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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奥运会期间危险品运输限制措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05:24  浏览:9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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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奥运会期间危险品运输限制措施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调整奥运会期间危险品运输限制措施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企业,各机场公司:

2008年5月27日,民航局、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奥运期间对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理措施的通知》(民航发[2008]52号),从前阶段执行情况来看,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在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既要确保奥运会和残奥会安全,又要保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工作要求,结合民用航空运输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奥运会期间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8日起,除北京首都机场外,其他机场起降的飞机运输危险品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关于奥运期间对航空运输危险品实施特别管理措施的通知》第三条的要求执行。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国所有机场均可运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医用同位素,人体器官、人畜遗传物质(包括运输所需的深冷液化气体),扑灭高致病疫情所需生物样本和化学制剂、奥(残)运射击比赛用枪支弹药、中外奥运记者专用摄像录音转播器材及配件、残疾人专用电动轮椅及配件、运动员专用药品和专用氧气瓶以及航空器材等物品。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机场和航空运输企业可以组织全货机运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和《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规定准许运输的机动车、小型发电机、医用CT机(含医用X光机、核磁检仪器)、磁性物质等。运载上述物品的货机可以在首都机场以外的机场起降和装卸货物,首都机场仅限中转和经停。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运输危险品的飞机因技术原因必须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秦皇岛、青岛等奥运赛事城市机场备降的,经空管部门允许可以备降上述机场,并可在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的基础上,将危险品继续运输到目的地城市。
五、各航空运输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奥运期间对危险品运输的临时限运措施,各安全检查部门应加强货物、行李、邮件的安全检查工作,严防伪报品名运输危险品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的情况发生。

六、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货物运输的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伪报品名运输危险品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法违规行为。

七、航空运输危险品的特别管制措施自9月26日起停止执行,危险品的航空运输按《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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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二年十一月六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为保障和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推进新世纪检察事业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1.做好检察经费保障工作,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检察经费保障工作,是检察机关以经费为基础的各项物质保障工作的总称。经费和物质装备,是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物质基础。各级检察院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对于保障检察机关全面、正确、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检察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加大力度,增强做好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检察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检察工作也迎来了全面发展的有利时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检察机关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突出抓好维护社会稳定、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诉讼监督三项重点工作,推进检察改革,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日益繁重的任务,对经费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3.检察经费保障工作面临着艰巨而繁重的任务。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费和物质条件不断有所改善。尤其是1998年党中央作出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计划部门按照中办发[1998]30号文件的要求,加大了对检察机关的经费投入。但总的看,检察经费保障工作与检察事业发展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经费不足、装备短缺、科技含量低、基础设施落后,仍然是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4.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面临着良好机遇。这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政法(检察)经费保障问题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部门在不断加大检察经费投入的同时,也已着手研究解决政法(检察)经费保障机制问题。各级检察机关要抓住机遇,克服困难,乘势而上,开拓进取,努力把检察经费保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推动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
  5.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为检察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经费保障工作,必须以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中心任务订规划、提要求,实现“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的总要求。
  6.坚持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坚决贯彻“四条禁令”、“九条卡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无论在任何时候,无论出现什么困难,解决经费问题都必须走正道,不许走歪道;坚决吃“皇粮”,不许吃“杂粮”。绝不能以损害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形象为代价,求得经费困难问题的暂时缓解。
  7.坚持面向基层,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意识。检察机关80%的人员在基层,80%的业务量在基层,80%的经费困难问题也在基层。在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下支持和指导的力度,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8.坚持发展眼光,牢固树立“科技强检”的指导思想。当今世界进入了信息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检察工作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就必须紧跟科技潮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高检察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战斗力。各级检察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推动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进程。


