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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财产形态单证化/梁剑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38:36  浏览:9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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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财产形态单证化

作者简介:梁剑兵,男,生于1961年,山西岢岚人,辽宁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海商法。
摘 要:本文在联系经济关系实践的前提下,对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概念进行了新的认识和界定,提出了将财产划分为事实上的财产和法律上的财产两大形态的全新观点,并建立了“在实际领域运行事实财产,在法律领域运行法律财产”的二元化财产运行模型,试图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作出一定的贡献。
关 键 词:财产形态;财产形态单证化;事实财产和法律财产。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上的财产,无论其为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均以财产本身的客观存在为其固有形态。例如土地以地球表面某一陆地地块为其形态;船舶以其固有的材料结构形体为形态;电能以定量的电磁波为其形态等等。
为了记载财产的权属或其或变更的事宜,人们往往以某种单证作为财产权利的凭证,例如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财产权的证明,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股票是股东财产权益的证明等等。 这些单证在法律上仅仅具有表面证据的作用,并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财产形态,其主要原因在于:它们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的固有的属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这样的认识固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却有无法避免的缺点,即往往使权利的移动和界定产生一定的困难。例如购买住房者已入住所购房屋,但却未与原屋主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在此期间,从传统法律角度看,要界定“买主”和“卖主”对该房屋权利的法律属性就是极其困难的。另外例如,FOB合同项下,一般来说,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货物即财产本身的移动便从一个主体移向另一主体,即由承运人获得了货物即“财产”的控制权。但因卖方仍持有提单,所以卖方在法律上仍具有对货物(财产)的控制权。那么,两种不同的控制权便会产生冲突。笔者认为,解决以上困难和冲突的最佳方法是打破人们对财产形态的一元化认识模型,建立财产形态二元化认识模型,并由此模型出发,建设财产权利移动和界定的“双向运行”模式概念。而建立这一模式的前提条件,便是承认财产形态的单证化。
二、财产形态单证化的含义
传统民法对财产的分类或者是从其固有属性划分的,例如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或者是从财产主体的相对关系角度划分的,例如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即债权和债务)。但是,却似乎从未有人注意到具体意义上的财产和抽象意义上的财产的区别。
所谓具体意义上的财产,也可称之为实际意义上的财产,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或者直接能为主体带来一定利益的权利(例如债权和知识产权)。
所谓抽象意义上的财产,也可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指作为符号而存在的财产,这种财产本身并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也不能直接为主体带来一定的利益,例如借据、欠条、有价证券、票据、提单等。
具体意义上的财产和抽象意义上的财产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区分方法,而是一种全新意义上的财产划分方法。因为,这种划分绝对不是表明具体意义上的财产和抽象意义上的财产是两个不同的财产。恰恰相反,他们完全是同一个财产。例如,债权和借据是同一个财产的两种不同形态,提单和货物是同一种财产的的两种不同形态等等。好比水既有液态,也有固态和气态,我们对财产的不同形态,也应该有类似的理解和认识。
从这种理解和认识出发,我们就可以建立财产形态二元化模型:具体财产或者实际财产为一元,而抽象财产或者单证化的财产(也可以称为法律财产)为另一元,并以二者的结合体构成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一模型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一元化认识模型,将可能是民法物权理论新理论体系得以产生和形成的基点之一。
单证化形态的财产与作为财产权利凭证的单证具有本质的区别。后者仅构成司法程序意义上的证据,而不具有实体财产权利的意义,因而不被认为是一种财产,仅只是一种文件,它不具有可交换和可流通的特点,只能用来推论财产的某种法律状态。而财产形态单证化以后,这种单证作为证据的作用并未失去,同时因为它与实际财产构成同一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或者是被法律所拟制的财产,可以直接用于流通和交换,还可以直接用来确认权利的移动和界定。例如,我们可以认为,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就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法律拟制财产。
