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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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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西安市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6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市长 董军

2013年7月26日

  

  西安市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明宫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和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明宫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大明宫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大明宫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大明宫遗址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大明宫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曲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大明宫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明宫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其他与大明宫遗址保护工作相关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明宫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大明宫遗址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时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明宫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曲江新区管委会可以对在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市级相关部门、曲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大明宫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的治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

  禁止在大明宫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任何危害遗址安全、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建设活动。

  第十条 在大明宫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性、完整性的活动,除保护、展示及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对遗址本体进行任何作业,禁止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遗址保护、展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设计方案应当严格限制附加建(构)筑物,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在大明宫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在大明宫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大明宫遗址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不破坏大明宫遗址本体和景观环境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适度的展示。

  在大明宫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破坏遗址的环境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遗址安全。

  第十三条 大明宫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园林绿化,以及建(构)筑物、景观设施的色彩、体量和风格应当符合大明宫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内涵。园林绿化应当采用本地植物品种。

  第十四条 大明宫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植被、建(构)筑物等可能对遗址本体和环境造成危害或者影响的,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大明宫遗址保护范围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安防系统,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通讯设施。

  第十六条 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发生危及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确需利用大明宫遗址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大明宫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遗迹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发现、出土的文物,应当交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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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皇城保护规划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皇城保护规划

目录
1 总则
2 规划依据
3 规划指导思想及原则
4 规划范围
5 皇城的性质和历史文化价值
6 土地分区和特征
7 土地使用功能规划
8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利用
9 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10 城廓、城墙、坛墙
11 水系
12 绿化
13 道路和胡同体系
14 建筑高度控制
15 保护与更新方式
16 市政设施规划
17 环境整治的实施


《北京皇城保护规划》文本


1 总则
1.0.1 为加强皇城的整体保护,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1.0.2 皇城是北京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之一,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1.0.3 在本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1.0.4 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1.0.5 本规划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重大调整,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2 规划依据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
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
2.0.3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6月)
2.0.4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
2.0.5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1993年10月)
2.0.6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1999年4月)
2.0.7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9月)
2.0.8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1994年)
2.0.9 《北京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2001年3月)
2.0.10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2年4月)

3 规划指导思想及原则
3.1 规划指导思想
3.1.1 把皇城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特别是搞好故宫等重点文物的保护。
3.1.2 正确处理皇城的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皇城内新的建设要服从保护的要求,保证皇城整体风貌与空间格局的延续。
3.1.3 要用辨证和历史的观点,正确认识和处理皇城的发展和变化,区别和慎重对待已有新建筑。
3.1.4 贯彻“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努力改善皇城中的居住、工作条件和环境质量。
3.2 规划原则
3.2.1 整体保护与分类保护相结合,最大限度保存真实历史信息的原则。
3.2.2 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逐步整治、改善和更新的原则。
3.2.3 逐步、适度疏导人口的原则。
3.2.4 严格控制皇城内建设规模的原则。
3.2.5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4 规划范围
4.0.1 皇城的规划范围为东至东黄(皇)城根,南至东、西长安街,西至西黄(皇)城根、灵境胡同、府右街,北至平安大街。规划占地面积约6.8平方公里,皇城行政区划分属东城、西城两区。

5 皇城的性质和历史文化价值
5.1 皇城的性质
5.1.1 北京明清皇城以紫禁城为核心,以皇家宫殿、衙署、坛庙建筑群、皇家园林为主体,以满足皇家工作、生活、娱乐之需为主要功能。
5.1.2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皇城为具有浓厚传统文化特色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5.2 皇城的历史文化价值
5.2.1 北京皇城始建于元代,主要发展于明清时期。现今的皇城基本保持了清末民初的格局与风貌,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5.2.2 唯一性:明清皇城是我国现存唯一保存较好的封建皇城,它拥有我国现存唯一的、规模最大、最完整的皇家宫殿建筑群,是北京旧城传统中轴线的精华组成部分。
5.2.3 完整性:皇城以紫禁城为核心,以明晰的中轴线为纽带,城内有序分布着皇家宫殿园囿、御用坛庙、衙署库坊等设施,呈现出为封建帝王服务的完整理念和功能布局。
5.2.4 真实性:皇城中的紫禁城、筒子河、三海、太庙、社稷坛和部分御用坛庙、衙署库坊、四合院等传统建筑群至今保存较好,真实地反映了古代皇家生活、工作、娱乐的历史信息。
5.2.5 艺术性:皇城在规划布局、建筑形态、建造技术、色彩运用等方面具有极高的艺术性,反映了历史上皇权至高无上的等级观念。

