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56:30  浏览:8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株洲市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用于经营、办公、生产、教学、医疗、娱乐等非家庭住宅的公众活动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装饰装修物的主体结构,完善装饰装修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装饰装修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装饰装修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含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墙体改造和水、电、通风、空调、消防设施的改造)。

  第三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株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实施机构为市装饰业管理机构。

  规划、消防、城管、房产、招投标、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七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投资额在30万(含30万)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装饰装修强制性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备案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以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涉及外墙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其装修效果必须与城市规划的空间以及四周的城市景观相协调,其装修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推行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制度,学校、医院、影剧院、宾馆、酒店、体育场等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装饰业管理机构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将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有害物质的含量、强度以及燃烧性能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市装饰业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参加意外伤害险的人员范围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的人员),意外伤害险以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投保,投保人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已在施工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施工单位仍应为其投保装饰装修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营业场所不得边营业边装修;施工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以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

  在城市市区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对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围挡,对装修垃圾应及时清理,以确保城市卫生。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构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脚手架搭拆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督促。

  第三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电气线路检测机构进行装修工程的电气线路检测。电气线路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消防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收到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市装饰业管理机构派人到场监督。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装饰装修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白蚁预防证》。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适用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应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手续。装饰装修工程须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备案。

  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发现装饰装修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六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与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供冷、供热系统为2个采冷期、采暖期。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十八条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采取措施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装饰业管理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拒绝或者阻碍市装饰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营业场所进行装饰装修,经市装饰业管理机构确认存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该场所不得开张营业。

  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建筑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进行查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建筑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进行查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建筑法〉发布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依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对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行为进行查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该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非法转包建筑工
程是《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对在《建筑法》实施以前发生的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1999年5月21日

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轻工业部 公安部


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0年8月24日,轻工业部、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造纸行业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造纸行业露天存放的原木、稻草、麦秸、芦苇、竹子、红麻、黄麻、亚麻、秫秸、甘蔗渣和龙须草等原料场。
第四条 原料场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消防法规、规章。
第五条 轻工业其他行业同类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原料场选址与布局
第六条 原料场应设置在企业、居民居住地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上风侧,并设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和畅通的消防车道。
第七条 原料场应远离生产区、生活区。一般要求:储量在两万吨以上的大型原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一百米以上;两万吨以下的中小型原料场,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应在五十米以上。
第八条 原料场与场外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三十米,与场内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二十米,距场外道路边不应小于十五米,距场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十米。
第九条 原料场地应当平坦、不积水,垛基需比自然地面高出三十厘米(水中储料场除外)。
第十条 原料场应当设置警卫岗楼,其位置要便于观察警卫区域。岗楼内要安装消防专用电话或报警设备。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原料场四周应当设置围墙或铁刺网。墙(网)高度不低于两米,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五米。
第十二条 严格把好进场原料的安全关。在原料入场前,应当设专人对原料进行严格检查,确认无火种隐患后,方可进入原料区。
第十三条 对易自燃的原料要严格控制水份。码垛时,稻草、麦秸、芦苇含水量不应超过百分之二十,甘蔗渣含水量不应超过百分之五十,并作好记录。
第十四条 原料堆垛的长边应当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平行。
第十五条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二万吨,堆场与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四十米。垛顶披檐到结顶应当有滚水坡度。堆垛储量、规格及间距应当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堆垛储量、规格及间距
----------------------------------------------------------------------------
| | 垛 |垛 |垛 | |组 | |区 | |
| | 储 | |头 |每| |每| | 堆 垛 |
| 品 种 | 量 |距 |距 |组|距 |区|别 | 长×宽×高 |
| | ∧ |∧ |∧ |垛|∧ |组|∧ | |
| | 吨 |米 |米 |数|米 |数|米 | (米) |
| | ∨ |∨ |∨ | |∨ | |∨ | |
|------------|--------|----|----|--|----|--|----|----------------|
| 稻草麦秸 |500 |4 |8 |6|15|6|40|30×10×13|
|------------|--------|----|----|--|----|--|----|----------------|
|芦苇芒杆竹子|1000|15|20|4|20|4|40|50×15×13|
|------------|--------|----|----|--|----|--|----|----------------|
| 甘 蔗 渣|5000|6 |6 |2|15|4|40| |
----------------------------------------------------------------------------
第十六条 旧棉花、碎布、废纸、麻等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五千吨,其垛距、垛头距、组距和区距可参照表一稻草、麦秸类执行,但垛高不得超过六米,垛顶要覆盖严实。
第十七条 稻草、麦秸、甘蔗渣等易发生自燃的原料,堆垛时需留有通风口或散热洞、散热沟,并要设有防止通风口、散热洞塌陷的措施。发现堆垛出现凹陷变形或有异味时,应当立即拆垛检查,并清除霉烂变质的原料。
第十八条 原料码垛后,要定时测温。当温度上升到摄氏四十至五十度时,要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测温记录;当温度达到摄氏六十至七十度时,必须拆垛散热,并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九条 原木原料堆场每个总储量不得超过二万五千立方米,堆场与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三十米。堆垛应当按储运流水线进行布置,按树种分垛储存,堆垛高度不超过十米,垛长不超过五十米,垛间留有一点五至二米宽的人行检查通道;每二至四垛为一组,组间留有十米宽的防火间距。
第二十条 对原料场地的杂草、木屑、树皮、锯末、枝桠等要及时清理,保持地面清洁。
第二十一条 每个堆垛要建立档案,写明堆垛日期、数量、垛号、水份、品种和经办人,并在垛头挂牌明示。

