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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09:40  浏览:8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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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1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5月份以来,针对农产品价格上涨过快的现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市场专项整治力度,成效显著。但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成本。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上涨过快的问题,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要求强化市场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努力稳定物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和市场秩序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稳定物价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顺应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意愿的迫切需要,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坚持加强市场监管与促进诚信经营相结合,加强消费维权与提振消费信心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抑制价格上涨势头,切实保障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强化监管,维护秩序

  (一)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积极配合物价部门严厉打击农产品市场中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炒作行为,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切实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致使价格过快上涨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价格、性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切实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伪造产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监管。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对从事粮食收购的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清理核查。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无照、超范围收购粮食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四)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秩序监管。要认真贯彻落实《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进一步加大棉花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加工棉花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大要案件,切实维护棉花市场秩序。

  (五)切实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农产品商标保护是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重点整治工作之一,在专项行动中,要严厉打击侵犯“绿色食品”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严查经营者销售冒充“绿色”蔬菜抬高菜价的行为,切实维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立足服务,促进流通

  (一)进一步加大信用分类监管力度,促进诚信经营。深入落实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加大信用约束力度,激励诚信、惩戒失信,强化企业信用意识,降低交易风险,提高监管效能。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文明集市”和“诚信市场”活动,建立和完善创建活动的制度机制,增强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守法诚信意识,着力提升市场诚信经营整体水平,促进企业守法遵章、诚信经营。

  (二)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等一系列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产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物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实行“场地挂钩”、“场厂挂钩”等制度,统筹农产品产区与销区的协调发展,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努力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努力稳定农产品价格。

  (三)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要求,重点培育和发展蔬菜、粮食、水果等农产品经纪人,不断提高农产品经纪人的经纪能力,为农产品广辟销售渠道,积极促进农产品流通。

  (四)进一步加大市场开办者的责任意识,引导增强市场服务功能。加大行政指导工作力度,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履行市场管理与服务职责,增强市场开办者的社会责任感,强化市场服务功能,努力降低市场内经营户的经营成本。

  四、加强维权,提振信心

  (一)加大消费维权力度。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的作用,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并依法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述和举报,对消费者反映哄抬价格、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消费宣传和引导。深入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消费;利用有效载体,广泛宣传国家稳定物价的政策措施,改善消费预期,提振消费信心。

  五、加强领导,强化协作

  (一)强化协作配合。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价格、农业、商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整合执法资源,完善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任务,认真负责地抓好组织实施。

  如有重要和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报告。联系电话:(010)88650301(总局值班室)、88650607(市场规范管理司);传真:(010)680284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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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12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日,总所以(89)总检动字第11号文印发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管辖范围》。自该文下发以来,部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被合并或改变了隶属关系;有的新增口岸机构;有的新增分支机构在其毗邻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管理范围内;部分行政区划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一九九0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资料,总所针对上述变化情况,对相关各所的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相关动植物检疫机关主动联系,自动协商并移交相关检疫及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如对登记注册单位、进出口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单位等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并请向有关单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所有交接工作应于七月十五日之前完成。

  二、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根据有关动物植物检疫法规,认真做好本局(所)管辖范围内进出口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及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三、今后,动植物检疫机关有新建、撤销、合并或行政区划的变更与管辖范围有联系的,总所将及时对相关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做相应调整。

  附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

 

                         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

 

  局(所)别      所在省、市、区     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

  北京动植物检疫局   北京市    北京市、河北省的大厂县

  天津动植物检疫局   天津市    天津市

  秦皇岛动植物检疫局  河北省    河北省的秦皇岛市、唐山市、承德市

                    和承德地区

  石家庄动物检疫所   河北省    秦皇岛、北京局管辖范围以外,河北

                    省的其他地、市

  太原动物检疫所    山西省    山西省

  二连动植物检疫局   内蒙古    内蒙古的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

  满洲里动植物检疫局  内蒙古    内蒙古的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哲里

                    木盟

  呼和浩特动物检疫所  内蒙古    二连、满洲里二局管辖范围以外,内

                    蒙古自治区的其他各盟、市

  丹东动植物检疫局   辽宁省    辽宁省的丹东市

  大连动植物检疫局   辽宁省    辽宁省的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

                    鞍山市、锦州市、锦西市、朝阳市、

                    瓦房店市、兴城市、海城市、北票市

  沈阳动物检疫所    辽宁省    辽宁省的沈阳市、铁岭市、抚顺市、

                    阜新市、辽阳市、本溪市、铁法市、

                    开原市

  图们动植物检疫局   吉林省    吉林省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集安动植物检疫局   吉林省    吉林省的通化市、浑江市、辽源市、

