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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9:26  浏览:8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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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的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省、市目标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市就业局局长为全市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目标的总负责人,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直属单位和机关各科室为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其局长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科室的目标责任人。
  第三条 市就业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全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把目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目标管理机构和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由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评,并根据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和本细则第四章的奖惩办法实施奖惩。
     第二章 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制定系统目标的主要依据
  (一)全省就业服务管理工作部署及省就业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就业促进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第六条 目标的制定。年初,按照突出重点、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局各有关科室根据上述依据提出年度目标的初步方案,经分管局长同意后送局办公室汇总,形成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当年目标任务分解表,经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办公会综合平衡,报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 目标的分解。各目标责任单位在接到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后,要结合自身实际,将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机关各科(股)室、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并在1个月内将目标分解情况报市局备案。
  第八条 目标的实施、监控与调整。市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由各目标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目标的跟踪控制和督查督办,随时掌握目标执行进度,及时分析、研究、协调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全面完成。
  为保证目标管理工作的严肃性,一般不对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调整。确因客观情况变化需对原定的某项目标进行调整的,目标责任单位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于当年10月10日前专题报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对上级目标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调整,还需报相应目标管理单位同意。凡10月10日前未提出调整意见的,年终按原定目标及分值进行考评。
  (三)市劳动保障局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四)本系统当年的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
  (五)阶段性、临时性、突击性的重要工作任务。
  第九条 新增目标。主要是指年初市局下达的目标任务中未列入,年内由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劳动保障局新增下达的重大专项任务,以及省、市就业局新增下达的重大特殊任务。新增目标由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列入年度目标考评。
               第三章 目标检查与考评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目标检查与考评,主要采取不定期督导、通报、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不定期督导。市局将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完成目标任务的进度进行检查指导,保证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的质量。
  季度通报。市局建立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要在次季10日前,将上季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报市就业局,并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说明。市就业局在季度通报时,将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差、上报数据无分析说明或不按规定上报情况的进行通报批评。
  半年自查。由各目标责任单位组织实施,于7月10日前向市局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送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年终考评。主要采取自查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12月底前由各目标责任单位对照各项目标任务和考评标准、办法进行自查、总结,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市局书面报送自查报告及有关统计报表。市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区)自查和市局季度通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各目标责任单位的实际得分,并将考评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目标任务基本分计100分。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量化指标的计分办法: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值80%-120%(含)的指标,按该项目的基本分值与工作实绩的比例计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值120%以上的指标,不增加计分。若目标任务的实际完成值在80%以下者,则该项目标不得分。
  (二)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未按要求完成目标的项目,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三)对不能量化的目标项目,圆满完成任务者可得满分;未完成任务者,参照前两项规定计分;完成任务出色的,按下列办法计分:
  列入考核的某项工作目标得到国家、省、市三级党委、政府肯定、表扬的,分别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10%、108%、105%计分;得到部、省和市劳动保障部门肯定、表扬的,分别按该项目标基本分值的108%、105%、103%计分;得到省、市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肯定、表扬的,分别按该项目标基本分值的104%、102%计分;得到市级相关部门表彰的按该项目标基本分值的102%计分。
  (四)政务督办、政务信息、基础管理工作、政务调研、就业服务统计等工作按以下办法考核计分:
  1、目标管理和政务督办工作。目标任务未分解落实的扣0.5分;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目标管理材料的一次扣0.3分;目标管理材料不规范的一次扣0.3分;对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督办事项,未按要求办理的一次扣1分,催办3次以上仍未办理的扣3分。
  2、政务信息工作。重大信息漏报、误报或迟报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次扣0.2分,报送失实信息1条扣0.5分。  
  3、基础管理工作。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市政府《德阳市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六到位”进行考核;计分办法是设立机构不完整的扣0.5分,未配备专职人员的扣0.4分,未按规定落实经费渠道的扣0.3分,场地设施达不到要求的扣0.2分,服务要求不达标的扣0.2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参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部第28号令)和《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考核;计分办法是未制定就业服务计划的扣0.2分,未提供免费服务的扣0.3分,未提供职业指导的扣0.1分,未对特定就业群体实施专项计划的扣0.1分,综合性服务场所不达标的扣0.2分,信息服务系统不健全的扣0.2分,无规范的服务流程的扣0.2分。
  4、政务调研工作。未完成年度调研任务者,该项考核不得分。
  5、统计工作。就业服务管理统计工作由业务部门按照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平时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报表质量、统计分析等情况综合评分,凡报表报送不及时、报表质量差和没有统计分析的,分别扣0.3、0.4、0.5分。
  (五)调整目标,按原定目标的基本分值和实际完成情况,参照上述办法计分。若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又未另增加项目的,则按该项目原定分值80%计分。
  (六)新增目标,圆满完成任务者,按新增目标时确定的分值加计分;未完成者,要相应扣分。
  (七)市局下达的改革创新试点项目,圆满完成任务并取得改革创新试点成果者,按试点项目确定的分值加分;未完成者,要相应扣分。对未安排而主动完成改革创新试点任务的,可酌情加分。
  (八)其它奖励加分办法
  1、目标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国家或省、市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综合性奖励的,年度考核分别加计5、3、1分。若其中为等级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以上加分标准上酌情递减加分。
  2、目标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获得上级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有关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的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单项奖励的,按部、省、市获奖分别加3、1、0.5分。若其中为等级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以上加分标准上酌情递减加分。
  3、目标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综合性奖励的,年度考核可加0.5分。若其中为等级奖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3、0.1分。
  4、工作受到部、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可加0.3至0.5分;受到市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可加0.1分。
  5、报送的信息被中办、国办采用,每条可加0.5分;被省委、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采用,每条可加0.4分;被省厅(局)或市委、市政府采用的,加0.2分;被市局或县(市、区)党委、政府采用的,加0.1分。
  6、凡申请奖励加分的项目,要有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自查报告中予以明确表述,否则不予认可。其中颁奖机关以所盖印章为准。若考评时未能收到表彰决定或荣誉证书的,可参与下一年度奖励加分。同一任务受到不同级别奖励的,只按高级别机关的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奖励加分总和最高不超过3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目标责任单位年终目标考评得分在100分以上并名列前3名的单位,可评为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目标责任单位考核得分在100分(含)以上但未进入前3名的, 可评为德阳市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凡评为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就业服务管理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的,市局均给予通报表彰并斟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对年终目标考评得分在100分以下的目标责任单位不予评奖,其中得分在85分以下或在自查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违法违纪的不予评奖,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德阳市就业局目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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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

