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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7:07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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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国家科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9月1日,国家科委、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科研单位收入的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关于加强科研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科研单位收入的管理,支持和鼓励科研单位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合理组织收入,促进科研单位进一步转变运行机制,加快人才分流重组。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单位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科研单位要贯彻“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战略方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的发展,积极发挥各自学科的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技术、设备、科研成果等条件,通过多种形式为社会服务,促进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科研单位组织收入,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既要放宽搞活,又要加强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科研单位在发展科技产业,组织收入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同时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科研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科研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向主管部门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二)科研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科研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和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三、科研单位收入的范围
(一)事业收入:指科研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国家规定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科研任务收入:指科研单位从国家、部门、地方和企业等单位承接纵、横向科研任务所取得的收入。
2.技术性收入:指科研单位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联营分红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中试产品收入:指在进行中间试验期间试制的产品,经销售所取得的收入。
4.新产品试制收入:指试制生产在技术上有较大突破的产品,经销售所取得的收入。
(二)生产经营性收入:指科研单位内部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工厂、车间、农场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联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交收入:指科研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包括所办公司、工厂、招待所等)按有关规定上交给主管单位或部门的纯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其他收入。
四、科研单位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一)科研单位组织收入,必须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颁发的《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进行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仪器设备购置费、折旧费、管理费等。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科研单位,可比照财政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92)财工字第574号),在收入的成本中增列下述支出项目:
1.劳动保险费:是指科研单位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等费用。
2.大修理费:是指科研单位用来支付直接进入成本的大修理费用。
3.坏帐准备金:科研单位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
4.业务招待费:是指科研单位为满足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
上述支出项目的核算与管理以及业务招待费的具体提取比例,均应比照财政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92)财工字第574号)规定执行。
(二)科研单位组织的收入,其成本要严格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做到真实、准确、可靠。对于那些难以计算实际成本的部分收入,可按一定比例计算成本。
(三)为促进科研任务的完成和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完成的任务和为社会做出的贡献直接挂钩。国家科研项目和课题(不包括国家下达的大型基建设计研究项目和已有经费管理规定的其他国家科研项目)完成并验收后,可按项目经费结余数的20—60%提取劳务酬金(具体提取比例应根据项目经费总额和人均结余经费情况由各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进入成本,作为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人员的劳务报酬。
(四)科研单位主办独立核算的公司、工厂,比照同类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应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公司、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聘用主办单位人员和使用主办单位的水、电、气、设备、房屋等发生的费用,应按月、季及时结算,并按规定及时计入成本。
(五)科研单位主办的公司、工厂等企业,在进行投资收益分配时,应严格划清国有资产(含资金、房屋、仪器设备、技术与成果等)与其它资产所占份额的比例,明确产权关系。科研单位应按比例取得一定的收入,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五、科研单位收益的计算和“两金”的减免
(一)科研单位取得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应交税金为收益。科研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如:联营投资收益,长、短期投资收益等,也应纳入单位收益总额,其收益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二)科研单位“两金”的减免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社会公益型科研单位,取得的收益用于抵补事业支出的部分、年终预算包干结余、从收益中提取的科技发展基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用于抵补事业支出的数额,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单位年终决算中的数额来确定。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修购(折旧)基金,从收益中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和补充的周转(流动)资金,免征“两金”;从收益中提取的其它基金交纳“两金”的计算办法仍按《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1989]国科发财字723号)和《财政部关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90)财综字第9号)执行。
六、科研单位专用基金(资金)的建立
(一)科研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0号)的规定提取和使用。
(二)科研单位提取的科技发展基金中,可以设立以下两项基金:
1.固定资产修购(折旧)基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修理和更新,具体提取方法和比例由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周转(流动)资金。可根据科技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需要,从财务收支结余及科技发展基金中逐步建立周转(流动)资金,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确定。
(三)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科研单位,凡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应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成本中提取医疗基金转入职工福利基金,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不足部分可由收益分配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
七、科研单位税款的减免及使用
各单位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减免的税款,视同国家财政对科研单位的间接投入,要单独计算,全部用于事业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
八、各级主管部门须加强对科研单位收入的管理
科研单位组织的收入,在纳入单位财务之前,不得坐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务费和奖励费外,不得自立项目、自立标准滥发奖金、实物。科研单位用收入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九、本办法适用于归口国家科委管理的中央级各类科研单位。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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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食药监财[2005]348号
各设区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闽药监〔2004〕文财466号)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举报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案件以及其他药品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奖励也适用本规定。同时上述举报奖励金的适用标准参照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奖励金标准执行。

