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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48:37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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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2011〕2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行为,强化建设领域监管,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性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淮北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职责分工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市政府统筹资金和融资资金等,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福利等项目。

  第三条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按照政府年度投资资金,合理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项目年度计划

  第四条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

  第五条 申请列入城市重点工程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有较明确的建设内容、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等。

  第六条列入政府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续建项目;

  (二)已列入项目储备库;

  (三)符合淮北市中长期发展规划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七条每年3月底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初步计划,并报至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每年4月份,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市规划和各相关单位提出的项目,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项目筛选、初审,编制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提出下一年度重点工程建设建议,报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30日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交付相关单位。

  第九条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在15日内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和审批

  第十条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建设程序包括:方案设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各阶段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方案设计阶段:每年5至6月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局确定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按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编制本行业重点项目方案设计,报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本阶段需确定工程建设内容、房屋征收和用地范围、基本设计方案。项目涉及部门参与方案设计和审查。

  第十二条 工程立项阶段:每年6至7月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方案设计成果,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请,报省、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市重点工程局根据立项批复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三条 可研报告阶段:每年7至10月份,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省、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本阶段需完成工程主体和附属工程的设计以及工程概预算,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同时完成涉及规划、土地预审以及环评等工作。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重点工程局等有关单位参与本阶段工作。

  市重点工程局按照设计成果,分别向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每年8至12月份,市重点工程局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可研报告及批复开展初步设计,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后,报省、市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

  市重点工程局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开展施工图设计,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图初审后,根据初审意见对施工图进行细化和完善,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按照设计成果,分别向市城乡规划局、市征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征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涉河项目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设计方案经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市重点工程局移交设计方案成果。

  第十六条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项目前期工作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市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单列,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市建投集团负责拨付。

  第十七条涉及融资项目的有关程序和资金支付按金融机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市重点工程局为业主单位;使用市建投集团融资资金的项目,由市建投集团委托市重点工程局做为代建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征地拆迁安置、招标采购、开工审批、施工现场管理、资金拨付及管理等。

  市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市征迁办接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申请后,负责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征收实施单位的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实现净地交付。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市征迁办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市建投集团负责拨付。

  干线公路项目,县区政府负责的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包括办理征地手续、房屋补偿及安置、迁坟、树木砍伐、杆线迁升、取弃土场用地及临时用地、保障施工环境、工程完工后的土地复垦及沿线绿化等,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招标采购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

  市重点工程局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控制价的编制和报审工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具体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标通知书管理工作;对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工程局向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合同签订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市重点工程局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办理开工申请,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开工批复。

  申报材料包括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环评、土地、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开工批复下达后,市重点工程局围绕工程建设目标,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及施工全过程的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的放验线工作。市城乡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房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项目施工期间辖区内施工环境的保障工作,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保障施工环境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按照《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因设计原因发生的工程变更应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办理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市重点工程局凭批准的立项文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中标通知书、合同、监理、业主、跟踪审计单位初审后的工程进度报表及资金拨付申请向资金管理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市本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通过市建投集团直接支付市重点工程局,融资项目根据金融部门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移交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工程局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组织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后,制定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约定验收时间,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工程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交通、水利等工程验收按照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市重点工程局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档案移交和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市重点工程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移交申请,并致函使用和维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由市城乡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局、建投集团等单位负责项目移交,3个月内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工程局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期30天,并根据审计要求报送市审计局审计。市重点工程局对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保期满后,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重点工程局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及管理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回访检查,如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质量保证金退返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工程竣工使用两年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价,并将研究分析形成项目后评估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估,为未来的工程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实现投资项目的最优控制。

  附件:1.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流程图

   2.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费用拨付审批表

   3.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4. 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用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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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归类的违宪审查方法新论

内容摘要:立法归类与宪法平等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决定了必需对包含立法归类内容的法律展开违宪审查。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可以借鉴美国“三重基准”的违宪审查制度,在确立个案所适用的审查标准后,从归类范围的合理性及手段与目的间的关联性两个方面,对立法归类展开违宪审查。此外,立法分类在实践中的多样性也决定了应该采用更加明确的数据标准方式来重新划分“三重基准”各个标准间的界限。
关键词:立法归类 平等原则 违宪审查

