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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06:44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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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10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0〕167号


关于印发2010年度中央部门管理企业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做好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和国有资产运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是及时了解掌握全国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以及国有资产运行状况的基本途径。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对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和运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组织力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工作规范,认真组织做好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布置、培训、编制、审核、汇总和分析等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二、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由《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见附件1)和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组成,其中:本套报表为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报送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范围为各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各部门直接管理的金融类企业);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由各部门汇总编写。
  
  三、本套报表由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及相关补充信息统计表组成,遵循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的规定和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尚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参照《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见附件2)所附各类科目新旧准则对照表转换后填报。集团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直接填报本套报表,对于报表未列示的科目应依照编制说明中所附对照表转换后填报。集团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境外机构,应按照境内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及母公司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填报。
  
  四、本套报表为集团合并报表与企业分户报表的统一格式。集团企业所属境内外大型企业分户报表的填报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报送;中小型企业分户报表的填报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子企业,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五、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是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在汇总编制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组织撰写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对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总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分布结构、运行效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等情况进行系统分析,认真总结本部门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运行特征、存在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
  
  六、各级填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组织做好户数清理、财产清查、债权债务核对、资产质量核实、损益及时结转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统一的编制要求和方法,以2010年度会计决算结果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编制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产运行情况。
  
  七、集团型企业除编制其分户企业报表外,还应当严格遵循控制原则,准确界定合并范围,充分抵销集团内部交易与往来等事项,按照集团统一的会计政策,自下而上对各级子企业会计报表进行层层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一)对于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所属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集团,可直接进行合并,编制集团合并报表。
  
  (二)企业集团所属金融子企业、境外子企业、已改制事业单位应纳入集团合并报表编报范围;企业集团所属尚未改制的事业单位应积极探索通过转表方式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以全面完整反映集团占用国有资产情况。
  
  八、对于本部门直接持股的参股企业,应将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汇总后纳入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并单独说明参股企业2010年度主要财务状况。
  
  九、各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逐级审核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审核工作可采取子企业自审、母公司复审、部门集中会审等方式进行组织,注重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报表编报范围及填报数据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真实,填报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报表编制要求,表内数据与表间相关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年度间数据的重大变动是否合理,报送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等。
  
  十、各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具体报送内容及要求:
  
  (一)2010年度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并按以上次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汇总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数据电子文档。
  
  (三)2010年度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分析报告。
  
  十、为减轻各部门和企业填报负担,本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加挂了与财政部《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提取与自动生成功能。
  
  各部门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联系。
  
  附件:1.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略)
     2.2010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略)
     3.2010年度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报表项目转换参考格式(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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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2]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使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及有关建筑和装修材料污染物控制标准等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及时贯彻落实,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目前,各地已按照《意见》的要求,开展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鉴于这项工作与以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内容有较大区别,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摸索经验,经研究,我司决定在今后半年内重点联系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山东、河北、河南、辽宁等地,深入了解这些地区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希望这些地区在今年年底以前力求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成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出检测机构的条件,建立并认可检测机构,开展竣工验收检测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检测收费标准,加强对进场的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环境质量验收的监督和备案管理等。

  今年年底(12月15日)前,请以上地区就工作开展情况向我司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制度建设方面出台的配套文件、本地区检测机构设立和分布情况,已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非建设系统的检测机构及所占的比例、检测收费标准、对进场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措施、如何处理环境质量验收与备案的关系、以及与有关部门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管中的关系协调情况等,同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其他地区开展此项工作的,也可将情况报我司。

  我司将于8月下旬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调研,于11月中旬召开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年底进行工作总结。并根据各地实践情况,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交通部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1991年4月23日,交通部令2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掌握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状况,保障在用运输车辆完好和维修质量,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为本地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主管部门。交通厅(局)对检测站的建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四条 经认定的检测站,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监督检测和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站对运输车辆进行技术状况监督检测,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检测站的职责
第五条 检测站的主要任务:
(一)对在用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
(二)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车辆进行质量检测;
(三)接受委托,对车辆改装、改造、报废及其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科研成果等项目进行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四)接受公安、环保、商检、计量和保险等部门的委托,为其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提供检测结果。
第六条 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质量。尚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地方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测。
第七条 检测站使用的计量检测仪具应按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周期检定,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 对经过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经认定的检测站应出具检测结果证明。检测结果证明可作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放或吊扣营运证依据之一和维修车辆的出厂凭证。
第九条 检测站应建立检测档案,并定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检测结果证明和检测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

第三章 检测站分级和基本条件
第十条 根据检测站的职能,检测站分为A、B、C三级。
A级站:能承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检测任务,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前轮定位、车速、车轮动平衡、底盘输出功率、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磨损、变形、裂纹、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B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和车辆维修质量的检测,即能检验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和点火系状况,及异响、变形、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C级站:能承担在用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测,即能检测车辆的制动、侧滑、灯光、转向、车轮动平衡、燃料消耗、发动机功率及异响、噪声、废气排放等状况。
A级站和B级站出具的检测结果证明,可以作为维修单位维修质量的凭证。
第十一条 检测站的基本条件:
(一)设备:检测站根据级别和承担的任务,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也可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检测车。检测设备或检测车,由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型式认定,定期公布。
(二)人员:检测站应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检测员须经当地交通厅(局)组织的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三)场地:检测站车辆出口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检测间应宽敞、明亮、整洁,通风、排水、照明设备良好,工艺布局合理,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检测站停车场地,不得小于检测间面积。
(四)管理制度:检测站必须建立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与质量监督要求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章 检测站的认定
第十二条 凡按交通厅(局)规划建立,具备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检测站,经该站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提出认定申请。交通厅(局)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申报站的装备设施、工艺布置、计量仪具、人员组成和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认定合格后的检测站,由当地交通厅(局)发给“检测许可证”,并根据运输车辆检测制度组织运输和维修车辆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指定一个A级站作为本地区的中心站,直接管理。该中心站应经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认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认定后的中心站可对本地区其他各级检测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检测站如发生迁址、业务范围变更或停业等,应报当地交通厅(局)批准。
第十六条 对不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检测站,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公路运输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