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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2:19:10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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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搞好我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申请划拨或征用建设用地和进行建设须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六条 核发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
(一)市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属县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
(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三)市属县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本条第(二)、(三)项的建设用地如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用地的单位持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建设用地具体位置、界限和面积,明确土地使用性质,提供规划设计要求;
(三)申请用地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总平面设计,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件应包括:建设用地坐标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总平面设计图和设计要求等。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该证无效。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十一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
(一)市规划局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市区建设工程;
2.市属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工程;
3.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
(二)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下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2.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明确需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凡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道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建设项目计划批准等有关文件,有关地形图以及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或建筑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送审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个人按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建设工程的有关批准文件以及施工设计图纸办理报建手续;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建后,经实地放线、验线、收缴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包括:建筑工程报建审核书或基础设施报建审核书;经批准有关的施工设计图纸;放线验线验收测量记录册及有
关文件等。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交工本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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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化工部


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1992年12月28日,化工部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关于编报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要求,结合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为进一步搞好建设前期工作,特将(87)化规字第1034号文发布的《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修订补充为本规定。
(二)凡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均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即为立项。
(三)项目建议书,由企事业单位、部门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的有关投资建设方针、政策编报。其中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新建及大型扩建项目,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一般须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而对其深度与精确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议书编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四)编报项目建议书内容要完整,文字要简练。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拟建项目的各要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据实进行测算分析。
(五)项目建议书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禄步评价,一般应按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初步分析两个互相衔接、互相验证的步骤进行。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稀缺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涉及产品、原料、燃料进出口或代替进口的项目,除要进行财务评价的初步分析外,还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价的初步分析,以便于上级领导机关对拟建项目是否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做出宏观决策。
(六)项目建议书中建设投资估算误差控制指标,在国家现有规定尚未明确前,暂定为±20%。
(七)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编报。对于老厂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原有基础条件和可利用的设施等情况进行编报。
小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要求,在满足上级审批需要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可不报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规定的内容的深度随工程项目不同而有所差别,根据工程项目条件的不同而各有所侧重可根据拟建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橡胶行业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八)凡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由报送单位另行补报或重报。

二、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
(一)项目建设目的和意义
项目提出的背景(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简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和依据,投资的必要性及经济意义。
(二)市场初步预测
1、产品国内、外市场供需情况的现状和近期、远期需要量及主要消费去向的初步预测。
2、国内、外相同或可替代产品近几年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能力、产量情况及变化趋势的初步预测。
3、近几年产品进出口情况。
4、产品的销售初步预测,竞争能力和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初步估计。
5、国内、外产品价格的现状及销售价格初步预测。
(三)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
1、产品和副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指标及拟建规模(以日和年生产能力计)。
2、论述产品方案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产品结构的要求。
3、对生产规模的初步分析。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要结合企业现有内部和外部条件,拟定初步比较方案,进行优选。
(四)工艺技术初步方案
1、简要概述原料路线和生产方法。
2、工艺技术(软件)来源的选择与初步比较。
3、需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项目,要说明引进和进口的范围、内容及理由。提出引进和进口的国别、厂商的设想。
(五)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供应
1、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规格、年需用量及供应来源。
2、资源储量、品位、成份等情况,阐述资源供给的可能性和可靠性。
3、水、电、汽和其他动力小时用量及年需用量,并说明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六)建厂条件和厂址初步方案
1、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
2、建设地点是否符合地区布局的要求。
3、厂址方案选择的初步意见。附厂址区域位置和厂址初步方案示意图。
对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简要说明承办企业基本情况,建设的有利条件和厂址方案初步意见。
(七)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初步方案
1、公用工程初步方案和原则确定。
2、辅助设施初步方案和原则确定。
3、土建(建筑与结构)初步方案的原则确定。
老厂改、扩建技术和改造项目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初步方案中,应简要说明那些可利用原有的设施,那些需相应地改造和改建。扩建。
(八)环境保护
1、拟建厂地区环境现状初步分析。
2、初步预测拟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提出环境保护治理“三废”的原则和综合利用初步意见。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应简要说明现有工厂或车间(装置)的环境现状。
(九)工厂组织和劳动定员估算
1、简要说明工厂体制及主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
2、工厂班制和劳动定员的估算。
对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说明从老厂可能调剂的职工人数。
(十)项目实施初步规划
1、简要说明建设工期初步规划。
2、项目实施初步进度以表。
老厂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初步规划应与原有装置(车间)、设施结合的密切程度而定。安排项目实施初步规划的原则应是把车间、设施停产或减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十一)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1、投资估算。
⑴建设投资估算。
①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投资估算。
②外汇需要量估算(均折算为美元计算,使用非美元外的要注明折算率)。
⑵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估算。
⑶初步计算建设期利息。
⑷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利息。
⑸流动资金估算。
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两部分组成。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项目,要简要说明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情况或重估值情况及可利用原有流动资金情况。
2、资金筹措方案。
⑴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
①人民币资金来源渠道和贷款条件。
②外汇资金来源渠道和贷款条件。
⑵流动资金来源。
⑶逐年资金筹措指数额和安排使用方案。
(十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
1、产品成本估算。
2、财务评价的初步分析。
⑴静态指标。
①投资利润率。
②投资利税率。
③投资净产值率。
④投资回收期(自建设开始年算起,如从投产时算起应予注明)。
⑤成本利润率。
⑥全员劳动生产率(按净产值计算)。
⑵动态指标
①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②财务净现值(FNPV)。
⑶借款偿还初步预算。
⑷外汇偿还能力初步分析。
⑸不确定性分析。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财务评价初步分析,原则上宜采用“有无对比法”,计算改、扩建后与不改、扩建相对应的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分析指标。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有时也可计算改、扩建后的分析指标。必要时应计算改造方案总量效益。根据项目的具体
情况有时也可计算改、扩建后的分析指标。
3、国民经济评价的初步分析。
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的费用,计算分析项目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净效益。
⑴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
⑵经济净现值(ENPV)。
4、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的内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
⑴对节能的影响;
⑵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
⑶提高产品抽量对用户的影响;
⑷对提高国家、地区和部门科技进步的影响;
⑸对节约劳动力或提供就业机会的影响;
⑹对减少进口节约外汇和增加出口创汇的影响;
⑺对发展地区或部门经济的影响等。
(十三)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综述对项目各方面的初步研究,作出结论。
2、存在问题。
3、建议。
项目建议书应有的主要附件:
1、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厂址选择初步方案报告(新建项目);
3、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及运输等初步意向性文件或意见;
4、资金筹措方案初步意向性文件;
5、有关部门对建厂地址或征用土地的初步意见;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
7、邀请外国厂商来华进行初步交流计划。

