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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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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规〔2009〕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牵头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参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项目实施和质量监管等三项工作,同时还涉及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力度等工作。现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部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和目标

  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督查,并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相关工作进行督导。在我部职责范围内,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管,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监管,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规划司、相关司局)

  2、完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管理的配套制度,建立完善部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划司、通信发展司)

  3、加强节能评估审查,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行业预审制度。(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规划司)

  4、按照政务公开和相关要求,公开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办公厅、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5、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依据《招标投标法》,加大招投标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规划司、通信发展司、驻部监察局)

  2、完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研究修订《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继续做好《通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和《通信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贯彻实施工作。(通信发展司)

  3、积极参与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健全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规划司、通信发展司)

  4、加强对通信行业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通信发展司)

  5、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三)加强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监管

  1、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程序管理。严格执行《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通信发展司)

  2、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各方责任制,强化对企业建设行为的监管。依法规范通信建设各方合同订立行为,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通信发展司)

  3、加大通信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部省两级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要求,重点检查3G重点建设项目、低价中标项目以及相关单位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等。(通信发展司)

  4、加强通信业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完善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司、通信发展司)

  (四)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管理。

  1、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财务司、规划司、通信发展司、驻部监察局)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概预算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财务司、规划司)

  3、严格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和审批制度,并对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财务司、规划司、驻部监察局)

  (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1、按照统一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要求、目录和标准,通过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规划司、通信发展司、信息化推进司、驻部监察局)

  2、按照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标准,梳理部门管理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相关信息,为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规划司、通信发展司、信息化推进司)

  3、建立健全我部工程建设领域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信用系统的完善。(规划司、通信发展司、政策法规司)

  4、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我部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办公厅、规划司、通信发展司)

  (六)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1、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并依据职责权限进行处理。(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2、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典型案件,重点查处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法干预项目决策、招标投标等突出问题,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3、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驻部监察局、规划司)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部署

  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苗圩同志任组长,郭炎炎同志任副组长,莫玮、刘贤利、黄文玉、徐愈、祝军、王新哲、彭晓芳、梁彦、杨铁生、李维嘉等同志为成员,规划司负责日常工作。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深入开展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单位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报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督促检查。

  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抽查,并配合中央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适时组织督查。

  (三)认真进行整改

  1、及时纠正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2、落实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

  3、加强制度建设。清理我部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增强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四)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提出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

  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于2011年底前形成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专项治理相关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方面。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建设的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的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等其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发展建设规划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2、环评和节能方面。在审批、核准项目时,是否将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是否存在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开工建设的情况。

  3、信息公开方面。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信息应公开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公布审批结果的情况。

  4、责任追究方面。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有关勘察、设计等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二、规范招投标活动

  1、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情况。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标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的,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详细、完整编制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二次或多次报价的情况;是否存在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指定承包商、供应商的情况;投标人是否存在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中标后,投标人是否转包,项目分包是否限定在非主体、非关键工作,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有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情况;是否及时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2、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依据法定条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情况;是否存在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顺序;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给予查处。

  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批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给予处理。

  三、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

  1、质量责任落实方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是否及时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2、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相关法定手续;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人;是否存在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是否存在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签订服务合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严格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3、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是否超越资质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是否转包或者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是否按照通信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存在设计不能够指导施工其情况。

  4、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合同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是否一致。总包企业与现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是否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项目经理是否具有相应资格。现场的技术资料、变更、洽商等往来文件是否由签订合同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质量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5、监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否建立了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标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监理工作流程是否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理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6、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方面。是否对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及时查处;是否符合有关处理程序;是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是否将调查处理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7、安全生产方面。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是否到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施工过程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并执行到位;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四、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3、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建设单位是否按批复落实配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是否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资金划汇是否准确安全。

  4、已完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项目净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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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国家新药研究基金”资助的一类新药审批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国家新药研究基金”资助的一类新药审批程序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1月27日)


为适应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加快实现我国新药研制由仿制向自主研究与仿制相结合的战略转轨,国家新药研究与开发协调领导小组业已成立并下设国家新药研究与开发管理办公室,由国家科委牵头,以便加速我国新药研制的进程。为了促进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国家新药
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的一类新药申报审批的程序通知如下:
一、属于“基金”资助的一类新药的审批由我部直接受理,不再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研制单位申请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须按《新药审批办法》及其有关的补充规定,向我部药品审评办公室申报资料,抄送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必须另附以下资料:
1.国家新药研究与开发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基金”资助项目证明(见附件一)。
2.国家新药研究与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专家论证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该类新药的实验室药学技术审核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所涉及到的标准品、对照品由申报单位提供原料,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和分发。
三、对于“基金”资助的一类新药,优先安排审评,资料齐全可随时召开专项审评会议。但其会务和经费须由申报单位负责。我部在召开该类新药的审评会议时,将邀请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审评。
四、不属于“基金”资助项目的一类新药的申报程序仍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我部审批。
五、本规定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目前正在申报的属于“基金”资助项目的一类新药,亦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新药研究基金”资助项目证明(略)
二、“国家新药研究基金”资助项目论证情况登记表
(略)



