获物资价值较高或对国家贡献较大者,应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由山东省交通厅公布施行,修正时同。



195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