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4月2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开展教学的活动,包括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培训班、进修班、实习班、辅导班等。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适用本办法,有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实施学历教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举办宗教院校(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总量控制与合理布点的要求,保证教学质量,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应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社会力量办学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办者有一定专业文化知识和办学能力;
(二)有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并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人员;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材料;
(四)有健全的教学、行政、学籍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适应办学规模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包括租用、借用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六)有一定的办学经费。
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必须申请取得《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执业。许可证应悬挂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九条 社会力量办学的申请者是单位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办学证明;是个人的,应提交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办学证明。并按下列规定申办:
(一)省和省以上所属单位办学的,或者任何单位、个人办学称“大学”、“学院”的,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二)市(地、州)所属单位办学且不称“大学”、“学院”的,向市(地、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三)县(市、区)所属单位和公民个人办学且不称“大学”、“学院”的,向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第十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社会力量办学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发给《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条件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采用远距离教学,需要建立分校或其他教学分支机构的,须经原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建立分校或其他教学分支机构的,须经原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办学改变办学层次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变更名称、场所、主办者或者终止办学的,向原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的名称必须与其办学的性质、类别、层次相一致。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的就学者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发给证书。
证书应载明所学专业、课程和成绩,并由办学负责人签章。
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所需经费自行筹集,也可以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向就学者收取学杂费必须开具收据,并接受监督。
收取学杂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办学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勤工俭学,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实验实习基地或者兴办对外服务项目等。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制定的《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教学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办学的招生广告,须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刊登、播放或张贴手续。
第二十条 执行本办法,办学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招生的,由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办、责令退还已收取的学杂费,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还已收取的学杂费、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一)违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
(二)不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质量低劣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办学层次的;
第二十三条 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布招生广告,或者作假广告欺骗就学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擅自提高学杂费标准或者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未获批准而不服的,或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经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16日
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国土资发[2002]247号
关于开展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及时准确掌握2002年土地利用状况,顺利实现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平稳过渡,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及《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和要求
2002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2001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以实施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和掌握耕地以及建设用地变化情况为重点。
(一)实现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转换。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对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实地调查,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转换到《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二)掌握2002年度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对各地类的变化情况,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调绘上图,并量算面积,统计、汇总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已建成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县(区),应通过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数据库。
(三)为保证工作、技术的衔接,今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按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分别汇总,两套数据成果一并上报。
为保证原土地分类到新分类的平稳过渡和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在反复调研、试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各地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二、组织和保障
(一)今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紧,任务新,技术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早落实。要把土地变更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确保本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实施方案,举办土地变更调查培训班,将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和土地分类实施方案培训到市、县。
(三)各地要积极运用新技术,探索新方法,逐步提高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科技水平,减轻工作量,加快工作进度,提高成果质量。
(四)各地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建立县级自查、地市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全面自查本辖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县级调查单位进行抽查。
