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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5:20  浏览:9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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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3部门《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8〕25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制订的《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用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机构,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积极、稳步推进,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各地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应继续做好所属各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四川银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为主承办。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同意可以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六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家庭;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

(4)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

(5)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6)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7)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8)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政策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就读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只付息,不还本),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四川省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第十二条 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所属高校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四川省籍学生考入省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省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四川省籍学生考入市(州)属高校就读的,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贷款发生额的7.5%,高校所在市(州)财政承担1.5%,学生就读高校承担6%。

第十三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返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不良贷款损失;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其中县级财政分担部分首先使用经办银行返回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教育、财政部门、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以及普通高中、高等学校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作体系。

第十六条 省教育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及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市、县级教育部门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省分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将学生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第十七条 省、市(州)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经办银行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并按照委托协议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银行及各分支机构要为生源地信用贷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经办银行应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此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五部门制定的《四川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已办理生源地贷款的,按原办法执行,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不再办理新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四川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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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私营企业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工会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发展。
第六条 私营企业一般应当在开业一年之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私营企业工会的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确立,或者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按照代表制、联合制的原则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第七条 凡在私营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3年。
私营企业中少数民族工会会员较多的,工会委员会中应有少数民族委员。
第九条 设立工会的私营企业,职工在2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监督企业对国家规定的用工、工时、工资、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医疗卫生等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对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进行监督。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合同的执行,及时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企业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代表职工依法与企业交涉,协商解决,或者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私营企业工会对本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经营者、管理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有权要求企业及时纠正;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迅速撤离危险现场。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要求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制定或者修改规章制度以及研究决定奖惩、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工会应当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要对职工进行爱国、遵纪、守法、敬业的职业道德教育,使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增进职工身心健康;协助企业改善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组织互助互济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与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医疗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协调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
第十七条 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的协商,应当定期举行,其他有关重要问题的协商,可根据需要随时举行。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书面协议。
地方工会应当指导和督促私营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并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职工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工会要及时了解真实情况,积极协助企业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由所在企业按本企业相应的管理人员标准支付,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企业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应当有一至两个工作日脱产从事工会工作,其工资、奖金、补贴,企业要照常支付。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开展活动,应当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确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人员,其工资、奖金、补贴由企业照常支付。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应当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等物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每月向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应当成立而未成立工会的,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一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待企业工会成立后,上一级工会按规定比
例返还。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支配和使用,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私营企业工会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调拨。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请求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执行、提起诉讼。
(一)干扰、阻挠职工依法组建工会,随意撤销、解散和合并工会组织或者机构的;
(二)拒绝拨交工会经费、筹备金,拖欠、截留、挪用工会经费或者任意侵占、调拨工会财产的;
(三)随意调动、辞退和除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的;
(四)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劳动报酬以及福利待遇的;
(六)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予以撤换或者罢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

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考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经台湾居民报名通道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一)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有关事项,报名人员可以查阅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三)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广东省深圳市或福建省厦门市报名。报名人员可以在台北市提交报名材料,由受委托的岛内社团法人机构转递报名材料至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确认;也可以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到现场提交报名材料进行确认。受委托的岛内社团法人机构及转递报名材料事宜另行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现场确认时间:7月5日—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四楼大厅。

福建省厦门市现场确认时间:7月5日—20日;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一楼服务大厅。

二、报名费用及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报名费用。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

报名受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员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二)学历(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台湾居民,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一)在大陆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二)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当在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考试承办机构发放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大陆办理认证需要15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3995583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86)-0755-83053807 83053883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报名处:(86)-0592-5289017 5289082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852)-36288787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