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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06:13  浏览:9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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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电管〔2013〕120号


各相关单位:
   为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本通知所称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申请进网许可的移动智能终端应当符合通信行业标准有关移动智能终端安全的基本要求,检测机构在进网检测时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生产企业申请移动智能终端进网许可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提供操作系统版本、预置应用软件基本配置信息。
   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具有以下性质的应用软件:
    (一)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个人信息的;
    (二)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
    (三)影响移动智能终端正常功能或通信网络安全运行的;
   (四)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内容的;
   (五)其他侵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以及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五、获得进网许可的移动智能终端新增预置应用软件,或者操作系统升级发生的变化涉及进网检测中终端基本安全要求项目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备。
   六、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产品或其包装显著位置标注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进网许可标志查验网址。
   七、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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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等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

教职成[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财政厅(局)、人社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厅(局)、林业厅(局)、粮食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就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意义重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职业教育,包括办在农村的职业教育、农业职业教育和为农村建设培养人才的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其中“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水利、粮食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涉农产业。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对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农村职业教育要以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坚持学校教育与技能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大力开发农村人力资源,逐步形成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现代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三)着力改善办学条件,大幅提升农村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各地要以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文件为依据,努力改善农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切实加强农村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教学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要积极推动农村职业学校发展。强化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利用,推进城乡、区域合作,组织开展城市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持,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动员相关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技术、人才、项目、资金、设备等方式支持农村职业学校建设,增强服务“三农”能力。

  (四)紧密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化农村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改革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推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办学。改革农村职业教育培养模式,根据县域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加强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和涉农专业建设,使农村职业教育深度融入当地产业链;推进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通过送教下乡、工学交替等多种形式完成学业;改革农村职业教育教学模式,大力推进具有县域特色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围绕农村生产实践,推进项目教学、生产一线教学;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不断提升教学质量。改革农村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多元主体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二、加强农业职业学校和涉农专业建设,提升支撑现代农业发展能力

  (五)重点办好一批农业职业学校和涉农专业。探索有关部门通过合作共建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的工作机制,以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为重点,每年培养农村实用人才100万人,实现2020年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达到1800万人的目标。服务现代农业和新一轮“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建设,优先扶持中等农业职业学校创建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办好1000个涉农专业点,普遍提升农业职业学校办学水平,使其成为培养农业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基地;13个粮食主产省、21个重点市和800个产粮大县,600个大城市郊区和蔬菜优势产区要重点办好一批农业职业学校和涉农专业;加快建立农业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口帮扶农业职业学校和涉农专业点的机制。特别是要加大对水利、林业和粮食等行业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

  围绕新时期国家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需要,办好一批水利职业学校和水利类专业。支持水利职业学校和水利类专业点建设,加强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在职业学校及农村人口中开展水情教育,提高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发展需求,服务十大生态屏障和十大主导产业建设,办好一批林业职业学校和林业类专业,大力开展针对林农的职业培训。

  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服务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办好一批粮食职业学校和粮食类专业。依据粮食产业结构优化需求,在粮食主产省办好一批粮食类职业学校。

  (六)组建一批农业职业教育集团。充分发挥农业类行业企业、高等学校、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作用,推动农业职业学校和涉农专业点建设。按照以服务现代农业为目标、以行业产业为纽带、以资源共享为核心、以互利共赢为基础的原则,在人才需求分析、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教师培养培训、学生实习就业、企业职工在职培训和产教研一体化等方面开展合作,促进产教深度合作,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发展,提高为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七)增强农业职业教育吸引力。落实好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吸引更多学生接受农业职业教育;完善招生考试制度,提高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对口升学比例;制定实施优惠政策,提高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到农业类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巩固率;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职业学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创业,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三、坚持三教统筹、农科教结合,努力培育新型农民

  (八)加强三教统筹,推进农科教结合。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农村中小学在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师资、设备、场所支持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农村职业教育要大力培养现代农业专业人才、经营人才、创业人才和新型农民,扩大农村实用人才规模,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农村成人教育要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学历继续教育,提升农村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在城市确定一批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社区学校和培训机构作为农民工培训基地,开展农民工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每年开展各类农民和农民工培训8000万人次。

  (九)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办好县级中等职业学校,使其成为指导县域新型农民培养培训、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办好已有的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农业科技推广站,使其成为乡村农民教育培训的重要阵地;没有举办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乡镇,要依托乡镇初中、中心小学的师资和远程教育设施以及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开展农民教育培训,依托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学校资源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各级农村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教育培训。要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切实发挥现代教育手段在农民教育培训中的作用。

  (十)实施分类培训,增强培训实效性。继续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服务能力;继续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改善农村民生;开展生产技能加文化基础的农民学历继续教育工程,有效提升农民的受教育年限;开展思想道德、时事政策、文化、卫生、科普常识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农民综合素质。针对农民学习特点,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远程教育与现场指导相结合,脱产、半脱产和短期脱产学习等方式开展农民培训,依托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开展远程教育,推广“送教下乡”、“流动课堂车”等培训新模式。努力做到培训一批农民,推广一批技术,发展一项产业,振兴一方经济。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建立稳定、长效的保障机制

  (十一)加强农村、农业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各省(区、市)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吸引优秀人才和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农业职业学校任教。支持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农业企业等组织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带头人补充到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师资队伍。农村、农业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应不低于70%,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教学任务原则上不少于工作总量的30%,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使农业职业学校和职业学校涉农专业点教师配备生师比逐步达到20:1。