招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招投标行为,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西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性开发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项目招标完成后,项目内所涉及具体工程建设,按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国土、建设、物价、纪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根据住房保障项目的实际情况,政府可指定非营利性住房建设机构承担重要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并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的确定,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政府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发放(出售)招标文件;

(四)组织勘察项目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办法;

(六)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发布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地址、性质、规模和开发建设周期;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年限;

(四)保障性建设项目的附加条件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七)开发建设质量要求;

(八)招标文件答疑,现场勘察的时间、地点;

(九)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十)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十一)中标后拟签订的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需明确的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境外房地产企业须办理入市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进行投标。

(一)一级企业可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三)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四)三级以下企业一般不予承担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印鉴和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标书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

(一)技术标要求:

1、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xxx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附总平面规划图、建筑立面图、鸟瞰图、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公摊面积、廉租住房配建比例、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益性用房等;

2、建材及配套设施设备表;

3、工程成本分析;

4、项目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5、编制整个项目建设程序计划书(交房时间表);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二)商务标要求:

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要求,结合本企业的管理水平,考虑建材、设备、人力资源价格波动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等各项因素、风险,在此基础上对建成后的保障性住房平均售价进行报价,同时明确楼层、朝向差价。楼层及朝向差价的代数和应为零。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伪造证件,以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否则中标无效。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十七条 开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技术标开标程序: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技术标开标后,由专家评委进行评分。

商务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企业名称、投标价格。

商务标开标和技术标开标评标在同一天进行,先进行技术标开标评标工作,再进行商务标开标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经济、技术及可行性等进行比较、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佳方案。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向中标人颁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与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确定相关保障条款。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和开发建设合同书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计划立项、土地、规划、施工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在准备开工前,需向物价和房地产部门申请核准基准价和上浮幅度。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不得整体或肢解转让中标项目。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中标的,中标无效,取消其两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取消其两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发展改革、建设、国土等部门不予办理计划、规划、征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整体或肢解转让项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未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实施建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督促履行或取消其中标资格。其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9月17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各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保障扫除文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城乡公民中年满12周岁至4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除因疾病或智力障碍等原因而丧失学习能力者外,均为扫盲对象,应参加扫盲学习。
第三条 扫除文盲的重点地区是农村、牧区;重点对象是16周岁至40周岁的青壮年文盲、半文盲。
扫除12周岁至15周岁的文盲、半文盲的任务,通过普及初等教育完成。
鼓励40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自愿参加扫盲学习。
第四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
一、干部、工人、城镇居民认识2000个常用汉字,会查字典,能阅读通俗书报、记简单帐目、写常用的应用文。
二、农牧民认识1500个常用汉字,会查字典,能阅读浅显通俗的书报、记简单帐目、写常用的便条。
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农牧民及城镇居民,能熟记和书写本民族现行文字全部字母,掌握拼音,会查本民族现行文字字典,能看懂浅显通俗的书报、记简单账目、写简单的便条。
第五条 单位基本扫除文盲的标准:辖区内85%以上的单位基本普及了初等教育;12周岁至40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率在城镇达到85%以上,在乡村达到80%以上,基本控制了复盲现象。
第六条 扫除文盲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责任制,政府各业务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学校、部队,有义务承担扫盲任务。
第七条 扫除文盲应与普及初等教育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地方,应在1990年底以前完成基本扫除文盲的任务。尚未普及初等教育的地方,应在完成普及初等教育时同期完成基本扫除文盲的任务;条件困难的地方,应在普及初等教育后的二至三年内完成基
本扫除文盲的任务。
第八条 扫盲经费实行国家补助、集体自筹和个人自费的办法筹措。
一、各级财政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应把扫盲教育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二、有关扫盲、师资培训、教材编写、教研活动、经验交流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费用,由各级教育部门从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办学的乡(镇)、村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和通过集体自筹、收取学费,解决有关扫盲教学设施、教师报酬等费用。
四、企事业单位的扫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成人教育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扫盲教师除由办学单位从知识青年、离退休人员等方面聘用外,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教师担任。
第十条 扫除文盲要坚持实事求是、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形式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使学习文化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相结合、脱盲与脱贫致富相结合。
第十一条 对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要及时组织检查试收。验收工作应与普及初等教育的验收结合进行,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扫盲学员由所在地乡一级人民政府(单位)组织考试,达到脱盲标准者,发给《脱盲证书》。
基本扫除文盲的村、乡(镇)、县,分别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者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并由验收、发证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对按期实现基本扫除文盲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扫盲对象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扫盲学习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参加学习;经教育不改而未能在限期内脱盲的,除交纳同期内参加扫盲学习人员个人应付的扫盲费用外,还要令其限期脱盲。
对不能按期完成扫盲任务的单位,除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外,并要给予批评,责令限期完成。
第十三条 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要巩固扫盲成果,以文化教育为基础,以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开展各类文化技术教育,继续提高劳动者的文化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