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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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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1999年12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适用本办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举办、停产停业;
(四)拘留。
第五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可以并处工程总概算1—3%的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可以并处工程总概算的1—3%的罚款;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可以并处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的;
(三)谎报火警或者阻拦他人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
第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警告、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处罚,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请求赔偿。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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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1996年9月23日 证监[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各期货交易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

排意见>>一文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组织所在地的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传达,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搞

好今年的证券期货市场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意见的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

期货工作安排的通知

 

1996年9月2日 国办发[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地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

工作安排意见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1996年8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6次会议精神,1996年证券、 期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

的各项任务,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证券工作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

和股票融资。今年证券市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认真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积极稳

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服务。期货监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券委、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求的通知>>(国发[1996]10号),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期货

市场规范化水平。今年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清理

整顿期货市场,强化监管力度,进一步遏制过度投机,坚决打击各种非法境外期货

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持期货市场的稳

定。

  今年证券、期货工作的具体安排是:

  一、加快立法进度,强化执法工作

  (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一简称证监会)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继续做好<<证券法>>(草案)的修改工作,

加快制订单项行政法规,为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化、规范创造条件。证券委和证监

会要认真行使国务院赋予的监管职能,加强对有关证券、期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对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

  (二)有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建立稽查机构,充实稽查人员,完

善执法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执法工作。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也要进一步

健全稽查制度,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对各类大案要案,一经发现,要及时

报告,依法严肃处理。

  二、改进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做好新股发行上市工作1995年下达的股票发行计

划,还有一部分未发行上市、今年要继续做好有关工作。今年下半年,将根据宏观

经济发展情况,编制新股发行计划。针对目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今后下达新

股发行计划,改为“问题控制,限报家数”的管理办法,即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

同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证监会在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地区、各部

门下达发行企业个数,并对企业进行审核。

  三、加强证券交易扬管理,清理证券交易中心

  (一)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发挥其一线监管作用。证监会要督促证券交易

所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逐步形成内

部制衡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清算业务和登记公司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会员、上市公司和市场的监管,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交易中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规定,

证监会要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经清理保留的证券

交易中心,逐步移交证监会统一监督管理。

  前一时期,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中心违反有关规定,借用证券回购名

义变相拆借资金,严重地了正常金融秩序。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 >(

国发[1996]20号),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进行清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继续做好对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授权工作证监会要继续做好对具备

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权部分监管职能的工作。已经获得的地方监管部

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一)地方监管部门要维护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并按照授

权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要及时请示证监会;

  (二)地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委、证监会发布

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规定和办法。确

需制定工作程序性办法的,应事先报经证监会同意,并在发布的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三)地方监管部门不得干预被监管对象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主办或协办有

关证券、期货类报刊。

  五、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一)继续加强期货交易所的建设。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

找出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则。今年要完成各期货交易所会员制

改造工作,建立全体会员共担风险、共同监督的约束机制。目前,对已设置的异地

同步期货交易点中存在的问题,

  要尽快制定办法加以解决。各期货交易气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今后任

何交易所由于管理不当出现问题,都要严肃处理,并该交易所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以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进一

步提高现有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尽快完成对期货兼营机构、证监会将建立年检

制度,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规的,要从严处理直至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

可证。

  根据国发[1996]10号文件的规定,金融机构有得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目前

有些金融机构仍在收购、友爱股或控股期货经纪公司的做法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

也不利于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应当予以制止,这类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

证监会不予核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采取切实措施,把扰乱期货市场的机构和个人坚决清除也期货市场。证

监会要尽快制订<<关于对操纵期货市场行认定和处罚的规定>>。对少数凭借资金实

力联手操纵市场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证监

会要通报各交易所和经纪机构,不得再接纳其从事期货交易。

  (四)坚决打击并取缔各种非法期货活动。在对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和期货

兼营机构审批工作结束后,凡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单位,要

立即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地方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违反规定,继续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和外汇按金交易的,

各地监管部门要配合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各种名目

的变相期货交易场所。

  六、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各有关单位要十分重视,加强

这方面工作。

  (一)建立上市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明确证监会和

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的分工。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

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证监会,以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要建立对上市公司的定期抽查制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从今年开始,证蟠会将组织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内容是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积极帮助上市公司完善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要帮助和督促上

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公司章程,充分发挥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的作用,建立健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制衡机

制。让监会和交易所还要抓好对上市公司有关负责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中介机构的管理,积极稳妥地

开发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一)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证监会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

和自营业务进行系统监管,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严格分开,降低经营风险,保护

投资者利益。要定期检查证券经营机构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违法

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根据分业管理的要求,创造条

件,逐步由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和监管。

  对与证券业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信

息咨询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监会有权暂

停、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利于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增加股市资金供应。

要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

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审批,共同管理。今后逐步由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实行统一审

批和监管。

  八、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扩大B股试点范围

  (一)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近期选择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第四批境

外上市预选企业。在继续做好以香港资本市场为重点的境外上市工作的同时,要稳

妥地开辟新的国际资本市场,并抓紧与有关国家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要认真

总结上市经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严格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资金,提

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管理。这项工作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各地不

得自行其是,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企业不处擅自境外间接上市.

