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5:22:25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对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企业根据本办法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及工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强调效率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公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工资水平的合理比例。
(二)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保持企业发展后劲。
(三)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为基础,规范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及工资分配中的重大事项,应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布,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体系。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参照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利润总额指标。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是指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劳动人事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需要编制的工资计划。
第八条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值原则上根据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值确定。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根据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十条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经营正常,应保证职工工资稳步增长。
第十一条 企业要划清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的界限,防止低工资高福利现象的出现。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应当按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分类编制。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财务决算口径一致。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形成年度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
(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国资委审核。
市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批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工资水平较高、人工成本增长较快的企业,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决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但不得提留新增工资结余。
企业工资总额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3%。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根据工资台帐等基础资料,编制工资性支出季度报表,报送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对非因正当理由导致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企业给予警示,督促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除受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原则上不得调整。
当出现重大特殊情况,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必须调整时,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和修正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修正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工资总额支出情况分析,及时调整预算执行偏差。
第五章 工资总额决算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同时编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提取数编制。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预算执行偏差度进行分析,并据此对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一)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年度预算指标值的下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增幅不得超过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增幅。
(二)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高于预算指标值的上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扣减。
(三)未完成效益考核预算指标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下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必要时核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开展工资性支出专项检查,监督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在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内单列,并在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