一、问题的提出
立法归类是指立法者根据不同群体在某一社会生活领域所存在的差异(如种族、民族、性别、财产状况等)而在法律上赋予或施加给某些群体额外的优惠或者负担,从而实现立法目的。立法归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给予归类对象额外的优惠,另一种是对归类对象施加额外的负担。立法归类并不是对平等原则的违反,恰恰相反,由于它遵循了“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的法理,体现了实质平等的本质要求。但是,立法分类又的确容易导致违宪的危险,因为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差别对待并不是肆意的,而是合理的。所以,在平等原则已经被写入我国宪法的情况下 ,对于一部包含立法分类的法律展开合宪性审查,至少在学理上仍旧是有必要。那么如何对立法归类进行违宪审查呢?围绕这一问题,笔者不揣浅陋,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二、美国“三重基准”的违宪审查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尚不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所以我们不得不借鉴国外成熟的违宪审查判断标准,以便于形成对宪法事案进行学理判断的准绳。综观国外违宪审查之技术与方法,以美国的模式最为合理和完善,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也是最大的,故笔者以美国的违宪审查理论为基础来探寻审查立法归类的新方法。美国法院在司宪活动中提炼出了一套三重基准的违宪审查标准,通过考察立法或行政行为设定的目的和采取的手段之间的关联度来判断,即严格审查、中等审查,合理审查。严格审查是一种理论上严格,实践上致命的最严厉的违宪审查标准。一部法案若想通过这种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或者实现极其迫切和重要的利益;第二,立法所选择的手段与立法目的的实现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即手段不仅能够实现立法目的,且对归类对象本身或他人的优惠或损害也是最小的。由于设定的条件过于苛刻,政府立法一旦被适用严格审查标准,几乎逃脱不了违宪的厄运。在中等审查标准下,法案只要求具备重要的政府目标,并且手段与目标的实现充分相关,则立法便能通过审查。合理审查是最为宽松的一种违宪审查标准,在此标准之下,只要系争立法没有把任何弱势群体作为分类标准,同时也不违背任何宪法基本权利的保障,只要其具有合理正当的立法目的,而且其选择的手段与该目的之间具有合理的关联,则该立法行为通常会通过合宪的审查。[1]
三、以“三重基准”为基础对立法归类进行违宪审查的方法
实质平等要求立法机关作出的区别对待必须合理。所谓“合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归类对象的范围必须合理,即立法者不应该将某些与非归类群体不存在差异或虽然存在差异却与立法目的的实现无关的群体纳入分类对象,给予特殊优惠或施加负担;二是立法者所采用的特殊手段与立法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相关性,即手段所赋予的优惠或负担量必须能够有效克服归类对象与主流群体之间的差距量,实现立法目标。所以,从这一原则出发,审查一部包含立法归类的法律的步骤如下:
第一,针对具体的法案来确定相应的违宪审查标准。因为,不同的审查标准对“合理”一词的理解是不同的。一部法案也许难以通过严格审查,但如果适用中等审查,却很有可能得以通过。所以,必须在审查法案之前确定相应的适用标准。在美国,法院往往依据归类对象的属性来选择法案所具体适用的违宪审查标准。如果立法者以种族、国别等因素作为归类依据,法院将对立法适用严格审查标准,而有关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分类,则采用中等审查。除此之外,立法所涉及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也是决定法院适用违宪审查标准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因为,系争权利的重要性愈大,其应受保护的程度也愈强,从而对国家提出的正当性基础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也愈高。司法实践中如果立法内容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或是政治权利,法院会选择适用严格审查标准;如果是有关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法院一般会采用中等审查标准;而对政府的经济立法,法院常常适用合理审查。