第四章 火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原料场出入口和适当地点必须设立醒目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门卫对入场人员和车辆要严格检查、登记并收缴火种。
第二十三条 警卫岗楼内应当采用无明火方式取暖,若必须采用明火方式取暖的,一定要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
(一)用火点距原料堆垛最近处应当不小于五十米;
(二)专人管理火源,炉灰用水浸灭后放到指定地点;
(三)烟囱要安装防飞火装置;
(四)用火点要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四条 原料场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火炉,严禁焚烧物品。
第二十五条 原料场内禁止明火作业。因生产必须使用明火,应当经单位安全技术、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以下防火安全措施:
(一)清除作业点周围的可燃物,备好灭火器材,现场设专人监护;
(二)作业结束时,由专人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第二十六条 风力达四级(含四级)以上时,原料场内严禁明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 在原料场内进行吊装、运输、上垛等作业时,现场必须设专人监护。机器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电锯、上垛机、运输机、吊装机等机械设备时,必须将其转动部位上的可燃杂物消除干净。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进入原料场时,易产生火花部位要加装防护装置,排气管必须戴性能良好的防火帽。严禁机动车在原料场内加油。
第三十条 蒸汽机车驶入原料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不准清炉出灰。道轨及其两侧一米内的可燃杂物应当清除干净。
第三十一条 原料运输船上所设生活用火炉必须安装防飞火装置。当船只停靠原料场码头时,不得生火。
第三十二条 常年在原料场内装卸作业的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确保性能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 场内装卸作业结束后,一切车辆不准在原料场内停留或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拖出场外修理。
第三十四条 原料场周围一百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章 电气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原料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当按二级负荷供电。消防用电设备应当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在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第三十六条 原料场内应当采用直埋式电缆配电。埋设深度应当不小于零点七米,其周围架空线路与堆垛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杆高的一点五倍,堆垛上空严禁拉设临时线路。
第三十七条 原料场内机电设备的配电导线,应当采用绝缘性能良好、坚韧的电缆线。原料场内严禁拉设临时线路。因生产必须使用时,应当经安全技术、消防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用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八条 原料场内宜选用防尘灯、探照灯等带有护罩的安全灯具,并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防火措施。严禁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第三十九条 照明灯杆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灯杆高的一点五倍。灯杆宜采用水泥杆,其埋设深度参照表二。
第四十条 原料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必须安装在封闭式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采用非燃材料制做。使用移动式用电设备时,其电源应当从固定分路配电箱内引出。