(五)土地变更调查经费继续坚持以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各地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落实土地变更调查所需经费。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从土地收益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列支部分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申报土地变更调查专项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便函[2001]65号)文件要求,及时与财政部门协商,争取财政支持。
三、时间安排
(一)各省(区、市)接此通知后,要立即部署开展工作,9月底前完成人员培训和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
(二)10月份完成外业工作,11月完成县级数据的处理、地(市)级和省级汇总工作。
(三)各省(区、市)要组织专门人员,在11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县级调查单位的检查、抽查工作。
(四)12月5日前,各省(区、市)将经抽查核实确认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成果上报我部,进行国家级汇总。
四、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过渡分类两种土地利用变更表;
(二)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可调整地类汇总表;
(三)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
(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情况调查表;
(五)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
附件:《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实施方案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了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件,确保实施《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全国土地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满足我国施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急需,结合当前全国土地调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
按照国土资源部部署,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从2002年1月1日起试行。但全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还没有全面完成,尚难一步到位,因此,需要过渡。过渡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结合土地变更调查,通过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的调查,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简称原分类,下同)转换到《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简称过渡分类,见附件1,下同)。过渡分类与原分类对照表见附件2。
(二)将新设地类、可调整地类、年度变更部分调绘上图。有条件的地方,按过渡分类全面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
新设地类指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养殖水面、晒谷场和管道运输用地。
可调整地类指可调整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人工草地和养殖水面。
(三)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计数据,按过渡分类、原分类分别汇总上报。
(四)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报告的编写,应增加新设地类、可调整地类及过渡分类与原分类转换等内容。
三、方法步骤
(一)作业流程
(二)外业调查
1、准备工作
(1)资料准备
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包括调查工作底图、变更调查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调绘航片,外业调查手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2)表格准备
1)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
2)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2、实地调查
200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查清新设地类:按照过渡分类要求,对新设地类调绘上图,属于2002年度以前的,填写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属2002年度地类变更的,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2)查清可调整地类:根据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规定, 2000年1月1日以后,将耕地变更为可调整的地类图斑调绘上图,属于2002年度以前的,填写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表(表一);属于2002年度内变更的,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3)查清本年度地类和权属变化: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按照过渡分类,将本年度权属和地类变更的图斑调绘上图,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3、图斑编号
图斑分割与合并,新图斑号统一采取在原图斑号后加支号,但不能出现重复号,也不能连续支号。如12号图斑分割成3个图斑,则用12-1、12-2、12-3表示,二次分割时,则在其后续编号,如12-1又分成2个图斑,则为12-4、12-5。多图斑合并时,也按此办法编号。
(三)表格填写
1、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
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用于记录本变更年度以前产生的新设地类及可调整地类图斑调查内容。填表方法与往年基本一样,不同之处为:“变更前图斑”地类代码按原分类代码填写,“变更后图斑” 地类代码按过渡分类代码填写。
2、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用于记录本年度实际发生变更的地类图斑调查内容。填表方法与往年基本一样,不同之处为:
(1)“变更前图斑”栏地类代码按原分类代码填写,“变更后图斑”栏地类代码按过渡分类代码填写;
(2)“图斑变更部分”栏的变更前地类代码按原分类填写,变更后地类代码按过渡分类填写。凡变更后图斑地类为新设地类的,应同时填写该地类相对应的原分类代码,并用“/”分隔表示;
(3)变更后图斑为建设用地的,应分清当年批准、往年批准或未批先建,在“新增建设用地状况”栏填写清楚。
3、一个图斑既有年度地类变更调查又涉及往年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应根据情况分别填写新设地类、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和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四)2002年过渡分类年初数据的生成
1、数据生成的原则:
(1)以200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年末数据为基础;
(2)各行政单位控制面积不变;
(3)耕地面积由200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年末数据直接过录,不得改变。凡属于耕地转换为新设地类的,一律作为2002年度变更数;
(4)2002年年初可调整地类面积不得大于2000年度与2001年度由耕地转为该地类的面积之和。
2、数据生成的方法:
(1)将2001年年末土地变更调查分类面积数转为过渡分类中名称相同的地类面积数(含沟渠面积数转为农田水利用地面积数),此时新设地类面积数为零;
(2)将2002年度以前的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数据(即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中调查数据)录入国家统一研制下发的汇总数据库;
(3)由计算机根据(1)和(2)的数据生成过渡分类各地类的2002年年初面积数据。
(五)统计汇总
1、可调整地类的汇总
以乡镇为单位,逐级汇总可调整地类面积。
2、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汇总
以乡(镇)为单位,按过渡分类和原分类分别汇总出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
以上表格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四、上交成果
(一)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可调整地类汇总表(利用汇总软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二)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利用汇总软件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分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过渡分类两种土地利用现状表);
(三)省(区、市)逐级汇总分县的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表三);
(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情况调查表(表四);
(五)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方案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
1、《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2、《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与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
3、新设地类和可调整地类补充调查记录表(表一);
4、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表二);
5、建设用地变更汇总表(表三);
6、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结构调整、生态退耕情况调查表(表四);
7、2002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