第二,审查立法目标的正当性。与美国的违宪审查理论不同,笔者认为,在立法归类的违宪审查中,针对立法目的的审查仅仅是一种表面审查,即只要能够证明法案的目标具有正当性,目标审查即得以通过。无须像“三重基准”所要求的那样必须确定法案所维护或实现的利益究竟是属于“极其重要”、“重要”还是“合理”。因为,在涉及平等权案件的违宪审查中,决定立法归类合宪与否的关键在于立法机关作出的区别对待是否合理,而不在于立法利益的重要性程度。相反,对于那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且不具有立法归类内容的法案,则需要审查法案目的的重要度。因为,只有明确了立法利益的重要程度后,才能衡量立法利益与基本权利之间的价值比,进而正确判断立法机关是否能够为了某种更高位阶的正当利益而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例如,假设法律A规定,平面媒体记者每月享有两次采访监狱囚犯的权利,而广播、电视记者每月仅有一次采访的权利;法律B则禁止所有的媒体记者采访监狱囚犯。此处,法律A涉及了立法归类的内容,对该归类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1)立法将平面媒体记者与其他记者作了区分,这种分类本身是否合理;(2)立法赋予了平面媒体记者每月多余其他媒体记者一次的采访权,这种优惠是否合理。如果上述两方面的审查被证明具有合理性,则意味着法案A作出的区别对待不含有歧视非平面媒体记者的意图,该立法分类符合平等原则,而无须再审查法案的目的究竟是否符合“极其重要的利益”、“重要的利益”还是“合理且正当的”。相反,法案B并没有涉及立法归类的内容,对于它的审查则必须包括立法目的重要度的审查。因为,只有证明了法案的目的——禁止采访囚犯所维护、实现的利益属于“极其重大的利益”时,才能对媒体的采访权予以限制。 当然,对于法案A而言,仅仅证明立法归类符合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整部法案已经合宪。归类合宪仅仅说明了法案所作出的差别对待是合理的,即赋予平面媒体记者每月多余广播电视记者一次的采访权这一优惠没有违反平等原则。法案A同样也涉及到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每月一次或两次的媒体采访、而不是随时的采访必然会对信息的采集带来不利,进而损害信息的流通,影响了新闻自由。所以,它的违宪审查还应该包括针对采访权限制的审查。这种审查不同于前述针对立法归类的审查,针对归类的审查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平等权,而针对采访限制的审查则是为了维护新闻自由。所以,对于后一种审查,审查的范围包括了立法目的的重要程度。由此可见,在法案A的违宪审查过程中并不是不包括立法利益重要度的审查,而是仅指在立法归类的审查中无须对此展开审查。在对立法归类进行审查时,只要立法机关能够证明立法目的具有正当性、不存有歧视意图,即可推定法案目标合宪。
第三,根据立法目的来审查归类的依据是否合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立法者而言,他们所考虑的那种差异必须是与立法目标的实现密切相关的,而对于那些与立法目标实现并无合理关联的差异,则不应被立法者所考虑,更不能被视为归类的依据。以就业促进法为例,该法案的目标是为了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所以,立法者就应该以公民在就业能力上的差异作为立法分类的依据,将就业能力偏低的群体纳入归类对象范围中,而不应该考虑其他方面的差异。
第四,依据拟定的违宪审查标准来确定归类对象的范围是否合理,即要求立法者所确认的归类对象范围与事实上所存在的具有某种相关差异性特征的群体范围应该大致相当。归类对象的范围合理性是直接受到归类依据合理性的影响。后者是前者的充分条件,如果归类依据本身是不合理的,那么分类对象也必定不可能合理。因此,在违宪审查实践中第三和第四个步骤是可以合并的。在立法实践中,归类范围存在五种可能性,对此Tussman 和Ten-Broke 两位教授在20世纪40年代末作了经典的阐述:“一种合理的归类是正好包括所有相对于法律目的而言处境类似的人。法律的目的或是消除公共‘危害’,或是取得某种正确的公共利益。为了简化讨论,我们仅把法律目的表达为取消公共危害,因为另一种情形可以依次类推。┅┅我们实际上处理两种归类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归类包括所有具备定义‘特征’的个人;第二种归类包含所有具备或带有法律所针对‘危害’的个人。前者是立法归类;后者则是相对于法律目的处境相似的危害归类。我们可以把特征归类与危害归类各自设想为一个封闭的圈子,它们之间存在5种关系。在第一种情形,特征归类与危害归类完全重合;在第二种情形下,特征归类与危害归类完全不重合;在第三种形下,危害归类全部包含特征归类;在第四种情形,特征归类全部包含危害归类;在第五种情形,特征归类与危害归类相互交叉。”[2] 为了便于称呼,现将上述五种情形分别标号为A1、A2、A3、A4,A5。A1意味着立法者将危害归类的群体全部列入了立法分类对象的范围,并且没有将不应列入的对象纳入归类范围中,它代表了最合理的归类范围,能够通过严格审查标准。相反,A2则代表了另外的一种极端,它意味着立法者所确定的归类成员中,没有任何成员属于危害对象。在A2这种情况下,即使采用最宽松的违宪审查标准(合理审查)也难以使得法案通过。A3这种归类又称“过少包含”,它是指所有的立法归类对象都属于危害归类的成员,但是部分危害归类成员却没有被立法者列入分类对象中。它使得一些危害对象侥幸地逃过了法网。A4也被称之谓“过多包含”, 与A3相反,它是指立法归类的对象不仅囊括了所有的危害群体,而且将部分危害群体以外的对象纳入了立法分类的范围中,这种归类触犯了无辜的旁观者。A5则同时包含了A3和A4。由于并没有与危害归类完全重合,A3、A4和A5这三种归类难以通过严格审查。但是,它们与危害归类之间或多或少的重合度使得它们可以徘徊于中等审查和合理审查标准之间。