  二、制售假劣药品、无证生产经营及其他药品违法案件案值特别巨大的,中央或省委、省政府批示督办的大要案件,举报奖励金额在原定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但最高奖励佥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件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基数由罚没款改为按货值计算。

  四、各级各部门在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联系方式以及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进行详细记录,并作为案件结束后的奖励依据。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可以用实名(或化名)。用化名时,必须由2名案件承办人员做出证明。

  五、受奖励的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间可延长至90日。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人公〔2005〕20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政府雇员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试行政府雇员制度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1、政府雇员制度在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试行。
  2、政府雇员的对象是适应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的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和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以及新兴产业的专业人才、管理人才。
  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列为雇员对象。
  3、政府雇员占用雇用单位的行政编制,不担任行政职务,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4、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纪律,愿意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完成政府工作特殊需要的专项才能,身体能够适应工作需要。
  普通雇员应为政府行政部门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应为政府行政部门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业人才,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工作业绩突出。
  二、政府雇员雇用程序
  (一)计划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为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政府雇员需求计划及相关内容,填写《杭州市政府雇员申报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高级雇员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二)人员选拔。选拔政府雇员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
  1、发布招聘公告。由雇用单位根据审定的计划和内容研究制定招聘公告,于报名前半个月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应包括雇用单位、人数、职位及薪酬待遇、资格条件、报名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内容。
  2、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由雇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接受报名,按公告公布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发给报名凭证。
  3、考试或考核。根据政府雇员工作性质和报名情况,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遴选。
  报名人数达到招聘计划数5倍及以上的,一般采取笔试加面试(考核)的办法遴选;报名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5倍的,一般采取面试(考核)的办法遴选。
  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笔试后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4的比例确定面试(考核)对象。普通雇员的面试(考核)由雇用单位会同市人事局组织面试(考核)组进行,也可以由雇用单位组织面试(考核)。高级雇员的面试(考核)由市政府业务工作分管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面试(考核)组进行。面试(考核)组由5—7人组成。面试(考核)的内容以专业为主,具体形式、要求由雇用单位确定。经面试(考核)组综合评议择优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合格后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可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考察、体检由雇用单位组织,主要考察其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体素质是否符合雇用职位的要求。
  4、确定雇用对象。考察、体检后,由雇用单位根据综合情况确定雇用对象。高级雇员人选可由市人事局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中有举报的,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处理,经查证不符合雇用条件的,不予雇用。
  (三)办理雇用手续。政府雇员受雇期间,其人事关系由市人才开发中心代理。雇用单位与市人才开发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委托书,在市人才开发中心办理好调档等相应的人事关系手续后,由雇用单位与雇员签订《杭州市政府雇员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五份,雇用单位、雇员各执一份,雇员档案保存一份,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地税)局备案各一份。市人事局发给雇员《杭州市政府雇员证书》。
  三、雇用期限与管理
  1、政府雇员实行雇用合同管理,雇用期限一般为1至3年。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包括在雇用期限内),具体试用时间由雇用单位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雇用,考核不合格的,解除雇用合同。因短期阶段性工作的特殊需要,可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2、考核。在政府雇员受雇期内,由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对雇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可以月度、年度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也可以按雇期工作目标考核,考核评鉴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3、雇用单位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政府雇员是否继续雇用。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需要继续雇用的,应及时提出继续雇用的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在接到单位函件的两周内反馈审核结果。高级雇员继续雇用还须报市政府审定。经审核同意继续雇用的,雇用期满后办理续雇手续,但连续雇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4、雇用单位和政府雇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请仲裁。
  5、雇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府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雇员顺利开展工作。
  四、薪酬与福利
  1、政府雇员的薪酬按《杭州市政府雇员年薪标准表》执行。年薪标准分为6档,普通雇员执行1—3档,高级雇员执行4—6档。具体应综合考虑雇用岗位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复杂性,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综合能力,雇用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相应薪酬标准等因素,由雇用单位根据《政府雇员年薪指导标准》与雇员本人以合同形式确定。
  2、政府雇员参照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市人才开发中心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缴纳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规定比例支付。雇员受雇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并享有与公务员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待遇。
  3、政府雇员薪酬及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雇用单位支出部分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市财政局根据雇用单位的雇员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预算,按年度拨给雇用单位;雇用单位将薪酬的80%按月发放给雇员,另外的20%在对雇员考核合格后发放,不合格者不发放。雇用单位发放薪酬时为雇员代扣代缴企业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政府雇员如有工伤、抚恤事项发生,其工伤、抚恤待遇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