6 土地分区和特征
6.1 土地分区
6.1.1 根据皇城内土地使用特征及街道的自然分布,按照由南至北、由东至西的原则,将皇城用地划分为10个区域。
6.1.2 01区:皇城内故宫与劳动人民文化宫以东,五四大街以南的区域;
02区:皇城内地安门内大街、景山东街以东,五四大街以北的区域;
03区:由故宫、中山公园和劳动人民文化宫三部分组成的区域;
04区:景山公园所在的区域;
05区:中南海以东,文津街以南,故宫与中山公园以西的区域;
06区:北海以东,景山前街以北,地安门内大街、景山西街以西的区域;
07区:中南海所在区域;
08区:北海所在区域;
09区:文津街以南,中南海以西的区域;
10区:文津街以北,北海以西的区域。
6.1.3 10个区内各类规划地块有572个,在今后的改造中应参照地块编号进行。
6.2 各分区的特征
6.2.1 01、02、05、06、09五个区为传统平房四合院建筑相对集中的地区,胡同和四合院构成街区的主体。
6.2.2 03、04、07、08四个区为重大文物保护单位,是皇家建筑群传统风貌的精华,它们对皇城的保护具有决定性作用。
6.2.3 10区基本上为多层建筑区,是新的建设对皇城冲击最大的区域。

7 土地使用功能规划
7.0.1 皇城的土地使用功能规划为12类,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福利、普通住宅、一类住宅、中小学和托幼、市政设施、绿地、道路广场。
7.0.2 依照占地规模大小,主要用地有:绿地226公顷,约占皇城面积的33%;居住用地123公顷,约占18%;文化娱乐用地124公顷,约占18%;道路广场用地85公顷,约占12%;行政办公用地67公顷,约占10%,其它用地占9%。
7.0.3 规划以调整为主,现有公园绿地、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等用地面积基本不变。
7.0.4 原则上外迁与皇城性质不符的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
7.0.5 将地安门内大街两侧(道路红线50米范围内)规划各10米宽的绿地;景山后街北侧规划5-10米宽的绿地;拆除景山西街东侧、景山公园西墙外侧房屋,规划为绿地,为恢复历史河道创造条件。
7.0.6 在原御河古河道所在的位置,规划一条宽15-20米宽的绿带,严格控制相关建设,恢复古御河。

8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利用
8.0.1 皇城内拥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63个,总占地面积约369公顷,占皇城面积的54%,是皇城保护的核心内容。
8.0.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9个,占地面积约234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63.7%;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18个,占地面积约127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34%;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有6个,占地面积约3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1%;普查登记在册文物有30个,占地面积约5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1.3%。
8.0.3 皇城内拥有区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33个,其利用状况可分为三类:利用基本合理、利用勉强合理、利用不合理。其中,利用基本合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有17个,利用勉强合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有8个,利用不合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有8个。
8.0.4 对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但不具备保护和合理利用条件的单位和居民,应采取措施予以外迁,修缮、腾退文物并改善其使用环境。

9 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9.0.1 指那些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建筑形态或院落空间反映了典型的明清四合院格局或近代建筑特征的,具有真实和相对完整的历史信息的传统建筑。
9.0.2 皇城内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或院落约有204个,占皇城院落总数的6.3%;这些建筑或院落占地约21公顷,占皇城面积的3%。
9.0.3 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应按照文物的保护要求对其进行保护,并挂牌明示。
9.0.4 对占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但不具备保护和合理利用条件的单位和居民,应采取措施予以外迁,修缮、腾退并改善其使用环境。