第五,依据拟定的违宪审查标准来确定所采取的特殊手段是否合理。立法归类范围的合理性以及手段与立法目的之间的关联性审查是有关平等权案件违宪审查的两个重要方面。这两方面的审查是不能互相代替的,在归类范围合宪的情况下,同样存在手段“过强”或“过弱”或与目的实现间无必然关系,难以通过相应的审查标准。与归类范围相似,在立法实践中,特殊手段与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五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立法者所采取的特殊手段恰好弥补了归类对象与非归类对象之间的差异,使得立法目标能够完全得以实现。第二种情形则与第一种完全相反,它是指立法者虽然针对归类对象采取了特殊的措施,但是措施与立法目的的实现毫无关系,即这种特殊手段完全不能克服归类对象与非归类对象之间存在的差异。第三种情形是立法者采取的特殊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差异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但不能完全弥补归类对象与其他群体间的差距。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低估了归类对象与非归类对象之间的差距,所采取的手段偏软。第四种则是指立法采用的特殊手段力度过强,虽然能够克服差异,但同时也赋予了归类对象不当利益或负担。这种情形的发生的主要是由于立法者过高地估计了归类对象与主流群体间的差距。第五种情形是指立法者所采取的措施部分能够促成目的的实现,而部分则毫无关联。为了叙述方便,现将上述五种情形简称B1、B2、B3、B4、B5。其中,B1代表了最合理的手段目的关系,能够通过最严格的违宪审查标准。而B2则代表了最不合理的情形,即使适用最宽松的违宪审查标准也不能使法案得以通过。B3、B4、B5皆无法通过最严格的违宪审查,但能够徘徊于中等审查和合理审查之间。
四、重构“三重基准”的各个标准界限
如上所述,在立法实践中,归类范围的可能性总共有5种情形,手段与目的间的关联性也存在5种可能性。所以,一部含有立法归类内容的法律在理论上可能会出现5?5=25种可能性,其中除了A1与B1的结合能够通过严格审查标准,任意与A2结合的B(B1、B2、B3、B4、B5)和任意与B2结合的A(A1、A2、A3、A4、A5)这九种情形皆不可能通过合理审查标准之外,剩余的15种情形皆能够徘徊于中等审查与合理审查之间。很难想象仅仅依靠“紧密联系”、“充分相关”、“合理相关”等模糊标准,能够有效地对它们进行区分的。所以,有必要采用更加明确的方法对严格审查、中等审查与合理审查的标准予以界定。笔者的建议是使用数据标准来分别为它们设置门槛:如对严格审查可以采用两个90%标准,即立法归类的范围与危害归类的范围的重合度必须达到90%、特殊手段能够弥补90%的差距(即立法手段能够使90%的目标得以实现);而对于中等审查标准,可采用两个70%标准;对于合理审查,则可采用50%标准。当然,需要申明的是上述所设计的数据标准并不是建立在丰富、翔实的统计信息的基础上,笔者在此仅仅是提出一种新的方法来克服“三重基准”审查标准过于模糊的缺点,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精确的数据标准还有待于将来更为详细的实证考察后才能得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遗产中文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8月31日(81)京高法字第96号“关于钟仁正遗产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关于继承权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钟仁正五弟钟敬宽应有继承权。钟仁正遗产中的文物处理问题,应依靠当地党委和群众,动员钟敬宽将重要的历史文物和资料捐献给国家,国家给予钟敬宽一定的物质报酬和精神鼓励。如钟敬宽不愿捐献,可参照中共中央〔1971〕12号文件精神和1978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落实党对民族资产阶级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判决由国家收购,价款列入遗产,由钟敬宽继承。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