  三、以深入贯彻落实30号文件为主线,积极有效地争取支持,加大检察经费投入
  9.全面贯彻落实30号文件的各项规定,提高检察经费供给的总体水平。中办发[1998]30号文件,对保障政法机关经费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作了明确规定,是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的根本政策依据。各级检察院要继续深入学习、全面把握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不折不扣地落实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10.努力增加中央财政补助专款和补助投资,抓好配套落实。高检院要争取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支持,加大补助地方检察院的力度。地方各级检察院特别是省级检察院要积极协商地方财政、计划部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争取配套资金,并确保中央财政补助专款和补助投资及时、足额到位,充分发挥中央补助专款和补助投资的使用效益。
  11.明确省级检察院的责任,切实做好贫困地区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30号文件规定,“对贫困地区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省级财政部门负有重要的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机制”。省级检察院要根据这一要求,协商省级财政部门,解决好四项经费(枪支弹药费、特别业务费、专线电话租金、服装及标志经费)省级财政统管问题,并负责中央财政补助专款配套资金的落实。
  12.适应财政改革新形势,科学编制经费预算,积极有效地争取支持。编制预算是经费保障的中心工作,是争取经费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检察院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预算编制工作。要把握财政改革动向,认真研究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措施,适应财政改革要求,不断提高预算编制水平。要遵守《预算法》的规定,增强预算观念,强化预算约束。
  13.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支出,提高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各级检察院要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统筹安排经费支出,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又要努力加大对重点支出项目的保障力度,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最大效益。在保证业务(办案)经费的同时,要加大对“科技强检”和各项检察改革的经费投入。
  14.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各级检察院要认真落实《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制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效益。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效果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禁止截留、挤占和挪用。
  15.完善检察系统年度财务报表,建立经费数据库,进一步做好经费保障的基础工作。高检院要继续完善检察系统年度财务报表制度,并在两年内逐步建立高检院与省级检察院财务部门之间的联网系统,建立检察系统经费数据库。省级检察院要在五年内逐步与地级检察院财务部门联网。要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经费保障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16.加强经费保障政策研究,积极探索建立检察经费保障机制。高检院要继续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检察机关的特殊困难,探索建立检察经费保障机制,力争从根本上解决检察经费困难问题。各省级检察院也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推广办案预拨金等有效的做法,有选择地开展办案经费省级统筹的试点,从多方面摸索保障检察经费的有效措施,为解决检察经费保障问题积累经验。


  四、以争取充足的经费为保障,加强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和科技装备建设,逐步实现“科技强检”目标
  17.贯彻落实“五年规划”,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物质保障能力。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检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装备工作的奋斗目标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机关吃“皇粮”的决定,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建立多层次的经费和物质保障体系;完成以“两房”(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建设任务;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信息管理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建设检察系统的综合信息网络;建立侦查指挥、侦查取证、检验鉴定和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完善侦查诉讼手段和设施体系;改善办案交通条件,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检察系统经费和物质保障的总体水平,逐步实现办案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各级检察院要以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装备2001年—2005年发展规划》为依据,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努力实现目标任务。
  18.加大投资力度,推动检察机关“两房”建设。各级检察院要以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为依据,建设和设置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没有“两房”或面积不足的检察院要积极申请立项,在五年内完成建设任务。高检院要争取国家计委安排专项补助投资,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检察院“两房”建设的补助力度,并争取财政部在中央财政补助专款中安排“两房”维修专项经费。
  19.实施“金检”工程,加快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各级检察院要按照高检院制定的《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以计划财务装备部门为主、信息(技术)部门密切配合,统筹规划本地区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制订实施方案。2002年完成“213”工程任务,2005年以前努力完成《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
  20.加快科技装备建设,提高检察装备的科技化水平。各级检察院要依据高检院制定的《全国检察机关器材设备配备标准》的要求,加快侦查诉讼、检验鉴定、保密安全防范、诉讼档案管理等设备的配备进度,保证业务工作需要。


  五、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加大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力度
  2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经费保障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检察院要把经费保障工作作为全院中心工作任务之一,加强领导,多方支持,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检察院党组要把经费保障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对重大问题经常研究,一把手直接过问,分管院领导亲自协调,各业务部门大力支持。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要加强对财政知识和政策的学习,提高运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的水平。要结合检察改革实践,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对经费保障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为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22.明确职责范围,理顺管理关系,充分发挥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职能作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经费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有对经费和物质保障工作实施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的专有职责。各级检察院领导要支持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在经费和物资方面大胆监督和管理,强化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规划和管理职能。各业务部门要按照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统筹规划提出本部门在经费和物质保障方面的要求和建议,上级检察院业务部门不得单独向下级检察院业务部门提出经费保障和装备配备方面的工作要求,避免政出多门。
  23.加强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机构建设,为经费保障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随着实行部门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财政改革措施的出台,“科技强检”战略的实施,检察经费保障机制的逐步建立,上级检察院在计划财务装备工作上所负的指导职责也将越来越重,必须加强省级和地级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机构建设。省级检察院必须设立与高检院对应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机构,统一机构名称,作为对下级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的综合业务部门。地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也要设立计划财务装备工作专门机构。县级检察院设立机构有困难的,应有具备专业素养的专门人员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24.上下联动,加强协调,形成经费保障工作的合力。要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经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尤其要充分发挥省级检察院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通过政策、规划、指导等方式,帮助下级检察院解决经费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下级检察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上级检察院的工作,对上级检察院下达的决定和任务,必须坚决执行,按时完成。要通过一级帮一级,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努力解决经费保障问题。
  25.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向管理要效益。经费和物资管理是经费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检察院要转变重视争取经费和购置装备、轻视管理的观念,坚持购置和管理两手抓,开源和节流两手抓。要抓好经费和装备设施的效益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精心使用、科学维护各种装备设施,充分发挥经费和装备设施的最大效益。要抓好警用车辆、检察服装、枪支弹药等物资的安全管理,加强防范,杜绝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责任制,确定责任人,明确奖惩措施,确保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26.大力加强表彰先进和推广典型工作,增强经费保障工作的示范效应。各级检察院要重视推广经费保障工作方面的先进典型,表彰和奖励在经费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典型示范引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本地区经费保障工作的发展。