10 城廓、城墙、坛墙
10.0.1 现状皇城的东、南城廓基本清晰;沿平安大街南侧,西皇城根东侧、灵境胡同北侧结合环境整治规划一条不少于8米的绿化带,作为西、北皇城边界的象征。
10.0.2 在西安门、地安门所在位置两侧的用地中规划小型绿地,示意皇城城门的所在地。
10.0.3 皇城内目前存留下来的城墙、坛墙遗存约有41处,大部分只存一些残垣断壁。其中依托于国家级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墙体一般保存较好,如故宫、景山等。对分布于平房区中的府、庙、坛墙,应随着环境的整治加以保护、修缮和展示。

11 水系
11.0.1 历史上皇城内的主要水系北海、中海、南海、筒子河、金水河至今保存完好,应严格予以保护。
11.0.2 御河皇城段、织女河、连接筒子河和菖蒲河的古河道、连接北海和筒子河的古河道,有的已被填埋,有的已改为暗沟。对古河道用地上的建设应加以严格控制,为将来恢复古河道创造条件。

12 绿化
12.0.1 皇城内的绿化系统可分为大型公园、小型公园、小型绿地、沿街行道树以及分布在街坊、四合院中的树木。
12.0.2 大型公园指景山公园、中山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北海公园、中南海(暂不开放),五个公园总占地面积约207公顷。
12.0.3 小型公园指东皇城根遗址公园和菖蒲河公园,两个公园总占地面积约7.7公顷。
12.0.4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带状绿地和分布在街区中的小型绿地,总占地面积约11.3公顷。
12.0.5 沿街行道树和分布在街坊、四合院中的树木,是营造皇城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保护。

13 道路和胡同体系
13.0.1 与皇城直接关联的道路、胡同体系可分为四类:
(1) 皇城周边的城市干道,包括长安街、平安大街、南北河沿大街、西皇城根南北街、灵境胡同和府右街,共计6条。
(2) 皇城内部的城市主要道路,包括地安门内大街、景山前街、后街、东街、西街、南北长街、西华门大街、南北池子、东华门大街、五四大街、文津街、府右街、西什库大街、大红罗厂街、爱民街,共计15条,均为城市次干道。
(3) 皇城内部街区主要胡同,如陟山门街、沙滩北街、草岚子胡同等,胡同宽度一般大于7米,可承担部分城市支路的功能。
(4) 皇城内部街区次要胡同,如吉安所右巷、中老胡同、前宅胡同等,胡同宽度一般小于7米,主要用于组织街区中的非机动车和居民步行交通。
13.0.2 皇城内部的城市主要道路,应保持其现状道路宽度与尺度基本不变。
13.0.3 应当尽量保护现有胡同的位置和格局,维持胡同的基本走向,保护并延续传统的胡同名称。
13.0.4 根据居民出行或改善街区市政设施条件的要求,允许适当打通或拓宽个别胡同,但总体上要满足保护的要求。

14 建筑高度控制
14.0.1 皇城是北京旧城保护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保护其传统的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
14.0.2 在皇城内,对现状为1-2层的传统平房四合院建筑,在改造更新时,建筑高度应按照原貌保护的要求进行,禁止超过原有建筑的高度。
14.0.3 对现状为3层以上的建筑,在改造更新时,新的建筑高度必须低于9米。
14.0.4 必须停止审批3层及3层以上的楼房和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