  (三)总结发行B股的经验教训,扩大试点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股

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89 号)及证券委关于推荐B股

预选企业的通知,认真做好筛选工作,选择一些效益好、规模大、有发展前景的企

业发行B股并不断完善B股市场。

  九、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做好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

  要加强对国债及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清算活动的监管。证券交易所要尽快制

定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企业债券经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批准后方可上市,并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发行企业债券要经过信用评级。

  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地做好或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证监会要尽快

制定试点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的审批程序,防止一哄而起。

  十、完成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制定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要求。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

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抓紧制定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在不断规范的基础

上,使证券市场在规划和质量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十一、加强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

  首先要加强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要努力学习邓小平同志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要讲政治,加强民主集中和勤政廉政建设。其次

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对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组

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三是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部交流。

四是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机构内部建设,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带好队伍,做好监管

工作。五是必须重视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专家水平的监管人才。六是要对从来人员

进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和认定,提高整个行业人员的技能素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工作新闻报道和宣传的管理。有关新闻单位,特别是

证监会指定报刊,在新闻报道中,要正确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证券、期货工作的方针

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在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关于申请列为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的审查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关于申请列为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的审查暂行办法
1992年5月13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技术产品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的审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成立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审查工作组,负责对国产先进技术的化工产品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工作组由化学工业部技术委员会、科技司、计划司、化工司、化肥司、橡胶司、地质矿山局、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各指派一名综合处长组成,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在计划司综合处,由上述单位各指派一名具体工作同志参加。
第三条 申请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先进技术(国内自行研究、攻关、开发)或消化吸收有创新的成果生产的化工产品;
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水平;
三、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批量生产,能正常提供用户需要的优质化工产品。新产品申请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应标明“新产品”字样。试制品、试销品不得申请列为国产先进技术产品;
四、产品国产化率在60%以上,经过实际使用、技术成熟、质量稳定、使用可靠;
五、产品售价合理,并有健全的技术应用服务部门,能够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的申请程序为: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部直属单位生产的化工产品,由申请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向部主管司局提出正式申请。
部主管司局接受申请后,应组织初审提出意见,经初审合格的产品,由组织初审的单位负责整理全套申请资料,一式五份报部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审查工作组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化工产品,转报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最后审定。
二、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属于地方管理的单位生产的化工产品,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申请。申请单位应备全资料,送所在地方主管化工部门或地方经委(计委、计经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审查后备文报送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同时,将全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抄送化学工业部作产品归口审查。
三、凡符合申请条件属于国务院部门管理单位的化工产品,由有关部委审查后备文送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同时,将全套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抄送化学工业部作产品归口审查。
四、化学工业部一般不受理企业直接送审材料。
第五条 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归口审查:
一、部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审查工作组接受申请材料,由办公室登记造册,经每月召开的审查组工作例会初审合格后,送部技术委员会各专家委员会审议。对初审不通过的产品由办公室负责通知申请单位。
二、部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审查工作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审查组全体成员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审议意见,综合审定上报化工产品的名单,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申请国产先进技术化工产品的材料必须附有下列文件:
一、非部直属单位应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函件;部直属单位应有部主管司局的推荐函件。
二、产品采用国产先进技术的省、部级(科委或化工厅局)证明。
三、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产品先进技术水平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的认定书和省、部级鉴定证书。
四、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经营的产品证明文件,新产品必须附新产品鉴定证书。
五、关于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的申请报告及附表。
第七条 申请报告及附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报告应写明生产企业简要情况、本产品生产等有关情况、申请理由;
二、附表应按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生计划(1991)27号)的规定表式填报(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 本办法中产品国产化率是指产品使用的国产原材料数量或成本占整个产品的比例;组合产品则指国产零部件组成的比例。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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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
┃ ┃
┃ ┃
┃ 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 ┃
┃ 申 请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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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产品名称:_________ ┃
┃ 生产企业:_________ ┃
┃ 申报单位:_________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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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
┃ 型号规格│ ┃
┠─────┼────────────────┨
┃ 主要技术│ ┃
┃ 参 数│ ┃
┠─────┼────┬────┬──────┨
┃ 生产能力│ │实际产量│ ┃
┠─────┼────┼────┼──────┨
┃ 产品售价│ │国产化率│ ┃
┠─────┼────┴────┴──────┨
┃ 产品主要│ ┃
┃ 用 途│ ┃
┠─────┼────────────────┨
┃ 生产企业│ ┃
┠─────┼────────────────┨
┃ 详细地址│ ┃
┠─────┼────┬────┬──────┨
┃ 联系人 │ │职 务│ ┃
┠─────┼────┼────┼──────┨
┃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
┗━━━━━┷━━━━┷━━━━┷━━━━━━┛
┏━━━━━━━━━━━━━━━━━━━━━━━━━━━━━┓
┃ 本厂生产情况: ┃
┃ (包括生产装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攻关开发、已经 ┃
┃ 国产化的内容和下步国产化计划以及产品系列、执行 ┃
┃ 标准、质量现状和历年的产量、国产化率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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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其它厂家生产情况: ┃
┃ (包括生产厂家名称、产品系列、产量、质量、技术水 ┃
┃ 平、价格和销售服务状况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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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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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市场情况: ┃
┃ (包括市场需要量、进口产品国别、数量、用汇情况 ┃
┃ 和国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及用户对国内外产品销 ┃
┃ 售、质量、价格等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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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厂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 ┃
┃ (列出国内外厂家的名称、产品性能、价格、技术参数等 ┃
┃ 进行对比,说明差别之所在以及相当于国外那个厂家的产 ┃
┃ 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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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它: ┃
┃ (包括企业性质、隶属关系、企业等级、产品获奖 ┃
┃ 和荣誉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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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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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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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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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鉴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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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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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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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
┃ ┃
┃ 组织鉴定单位盖章 ┃
┃ ┃
┃ 主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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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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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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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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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部门)主管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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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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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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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经委(计经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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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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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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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归口部门或专家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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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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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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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生产办主管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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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盖章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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