  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经费保障工作专业化队伍
  27.严把进口,疏通出口,配齐配强计划财务装备工作队伍。高素质的计划财务装备人员是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检察院要大力抓好计划财务装备队伍建设,选配德才兼备的干部进入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充实和加强经费保障工作力量。要按照检察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计划财务装备干部的专门化管理机制。
  28.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提高计划财务装备干部的政治素质。要大力改进各级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保障意识和创新意识,树立“为检察业务服务、为机关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指导思想,提高廉政勤政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29.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计划财务装备干部的专业素质。各级检察院要着眼于经费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和长远发展,将计划财务装备干部的业务培训纳入《2001年—2005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计划财务装备干部的综合业务素质,增强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的能力。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要有计划地选派计财装备工作人员出国培训、考察,使计划财务装备干部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与时俱进,增强改革创新意识。
  30.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提升计划财务装备工作队伍的整体水平。各级检察院要善于从经费保障工作实践中发现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将他们纳入检察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百千万”目标之中,培养一批在财务、科技管理等方面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高层次人才,以高层次人才建设带动本地区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干部整体水平的提高。地方各级检察院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推动检察经费保障工作向更高的水平迈进。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7年5月10日 财建[2007]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多年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范围、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发挥各专员办协助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作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专员办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重视财政经济建设各项管理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预算管理、国库支付制度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重心越来越向经济建设领域内各项涉及民生、关系民利的方面集中,需逐步加大财政宏观调控、服务经济的力度。为适应财政经济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各专员办应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地开展工作,逐步实现专员办工作职能由过去侧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向全程参与、融入管理转变,健全完善专员办协助财政经济建设管理的职能,以达到财政经济建设工作应管尽管、管出实效的目标。各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跟踪了解中央补助地方的可再生能源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研究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及建议。
(二)对中央政府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预算、预算执行、建设单位履行基建程序及其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积极参与投资政策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我国交通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该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意见及建议。
(四)有关中央部门(单位)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包括有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初审、预算外收支及资产监管等。
(五)财政部授权的其他管理工作。
主要管理工作文件依据见附件1。
二、各专员办要继续认真扎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保障财政经济建设各项基础工作顺利开展
日常监管工作是各专员办保证相关财政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是有关财政经济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保障。今后,财政经济建设系统有关中央收入监缴、支出和费用的核定等日常监管工作,主要由当地专员办负责。授权各专员办的日常监管工作如下: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电力监管费等有关中央非税收入进行执收、监缴、退库情况审核;
(二)国家留成油收缴及串换费用、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利息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中央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等中央支出审核及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授权的其他日常监管工作。
主要日常监管事项及文件依据见附件2。
三、各专员办要继续发扬乐于吃苦、敢打硬仗的精神,切实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各项检查(调查)工作
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涉及社会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变动因素较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都会有一些特殊的专项检查(调查)任务。专项检查(调查)涉及的内容一般为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的一些焦点、热点问题,有些甚至是一些历史遗留的矛盾突出、反映强烈的尖锐事项。这就要求各专员办一如既往地发扬乐于吃苦、敢打硬仗的精神,切实做好财政经济建设的各项专项检查(调查)工作。对这些专项检查(调查)工作,财政部将通过每年的专项检查(调查)计划或实际需要进行具体布置。
四、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地方财政部门要形成正常的工作机制,为专员办开展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一)按照专员办开展业务需要,协调好涉及监督管理的本系统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供专员办监督管理所需相关地方经济发展与改革的第一手资料,以便专员办准确掌握地方经济发展变化情况,更加有效地服务经济;
(三)涉及专员办监督管理的相关产业政策及制度办法发生改变时要及时通知专员办;
(四)涉及专员办开展财政经济建设业务的新政策、新制度、新办法出台时,相关发文应抄送专员办;
(五)涉及专员办日常监管的经济建设财政资金的再分配或转拨文件,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应抄送专员办。
各专员办要根据上述授权及要求,协助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及时反映工作成果,提出工作建议,建立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专员办的就地监管作用。
总之,各专员办在以往的财政经济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也予以了积极主动的配合,希望今后各方更加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
附件:1.管理工作文件依据
2.日常监管工作文件依据

抄送:国家审计署。

附件1:

管理工作文件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237号
2.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6]213号
3.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460号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 [2006]702号
5.财政部关于燃料乙醇亏损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04]151号、152号、153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监字〔2000〕40号
7.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基字〔1995〕6号
8.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0〕994号
9.有关预算编制规程、预算指标管理、预算调整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