15 保护与更新方式
15.0.1 综合现状建筑质量和建筑风貌的评估,皇城内建筑的保护与更新方式可分为6类。
15.0.2 文物类建筑,指国家级、市级、区级以及普查登记在册文物,这类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15.0.3 保护类建筑,指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或院落,这类建筑应参照国家或北京市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以修缮、维护为主。
15.0.4 改善类建筑,指街坊中一般的平房四合院建筑,这类建筑应以修缮和按原貌翻建为主,对具有传统四合院空间形态的建筑,应保持四合院的空间肌理。
15.0.5 保留类建筑,指街坊中和传统风貌较协调的新建筑,这类建筑大部分为新建的仿四合院建筑,与传统风貌较协调,应予以保留。
15.0.6 更新类建筑,指建筑质量差又没有传统风貌特征的破旧平房或对皇城传统空间具有破坏作用的多层或高层建筑。对破旧平房可采用改造的方式,恢复传统四合院的形态;对破坏性的多、高层建筑有条件时应予以拆除。
15.0.7 整饰类建筑,指一时无条件拆除的多、高层建筑或沿主要街道、胡同分布的一些被广告牌、墙面砖、色彩所充斥的平房。对这类建筑应通过统一的设计规则,对屋顶、墙面材料、色彩等要素统筹考虑,进行整饰。

16 市政设施规划
16.0.1 排水设施:现状皇城街坊内排水基本上以合流制为主。规划皇城内的排水,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雨污分流,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雨污合流的排水体制。
16.0.2 供水设施:随着房屋改建和道路系统的建设,逐步完善供水干、支线系统。
16.0.3 供热设施:供热应以清洁能源为主,能够利用城市热力管网的地区应充分利用城市集中热力系统;热力管道无法覆盖的地区可以采用燃气采暖或电采暖。
16.0.4 供气设施:随着房屋改建和道路系统的建设,逐步完善供气干、支线系统和中低压调压设施。
16.0.5 通信设施:随着房屋改建和道路系统的建设,逐步完善通信线路干、支线系统和电信局所。有线广播电视网、宽带网络应与通信线路统一规划、建设。
16.0.6 供电设施:随着房屋改建和道路系统的建设,逐步完善供电干、支线系统和开闭站、配电室;有条件地区应逐步将架空线入地。
16.0.7 市政管道布置:布置市政管道时应统筹规划。局部路段市政管道设置如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应采取特殊处理方式。

17 环境整治的实施
17.0.1 重塑皇城边界,特别是皇城的西、北边界,展示皇城墙的位置。
17.0.2 强化中轴线沿线的绿色景观。沿景山前街、后街、西街、东街的一侧或两侧,结合环境整治规划一条连续的绿化带。保护南北长街、南北池子街道两侧的行道树木。
17.0.3 加强皇城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腾退和合理利用,加快对皇城内文物保护单位利用不合理情况的调整和改善,首先改善大高玄殿、宣仁庙、京师大学堂、智珠寺、万寿兴隆寺等文物的环境。
17.0.4 加强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或院落的保护和修缮,先期选择2-6片有价值院落(真如镜胡同、张自忠故居、互助巷47号、会计司旧址、帘子库、北河等周边地区)比较集中的区域进行房屋修缮、腾退居民、拆除违章建筑、改善居住环境的试点,为普通民居的保护积累经验。
17.0.5 对在皇城环境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经考证为真实的历史建筑物或遗存,必须妥善加以保护,并加以标示。
17.0.6 采取措施分阶段拆除一些严重影响皇城整体空间景观的多、高层建筑。近期需拆除的建筑有:陟山门街北侧的6层住宅楼、景山公园内搭建的圆形构筑物、京华印刷厂烟囱、欧美同学会北侧的市房管局办公楼、北池子大街北端的北京证章厂办公楼等5处;中期应重点整治主要道路两侧的多、高层建筑。
17.0.7 对建筑质量较好且与皇城风貌不协调的多层住宅,应予以整饰。对于现状为平屋顶的多层建筑,特别是居住建筑应采取措施将平屋顶改造成坡屋顶,坡屋顶颜色以青灰色调为主。对新审批的建设项目,均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采用坡屋顶(青灰色调)的形式,并不得滥用琉璃瓦。
17.0.8 结合住房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及旧城外新区的土地开发,逐步向外疏解皇城内的人口,降低人口密度,使居住人口达到合理规模。
17.0.9加大拆除皇城内违法建设的力度,不在皇城内新建大型的商业、办公、医疗卫生、学校等公共建筑。
17.0.10在环境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宣传皇城作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民对皇城整体保护的意识,加快立法工作,制定《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2003年4月24日