因此,所谓财产形态单证化,就是指与特定财产构成同一财产的并且为法律所规定的单证本身。由此出发,对某些法律概念可作如下的修正:提单即为法律所拟制的单证化货物自身;房屋所有权证书即房屋的单证化形态;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土地使用权的单证化形态等等。由此我们便建立了财产形态二元化认识模型。
三、财产形态单证化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人类的商品交换行为,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形态的历史阶段:以物易物阶段;商品与货币交换阶段和单证交换阶段。单证交换即交换行为的证券化,这种趋势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日益明显:电子货币、网上购物、票据交换、合同转让等等。此种交换的意义在于可以使资源得到最合理的分配,并快速实现财产本身的最大价值和最佳使用价值,从而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生命、并尽量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需要的目的。所以,我们往往在单证交换形态下看到这样的情形:参与商品交换的人们并非特定商品的终端用户,它们往往仅需要单证本身。而财产形态的单程证化便可满足这种需要。
其次,具体意义上的财产因交换的需要而移动,而这种移动是空间上的和物理上的,不仅移动缓慢和不方便,而且为移动它们又要耗费一定的财产(例如宝贵的能源)。而财产形态单证化之后,同一财产的移动便非常快速和容易,尤其在人类电子科技的支持下,这种财产的移动速度甚至可以光速实现和完成,更为重要的是可在最大程度上节约和保存能源,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在法律上,有助于建立财产权利移动和界定的“双向运行”模式,使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第一次具有了直观的和实际的意义,而不再是抽象的与不可捉摸的,以实现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和运行法律财产,在社会生活范围内使用和运行实际财产”的目标。例如,前述购买住房者在入住所购房屋之后,他购买该住房的初始目的(取得居住的便利)便已完全实现,因此,他便没有必要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这便是“在社会生活范围内使用运行实际财产”的 含义。假设他在居住之后有意图变卖此处房屋或以此处房屋抵押他人,他的身份就必须从单纯的居住者转变为对该房屋具有法律上的处分权的人。那么,他便必须先行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获得“单证化形态的财产”后,方可以所持单证进行与房屋有关的买卖、抵押等民事行为,这便是“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和运行法律财产”的含义。再例如: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承运人向托运人交付提单,在这种情况形下承运人获得了对实际财产的控制,而托运人则获得了对“单证化形态财产”的控制。那么,承运人只能“在实际上运输”该财产,而不能在任何法律意义上对财产进行处置。托运人在法律意义上使用和运行提单,可以将提单进行法律上的处分。这样一来,当买主欲获得被实际运输的货物时,就必须先进行“法律范围内的财产运行”,第一步以货款赎取提单,第二步以提单取得提单项下的货物。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双向运行”模式的交替实施,可以达到以下两个目的:1、准确界定动态权利;2、使权利实现快速而有效的移动。只有这样,才能证明和真正实现法律经济学的下列重要命题:任何贸易过程都是财产权利不断界定的过程。
第四、以上“双向运行”模式的建立,还有助于我们充分而理智的认识法律的社会作用和社会价值,弱化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过分调整和控制,阻止法律对社会深部的渗透,防止法律成为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异化物。法律虽然是财产关系的调整器,但它不是也不应该是唯一的调整器。过分强调法律对社会尤其是财产关系的调整作用,有使法律成为专制与腐败的工具的极大危险!最终会使人民陷入无视法律或者激烈反对法律的境地。
最后,财产形态单证化有助于人们充分地了解实际财产的价值、使用价值、品名、型号、种类、规格、质数量、生产者、包装要求和使用规范等等 。我们可以说,人们完全可以在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通过对“法律财产”的认识而认识单证项下的实际财产。另外,人类社会电子化时代的到来必然要求社会管理机构能更准确、更具体和更有效地对社会财产进行管理和调控,那么,如果这种管理和调控是针对具体的实际财产而实施的,电子科技的作用便是有限的,进而导致调控和管理的难度加大和法律资源的极大浪费。但是,如果这种管理和调控是通过电子手段对单证化财产实施的,那么,其管理和调控的准确、方便、快捷和有效便是不容置疑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财产形态单证化在管理上的巨大价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财产形态的单证化问题,是我国民法理论中的一个新问题,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尝试性变革与突破。为了为我国民法理论的研究提出新的视点和新的角度,笔者大胆提出上述看法,意在抛砖引玉,引起同好的切磋和探讨,并求教于大家。

