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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8:49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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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的公告

2010年第76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2346064259827.pdf

  该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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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执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处罚细则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执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处罚细则
北京市政府



第一条 为具体执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的,均按《办法》和本细则处罚。
第三条 超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的旅行社等级进行营业的,没收其越级经营所获得的收入,并处以相当于其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条 违反有关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巧立名目,削价竞争的,由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会同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处理,并对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按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责令其按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行社
经营许可证”,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条 有倒卖、套换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除由外汇管理机关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处罚外,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降低服务标准和接待规格,服务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按限期改进,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滥用、冒用旅行社名称的,除赔偿受损害的旅行社的经济损失外,对其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业务经营的重大事项变更,事前未按规定期限报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核准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拒绝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不按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资料,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责令其限期停业整顿。
第十条 对旅行社的罚款不准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对经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罚款,不准用公款报销。
第十一条 依据《办法》和本细则对旅行社进行的处罚,由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18日

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护和发扬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的热情,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华侨、港澳同胞发动劝募。确属自愿捐资的,各方面应给予支持,并努力把捐资兴办的公益事业办好,使之收到良好效益。
二、对自愿捐资兴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成绩显蓍的华侨、港澳同胞,各级侨务办公室或侨联会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资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予以表彰:颁发奖状、奖章,授予一定的荣誉务,为捐建的学校、医院、大厦、工厂等建筑物命名,题名留念等。如须在报刊上表彰捐赠
人,则应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三、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可给予下列优待:
(一)捐赠外汇可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存款专户,并予计息。接受捐赠单位按有关的外汇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二)捐赠物资,或者使用捐赠外汇进口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属国家限制进口的物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分别征税或免税。
(三)对捐办的学校、医院、公路、桥梁等公益事业,以及专门为提供公益事业经费而捐办的工厂、企业等项目:
1.可自选造型,择优设计,优先施工;
2.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的实施办法,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优先征用土地;
3.捐赠项目所需三大建筑材料,可由地方负责优先供应,捐赠外汇归地方使用;也可由捐赠人直接或者委托外贸部门用捐赠外汇进口;
4.工程竣工后,当地水电部门优先供水、供电;
5.免纳市政建设费、建筑税和能源交通基金。
(四)捐办项目所需职工,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资情况,优先安排捐赠人的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属。捐赠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者,可安排其亲属一人到捐建项目就业;捐赠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者,安排就业的亲属人数可酌情增加,最多不超过五人。就业人员如属农村户口,公安、
粮食部门可予办理城镇的入户手续。
四、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办的公益事业、工厂、企业等工程项目,应成立筹建委员会,负责与捐赠人联系,筹措基建事宜,审核予决算费用,监督施工,公布帐目并接爱检查。当地建设银行及城乡建设部门应协助落实计划,审查造价,进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 质量,按时交付使用

五、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公益事业项目落成后,可成立董事会或基金会,以加强管理。
六、华侨、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业、工厂、企业等,均属公共财产,爱国家法律保护。捐赠的物资必须保证全部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单位或项目,接爱单位不得将之倒卖牟利,套汇逃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捐赠的款物和捐建项目的财产、土地。捐赠项目的建设要尊重捐赠人意愿
,不得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和投资,或随意更改工程项目名称,要求捐赠人追加捐赠金额。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台湾同胞在我省捐资兴办公益事业适用本办法。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