表二 电杆埋设深度参考值
----------------------------------------------------------------------
|水泥杆杆长| | | | | | | |
| | 7 | 8 | 9 |10 |11 |12 |15 |
| (米) | | | | | | | |
|----------|------|------|------|------|------|------|------|
| | |1.6|1.7|1.8|1.9|2.0| |
|埋设深度 | | | | | | | |
| |1.1| | | | | | | | | | |2.5|
| (米) | | | | | | | |
| | |1.7|1.8|1.9|2.0|2.1| |
----------------------------------------------------------------------
第四十一条 电动机应当设置短路、过载、失压保护装置。各种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金属隔离装置,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的轨道至少应当有两处接地。
第四十二条 在原料场内作业结束后,应当拉闸断电(不含消防供电)。原料场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安全操作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护。

第六章 避雷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原料场应当设置避雷装置,使整个堆垛全部置于保护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避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十欧姆。避雷装置与堆垛、电器设备、地下电缆等要保持三米以上距离。
第四十五条 避雷装置的支架上不准架设电线。
第四十六条 避雷装置要经常检查、维修、定期测试并做出记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测完毕。

第七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原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由专人保管和维修。寒区原料场的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在寒冷季节应当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原料场消防用水可以由消防管网、天然水源、消防水池、水塔等供给。有条件的,宜设置高压式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第四十九条 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利用天然水源供给消防用水时,应当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一般吸水点不少于两处,储量大的原料场,吸水点不少于四处,并至少能同时停靠两辆消防车。
第五十一条 原料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三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原料场区消防车通道的宽度应当不小于六米。通道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应当不小于四米。
表三 消火栓用水量
------------------------------------------------------------------
| | |消防用水量|
| 名 称 | 总 储 量 | |
| | |(升/秒)|
|--------------------------|----------------------|----------|
| | 10--500 | 20 |
|棉、麻、毛、化纤(吨) | 501--1000 | 35 |
| | 1001--5000 | 50 |
|--------------------------|----------------------|----------|
| | 50--500 | 20 |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 501--5000 | 35 |
| (吨) | 5001--10000| 50 |
| |10001--20000| 60 |
|--------------------------|----------------------|----------|
| | 50--1000 | 20 |
| 木材等可燃材料(立方米)| 1001--5000 | 30 |
| | 5001--10000| 45 |
| |10001--25000| 55 |
------------------------------------------------------------------
第五十三条 每个稻草、麦秸、芦苇、芒杆、竹子堆场的总储量超过五千吨,旧棉花、碎布、废纸、麻堆场的总储量超过一千吨,木材堆场超过五千立方米时,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六米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
第五十四条 易燃材料堆场每个占地面积超过二万五千平方米或者可燃材料堆场每个占地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时,需增设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车道,其间距不超过一百五十米。
第五十五条 环形消防车道应当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当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十五米乘十五米的回车场。
第五十六条 消防车道应当避免与铁路平面交叉,如必须平交时,要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五十七条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必须能承受通行消防车的压力。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代表是原料场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原料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原料场要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严格值班检查和巡逻制度。配备专职防火员,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十条 原料场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大型原料场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经常开展消防业务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十一条 原料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制定防火安全检查表。
一、防火安全制度:
1.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2.值班、巡逻、查岗制度;
3.动火、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4.草类原料堆垛测温、记录及监测制度;
5.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6.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7.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8.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9.防火安全奖惩制度。
二、防火安全检查表:
1.防自燃安全检查表;
2.电气防火安全检查表;
3.设备安全检查表;
4.车辆安全检查表;
5.避雷装置安全检查表;
6.消防设施检查表;
7.环境防火安全检查表。
第六十二条 原料场应当进行火灾危险性评价和火灾事故预测。对存在的各种火灾危险性要制定预防措施。
第六十三条 火灾危险性评价和火灾事故预测,可以采用火灾指数评价法或者仪器监测。
第六十四条 对新上岗的工人(包括固定、临时、季节性工人以及其他人员)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六十五条 对在原料场工作的电工、焊工和机动车驾驶员等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第六十六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应当经常对原料场进行检查,消除火险隐患,逐级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日常检查由场防火人员和原料场的防火检查员负责。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原料场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