200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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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的通知
保监发〔2001〕164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今年4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保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的意见》,对保险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了统一部署。10月份,这项工作即进入整改阶段。

  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是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行的车险费率制度已不完全适应车险业务发展的需要。为使车险费率更科学合理,并体现费率公平的原则,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决定实行车险费率改革。改革的目标是逐步改变现行的车险费率制度,最终过渡到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因素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自主制订车险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对车险费率实行备案制。因此,保监会决定首先在广东省进行车险费率改革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辆保险在广东省不再作为主要险种管理。保监发〔2000〕16号文件颁布的车险费率标准作为广东省(除深圳市以外)改革试点的基准费率,保监发〔2001〕73号文件颁布的车险费率标准作为深圳市改革试点的基准费率。具体做法是:各有关保险机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可参照现行的费率标准(取消费率上下浮动比例的限制),依据市场因素和本机构具体情况,自主制订公平合理的车险费率,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使用。

  二、各有关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的费率,如作调整,须重新备案后,方可使用。

  三、试点工作由广州、深圳保监办负责组织实施。两地保监办可根据当地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通知制订改革实施细则。

  四、随文下发《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指引》(附件一)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及填制说明(附件二),作为本次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五、有关保险机构可通过试点工作逐步积累经验,为今后实现保险机构自主制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创造条件。

  六、广州、深圳保监办对辖区内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误导投保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恶性竞争的保险机构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停业。

  七、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在试点地区,保监会原有关费率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附件:1、车险费率改革试点指引

  2、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月报表

  

                        二OO一年九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海洋渔业资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等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对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任免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求地方党委、政府的意见。

  (二)强化的职责。

  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直接查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开曝光大案要案。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负责提出全区国土资源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海洋开发等专项规划;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我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三)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海洋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和我区的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我区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区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全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执行国家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范,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负责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机构、人员管理。承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认定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确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地热、矿泉水管理。

  (十)依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人海洋;主管防止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依法审查及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观测、监测、监视、评价以及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

  (十一)组织和协调我区海洋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海域使用项目的论证和海域使用的审核报批;依法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组织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和许可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配合国家进行省际海域勘界,组织实施市、县海域勘界及海籍管理;组织我区海洋综合调查、重大海洋科技研究;监督管理在我区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管理我区海洋基础数据和海洋综合统计工作。

  (十二)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海域使用金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主管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自治区测绘局和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15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组织有关文件的起草,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

  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事项;对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按规定和程序,负责地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地级市国土资源局中层干部和县级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免的备案管理;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职工培训;负责本系统职称管理;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厅内有关立法的具体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我区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综合性政策建议。

  (四)规划科技处。

  组织研究全区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区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及海洋开发、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地质环境等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参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广应用新科技、新成果;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科技成果的推荐、推广工作;组织重大国土资源科技问题研究;组织实施本行业科技项目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财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区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对厅本级和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海域使用金等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和财务决算;对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六)耕地保护处。

  参与起草我区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管理办法;承办需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征收、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事宜;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实施情况;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区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确认。

  (七)地籍管理处。

  拟订我区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订土地确权、土地调查、登记发证等技术细则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指导土地确权、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对全区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人员进行管理。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和全区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并提出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地价进行监测,执行国家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范,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和土地估价机构、人员进行管理。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监督管理采矿权市场;负责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进行考核与监督,负责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队伍建设及开展矿山督察的组织工作;组织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工作;依法确认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审批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草拟我区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对矿产储量评审机构、评估师及评审工作进行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研究草拟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政策;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

  (十一)地质环境处。

  草拟我区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及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及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热、矿泉水管理;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实行备案管理;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和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十二)地质勘查处。

  组织草拟我区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按规定起草编制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专项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国家资金实施的勘查项目和自治区勘查专项费项目进行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依法负责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延续、变更、保留、注销、转让等审批登记的审核;负责探矿权的转让、招标、拍卖等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重大地质勘查争议、纠纷;负责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的备案管理;负责探矿权信息系统管理。

  (十三)海域管理处。

  协调我区重要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草拟和监督执行我区海洋功能区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域使用项目论证和审查报批,管理广西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审核海域使用申请,依法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审批并监督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配合国家进行省际海域勘界,组织实施市、县海域勘界;管理我区海洋基础数据和负责海洋统计工作;组织监督在我区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负责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和减免的审查。

  (十四)海洋环境保护处。

  依法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审核或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监测陆源污染物排人海洋,负责防止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组织进行生态环境海洋的调查、观测、监测、监视、预报、评价以及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管理广西海洋环境监视网;依法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组织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执法监察局。

  组织开展对执行国家土地、矿产、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拟我区土地、矿产、海洋执法监察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海洋违法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收、征用,农地转用,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矿产和海洋资源的登记发证,土地、矿产和海洋资源市场,海洋环境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矿产、海洋法律法规行为和重大的违法案件。

  离退体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厅机关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落实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开展离退休干部文化、体育活动;办理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和统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在邕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维持原定不变。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自治区海洋局的牌子和印章。

  (二)设立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合署办公,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主要负责依法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海洋的执法监察职责仍由中国海监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