1993年1月27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1996〕1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

汕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能源、效能建设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实行施工(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具有商品房经营资格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建筑企业,其自行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符合企业承建范围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由企业承建。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投标单位;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和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二)市辖区区属建设工程项目中单幢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的房屋或单项工程造价达到800万元的其他工程,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市招标办监督实施;其他区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区招标办负责管理,定标后报市招标办备案。
  (三)各县(市)属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县(市)招标办负责管理。
  (四)中央、省属单位在汕头市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由市招标办派员参加。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结果,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可分别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它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应控制在四至六个之间。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进行招标,应邀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报招标办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可实行议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或技术咨询机构代理组织招标工作。
   第九条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或经依法批准取得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式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工程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
  (四)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五)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六)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不含议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招标申请。由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和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审批;招标办在接到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后,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应在7日内审批完毕。
  (二)招标通知。招标单位在接到招标办的批准文件后,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申请。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申请书。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招标办审查后予以确认。经确认的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交纳占工程总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或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方可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四)组成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单位派员参加。招标评标小组的人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5人;招标单位参加招标评标小组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召开招标会议。在发出招标文件后10日内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投标单位参加,介绍工程情况,组织勘察现场,解答有关疑问。招标会会议纪要应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经招标办确认,在会议后5日内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六)投标。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小型工程在招标会议后10至15日内,大中型工程在招标会议后25至30日内)送达,由招标单位签收。投标书经招标单位签收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应负责将投标书收集后密封加锁,封条加盖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印鉴,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各执一锁,并由招标单位保管。
  (七)开标。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招标评小组全体成员与投标单位参加的开标会议,当众复验投标书密封情况和印鉴是否合法,宣读投标书内容,公布评标定标的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
  (八)评标与定标。招标评标小组审查投标书,进行评标(大型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后,以评分、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合法方式评定中标单位,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办核准后,在3日内发给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落标单位领回投标保证金,退还工程图纸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向招标办报送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建设工程项目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请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概况、招标内容及承发包方式;
  (二)勘察设计资料及施工图纸;
  (三)施工条件,对施工技术、工艺、质量、工期的要求,奖惩条件以及对投标单位的其他要求及投标保证金额度;
  (四)标价计算依据和取费等级标准;
  (五)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款结算方式;
  (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七)编制投标书的要求;
  (八)评标定标办法,招标投标有关日程活动安排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草案。
  招标单位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经同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建设银行审核的工程预算书列入招标文件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投标的施工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建设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第十五条 施工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承包内容、投标价(一个投标书只准有一个投标价)、工期、钢材水泥用量和对施工承包合同草案的认可程度等;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预算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四)建设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包括工地负责人和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等;
  (五)分部工程分包安排。
   第十六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招标评标小组审查,可认定为无效:
  (一)投标单位未按招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二)投标书未密封;
  (三)投标书无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四)投标书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五)逾期送达;
  (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定价方案,由招标单位根据设计图纸的有关资料,以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依据和取费等级标准编制的预算价为基础,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和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措施费、工程优质优价、赶工费等内容进行编制,并提交招标评标小组各成员单位投票表决,取平均值后形成标底报批价,报招标办审核。
  标底的确定,可分别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以招标办审定价为标底价;
  (二)以招标办审定的标底价为预备标底,开标后取预备标底上下浮动5%内的标价为有效标,取预备标底与有效标价的平均数为正式标底价。
  标底价应控制在预算价上下浮动5%以内。
   第十八条 标底确定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十九条 评标定价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应于开标前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开标后不得更改。开标前确需更改的,应报招标办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时限前5日内以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评标定标应根据质量、工期、造价、措施、信誉等因素综合评定,以招标文件和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标底的依据,在投标单位经审查符合承包条件且对质量、工期等方面的保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取最接近标底价的投标价为中标价。中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价上下浮动5%内。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过程中,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依法对投标、开标、定标等活动进行公证,证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议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标单位编写议标方案,推荐参加议标的施工单位,报招标办审批,招标办应在5日内审批完毕;
  (二)参加议标施工单位领取图纸、资料,勘察现场,了解有关情况,编制投标书,按招标单位要求的时间报送投标书;
  (三)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参与议标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参加的议标会,评议投标书,商议和修改投标书,确定承包施工单位和承包条件,并由招标单位报招标办核准后,于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标价2‰以下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15日内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中标单位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划归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单位给付双倍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按施工报建管理权限向工程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施工许可执照》后方准开工,否则经办银行不予办理工程款拨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按建设部《建筑工程总分包条例》的原则,将需分包的分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中标单位负责。
  中标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后,应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
  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依照本办法应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招标的,以及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未经招标办批准擅自进行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隐瞒建设工程的规模、条件、投资的保证等真实情况,不如实填写招标申请书的,以及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以至对投标单位取消一定时期的投标权的处罚,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造成标底泄露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前被查实的,中标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商定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不准开工;已开工的停止施工,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6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中止合同,通报批评,并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接工程的,中止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新的施工单位。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汕头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同时废止。