公证法浅谈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对公证界来说是一件喜事,因为我国公证制度全面恢复的20多年后终于有了一部公证自己的法律。
目前规范公证的主要条文是: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002年6月11日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及各地方的公证条列(如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公证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公证体制早已突破了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而且各条文彼此之间也存在不少矛盾,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公证的发展。
《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而言无异是一场及时雨,它明确了公证的各项制度,并对公证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公证法》继承了原先绝大部分的公证制度,但也适当做了一些修改。
一、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里把公证机构定性为证明机构,但具体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没有规定,因为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还存在争论,所以立法就规避了该问题。在《公证法》出台后,段正坤副部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回避了该问题,只是说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原先《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2000年8月10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到: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所以目前公证机构既有事业单位模式,也有行政体制模式,但今后几年公证机构都主要将以事业单位模式管理与运行。公证机构能否改成合伙的模式,新的《公证法》没有说“不”,司法部也曾经搞过试点,应该说立法还是给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开了一个口子。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
这是所有公证机构都非常关心的事情,这关系到目前公证机构去留的问题。《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里明确了一个原则就是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应该说是回归了公证机构的本性。原先公证机构有国家公证处,省级公证处,市级公证处,县级公证处,后来国家公证处已改为长安公证处,但省里依旧是三层设立公证处,这导致了公证管理的混乱及公证机构之间地不公平竞争。原先《公证法草案》第6条: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公证法》改变了草案的规定,对公证机构设置在哪个级别作了选择性规定,但必须是同一级别,所以到明年3月1日开始,各个地方的公证处都将进行一次大的变动,取消层级设立公证机构。
三、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公证法》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从条文来看,设立公证机构的条件还是比较简单的,但目前也不是随便就可以开设公证机构的。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公证法》对现有的公证业务进行了总结,并以两个条文进行归纳,第十一条是传统业务或者说是主要的业务,第十二条是新型业务或者说是其他业务,通过列举,对公证业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笔者认为把公证业务以两个条文进行区分规定不是非常必要,而且在法律层面列举公证业务的具体范围,是否有这个必要呢?
五、公证的管辖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对于管辖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了《公证程序规则》,只是增加了“经常居住地”。对于不动产的公证,还是严格依照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这对上海的公证机构来说影响比较大,因为上海公证机构的业务约70%都是不动产业务,而且上海市原先存在跨区管辖不动产买卖公证业务的情况。目前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是允许跨区受理的,但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除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外。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并不在除外的范围之内,所以公证法施行后对该业务的受理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六、公证的期限
《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原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期限为:一个月。表面上看,期限是缩短了,但《公证法》没有约定办证的最长期限,若当事人补充材料或公证机构核实情况,公证机构可以无限延长办证期限,《公证法》没有对办证的最长期限作出规定。
七、公证效力
《公证法》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作了规定,原先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向公证处或其主管的司法局提出,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在公证法实施后,当事人对公证书有异议的,先向公证处申请更正或撤销,不服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无需经过司法局。
八、法律责任
《公证法》对由于公证机构的过错进行赔偿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该规定,理顺并明确了公证赔偿的救济方式与途径,从而也加强了公证员办证的责任心。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先公证法草案对此没有规定,在公证机构地要求下,增加了这一款,这对减轻公证机构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具体如何执行却没有规定,譬如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假文凭,是否可以当场没收,使用假文凭的当事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
总而言之,《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机构无异是一件好事,虽然它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希望对《公证法》的一点介绍及分析,能给读者带来一点启发。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 奚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