三、附则
(一)本规定如与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第四条 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
(一)门牌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铝质牌。其规格如下∶
正门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小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旁门、后门门牌十点五厘米乘五点五厘米;临时门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




(二)楼牌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铝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一百一十厘米乘六十厘米,小牌九十九厘米乘五十五厘米。
(三)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它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

第三章 门牌、楼牌的编号
第五条 正门门牌、楼牌按街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街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
第六条 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侧编单号,左侧
编双号。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好找的原则编号。
第七条 规划新建区内新建房屋,参照规划方案编号,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规划新建区以外的街巷或规划新建区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八条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按其前号的增号(甲×乙×丙×……)编排。
第九条 门牌编号原则
(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
(二)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门牌号。
(三)街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低层小楼房,以门为单位编门牌号。
(四)一个院落(房屋)编设一个正门门牌,一院(房屋)多门的,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正门,其余的编旁门或后门门牌。旁门、后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正门门牌相一致。
(五)地下防空设施(不含楼房地下室)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形成出入门的,编正门门牌。
(六)大街两侧新建、改建的临时性铺面房,编临时门牌。
第十条 楼牌编号原则
(一)一栋楼编一个楼号。
(二)住宅楼楼门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顺序编门号。楼与楼之间不得连续编排门号。门内各套房间分层编户号。户号采用三位数(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以此类推)。
门号、户号标志,由建设、施工或使用单位自行编制。

第四章 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第十一条 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门框上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左右。
(二)大门牌和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左右。
(三)楼牌安装在楼房临街面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楼牌的高度,视楼的高度而定,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第五章 门牌、楼牌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城区、近郊区门牌、楼牌的编号、制做、安装、维修和管理,统由市公安局负责。其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市公安局。
远郊区、县的门牌、楼牌,按《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分工,由远郊区、县政府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由房屋产权、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成街成片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前向市公安局及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提供编制门牌、楼牌用的建筑总平面图。
第十四条 市、区、县地名主管机关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应在颁布或批准的十五日内通知市公安局。
第十五条 地名、编号有变动的新门牌、楼牌安装后,旧门牌、楼牌可过渡使用三个月。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门牌、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牌、楼牌的准确、清楚、完整。
第十六条 门牌、楼牌是国家设置的公共设施。保护门牌、楼牌人人有责,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移动。损坏门牌、楼牌的,要负责赔偿;私自设置、变更或乱移、乱动门牌、楼牌的,毁坏、盗窃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颜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予更换。但只是编排、安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地名未变、顺序号不乱的,可逐渐更换。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198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