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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37:00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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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79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函》(学位[2007]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学位证书由“开本式”改版为“单页式”后,新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统一为每份0.8元。学位证书工本费由学位授予单位支付。各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获得者授予学位证书时,不得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二、你委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你委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107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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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关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本通知所附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继续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规定见附件1)。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免税。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税收,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六、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原材料,可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附件:1.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2.中外合作老项目清单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8/P020110826531206434903.doc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二五”期间继续执行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进口免税物资是指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具体物资清单见附1。
三、国土资源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符合政策范围的勘探开发项目汇总报财政部(申报表格参见附2),并于每年的4月底前将当年各项目申请免税物资(包括租赁进口的物资)的计划进口额汇总报财政部(申报表格参见附3),并对照上一年度对项目及进口额的增减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勘探开发项目认定和免税进口额度申请文件同时抄报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勘探开发项目及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由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将结合企业实际进口需求、项目投资具体情况、往年免税执行情况、国际油价水平、企业利润水平、国家财政收支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在收到上述各项目主管部门分别按期提交的申请下一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勘探开发项目清单和当年免税进口额度的文件后,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原则上在40个工作日内分别印发符合政策规定的年度勘探开发项目清单和当年的免税进口额度。
除遇特殊情况外,已经下达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原则上不予追加。
五、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经审定的项目及其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对下属项目单位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予以认定,项目单位将经认定的进口物资清单送有关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直接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具体操作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六、为适应企业连续生产的需要、简化操作以及强化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自身管理责任和意识,在当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下发前,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在上一年度已确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30%以内,提前对下属项目单位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予以认定,并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对于擅自超出上述规定范围提前对下属项目单位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进行认定的,将相应扣减当年的免税进口额度,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项目主管部门当年最终获得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小于其提前认定的免税进口额度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主动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在确定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扣减。
七、本规定附1所列《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包括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以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与实际用途相符为主。该《免税物资清单》根据执行情况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如商品名称或税则归类与《免税物资清单》所列不一致,应以《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
八、在实际进口中,如有《免税物资清单》中未具体列名但确需进口用于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九、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不能延续至下一年度使用。但对有关进口单位已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并已对外签约、尚不能在当年到货的物资,可延期至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办结海关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并经海关总署批准,可适当予以延期。
十、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免税物资进口总额、免税额及各项目免税进口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将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免税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擅自超出确定的勘探开发项目范围和免税进口额度组织进口的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将取消免税资格。
十一、对用于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二、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
1995年4月19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办公室):
为加强中介性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现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有专、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的名称,凡不符合1991年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1号令)第九条规定的,一律更名为“××资产评估事务所”。今后成立专营的资产评估机构均须以“××资产评估事务所”命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各地在审批兼营的资产评估机构时,应严格按照91号令限定的三种兼营机构的名称办理。
二、资产评估机构名称除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外,还需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1994〕485号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不得在名称中冠以机关名称。
三、各评估机构根据以上规定进行自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机构须于1995年12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