                    集安市、梅河口市

  长春动物检疫所    吉林省    图们、集安二局管辖范围以外,吉林

                    省的其他地、市

  绥芬河动植物检疫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的牡丹江市、鸡西市、绥芬

                    河市

  黑河动植物检疫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的黑河地区、大兴安岭地区

                    、伊春市

  哈尔滨动植物检疫局  黑龙江省   绥芬河、黑河二局管辖范围以外,黑

                    龙江省的其他地、市

  上海动植物检疫局   上海市    上海市

  连云港动植物检疫局  江苏省    江苏省的连云港市、徐州市、淮阴市

                    、新沂市、宿迁市

  南京动植物检疫局   江苏省    连云港局管辖范围以外,江苏省的其

                    他各市

  温州动植物检疫局   浙江省    浙江省的温州市、瑞安、台州地区、

                    丽水地区

  宁波动植物检疫局   浙江省    浙江省的宁波市、绍兴市、奉化市、

                    慈溪市、余姚市

  舟山动植物检疫局   浙江省    浙江省的舟山市

  杭州动植物检疫局   浙江省    温州、宁波、舟山三局管辖范围以外

                    ,浙江省的其他地、市

  安庆动植物检疫局   安徽省    安徽省的安庆市、黄山市、铜陵市、

                    池州地区、宣州地区、马鞍山、蚌埠

  合肥动物检疫所    安徽省    安庆局管辖范围以外,安徽省的其他

                    地、市

  厦门动植物检疫局   福建省    福建省的厦门市、泉州市、莆田市、

                    漳州市、石狮市、龙岩地区

  福州动植物检疫局   福建省    除厦门动植物检疫局管辖范围以外,

                    福建省的其他地、市

  南昌动物检疫所    江西省    江西省

  青岛动植物检疫局   山东省    山东的青岛、潍坊、东营、淄博、日

                    照、诸城、胶州、胶南、青州、即墨

                    市和临沂地区

  烟台动植物检疫局   山东省    山东省的烟台市、威海市、龙口市、

                    荣成市、文登市、莱阳市、莱州市、

                    莱西市、平度市

  济南动物检疫所    山东省    青岛、烟台二局管辖范围以外,山东

                    省的其他地、市

  郑州动物检疫所    河南省    河南省

  武汉动物检疫所    湖北省    湖北省

  长沙动物检疫所    湖南省    湖南省

  汕头动植物检疫局   广东省    广东省的汕头市、梅州市、汕尾市、

                    揭阳市、潮州市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广东省    广东省的深圳市、惠州市、河源市

  拱北动植物检疫局   广东省    广东省的珠海市、中山市

  江门动植物检疫局   广东省    广东省的江门市、阳江市

  湛江动植物检疫局   广东省    广东省的湛江市、茂名市

  广州动植物检疫局   广东省    广东省的广州市、韶关市、东莞市、

                    佛山市、肇庆市、清远市

  北海动植物检疫局   广西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的北海市

  防城动植物检疫局   广西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的钦州地区

  凭祥动植物检疫局   广西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的南宁地区

  梧州动植物检疫局   广西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的梧州、柳州二市和梧州

                    、柳州、玉林三地区

  桂林动植物检疫局   广西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的南宁市和河池、百色二

                    地区

  海口动植物检疫局   海南省    海南省

  重庆动植物检疫局   四川省    四川省的重庆、泸州、遂宁、自贡四

                    市和黔江、涪陵、万县、达县、南充

                    、内江、宜宾七地区

  成都动物检疫所    四川省    重庆局管辖的四市、七地以外,四川

                    省的其他地、市和自治州

  贵阳动物检疫所    贵州省    贵州省

  昆明动植物检疫局   云南省    云南省

  拉萨动植物检疫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西安动植物检疫局   陕西省    陕西省

  兰州动物检疫所    甘肃省    甘肃省

  西宁动物检疫所    青海省    青海省

  银川动物检疫所    宁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伊犁动植物检疫局   新疆自治区  新疆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伊犁哈

                    萨克自治州(包括奎屯市、伊犁和塔

                    域二地区)、克拉玛依市

  喀什动植物检疫局   新疆自治区  新疆的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

                    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乌鲁木齐动植物检疫局 新疆自治区  新疆的乌鲁木齐、石河子和吐鲁番、

                    哈密、阿勒泰三地区及巴彦郭楞蒙古

                    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

  说明:1.本管辖范围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一九九0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

       划资料划定的;

     2.除列明的大厂县外,省级以下行政单位均为省直辖行政单位。

 






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几点解释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几点解释
教育部

解释
近据河北、浙江、福建、江西、广东等省反映,在执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以下简称“几点原则规定”)中,仍遇有一些具体问题不够明确,要求予以解释。经与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国
务院文教办公室批准,现将“几点原则规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几点原则规定”第一条中所指的“解放前夕所在学校连续担任工作的时间”,系指解放前夕最后所在的一个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连续工作的时间。“解放前夕”,系指学校所在地的解放前夕。
有的地区解放前夕由于局势不稳定,有的人暂时离开了学校,以后又回来的,凡是离开学校不超过三个月的(不包括暑寒假期),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二、敌伪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大学、中学或小学连续担任工作的正、副校长,解放后仍在该校连续担任工作的,一般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有反动身分者(一般可参照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劳动部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掌握
),则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敌伪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学校担任训导长、训育主任、军事教官和专任反动政治课程(如党义、三民主义、公民课)的时间,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几点原则规定”第二条中的“经过一定手续调动的”,系指经过办学单位办理过调动手续,并非教职工本人自行离职的。
四、一九六三年一月以后至“几点原则规定”下达前已办理退职、退休手续的,是否要补发退职、退休费差额的问题,根据“几点原则规定”第五条“本规定自一九六三年一月起实行”的规定,应该补发。
五、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的工龄计算办法,除按“几点原则规定”执行以外,有关计算各级学校教职工工龄的其他一些问题,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
六、对于各级学校教师中,教学经验丰富、教龄长而连续工龄短的老教师,在确定其退职、退休待遇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批准,可给以适当照顾。其中所指“教龄长”,我们意见,一般应掌握在二十年以上。



196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