  (十二) 加强农村、农业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要向农村、农业职业学校倾斜。各省(区、市)要加快组织对农村、农业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的轮训。建立教师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生产合作组织实践的基地,完善教师到企业和生产一线实践制度,促进农村、农业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各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建立和完善教师考评奖励制度,把师德师风、专业发展、服务学生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聘任、选派进修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鼓励教师通过 “送教下乡”、技能竞赛、在职攻读相关硕士学位等方式,提升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农村、农业职业学校教师到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进修学习,造就一批农村、农业职业教育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十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教师待遇。各地要结合农村、农业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际,逐步完善农村、农业职业学校教师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探索固定岗和流动岗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设岗和用人办法,建立充满活力的学校用人机制。积极推进农村、农业职业学校做好工资收入分配,保证教师合理的工资待遇,稳定教师队伍。职业学校教师表彰要适当向农村、农业职业学校倾斜。

  (十四)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农业职业教育投入。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农村、农业职业教育投入,推动各省(区、市)研究制订农村、农业职业教育生均经费标准,确保农村、农业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较大幅度增长。各地要加大对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农村科技普及的支持力度。依法督促农村、农业职业学校举办者按时足额拨付办学经费。各地在安排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时,要重点支持农村、农业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加快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统筹安排农村成人教育经费。

  (十五)加强资金管理,多种渠道筹资办学。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农业职业学校事业性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各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调节基金,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乱收费、滥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的发放与管理工作。企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向实习学生支付报酬,不得拖欠、克扣,企业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捐助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捐赠必须用于指定用途,不得挪用、克扣,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管理体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六)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合作共建、共同推进农业职业教育的工作机制。推动有关部门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农业职业教育发展重大问题。落实农业、林业、水利和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责任,推动农业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师资队伍培养、校企合作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发挥农业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在人才需求预测、专业设置、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和督导评价等方面的指导作用。有关部门要统筹培训经费和项目,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在行业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十七)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切实解决农村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强化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省级政府宏观指导、市(地)级政府统筹发展、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责任。推动省级人民政府调控各市(地)职业教育资源布局和发展规模。充分发挥市(地)级人民政府在区域内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作用,按照“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原则,调整招生比例,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合理整合各县(市、区)职业教育资源,规划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布点。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发展本地职业教育的责任,根据需要办好县级职教中心(职业学校)。没有举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县要努力办好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城乡劳动者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十八)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加强统筹新型农民培训工作的力度。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整合培训资源,制定培训规划并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新型农民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农业、科技、教育、人社、扶贫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统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共同培育新型农民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依托现有的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遴选一批培训规模大、培训质量高、培训效益好的基地。

  (十九)建立统筹城市与农村职业学校发展的机制。要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推动农村职业学校与城市职业学校、用工企业签订对口合作办学协议。在联合招生、师资培训、教学资源、学生实习、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开展深入、稳定的合作。积极推动实行农村学生第一年在农村职业学校学习,第二年和第三年到城市对口职业学校学习的制度,充分发挥城市职业学校在组织教学、实习和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农村职业教育增强培养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二十)加强督导和宣传,形成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国家有关部门要对部分省(区、市)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工作开展联合督查。各省(区、市)要对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办学水平等开展专项督导,并作为对市、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教育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创建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广泛宣传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和优秀学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粮食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12日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约公权行使,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通过市场进行招标,由若干投标人进行竞争,择优选择承包人。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市、县(市)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建设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公开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以上不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市以上(含市)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发包行为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项目的发包,需要审批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依法选定中标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日前,向建设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至少包含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在内的三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技术人员),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国有投资工程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从《扬州市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中选取,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其资格等级、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从事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省和市指定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信用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项目实施中的实际需要、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办法。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和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主要合同条款及协议书内容;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采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国有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规范、计价依据的规定。招标控制价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确定暂估价、甲供材时,应严格控制在工程造价中的比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总价的百分之十五,且不得高于五十万元。特殊工程暂估价、甲供材超标的,应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同时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未被限制进入本地建筑市场;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四)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五)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或主体部分已经验收,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技术文件;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其基本存款帐户缴纳。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投标保证金退还至原帐户。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后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国有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从省级主管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不能满足要求,或名册中专家数量不足的,经批准并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可以由招标人择优选择或邀请评标专家。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程序独立进行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或对评标专家施加影响。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应当进入专用评标场所,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

第三十一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一般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技术要求复杂的建设工程、货物采购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小型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应当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 国有投资项目招标,应当按相关规定实行异地远程评标。可以进行本地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可以进入评标监控场所对评标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得进入评标场所。

国有投资项目招标,评标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在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的大名单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合议,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的十五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最低价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招标人发现最低价中标候选人不能承担该项目建设任务,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和证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在另两名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情况公示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公告、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中标结果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建设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使用信息平台,将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定标办法、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控制价、评标结果、中标情况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行为的管理,严肃查处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无效投标、业绩证明材料未被认可、投标文件雷同而被废标、提交虚假材料等情况,应在扬州市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调查认定事实后依法进行处理。

对不按招标文件等规定参加招标投标、无故放弃投标等非正常投标行为,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扬州市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调查认定事实后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认真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